建设工程合同法
建设工程合同法第14条

建设工程合同法第14条是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该条规定了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法第14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条件。
发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工程内容、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要求,不得干涉承包人的正常施工活动。
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工程内容、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和设备。
承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法第14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建设工程。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建立正常的沟通和协调机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共同承担因一方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完成的责任。
此外,建设工程合同法第14条还规定了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条件,或者干涉承包人的正常施工活动,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或者未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合同法第14条是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该条规定了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通过明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有利于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规

无效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确立的排除或
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 而要求免责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
方财产损失而要求免责的,都是无效的免责
条款。
4.1.3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返还财产 折价补偿 赔偿损失 收归国库所有
无效合同的 法律后果
4.1.3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
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除了民
法中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中的 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
4.1.1 合同的法律特征和定义原则
有身份关系的合同 《婚姻法》 《收养法》 有关政府行使行政 管理权的行政合同
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不受法律调整的 主要关系类型
受要约人实质 性变更要约
4.1.2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1)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6)要约的消灭
4.1.2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行为人作出邀请他人向自 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
书面形式 如寄送订货单、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 等在内的数据电文等
2
3
口头形式
-可以是当面对话,也可以打电话
行为方式
-除法律明确规定外,要约人可以视具体情况
自主选择要约形式
4.1.2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 (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3)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 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 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 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合同法建设工程标准合同》

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法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责任等基本事项。
第二条定义本法所称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工程设计或者工程勘察等工程项目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的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双方应当自愿订立合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第四条承包方式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可以按照总承包、分包或者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合同内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当明确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方式及工程保证责任等主要内容。
第六条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方式及工程保证责任等主要内容的明确,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承包工程,并负责工程质量。
第七条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约定的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方式及工程保证责任等履行各项义务。
第三章工程设计合同第八条合同内容工程设计合同应当明确设计阶段、设计范围、设计费用及设计文件提交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设计方的责任设计方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范围进行设计,并负责设计文件的提交。
第十条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设计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范围进行设计,并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提交设计文件。
第四章工程勘察合同第十一条合同内容工程勘察合同应当明确勘察范围、勘察费用及勘察报告提交等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勘察方的责任勘察方应当按照勘察范围进行勘察工作,并负责勘察报告的提交。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勘察方按照勘察范围进行勘察工作,并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提交勘察报告。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第十四条合同履行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五条合同变更合同双方一致同意变更合同时,可以依法进行合同的变更。
第十六条合同解除发生合同解除情形时,双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解除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筑工程合同法律法规最新版全文

建筑工程合同法律法规最新版全文一、前言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法规。
本文旨在梳理最新版的建筑工程合同法律法规,以帮助各方更好地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知识。
二、最新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建筑领域的基础法律,规定了建筑工程的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基本制度。
建筑法对于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调整我国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事项。
合同法为建筑工程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国家工商总局和住建部制定的行业指导规范,旨在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市场秩序,理顺建设工程各方的权利义务。
最新版的示范文本于2013年7月1日正式实行,并在全国进行推广宣传。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了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以及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5.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2年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合同备案、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规定。
三、结语最新版的建筑工程合同法律法规为建筑市场各方提供了明确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有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建设工程合同法全文(一)2024

