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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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合同法律法规最新版全文

工程承包合同法律法规最新版全文

工程承包合同法律法规最新版全文工程承包合同是指甲方将一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建设或者管理等任务全部或部分委托给乙方,乙方在接受委托后按照约定的条件、期限和质量标准完成工程任务的合同。

为了保障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结合最新版的法律法规,对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总结。

一、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法规体系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工程承包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基本制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是对建筑活动进行管理的法律,其中包括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管理的法律,适用于工程承包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调整民事关系的综合性法律,其中包括合同、物权、人格权等方面的规定。

5. 相关行业规定和标准:如建设部、商务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工程承包合同的规范和标准。

二、工程承包合同的主要法律内容1. 工程承包合同的订立工程承包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双方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期限、工程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

2. 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条件、期限和质量标准完成工程任务。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时支付工程价款。

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工程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工程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循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并经对方同意。

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4. 工程承包合同的违约责任工程承包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

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工程款支付顺序

合同法工程款支付顺序

合同法中工程款支付顺序工程款支付顺序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特别是在建筑工程合同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包人应先履行施工义务,发包人应后履行付款义务。

但是在形象进度款方面,当承包人完成了一个阶段形象进度,发包人应当支付相应形象阶段的进度款。

如果发包人未支付的是进度款,则承包人就享有抗辩权,可以不履行继续施工的义务。

工程款支付顺序的具体规定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和第二百八十六条中找到。

根据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根据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实际操作中,工程款支付顺序通常是这样的:首先,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预付款,用于承包人的备料和前期准备工作。

然后,随着工程的进展,发包人按照约定的进度支付进度款,用于承包人的施工和人工费用。

最后,工程完成后,发包人支付尾款,扣除已经支付的预付款和进度款,剩余的款项就是承包人的利润。

如果发包人没有按照约定的顺序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如果发包人逾期不支付,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此外,承包人还可以向发包人提出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请求。

总之,合同法中工程款支付顺序的规定是为了保障承包人和发包人的权益,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承包人应先履行施工义务,发包人应后履行付款义务。

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顺序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建筑工程合同法律法规最新版全文

建筑工程合同法律法规最新版全文

建筑工程合同法律法规最新版全文一、前言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法规。

本文旨在梳理最新版的建筑工程合同法律法规,以帮助各方更好地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知识。

二、最新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建筑领域的基础法律,规定了建筑工程的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基本制度。

建筑法对于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调整我国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事项。

合同法为建筑工程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国家工商总局和住建部制定的行业指导规范,旨在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市场秩序,理顺建设工程各方的权利义务。

最新版的示范文本于2013年7月1日正式实行,并在全国进行推广宣传。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了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以及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5.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2年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合同备案、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规定。

三、结语最新版的建筑工程合同法律法规为建筑市场各方提供了明确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有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建设工程合同法全文(一)2024

建设工程合同法全文(一)2024

建设工程合同法全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合同管理,制定本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开展的建设工程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自愿、平等的原则协商、确定合同内容。

第五条建设工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确保工程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第六条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费用,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禁止以违法手段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条建设工程合同书应当包括下列条款:(一)合同的名称、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地;(二)合同工程的名称、规模、质量等技术要求和期限;(三)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四)施工、监理、设计等有关方面的管理责任和权益;(五)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六)其他根据需要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

第十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订立,可以采用招标、拍卖、询价、协议等方式。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当制定合理的工程进度计划和费用计划。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严格按照约定进行履行,保证合同工程质量和期限。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应当当事人共同参与,并互相协助。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虚假陈述。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办理解除手续。

民典法中的工程建设合同法

民典法中的工程建设合同法

民典法中的工程建设民法典一、工程建设合同的基本要素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建设方)与承包人(施工方)之间,就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达成的协议。

根据《民法典》,一个有效的工程建设合同应包含以下几个基本要素:合同标的明确、双方当事人资格合法、合同内容合法、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以及合同形式的合法性。

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工程建设合同的基础框架。

二、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着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提供必要的工程资料、支付工程款、协助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等;而承包人则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完成工程建设,并承担保修责任。

同时,双方都有权利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并在对方违约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合同履行是工程建设合同的核心环节,也是最容易出现纠纷的阶段。

因此,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任何变更都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及时沟通,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积极协商解决;保持文档记录的完整性,这对于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解决至关重要。

四、解决合同纠纷的途径尽管双方都希望合同能够顺利履行,但在实际过程中仍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纠纷。

