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反倾销法视角下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兼论《中国入世议
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争议及解决

追本溯源,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仅仅是个反 倾销问题。它仅涉及反倾销调查中如何确定产品的可比 价格,是为进口成员国采用第三国的价格或成本作为比 较基准提供 法 条 依 据。 所 谓 的 “市 场 经 济 地 位 ”问 题 不 是通常意义上的一国经济体系是否已达到完全市场化标 准的问题,它是反倾销方面的技术性问题,仅仅在反倾销 方面具有理论和实际意义[2]。它不意味着中国市场化改 革的成就需要获得外国的承认和认可。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 15条规定,中国 将在加入世贸组织 15年后即 2016年 12月 11日自动获 得市场经济地位。然而过渡期满后,欧盟、美国和日本等 国却继续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其中,日本的产 经省称因中国尚未解决国有企业等产能过剩问题,日本 将维持容易对倾销征收高关税的反倾销机制。针对目前 的这一不利局面,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需要认真对待,加 强研究,以便正确地应对和处理这一问题。
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WTO规则在我国的适⽤问题试论WTO规则在我国的适⽤问题摘要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世界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最重要的产物,其拥有135个成员,是当今世界最具影响的经济联合体,也是解决世贸组织成员间贸易争端最主要的国际组织。
中国经过多年的谈判,终于在2001年加⼊wto,成为其成员国之⼀。
这意味着中国承诺接受wto的全部规则,并将这整套规则渗透⾄我国的经济、⽂化及社会⽣活的⽅⽅⾯⾯。
这⼀深刻变化,不但使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有了新的发展⽅向,⽽且要求中国的司法职能也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以保证中国的⼊世承诺得以实现。
本⽂详细介绍了wto 规则的特定及各国司法实践对其适⽤的模式,从⽽探讨我国⽬前对wto规则的适⽤情况,并提出⾃⼰⼀些观点。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适⽤作者简介:杨雯,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硕⼠研究⽣,研究⽅向:民商法。
2001年中国正式加⼊了世界贸易组织(wto)。
⼊世给中国带来了巨⼤的利益,增加了我国对外贸易的机会,享受到了贸易伙伴的优惠政策,分享了全球经济⼀体化带来的好处,但同时我国作为wto 成员国之⼀必须要严格履⾏其条约下的国际义务,承担更多的国际责任。
所以,我国加⼊wto后,既要严格履⾏wto条约下的义务,⼜要善于运⽤wto规则来保护⾃⼰在贸易竞争中不受损害。
⼀、wto规则及其特征wto规则是⼀套以条约形式出现的国际法律法规,其内容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其功能在于确定各成员国的权利与义务、⾏业准则及活动规范,防范和组织政府在国际贸易中对企业的正常交易的武断⼲涉,并建⽴了⼀套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监督各成员国有关贸易的法律或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另⼀⽅⾯在发⽣争议时提供⼀个解决问题的渠道,为成员国的对外贸易提供平等、⾃由和公开的竞争环境。
wto通过谈判和争端处理,使各成员国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由化的⼿段降低了政府的贸易保护。
论WTO中国当下的挑战与应对

论WTO中国当下的挑战与应对一、挑战1. 贸易摩擦与贸易争端中国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贸易摩擦和贸易争端。
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美中贸易摩擦的加剧,中国在WTO的贸易争端案件数量也在增加。
这些贸易争端常常涉及到市场准入、补贴政策、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给中国的外贸形势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2. 遵守规则与义务3. 反倾销调查和贸易保护主义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保护主义呈现上升趋势。
中国经常面对其他国家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和贸易救济调查,这些调查不仅对中国的出口造成了影响,也使得中国的出口面临更大的压力。
4. 贸易顺差与汇率问题中国长期以来一直面临着巨大的贸易顺差和国际收支不平衡问题。
这也导致中国在国际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受到一定的质疑,同时也可能引发国际贸易紧张气氛。
