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
吨税

统计数据截止日期:2006-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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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船舶如属中海集运航次在国内不需购买 吨税,如属香港集运航次则使用优惠费率购 买吨税。目前由于大多航线都已划归香港集 运,所以虽然上表中所列船舶的船籍是中国,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是要使用优惠费率购买 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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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
谢
胡凌云 沈 翌 方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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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按时间段购买吨税,较长时间段的优惠
不少国家可以按年购买吨税,其税率相当优惠, 是广大船公司的首选。比如
意大利的吨税,年税率是月税率的2.2倍; 智利的年税率是航次税率的2.55倍; 日本的年税率是航次税率的3倍……
按照目前我司的班期,如果同一船舶一年挂 靠以上国家的次数达到 3 次,就应该按年购买 吨税。
我国征收吨税的对象为外国籍船舶、外商租 用的中国籍船舶、中外合资企业租用的外国 籍船舶,而对由本国经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籍的船舶免征。 哥伦比亚政府征收吨税的对象限于悬挂外国 国旗的货运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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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给予友好国家的优惠
各国从全局出发,会对一部分国家在各方面给 予优惠,吨税就是众多工具中的一个。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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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吨税的优惠与节约吨税的建议
各国为了鼓励船舶多挂靠本国港口,繁荣港 口经济,在吨税方面想出了一系列优惠办法。 船公司如果善加利用,可以减少营运成本, 获取更多的盈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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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航次挂靠多个港口的优惠
通常情况下,各国对同一航次挂靠本国一个或 多个港口的船舶征收一次吨税,在船舶挂靠本 国第一个港口时收取。 我国对已在我国港口(包括台湾港口)购买了 吨税的船舶,不再征收吨税。但由于政治上的 原因,台湾却不承认我国吨税的效力。
最新船舶吨税税率表及缴纳须知

各代理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已经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该条例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
2012年后吨税税率调整变化较大,如船舶净吨位超过50000吨的大型船舶,税率有所提高,有的船舶税率有所降低。
为能享受较低税率的船舶吨税,现提示各代理公司根据船舶净吨位不同情况选择适当的时间点购买吨税,如对已到锚地超过50000净吨的船舶及时申请购买船舶吨税。
特此通知。
日照海关查验科2011年12月19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附件2:新吨税税率附件3:旧吨税税率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称应税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
第二条吨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吨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吨税税目税率表》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
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第四条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
应税船舶负责人在每次申报纳税时,可以按照《吨税税目税率表》选择申领一种期限的吨税执照。
第五条吨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
海关征收吨税应当制发缴款凭证。
应税船舶负责人缴纳吨税或者提供担保后,海关按照其申领的执照期限填发吨税执照。
第七条应税船舶在进入港口办理入境手续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或者交验吨税执照。
应税船舶在离开港口办理出境手续时,应当交验吨税执照。
应税船舶负责人申领吨税执照时,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文件:(一)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证明;(二)船舶吨位证明。
第八条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新中国税收大事记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
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通过了新中国成立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
其中第四十条规定了新中国税收制度建立的政策原则: 国家的税收政策, 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 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 简化税制, 实行合理负担。
11月24日至12月9日财政部在北京召开首次全国税务会议。
会议研究决定: (1)农民负担已经很重, 不能再加, 今后增加税收主要应该在城市工商税收上多想办法。
(2) 为简化税制,税种、税目应尽量减少。
(3)税率一般可按原有规定, 不使其降得过低。
全国范围的税收确定为十四种: 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税、印花税、交易税、存款利息所得税、薪金报酬所得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屠宰税、房屋税、地价税、牌照税。
这次会议还讨论制定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草案) 、《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草案) 等。
12月17日政务院第11次会议通过任命李予昂为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崔敬伯为副局长。
12月财政部召开了首届全国盐务会议。
会议为统一盐政、保证民食与国家收入, 讨论了1950年盐务工作的方针、任务、组织机构、产销关系和税收原则, 并作出决议报告政务院。
1950年1月1 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正式成立。
1月20日政务院批准《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
对盐税采取“提高税额”与“税不重征”的方针,从量核定,就场征收。
3月12政务院公布了这一《决定》。
1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发布《关于1949年度合作社征税办法的联合通知》。
1月27日政务院第1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
