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
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

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
附件
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修订版)表E-1 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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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等城市,可视情况选择适宜的街道规模体系。
2、街道辖区内设有市、区级文体设施的,可替代街道级别的文体设施。
3、其它营利性设施依据市场需求配置,其他公用设施按相关专项规划的规定进行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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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的中等城市,可视情况选择适宜的社区规模体系。
2、其它营利性设施依据市场需求配置。
其他公用设施按相关专项规划的规定进行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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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E-3 居住用地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
注:本表适用于城市更新中未达到社区规模的居住用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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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

南京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征询意见稿)1. 总则1.0.1 (目的)为在城市新建地区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新建地区的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新建地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1.0.2 (依据)本指引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自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适用范围和应用)本指引主要用于指导城市新建地区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指引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可参照本指引考虑公共设施的优化完善配套,保证设施配套的标准和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1.0.4 (应用原则)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指引时,应综合考虑用地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情况、地形地貌、周边设施条件、行政管理要求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中心的功能及配套标准可作适当调整。
1.0.5 (开发强度控制)本指引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
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
1.0.6 新建地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公共设施的分类和分级 2.1 公共设施的分级12.1.1 公共设施按市级、地区级、居住社区级、基层社区级四级配置。
2.1.2 市级公共设施是指以全市及更大区域为服务对象的公共设施。
2.1.3 地区是指功能相对完整、由自然地理边界和交通干线等分割形成的、人口规模为20―30万人左右的功能型片区;2.1.4 居住社区是以社区中心为核心、服务半径400―500米、由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人口规模为3万人左右;2.1.5 基层社区是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围合、服务半径200―250米的城市最小社区单元,人口规模为0.5―1万人,3―6个基层社区构成居住社区。
城市更新项目公共配套设施配建指引

城市更新项目公共配套设施配建指引城市更新项目公共配套设施配建指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更新项目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公共配套设施的配建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从城市更新项目公共配套设施的概念、重要性以及公共配套设施的分类和建设指南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城市更新项目公共配套设施概念公共配套设施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基本生活和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各种服务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排水系统、供水系统、燃气系统、电力系统、通信系统、垃圾处理系统等。
二、城市更新项目公共配套设施重要性1. 促进城市发展公共配套设施是城市发展的基础,它们直接关系到居民生活质量和经济发展水平。
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合理规划和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可以有效地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2. 保障居民基本需求公共配套设施是保障居民基本需求的重要手段。
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合理规划和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可以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和工作需求,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3. 提高城市形象公共配套设施是城市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合理规划和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可以提高城市整体形象,增强城市吸引力。
三、城市更新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分类1. 道路与交通道路与交通是城市公共配套设施中最为重要的一项。
它们直接关系到居民出行和物流运输等方面。
在城市更新项目中,道路与交通的规划和建设应该以人为本、以效率为核心。
2. 水利与排水系统水利与排水系统是保障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城市更新项目中,水利与排水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应该注重环保、节能、可持续发展等方面。
3. 供电与照明系统供电与照明系统是保障居民生活质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城市更新项目中,供电与照明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应该注重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
4. 通信与网络系统通信与网络系统是城市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城市更新项目中,通信与网络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应该注重信息安全、便捷性等方面。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设施、教育设施、医疗设施、文化设施等。
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至关重要。
首先,交通设施是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理的交通设施配置标准可以有效缓解交通拥堵,提高交通效率。
例如,城市道路的规划应根据城市规模和人口密度确定车道数量、路口设置、公交站点等。
同时,城市地铁的建设也应根据城市人口规模和出行需求确定站点设置和线路规划,以满足不同区域居民的出行需求。
其次,教育设施是关系到社会未来发展的重要公共服务设施。
合理的教育设施配置标准可以保障每个孩子接受良好的教育。
例如,学校的建设应根据学生人数和教学资源确定教室数量、实验室设施、图书馆资源等。
同时,学校的位置也应考虑到学生的居住分布,方便学生的上下学。
再次,医疗设施是关系到公众健康的重要公共服务设施。
合理的医疗设施配置标准可以保障每个人都能及时获得医疗服务。
例如,医院的建设应根据人口规模和疾病类型确定病床数量、医疗设备配置、医生护士比例等。