面对这种情况,《民法典》提供了多种解决途径,包括协商解决、调解、仲裁以及诉讼。

其中,协商和调解是较为常见且成本较低的解决方式,而仲裁和诉讼则适用于更为复杂或难以调和的纠纷。

五、结语《民法典》对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这一领域的重视和规范,旨在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过对这些规定的深入理解和正确应用,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建筑工程合同法全文(一)2024

建筑工程合同法全文(一)2024

建筑工程合同法全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决合同纠纷的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决合同纠纷的活动。

建筑工程合同包括下列几种形式:(一)承包合同;(二)分包合同;(三)劳务合同。

第三条承包人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以及生产设备、产品、原材料的提供,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筑工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标准履行合同,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条承包人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标的、工程内容、工程质量、合同价款、工期及其他事项。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应当对土地使用权、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施工条件、工期,以及履约保证等进行明确约定。

第八条建筑工程合同中的条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承包人、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承包人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对工程质量作出明确承诺,应当按照约定保证工程质量,确保与合同约定的相符,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提供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项目资金,以及必要的工程材料、设备等,保证工程进展和施工条件的满足。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合同中的履约保证方式可以采取定金、保证金、履约担保或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承包人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可以涉及分包,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的规定,否则不得擅自分包。

第十三条承包人可以将工程中的部分工作以劳务形式外包给他人进行,但应当履行相应的责任与义务,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承包人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建筑工程合同,但必须依法进行,不得因协商一致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承包人、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如有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起诉。

建筑工程合同法全文 建筑工程合同法详细规定(一)2024

建筑工程合同法全文 建筑工程合同法详细规定(一)2024

建筑工程合同法全文建筑工程合同法详细规定(一)建筑工程合同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护建筑工程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工程市场的秩序,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现行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筑工程的合同订立和履行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工程合同的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合同的自由。

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等建筑工程参与各方应当依法办理合同登记手续。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建筑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关建设的内容、期限、价款、质量标准、履行条件等事项。

第六条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定标、招标、议标、竞标、磋商等方式。

招标方式的建筑工程合同应当依法公开招标。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与工程特点相适应的招标文件。

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工程概况、工程范围、工程期限、技术要求、合同条件等内容。

第九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书、技术文件、质量保证文件、资格证明文件等内容。

第十条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当是:投标的价格、质量标准、履约期限、交付条件等。

第十一条招标单位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内,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评标。

招标单位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严格的审查,并根据评标标准评定各投标单位的得分。

第十二条招标单位应当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单位订立建筑工程合同。

第十三条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

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监督和控制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第十四条建筑工程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材料由建设单位、承包人或者其他相关方供应。

第十五条材料的供应应当符合国家的标准、规范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工程承包合同法全文

工程承包合同法全文

工程承包合同法全文第一条总则第一条本法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承包人(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承包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承包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当事人可以参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订立承包合同。

第五条发包人应当将其提供的工程设计文件、技术要求、施工标准等资料完整、真实、准确地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具备承担建设工程施工的能力。

第七条承包合同的内容承包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内容;(二)工程质量标准;(三)工程工期;(四)工程价款及其支付方式;(五)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内容。

第八条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工程工期工程工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确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期的,应当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并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条工程价款工程价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确定。

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可以采取分期支付、进度支付、验收支付等方式。

第十一条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变更事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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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某前往一家机械公司应聘销售经理,李某向该公司提交了以往在多个公司从事过销售经理的书面说明。

公司正在策划扩大市场,急需一名销售经理来主管销售工作。

因此,双方当即签订了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该公司聘用李某为销售经理,试用期三个月;李某全权负责公司销售业务,并对销售工作人员的聘用享有决定权。

劳动合同签定后,公司即要求李某上班。

四个月后,公司发现销售业绩仍无起色,遂对李某的工作经历产生怀疑。

经查,李某之前工作经历系虚构事实。

该公司当即作出了解除合同的决定。

李某不同意,双方的争议于是产生。

本案中,李某为了达到被录用的目的,虚构了工作经历,骗取了用人单位的信任,并签订了劳动合同。

李某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因此,李某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公司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无效。

2.范某从某石油大学毕业后分配到某石油开发集团公司勘探处工作。

1985年,范某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问题,向公司领导申请,请求将其妻子调人公司后勤处工作。

公司领导考虑到范某工作积极、认真,是技术骨干,答应了其要求。

1995年3月27日,范某原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范某不愿再续订劳动合同,于是请调外地工作。