准许海关总署于新海关税则未规定之前, 在输入货物方面暂用1948年的进口税则, 在输出货物方面暂用1934年的出口税则(1945年修正本) , 但某些方面须经政务院订正。
此次政务会议还通过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货物税暂行条例》、《工商税暂行条例》与《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等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法规类别】税收法规船舶吨税【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0号【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1.12.05【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已经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称应税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
第二条吨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吨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吨税税目税率表》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
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第四条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
应税船舶负责人在每次申报纳税时,可以按照《吨税税目税率表》选择申领一种期限的吨税执照。
第五条吨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
海关征收吨税应当制发缴款凭证。
应税船舶负责人缴纳吨税或者提供担保后,海关按照其申领的执照期限填发吨税执照。
第七条应税船舶在进入港口办理入境手续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或者交验吨税执照。
应税船舶在离开港口办理出境手续时,应当交验吨税执照。
应税船舶负责人申领吨税执照时,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文件:(一)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证明;(二)船舶吨位证明。
第八条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海关总署关于部分国家船舶吨税优惠税率适用范围的通知-署税发[2012]427号
![海关总署关于部分国家船舶吨税优惠税率适用范围的通知-署税发[2012]4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370de2cd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c4.png)
海关总署关于部分国家船舶吨税优惠税率适用范围的通知
正文:
---------------------------------------------------------------------------------------------------------------------------------------------------- 海关总署关于部分国家船舶吨税优惠税率适用范围的通知
(署税发〔2012〕427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部分海关反映在部分国家附属地注册登记的船舶税率适用不明。
经商交通运输部,现就部分国家缴纳船舶吨税所适用优惠税率的范围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英海运协定,船籍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以及联合王国负责管辖的6个领地,即:泽西岛(The Bailiwick of Jersey)、百慕大(Bermuda)、根西岛(The Bailiwick of Guernsey)、开曼群岛(The Cayman-Islands )、马恩岛(The Isle of Man)和直布罗陀(Gibraltar)的船舶适用优惠税率。
二、根据中法海运协定,适用优惠税率的船舶船籍应为法兰西共和国,不包括法属地。
三、根据中美海运协定,适用优惠税率的船舶船籍应为美利坚合众国,不包括美属地。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12年11月6日
——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https://img.taocdn.com/s3/m/b65c78eb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f996f5f.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6〕90号第一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二条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
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四、专供上下客贷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七、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征收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九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结束——。
《关税与船舶吨税法》课件

加强国际合作
提高监管科技水平
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打击走私、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海关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确保《关税与船舶吨税法》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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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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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某进口公司进口一批货物,由于关税税率计算错误,导致关税少缴。分析:关税税率是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如果因为计算错误导致少缴关税,不仅会影响国家的税收收入,还可能引发法律责任。
案例二
某出口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于未及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导致货物被海关扣留。分析:出口报关手续是出口货物的必要程序,如果未及时办理,货物可能会被海关扣留,影响货物的正常出口和公司的经营。
某船舶在境内港口停泊期间未按规定缴纳船舶吨税,被税务机关查处。分析:船舶吨税是国家对境内港口停泊的船舶征收的一种税,如果船舶未按规定缴纳吨税,将会被税务机关查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船舶吨税一般按月征收,并由海关代征。
船舶吨税的管理包括征收管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务检查等方面,具体管理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船舶吨税的管理
船舶吨税的征收方式
《关税与船舶吨税法》的实施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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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措施
海关根据该法案对进出境的货物进行严格的监管,确保所有货物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对船舶吨税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税收的合理征收。