同时,医院的位置也应考虑到患者的就医需求,方便患者就医和就诊。
最后,文化设施是关系到公众精神生活的重要公共服务设施。
合理的文化设施配置标准可以丰富公众的文化生活。
例如,图书馆、博物馆、剧院等文化设施的建设应考虑到人口规模和文化需求确定馆藏数量、展览空间、演出场地等。
同时,文化设施的位置也应考虑到公众的文化需求,方便公众的文化参与和享受。
综上所述,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是城市规划和社会发展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科学合理的配置标准可以提高公共服务设施的利用效率,满足公众的实际需求,促进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
因此,政府部门和相关规划机构应根据城市规模和人口需求,建立健全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试行)

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试行)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试行稿)1.总则1.0.1(目的)为在城市新建地区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武汉城市新建地区的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新建地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划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1.0.2(依据)本指引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武汉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适用范围和应用)本指引主要用于指导城市新建设地区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指引控制的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可参照本指引考虑公共设施的优化完善配套,保证设施配套的标准和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规定。
1.0.4(应用原则)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指引时,应综合考虑用地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情况、地形地貌、周边设施条件、行政管理要求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中心的功能和配套标准可略作调整。
1.0.5(开发强度控制)本指引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
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
1.0.6新建地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公共设施的分类和分级2.1公共设施的分级2.2.1公共设施按市级、地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四级配置。
2.2.2地区是指功能相对完整、由自然地理边界和交通干线等分割形成的、人口规模为15~25万人左右的功能型片区;2.2.3居住区是以综合服务中心为核心、服务半径800-1000米、由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人口规模为3~5万人左右;2.2.4居住小区是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围合、规划半径200-300米的城市最小社区单元,人口规模为0.5~1.2万人。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doc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青岛市规划局2010年5月青岛市规划局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我局编制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于2010年5月10日施行。
凡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以及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编制说明青岛市规划局曾于2007年编制了《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试行)》,并作为控规及相关规划编制、管理的参考资料,对强化新区、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理念更加突出,节约型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民生问题获得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省、市又不断出台了一些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范、标准、规定等。
为了使全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更加合理、系统、均衡,更加符合青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局对现行相关标准、规划进行了综合研究,编制完成《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及城市发展要求,并参考国内相关城市做法研究制定。
本标准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执笔起草。
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市规划局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研讨、论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汲纳这些意见和建议,使本标准在合法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实用。
本标准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
在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建议或疑问,请及时向青岛市规划局反映。
市规划局将适时组织对本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价,不断加强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进一步优化完善本标准。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合理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可以提高社区的整体品质,为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便利的服务。
因此,制定和执行科学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是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首先,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包括基本的生活设施,如垃圾处理设施、供水设施、供电设施等。
这些基础设施的配置应当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
垃圾处理设施要分布合理,方便居民投放垃圾,并且要有定期清理的服务。
供水设施和供电设施要保证稳定可靠,不断电、不断水是基本要求。
其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还应包括便民设施,如公共厕所、便民商店、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等。
公共厕所的设置要考虑到人流密集的地方,方便居民和外来人员使用。
便民商店的配置要满足居民的日常购物需求,商品种类齐全,价格合理。
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要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方便居民就医。
另外,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还应包括文化娱乐设施,如图书馆、文化活动中心、体育健身场所等。
这些设施的配置可以丰富居民的文化生活,提高居民的精神文化素质。
图书馆要有丰富的图书资源,提供阅读、借阅等服务。
文化活动中心要定期举办文艺演出、展览等活动,丰富居民的业余生活。
体育健身场所要提供各种运动设施,满足居民的健身需求。
最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还应考虑到特殊群体的需求,如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
要设置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出行;要设置老年人活动中心,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要设置儿童游乐场所,提供安全、健康的娱乐环境。
综上所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应当是全面的、科学的、人性化的。