但是单位总经理吴某拿出一份“夫妻同进同出”文件指出:范某请调不续订劳动合同,则提前终止其妻子的劳动合同,要走一起走,要留一起留。

而且如不调走,范某还必须续签合同10年,否则按文件执行:停止工作,退出住房。

范某只好续订劳动合同,但公司领导认定范某要求调走是不安心工作的表现,决定调离其勘探处的工作而要求其守仓库,范某更加感觉不公平,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确认后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本案中作出仲裁决定:(1)确认续订的合同无效;(2)用人单位与申诉人劳动关系不能影响其与申诉人妻子原确立的劳动关系。

3.2000年10月,养殖户杨树清从某县良种场以每头800元的价格购得8头奶牛。

同时,杨树清又与本村村民周某达成购买饲料的口头协议。

双方商定,杨树清以每公斤0.2元的价格购买周某的饲料草4000公斤,次年2月10日交货付款。

次年元旦,杨树清自家存放的饲料草不慎起火烧尽,杨树清便找到周某要求交付购买的饲料草。

周某则称他现在要牛不要钱,购买4000公斤饲料草所需的800元钱要以两头良种奶牛来折抵。

杨树清迫于饲料草供给的艰难,同意了周某的提议,用两头奶牛换取了4000公斤饲料草。

但次日,杨树清找到周某,表示愿以1500元钱再买回该两头奶牛,周某则予以拒绝。

双方争执不下,杨树清遂以周某敲诈他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奶牛,周某则称“买卖既做,绝无反悔之理”本案中,双方订立的合同属于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原告完全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返还耕牛。

4.案例一:李先生通过拍卖购买了一片厂房,在新房地产证办下来以前甲工厂想租该些厂房,但甲工厂又担心李先生不能顺利办完手续从而最终不能使用这些厂房。

案例二:王女士在深圳有一套房产一直空着,想出租但又怕以后儿子留学回来要住时租户不搬走。

具体而言,在案例一中,可以约定:“本合同自租赁物业办出李先生名下的新房地产证时起生效”,此即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在案例二中,可以约定:“如王女士的儿子一旦留学归国并需要住该房产,则终止合同”,此即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在案例一中,假如后来李先生没有办成房地产证,则合同虽签订但一直未生效,双方都不用向对方承担任何责任。

但如果房地产证已经办下来,又有乙工厂以更高价格向李先生求租,李先生故意不向国土部门交齐材料,导致在合理期限内未能办出房地产证,甲工厂不得不另找厂房求租,然后李先生又去办理房产证并和乙工厂签订租赁合同;在此情况下,李先生为自己利益不正当地阻止生效条件成就,则其和甲工厂的租赁合同在法律上可视为已生效,甲工厂如果仍未找到新厂房,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同李先生的合同,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先生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在案例二中,假如后来王女士的儿子归国并需住该房产,则合同解除,王女士无需向租户承担任何责任。

但假如房产价格上涨,王女士想把租赁房产卖掉,谎称其儿子归国并且要住,租户见到假冒其儿子的人信以为真,搬离了租赁房产,随后王女士把房产卖掉;在此情况下,王女士为自己利益不正当地促成解除条件成就,则该条件在法律上视为不成就,其与租户的租赁合同仍有效,租户有权要求继续租赁,也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还可以要求王女士承担违约责任。

5.【案例】张某系贵阳市花溪区一公房的实际使用人,2009年初,委托某中介公司李某代为办理房屋的产权,并办理了授权公证,2009年3月,李某办好上述房屋的产权手续后,见房产市场火暴,将房屋以近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陈某支付了李某绝大部分房款,并在同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陈某与李某双方在合同约定,在张某最迟于2009年5月初交付陈某房屋时,陈某支付最后一笔房款;双方还对合同争议约定了仲裁管辖,由贵阳市仲裁委员会解决双方合同纠纷。

2009年5月初,陈某通知张某交房,张某方得知自己的房屋被出售,但从未收到房款,因此张某不但拒绝了陈某的要求,而且于2009年6月将该房屋出租给第三人使用。

现查明,李某确系无权处分他人房屋且将购房款侵吞,陈某能否取得房屋?陈某的合法权益如何才能得到法律保障?一、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合同责任及相关责任由无权代理行为人自己承担)二、具有法律效力(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是判断是否有效力的关键)三、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相对人明知超越权限,合同无效,责任在相对人一方)四、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效力(无效合同)6. 2000年3月,某镇供销社与某市副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干辣椒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供销社向副食品公司出售特定质量的干辣椒5000公斤,单价每公斤2.4元,货款总计1.2万元。