建设工程合同法全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合同管理,制定本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开展的建设工程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自愿、平等的原则协商、确定合同内容。
第五条建设工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确保工程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第六条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费用,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禁止以违法手段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条建设工程合同书应当包括下列条款:(一)合同的名称、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地;(二)合同工程的名称、规模、质量等技术要求和期限;(三)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四)施工、监理、设计等有关方面的管理责任和权益;(五)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六)其他根据需要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
第十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订立,可以采用招标、拍卖、询价、协议等方式。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当制定合理的工程进度计划和费用计划。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严格按照约定进行履行,保证合同工程质量和期限。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应当当事人共同参与,并互相协助。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虚假陈述。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办理解除手续。
建设工程总价合同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总价合同法律法规一、概述建设工程总价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等约定的工程量和价格,以总价方式结算工程价款的合同。
总价合同的核心特点是合同价格固定,即在合同签订后,除非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出现变更,否则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总价合同在降低发包人成本、提高承包人积极性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为此,我国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总价合同进行了规定,以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建设工程总价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事项。
合同法要求合同当事人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履行完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对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建设工程总价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明确了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法规定了国家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责,保障了建设工程总价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对建设工程的规划、保护、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建设工程总价合同提供了法律支持。
三、建设工程总价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1.工程量风险:由于工程量的准确计算是总价合同的前提,工程量的不准确可能导致承包人利润的减少或损失的增加。
为此,承包人在投标过程中应认真复核工程量,合理计算成本,确保报价的准确性。
2.价格风险:承包人承担了价格风险,应当合理预测市场变化,充分考虑物价波动、政策调整等因素,确保报价的合理性。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法

民法典建设工程民法典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确,避免因口头约定产生的纠纷。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费用完成工程建设,并对工程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发包人则应按时支付工程款项,并对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条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民法典》还特别强调了工程质量保证的重要性。
第七百九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限。
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承包人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民法典》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也作了详尽的规定。
例如,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为了更好地帮助读者理解《民法典》下建设工程合同的具体条款,以下提供一个简化的法律范本供参考:【建设工程民法典律范本】甲方(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内容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工程规模及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4. 施工图纸及技术要求:_________________二、合同价格1. 工程总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2. 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工期与质量1. 开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2. 竣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3.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四、保修条款1. 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____年2. 保修范围:主体结构、屋面防水等主要部分五、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能按约定时间、质量完成工程,应承担违约责任。
2023年建设工程合同法