只有合理配置各类公共服务设施,才能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更便利的服务,提高社区的整体品质,促进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制定和执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确保社区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呼和浩特市控制性规划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

呼和浩特市控制性规划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
呼和浩特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居住区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
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有效控制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地,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为基础,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制定《呼和浩特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
1、呼和浩特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居住区和居住⼩区两级配置。
居住区和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平,需与居住⼈⼝规模相适应,当居住⼈⼝规模达到居住区或居住⼩区规模时,应按照相应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服务设施项⽬;当居住⼈⼝规模介于居住区与居住⼩区之间时,除了按照低⼀级配置所有公共服务设施项⽬,还应根据需要选配⾼⼀级的部分公共服务设施项⽬。
相邻联系紧密的居住区或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可结合城市公共设施集中形成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中⼼。
2、居住区或居住⼩区级的⽂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相对集中,便于居民使⽤。
3、旧城区内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地规模可按低限执⾏。
建设⽤地严重受限的,可适当调整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地规模,但不得低于下限的60%。
旧城区内居住⽤地达不到居住⼩区规模,可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居住组团要求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4、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规定执⾏。
32
33
34
C11
Rn2
C9
35
注:1、表中●为必须设置的项⽬,○为可选择设置的项⽬。
2、表中Rn中n为居住⽤地中的⼀类、⼆类、三类和四类⽤地。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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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行)(市规划局 2011年9月)1、总则1.1为了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农村地区建立布局合理、配套齐全、功能完善、服务便捷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并推动农村地区规划编制与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各相关部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为依据,按照南京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和要求,参照同类城市农村地区的技术标准与准则,与南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而制定。
1.3本指引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市镇和新社区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合理安排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规模。
现状新市镇和新社区的更新改造,可参照本指引优化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提高配套标准和服务水平。
1.4本指引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基于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乡统筹、社会公平、运行高效、兼容配置的原则,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实施管理等因素,对农村地区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提出的配套要求,着重于对农村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
1.5新市镇、新社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6本指引将根据试行的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2、术语2.1农村地区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含主城、副城)、新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地区。
2.2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具有基本公共服务功能的一系列设施的总称,包括教育、卫生、文体、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商业等社区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
2.3新市镇农村地区镇街的镇区,规划人口规模一般在 2 万人以上。
按照南京的实际情况,可分为两类:(1)有行政建制的现状涉农街道或建制镇的镇区(镇街政府所在地),为其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2)虽已撤销行政建制但规模较大且功能较为齐全的镇区。
2.4新社区农村地区镇区以外的居民点。
按照规模和功能,可分为一级新社区和二级新社区两种。
2.5一级新社区与二级新社区一级新社区相比二级新社区,是功能更为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更为齐全的居民点,规划人口规模一般在1000~5000人左右(约300~1500户)。
二级新社区是农村地区配置最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居民点,规划人口规模一般在300~1000人左右(约100~300户)。
一级新社区一般对应于行政村,二级新社区一般对应于规划保留的自然村或特色村。
3、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和分类3.1分级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按新市镇—新社区两级配置。
其中,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又按照一级新社区和二级新社区两档配置。
3.1.1新市镇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以建制镇(涉农街道)全域或片区(含镇区)范围内的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所提供的较为综合、全面的生活服务项目。
3.1.2一级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以本社区内1000~5000人左右以及周边若干二级新社区为服务对象,所提供的基本齐全的日常生产生活服务项目。
3.1.3二级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以本社区300~1000人左右为主要服务对象,所提供的最基本日常生产生活服务项目。
3.2分类3.2.1按照使用功能,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种:(1)行政管理服务设施;(2)教育设施;(3)医疗卫生设施;(4)文化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商业金融服务设施;(7)市政公用设施;(8)公共绿地。
3.2.2按照产品的公共属性,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两类:一类是公益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服务、市政公用和公共绿地等设施,需确保设置;另一类是经营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主要是商业金融服务设施,其建设主要为市场力推动。