5. 外部环境变化全球经济环境的变化对中国的贸易发展也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包括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加剧、全球价值链调整、地缘政治影响等,都对中国贸易形势构成了一定的影响。
二、应对1. 加强国际合作中国需要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谈判和规则制定,争取更多的话语权和利益。
中国也可以通过与其他国家共同应对共同挑战,取得更多的支持和理解。
2. 加强WTO内部改革中国需要积极参与WTO的内部改革,争取扩大发展中国家在WTO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也需要通过WTO渠道解决贸易争端,维护自己的贸易权益。
3. 改善贸易环境中国需要积极改善自身的贸易环境,包括在市场准入、知识产权保护、外商投资和贸易便利化等方面采取更加积极的政策和措施。
4. 提高国际竞争力中国可以通过提高产品质量、促进技术创新、培育自主品牌等方式来提高国际竞争力,减少贸易摩擦和贸易争端的发生。
5. 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中国应该坚定支持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积极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构建公平、开放、包容的国际贸易体系,为中国的外贸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国际环境。
中国在WTO面临着诸多挑战,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应对这些挑战。
浅析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

浅析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历经15年艰苦谈判,中国终于于2001年12月11日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这是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具有历史意义的一件大事。
下文研究了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系,欢迎阅读。
摘要: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享有全面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等十项基本权利及履行遵守非歧视原则等十一项基本义务。
并作出逐步降低关税以及逐步开放服务市场的基本承诺。
加入WTO的十余年来,中国坚定不移地坚持改革开放,主动地抓住经济全球化的历史机遇,但在这一过程中,始终面临着各种挑战。
关键词:WTO;法律文件;权利与义务;机遇与挑战2001年11月1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石广生代表中国政府在中国加入议定书上正式签字,并向世贸组织秘书处递交了由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的中国加入WTO批准书。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WTO第143个成员。
历经15年艰苦谈判,中国终于于2001年12月11日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这是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具有历史意义的一件大事。
至此,中国取得加入WTO进程的历史性突破,将世界上人口最多的一个市场带入到了全球化的游戏规则中。
2013年的今天,中国已经加入WTO整整12个年头,在这12年中,随着自由贸易区域的扩大和各国政策法规对外国投资的放宽,全球市场的日益开放,我国的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加入WTO给中国的经济带来如下机遇:有利于拉动投资和内需,促进持续快速发展;国际地位的提高;促使国家调整工业和贸易结构;吸引大量外资。
并且带来不少挑战:对政府体制的挑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挑战;资源和环境问题。
1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历程1.1中国入世谈判历程第一阶段:从80年代初到1986年7月,主要是酝酿和准备“复关”事宜。
1971年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相继参加了与关贸总协定并称世界经济“三大支柱”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
国内经济体制改革也不断向市场化发展,中国初步具备了加入多边贸易体制的条件。
论《入世议定书》15条与市场经济地位的关系

论《入世议定书》15条与市场经济地位的关系作者:李豪来源:《青年时代》2018年第04期摘要:在入世15周年后,中国的市場地位仍然没有得到欧美等其他国家的承认。
本文就此现象作出分析,并认为反倾销领域中的“市场经济地位”的概念要大于《入世议定书》15条中的“市场经济地位”;除了《入世议定书》15条外,WTO框架下的“市场经济地位”还包括在GATT1994、《反倾销协定》及各国国内法中。
在2016年12月后,WTO成员方在反倾销调查中不能再依据《入世议定书》15条的规定对中国采取替代国价格的做法来确定正常价值,但仍可能适用GATT1994第6条及其注释规定、《反倾销协定》2.1条的规定来适用其他价格方式衡量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