2023年建设工程合同法引言: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项目进行的法律依据,为了推动建设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2023年建设工程合同法于2023年正式实施。
本文将从合同机制、权益保护和纠纷解决三个方面对其进行详细阐述。
一、合同机制1. 合同签订:施工单位在中标后需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同时加强对发包方资质的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项目管理和资金保障能力。
2. 设计合同管理:合同经过严格审核后发包给合格的设计单位,并督促其按时、按质完成设计工作,并对设计合同价款进行及时支付。
3. 合同变更和索赔:只有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双方才能对合同进行变更;发包方在给予施工单位合理赔偿后,可要求施工单位对原合同进行改造,并履行施工单位合同的义务。
二、权益保护1. 保障施工单位权益:明确合同价款支付期限,施工单位有权在约定时间内收取相应款项,同时规定违约金力度,以确保发包方按时支付。
2. 完工验收标准:明确工程质量和工期要求,并规定完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发包方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合理,且可以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3. 材料设备质量约束:发包方应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可对材料和设备进行抽样检测并要求更换低质量的材料设备。
4. 完善保险制度:对工程的质量问题和意外风险进行保险覆盖,施工单位和发包方在施工期间可投保工程建设责任险,对设计等环节可投保设计专业责任险。
三、纠纷解决1. 强化合同履行监测:设立独立的监测机构,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管和评估,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进行罚款或追究责任。
2. 建立争议解决机制:合同争议应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诉讼,建立高效便捷的仲裁或司法解决机制,减轻各方的诉讼成本。
3. 激励诚信履约:引入信用评价制度,对合同良好履约的企业进行奖励和资质评定,对合同违约行为严重的企业进行惩罚,并将其列入黑名单。
结语:2023年建设工程合同法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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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筑工程纠纷;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建筑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解释,从而发生的争执。
施工合同主体纠纷成因;1.因承包商资质不够导致的纠纷。
2.因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导致的纠纷。
3.因联合体承包导致的纠纷。
3.因‘挂靠’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施工合同主体防范措施;1.加强对建筑市场承包商资质的监管。
2.加强对承包商资质的审查,避免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订立合同。
3.施工合同各方应当加强对授权委托书的管理,避免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产生。
5.联合体承包应当规范.自愿。
6.避免“挂靠”。
环境保护纠纷的成因;一方面是对自然环境造成了破坏:另一方面是施工产生的粉尘.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
建设工程纠纷: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建设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和解;是指建设工程纠纷当事人在自愿有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相互理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通常没有第三人的参与)和解的特点:1.简便易行,能经济.及时的解纠纷。
2.纠纷的解决依靠当事人的妥协与让步,没有第三方的介入,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有好合作关系,使合同能更好得到履行。
3.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和解协议的执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调解;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纠纷,第三人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互相做出适当的让步,平息争端,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方法。
调解的特点;1.有第三方介入作为调解人,调解人的身份没有限制,但以双方都信任者为佳2.它能够较经济.较及时地解决纠纷。
3.有利于消除合同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维护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
(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依靠当事人自觉履行)仲裁:是指当时人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就给他们共同选定的第三者,有第三者在事实上做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做出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仲裁的特点:1.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专业性。
3.保密性。
4.裁决的终局性。
5.执行的强制性。
诉讼;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做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
诉讼的特点;1.程序和实体判决严格依法。
2.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抗的平等性。
3.二审终审制。
4.执行的强制性。
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法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定的仲裁法关系主体9包括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先后顺序.方式和步骤。
仲裁申请;是指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以后,依照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仲裁机构通过仲裁的方式给予法律保护的活动。
(仲裁的行使具有被动性)申请仲裁的条件;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依法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所采用的审判程序,具体包括起诉和受理,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预备阶段的内容;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读法庭纪律;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及审判人员;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
证据必须具备的条件:真实性,关联性,关系性,合法性证据的类型: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证的行为。
证据保全的方法:1.向证人进行询问调查,记录证人证言。
2.对文书.物品等进行录像.拍照.抄写或者用其他方法加以复制。
3.对证据进行鉴定或者勘验。
仲裁:是指由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照法定程序做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仲裁的三要素;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进行裁判。
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仲裁的基本原则:1.仲裁自愿原则。
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的基本制度: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一裁终局制度,回避制度。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是指合同纠纷的一方当事人诉诸国家机关,由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
起诉: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书面起诉为主,口头形式为例外)诉讼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中,各级人民法院系中,各级人民法院系统中,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案件的权限分工。
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的辖区内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指定管辖:是指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执行程序的概念:对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公证裁全文书等,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当事人履行已生效的判决和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又称强制执行。
执行管辖:是指各个人民法院之间划分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权限。
申请执行:是指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义务人拒绝履行义乌市,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从而引起执行程序的发生。
送移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有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决定,将案件直接交付执行人员执行,从而引起执行程序的开始。
执行中止:因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的为执行中止。
执行终结: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某些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须继续进行而永久停止执行的,为执行终结。
第四章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而应该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般构成要件:是指由责任主体.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责任主体;是指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损害事实;是指违法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次序所造成的侵害。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以及由此所引起的损害事实所抱的主观态度。
特殊构成要件;是指由法律特殊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他们并非由机结合在一起的,而是分别同一般要件构成法律责任。
特殊主体;是指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只要求具备了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成为责任主体。
特殊结果;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特殊结果中则要求的不是一般的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它要求的是后果严重.损失重大,否则不能构成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并不要求行为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受益者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转承责任;是要求违法行为的实施者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在我们国家的民法和行政法中,有一部分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并不是由行为者来承担,而是由与违法者有一定关系的第三人来承担。
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违宪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义务时,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主要特点;1.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
2.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3.民事责任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多数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违约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权利以及侵犯法人名称权和自然人的人身权时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者因为行政法的规定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时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分: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规或政纪的行为所实施的制裁(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观察,开除等。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因违反刑法的规定,实施了犯罪行为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
民事法律责任;1.未按照约定提供施工场地,资金,材料,资料等情况下的违约责任。
2.导致建设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
3.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责任。
4.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的责任。
5.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的责任。
承包单位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承包单位有违法行为。
2.有客观存在的损害事实。
3.承包单位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承包单位主观上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