3.3对于人口规模低于二级新社区的规划保留村或特色村,不纳入本指引分级分类配建范围,但可通过提高交通可达性,提高新市镇、新社区设施服务覆盖范围的方式来解决其基本公共服务供给问题。
4、新市镇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准则4.1新市镇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县城乡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地区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发展需求相适应,原则上要相对集中设置,合理布局。
4.2在新市镇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或邻近公共交通站点集中设置新市镇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需独立设置的设施除外),可与新市镇公共绿地结合设置,共同形成新市镇中心,其用地及建筑规模应按照表1的规定执行。
4.3宜独立设置的公共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等教育设施以及敬老院、卫生院等。
幼儿园、小学、初中等教育设施的用地规模应符合表2的规定。
4.3.1幼儿园按36生/千人、30人/班配建,服务人口宜为1万人左右/所。
设置规模宜为12班、15班、18班、24班,新建幼儿园不宜少于12班。
4.3.2小学按70生/千人、45人/班配建,服务人口宜为1~1.5万人/所。
设置规模宜为18班、24班、30班、36班,新建小学不宜少于24班。
4.3.3初中按36生/千人、50人/班配建。
设置规模宜为24班、30班、36班,新建初中不宜少于30班。
4.3.4敬老院床位数应按不少于200床/所设置。
4.3.5卫生院床位数应按不少于50床/所设置。
表1 南京市农村地区新市镇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注:1、设置项目后带“★”号的设施(公益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和菜市场)必须设置,其标准为刚性规定。
带“☆”号的设施项目(经营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和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可选择设置,其标准为弹性要求。
表中未提及的市政设施参照有关专业规范配置。
2、新市镇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一般为镇域。
具体可根据人口规模确定各类设施的用地及建筑规模。
表2 南京市农村地区幼儿园、小学、初中学校设置标准5、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准则5.1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应在交通便利的新社区中心地段或入口集中设置,具体配建要求和规模应按照表3的规定执行。
5.2一级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应集中布局,符合省、市相关规定,形成中心用地,公益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不应少于1200平方米。
若新社区人口规模达到5000人左右,可设置一所6班幼儿园。
5.3二级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参照一级新社区,适当减量或有选择性配置,鼓励空间多功能复合利用,公益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不应少于500平方米。
表3南京市农村地区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注:“★”表示必须设置的公益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其相应标准为刚性规定。
“☆”表示为经营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和可选择设置(或可空间复合利用)的设施项目,其相应标准为弹性要求。
本指引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指引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相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本指引编写说明1、新市镇、新社区是构成南京市域主城—副城—新城—新市镇—新社区五级城乡聚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南京实施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载体。
因此,编制好新市镇、新社区规划对提高农村地区建设和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意义重大。
制定本指引的目的就是为新市镇、新社区规划编制提供统一的、符合南京农村地区发展实际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使新市镇、新社区规划更具指导作用,同时进一步完善南京农村地区规划技术标准体系。
2、本指引中所确定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分类配建标准是根据社会公平、成本可控、运营高效和空间复合利用的要求,在参考、整理、归类和整合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应标准、规范和政策要求(见表4)的基础上,制定而得。
表4各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和政策一览表提供部门文件名称市委社会建设工委《南京市加强社会建设行动纲要》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 15—87)《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GB 50293—199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市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建标100—2007)市民政局《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2007)《关于加强全市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宁民政…2007‟10号)《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宁委发…2007‟2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08‟155号)市旅游园林局《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2003)市商务局《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件》(2010年8月2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南京市镇街文化站星级评估定级标准》《南京市村级文化活动室示范点标准》(2005年3月15日市文化局发布)文化部《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8号)《南京市文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市卫生局《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苏卫规财…2010‟1037号)《江苏省示范乡镇卫生院评估标准》(试行)(苏卫农卫…2010‟4号)市体育局《省体育局关于实施“江苏省万村体育健身工程”的意见》(苏体群…2006‟17号)《2006年江苏省“万村体育健身工程”实施方案》(苏体群…2006‟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的意见》(苏体办…2007‟4号)《江苏体育发展“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南京城市体育设施布局总体规划》(2007~2020)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市教育局《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宁政发…2005‟141号)《南京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规定》(2004年6月28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省委省政府《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苏办…2010‟59号)《关于推进新班额计划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0‟67号)市邮政局《农村邮电支局所工程设计规范》(YD2006—92)市规划局《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苏建村…2008‟145号)《南京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NJGBBC 04—2005)3、按照本指引所确定的标准设置农村地区的各类设施,基本可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但新市镇、新社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划建设过程中适当提高控制要求和配建指标,以适应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