关键词:《入世议定书》;市场经济;替代国2016年12月11日,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15周年。
根据此前媒体的报道及大众的认识,中国在入世15周年后应该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然而,美国日本等国家仍然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声称中国《入世议定书》15条并没有要求各成员国自动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因此也就意味着成员国将继续沿用替代国价格的方法来确定正常价值。
因此,本文从客观的角度出发,并且结合中国有关学者和欧美有关学者对此问题的看法,探讨《入世议定书》15条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关系。
一、市场经济地位与《入世议定书》第15条之间的关系《入世议定书》15条与市场经济地位有一定的联系,但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说:“根据《入世议定书》15条的规定,中国入世15年后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笔者认为,反倾销领域中的“市场经济地位”外延要大于《入世议定书》中的“市场经济地位”,以下详述之。
通常而言,我们所说的“市场经济”是一个经济学术语,一般指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政府宏观调控的经济运作模式。
而WTO语境下的“市场经济地位”是一个法学概念,具有丰富的内涵。
然而,无论是WTO各项协议,还是GATT1994,都没有一个关于的“市场经济地位”的清晰的定义。
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随着中国产品不断在国际市场遭受反倾销,“中国已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最多的国家”[1],中国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这一问题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目前多数发达国家还没有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这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障碍。
但在笔者看来,目前的中国已经基本达到了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理应得到承认”[2]。
下面笔者将从几个角度对本观点进行论述。
一、市场经济的国内外判定标准事实上,国内外的众多学者及机构都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程度进行了测试,但是研究结果差异很大。
国内的测度普遍认为我国已经达到市场经济国家水平。
如李晓西(2005)认为我国目前的经济市场化程度已达73.8%,明显超过60%的市场经济国家临界水平。
但在2004年的听证会上,美国代表认为中国离市场经济的标准还有很大差距,欧盟贸易代表曼德尔森(2006)也明确表态短期内不会认可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但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欧美之所以不愿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其背后仍有“政治谈判的砝码”[3],不能完全以其作为定论。
因此,在对中国的市场化程度作出评价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标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美国、欧盟等都曾提出过判定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但目前国际上尚未形成统一标准)。
1、美国提出的市场经济标准美国在其《1930年关税法》第771节第18段对市场经济国家提出了六项要求:“(1)货币的可兑换程度;(2)劳资双方进行工资谈判的自由程度;(3)设立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的自由程度;(4)政府对生产方式的所有和控制程度;(5)对资源分配、企业的产出和价格决策的控制程度,要求该产业的产品数量和价格决策没有政府介入,所有重要的产品投入都是以市场价格支付的;(6)商业部认为合适的其他判断因素”[4]。
笔者认为:美国提出的标准较为宏观,集中在国家层面,强调政府不能干预和控制企业及市场的运行,及要求小政府。
美国允许企业在单个案件中申请“市场经济地位”,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很少有中国企业能够享受到这一待遇”[5]。
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之争

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之争根据2001年11月10日中国入世时签署的《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其他WTO成员国可以在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不使用中国实际价格/成本,而是使用替代国价格/成本计算倾销幅度。