交货日期为:2000年9月上旬交付3000公斤,10月中旬再交2000公斤;交货地点为副食品公司仓库,供销社负责运货,副食品公司验收后付款。

合同签订后,2000年9月,供销社按期交付干辣椒3000公斤,副食品公司验收后付款。

9月下旬,供销社电告副食品公司,由于集中收购的干辣椒数量较多,库房十分紧张,为保证干辣椒质量起见,恳请副食品公司能够提前接受第二批干辣椒。

副食品公司接此电报后,由于主管人员均出差在外,未作答复。

供销社未见到副食品公司的回音,考虑到由于自己库房紧张,可能因长期挤压严重影辣椒和其他货物的质量,遂于9月26日向副食品公司发出了第二批货物即2000公斤干辣椒。

货抵副食品公司后,供销社要求验货付款,副食品公司则认为供销社擅自将货物运来,未经其同意,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同时自身的库房也紧张,于是拒绝接收货物。

《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本案中副食品公司拒绝接受货物也是出于正当理由,因为在收货方库房也紧张的情况下,接受对方的提前履行将使其必须另行寻找库房并导致保管费用的增加。

引起另租库房的费用,就应由供销社承担。

7.案例:广州某实业公司与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日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实业公司以15万元购买了一套由该地产商开发的商铺,合同中约定的套内面积为113.08平方米,地产商应当在2011年5月30日前将符合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这家实业公司。

实业公司于2011年11月19日现金支付了首期房款51256元人民币,2011年12月12日办理了余款的银行按揭手续。

地产商也在当天把这套商铺交付企业使用。

但是企业在验收时发现,拿到手里的房屋套内面积实际上只有107.49平方米,比合同约定的少了5.59平方米。

今年6月,实业公司以“地产商的行为已违反合同的约定,并给己方造成了损失”为由,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要求地产商依约返还因该商铺的实际面积小于计价面积的购房款人民币1万元;另外,要求地产商依约支付己方迟延交楼的违约金人民币148230.88元。

对于交付的商铺面积不合约定的问题,开发商同意依合同和实际面积计算。

但双方在交楼时间是否应视作延迟的问题上发生了争议:实业公司要求地产商依约支付迟延交楼的违约金人民币逾15万元,而地产商则坚持合同中所写的“2011年5月30日交楼”是工作人员的笔误。

约定的交楼时间竟然在签订合同之前?谁也想不通地产商怎么会如此糊涂。

而实业公司的解释是,双方在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之前曾达成过“口头协议”,约定交楼日期为“2011年5月30日”,并对后来双方签订的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的交付时间“2011年5月30日之前”和第三条的“买受人所购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的约定进行了进一步的确认。

地产商否认了双方曾经有过口头上的约定,并坚持在双方签订的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中写的交房日期在“2011年5月30日之前”是由于被申请人当初签订合同时笔误造成的,这可从合同签订的日期为2011年11月2日得到证明。

地产商称“在合同未签订、楼款分文未收的情况下而要求发展商交楼是不符合常理和有失公平的”。

实业公司则表示,即使如开发商所讲是由于笔误造成的,根据合同法第54条和第55条的规定,其享有的撤销权为1年,到现在早已超出了该期限。

实业公司在2011年12月12日同意接收该商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也没有对开发商“延迟交楼”的“违约行为”提出异议,更没有证据证明其曾向开发商提出过异议。

此外实业公司也承认交付房款与交付房屋是在同一天。

综合这些情况来看,仲裁庭认为,双方对交付该商铺时间的约定在合同签订时不明确,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仲裁庭认为,双方已经用事实行为达成了变更原来合同中有关交付标的物时间的约定,已经更改为按照交易习惯的方式进行,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事实上,开发商也是在实业公司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的当天将该商铺交付给了实业公司,交楼时间与付款时间已经做到一致。

据此,仲裁庭认为开发商并没有构成违约,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并做出裁决,开发商向实业公司返还因商铺的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购房款人民币10419.90元,对于实业公司要求地产商依约支付迟延交楼的违约金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8.案例:2003年8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订购总价款为50万元的挖掘机一台,规定甲公司送货上门,交货日期为2003年9月15日,当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10万元预付款,同时约定8月20日前付20万元,货到乙公司验收付款,运费由甲公司承担,如一方违约,要承担违约金20000元。

签约后,乙公司于8月20日按时支付给甲公司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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