船舶吨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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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吨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行驶的应税船舶按船舶净吨位和税率征收的税。
船舶吨税的定义
船舶吨税是一种行为税,以应税船舶为征税对象,按船舶净吨位的大小实行定额税率。
船舶吨税的特点
船舶吨税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发文字号】海关总署1952年第6号通告【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52.09.29【实施日期】1952.09.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一九五二年九月十六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一九五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海关总署发布施行海关总署1952年第6号通告)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包括专在港内行驶的上项船舶),均按本办法由海关征收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
前项应完吨税船舶,毋庸另向税务机关完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二条吨税分三个月期缴纳与三十天期缴纳两种,由纳税人于申请完税时自行选报,其税级税率列明如下:船舶种类吨位每吨吨税(人民币)附注机动轮汽50吨以下51吨至150吨3角3角5分按净吨位计征,尾数在半吨以下者免征其尾数,半船船拖船151吨至300吨301吨至500吨501吨至1,000吨1,001吨至1,500吨1,501吨至2,000吨2,001吨至3,000吨3,001吨至4,000吨4,001吨至5,000吨5,001吨以上4角4角5分6角7角5分9角1元1角1元3角1元5角1元8角吨及超过半吨但不及一吨者则晋按一吨计算;又不及一吨的小型船舶,除经海关总署特准免征者外,应一律按一吨计征。
非机动船各驾驳种驶船人船帆力及船10吨以下11吨至50吨51吨至150吨151吨至300吨301吨以上1角5分2角2角5分3角3角5分(一)按三个月期缴纳者:(二)按三十天期缴纳者,照前表税率减半征收。
进口船舶应自申报进口之日起征,如所领吨税执照满期后尚未驶离中国,则应自原照满期之次日起续征。
第三条应征吨税船舶的国籍,如属于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有条约或协定,规定对船舶的税费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该船舶的吨税按优惠税率计征。
其按三个月期缴纳的吨税税率如下:船舶种类吨位每吨吨税(人民币)附注机动船(轮船、汽船、拖船)50 吨以下51 吨至150吨151 吨至300吨301 吨至500吨501 吨至1,000吨1,001吨至1,500吨1,501吨至2,000吨2,001吨至3,000吨3,001吨以上3角3角5分4角4角5分5角5分6角5分8角9角5分1元1角计征办法同前表非机动船(各种人力驾驶船及帆船、驳船)10吨以下11吨至50吨51吨至150吨151吨至300吨301吨以上1角5分2角2角5分3角3角5分按本条规定纳税之船舶,如申请按照前条办法按三十天期缴纳,照上表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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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
(1952年9月16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 1952年9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 1991年和1994年交通部两次发文对税级税率表进行了修订)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包括专在港内行驶的上项船舶),均按本办法由海关征收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
前项应完吨税船舶,毋庸另向税务机关完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二条吨税分三个月期缴纳与三十天期缴纳两种,由纳税人于申请完税时自行选报,其税级税率列明如下:
(一)按三个月期缴纳者;
(二)按三十天期缴纳者,照前表税率减半征收。
进口船舶应自申报进口之日起征,如所领吨税执照满期后尚未驶离中国,则应自原照满期之次日起续征。
第三条应征吨税船舶的国籍,如属于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有条约或协定,规定对船舶的税费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该船舶的吨税按优惠税率计征。
其按三个月缴纳的吨税税率如下:
按本条规定纳税之船舶,如申请按照前条办法按三十天期缴纳,照上表减半征收。
第四条外国籍及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在到达及驶离设关港口,按海关规定须向关申报进口与结关者,应将船舶吨税执照一并交验。
如进口时原照已经满期或前未完纳吨税者,应并在申报进口时填送申报单,交验:
(一)船舶国籍证书(或港务机关签发的收存此项证书之证明书);(二)船舶吨位证明,向关申报完税。
第五条前项船舶,其吨税执照之有效期间在申报进口后满期者,及专在港内行驶者,均应于原照满期时按前条规定向关申报纳税领照。
倘自满期次日起五日内不向关申报完税,应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论罚。
第六条特准行驶未设关地方之外国籍船舶,应同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到达或驶离港口时向当地港务机关交验船舶吨税执照(无港务机关地方应向当地边防公安机关或部队交验),在原照满期时,并应按照本办法
第四、五条规定报由当地税务局依本办法代征吨税发给执照,逾期不报按第十四条论罚。
第七条纳税人应自海关(或税务局)签发吨税缴款书之次日起五日内(星期日及规定放假日除外)缴清税款,由关(或局)填发船舶吨税执照,逾期由关(或局)自第六天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征收应纳税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作为海关罚款入库。
第八条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及中国公私营企业租用的外国籍船舶,在租用关系开始或解除时,其原纳车船使用牌照税或船舶吨税,如尚未满期,得仍继续有效,惟期满后应即按照当时使用关系向关报完吨税或向税务局报完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九条船舶因经修理,原净吨位有所增减,在原领吨税执照有效期内,不再调整税额。
惟于下期完纳吨税时应按吨位变更后的吨位证书,申请核定税额。
如吨位增高而匿不申报,希图漏税者,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十条已完吨税之船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得验凭所交港务机关证明文件,按其实际日数,将执照有效日期,批注延长:
(一)船舶驶入我国港口避难、修理者;
(二)船舶因防疫隔离不能上下客货者;
(三)船舶经中央或地方人民政府征用或租用者。
第十一条下列各种外籍船舶,免征吨税:
(一)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之大使馆、公使馆、领事馆使用的船舶;(二)有当地港务机关证明之避难、修理、停驶或拆毁的船舶,并不上下客货者;
(三)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之泊定趸船、浮桥趸船及浮船;
(四)中央或地方人民政府征用或租用的船舶;
(五)合于暂行海关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毋庸向关申报进口的国际航行船舶。
第十二条船舶使用人如于该船未到达港口以前办理结关手续者,须向关递送书面保证,担保俟船舶驶入港口后交验吨税执照,或遵章完纳吨税请领执照。
此项执照的有效日期,亦应自船舶申报进口之日起算。
第十三条船舶使用人所领吨税执照,在有效期间内,如有毁损或遗失时,得向原发执照海关(或税务局)书面声明,并请另发吨税执照副本,不再补税。
第十四条不按本办法规定申报纳税领照者,除限期办理外,并处以应纳税额三倍以下之罚金,以海关罚款入库。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