该条款实质上允许成员国在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使用“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方法。
在上述条款的规定下,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几乎总是使用替代国价格/成本来计算中国倾销幅度。
只有少数国家承认中国那些竞争优势明显的产业符合市场经济地位。
以替代国价格/成本计算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通常会被裁定为超高的倾销幅度。
由于中国一直是世界各国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对象,“非市场经济地位”是中国政府和企业应对反倾销的难点。
事实上,十多年前中国就积极通过外交活动要求贸易伙伴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其成果是新西兰(2004年4月)、新加坡(2004年5月)、马来西亚(2004年5月)、澳大利亚(2005年4月)相继承认了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但是包括美国、欧盟、日本和加拿大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区域经济组织至今仍未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争论的焦点在第15条的(a)和(d)款。
第15(a)(ii)条的表述是:如果中国生产者在被调查后无法明确证明该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满足市场经济条件,那么WTO进口成员国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但第15(d)条还有一句关键的话:无论如何,第15(a)(ii)条款将在15年后自动到期。
中国政府坚持认为WTO成员国自2016年12月11日起应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并终止在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价格/成本的做法。
美国和欧盟的律师则有不同的解读。
尽管按照第15(d)条规定,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15(a)条规定即应终止;或者第15(a)(ii)条规定应在2016年12月11日终止,但这并不意味着WTO 成员国必须在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或“非市场经济地位”中做出选择。
试论WTO背景下我国政府经济规则改革

一、入世,政府首当其冲世贸组织的最大特点就是为各成员制定国际贸易政策提供了一套法律框架,即WTO 规则,用来规范和约束成员的政府行为,以消除或限制各成员政府对跨国(境)贸易的干预。
由于WTO规则绝大多数都与政府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关,几乎影响到成员方经济管理的各个层面。
因此,入世后受到第一轮冲击和挑战的是政府而不是企业。
WTO各项原则都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每个成员国政府都必须按市场经济规律管理经济,做到政企分开,政府决策和执行透明化,政府管理规范化、法律化。
可见,WTO对政府的要求涉及经济管理和经济体制方面的根本问题,由此给政府带来的挑战也是全方面、深层次的。
二、我国政府目前的经济规制有待改革经过十多年的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中国已不是原来的高度集中的中央计划经济国家,计划的范围、程序、方法等许多方面均已发生重大变化。
1994年以来,根据十四大精神,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中国全面推进了经济贸易体制的改革,使其与WTO多边贸易体制的适应性有了进一步增强。
可以说,我国政府经济规制已有较大转变,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一定差距与不足,主要表现如下:1.经济法律还不太完善,目前政府经济管理中无法可依或法律依据不足的现象相当普遍,法律法规内容含糊不清,规定过于笼统,解释空间过大,造成执法难,随意性大,存在以部门、地方条规否定国家法律的现象。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依然存在。
2.透明度与政策的可预见性较差。
目前还普遍存在政府部门主要以内部文件和规定作为管理依据,政策本身透明度不高,政策执行程序透明度更低。
3.经济政策统一性、稳定性、连续性不够,影响中国履行WTO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义务。
如一些部门和地方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发布某些政策,缺乏统一协调,导致涉外经济政策相互矛盾、前后不一。
中国统一大市场尚不完善,地区封锁和行业割据时有发生,各自为政、政出多门,影响中央政府统一对外履行承诺的能力。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是一个新的环境,需要接受世贸组织已经制定好的游戏规则,我们不能擅自改变它,而只能遵守、支持这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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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 ” 的现代企业制度 ,从而尽可能 实现与市 场接轨 。为 了更清 晰地讨论 WT O框 架下 中国的市
场经济地位 问题 ,首先要对 《 中 国人世 议定 书 》 第 l 5条 在法 律解 释上 的应然 趋 向进行 分析 , 其次要对 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 的现实进行反思 。
一
、
在 WT O《 反倾销协定》项下讨论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必要性
研 究方 向为 国 际法。
1 O8
论 WT O反 倾 销 法视 角 下 中国的 市场经 济地位 问题
引 言
WT O法律制度 ,包括 G A T r反倾销规则 ,总体上是为规范市场经济 国家参与 国际贸易 的规
则 ,传统上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 国家 。直至 G A 3 3 " 第 6回合谈 判 ( 肯 尼迪 回合 1 9 6 4 — 1 9 6 7 )波 兰人世 ,才开创非市场经济 国家人世先例 。而对政府直接控制经济的非市场经济 国家 ,在 WT O 反倾销方面采用特殊规则 :第一是在认 定倾 销环节采 用 “ 替代 国” 价格作 为正常价格 ;另 一表 现是在决定倾销 幅度和反倾销税率时 ,实行一 国一税率 ,而不是对被认 定倾销 的企业 确定个 别
长期被 视 为非 市场 经济 国家 ,以至 于 中 国 出 口企 业 被 其他 成 员 方采 取 替代 方 法认 定 正
常价值 ,并被征收 高幅度反倾销税 。从 《 中国入世议定书》 第 1 5条的解释 出发 ,l 5 年
期 满后应 终 止对华 的非 市 场 经 济地 位待 遇 ,这 一说 法具 备 合 理 性 ;从 中 国经 济体 制 改
税率 。迄今 ,仍然存 在大量的 WT O成员 方从政 治上 与法律上将 中国区分为所谓 的 “ 非 市场 经
济 国家” ( N o n — Ma r k e t E c o n o m y ,简称 N M E ) ,而其关键 原 因在 于两方面 :其一 ,根据 2 0 0 1 年
1 2 月1 1日生效 的 《 中国人世议定书》 第 1 5 条 ,中 国承诺 可 以在 反倾销 程序 中被视 为 N M E对
法律框架 之内 ,讨论市场经济地位 问题最直接 紧密 关联到 的正是 反倾销法 领域 ,因 中国所 面 临
论舯 反 倾 销 法 视 角 下 中 国 的 市场 经 济 地 位 问题
兼论 《 中 国人 世 议 定 书 》 第 1 5 条 的解 释
张 建
摘
要 :中 国的 市场 经济地位 问题 直接 关 系到在 wr o反倾 销 程序 中认 定 正常价
Hale Waihona Puke 值 的方 法。 自中国加 入 WT O 以来 ,考 虑到 《中国入世 议 定 书》 第 l 5条 的 妥协 , 中国
随着关税 的减让 ,进 口配额 及进 口许 可证 逐步 被取 消 ,反倾 销 措施 由于其 合法 性 和便 利
性 ,已成 为各 国竞相采 用的控制商 品进 口最有 效 的手段 之一 。对 出 口国而言 ,反倾销 措施虽名 为反对不 公平贸易竞争 ,但一旦 超 出必要 幅度 ,将转 换为从 反 面 限制 自由贸易 的非 关税 壁垒 。 据统计 ,中 国商品 目前 在海外 市场遭 遇最棘 手的障碍之一 即为进 口国所发起 的反倾 销 问题 ,自 2 0 0 1 年加人 WT O后 ,中国愈发 成为 世界各 国采 取反 倾销 行 动 的重点对 象 ,单 就近 五年来 看 , 世界 范围内所发起 的反 倾销 调查程 序 中 ,超 过三 分之一 均针对 中国 出 口的产 品。在 整个 WT O
基 金项 目: 2 0 1 5年度 北京仲 裁委 员会 科研 基 金 项 目 “ 国际 商 事仲 裁证 据 规 则 的制 定 与适 用 问题
研 究” ( 项 目编 号 :2 0 1 5 1 0 ) ;2 0 1 5年 度 中国政 法 大 学研 究 生精 品课 程 项 目 “ 国 际私 法著 作精读 ” ( 项 目编号 :Y J P X C 0 6 ) 。 作 者简 介 : 张建 , 中国政 法 大 学 国 际 法 学院 2 0 1 5级 博 士研 究 生 ,瑞 士 比较 法研 究所 访 问学 者 ,
革 的现 实考察 ,以 国有 企 业 问题 为例 ,中 国的 市 场 经 济条 件 已经 成就 。基 于 法律 与 经 济的双 重考 量 ,其 他成 员方 在 2 0 1 6年后 继 续将 中国视 为非 市 场经 济 国家不 具备 充分合
理性。
关 键 词 :市场 经济 ;反倾 销 ;替代 国价格 ; 中国入 世议 定 书
竟 当作何种解 释才是准确 的 , 目前 尚未定 论 ,同时 ,该条 款是否 规定 了在 中 国人世 1 5年期满 之日 起 即 自动获得市场经 济地 位 ( Ma r k e t E c o n o m y S t a t u s ,简称 M E S )也一 直争辩 不 断 ,未见
分 晓 ;就第二点而言 ,自从 1 9 7 8 年 中国启动改革开放 的政策迄今 近四十年来 ,以市场为导 向的
待 ,而 N M E通常导致认定更 高额 度 的反倾 销税 率 ;其二 ,将 中国视为 N M E的 WT O成 员方过
去认 为且 现在仍 然认 为 ,中国的经济是在政府集 中控制之 下运行 的 ,并不符 合市场经济 的运作 规律 。
但这两类原 因显然都难 以立足 :就第一点而言 ,对 《 中国人世议定书》 第 1 5 条 ( d )项究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广泛涵盖 了银行 、保 险、税 收 、投 资 、外 汇市场 以及 对外 贸易 等各行 各业 , 并 为实现 中国的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 目标取得 了突飞猛进 的瞩 目成绩 。尤其 是在 国有企业 ( S t a t e
一
0 w n e d E n t e r p r i s e ,简称 S O E s ) 的改制 问题 上 ,逐步 确立 了 “ 权 责 明确 、政 企分 离 、 自负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