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9.29•【字号】苏人社发〔2013〕326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26号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09月29日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 号)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就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范围和对象1 、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上级任命人员和涉密岗位人员如何界定?《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以下简称《招聘办法》)规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其中,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系指中央和我省文件明确需要安置的人员;上级任命人员,系指上级任命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涉密岗位,系指事业单位中经设区市或省直管县(以下统称“设区市”)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经岗位设置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的岗位。
2 、《招聘办法》规定的“面向社会”如何理解?公开招聘的“面向社会”,主要包括两层涵义:一是招聘公告必须向社会发布,使公众知晓招聘信息;二是应聘对象不受单位、部门、行业等限制,符合招聘条件的社会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连云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及连云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连云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公开招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的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采取其它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在编制和招聘计划内,并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或者考核的办法进行。
第五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第六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核准备案、考试指导和监督检查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区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方案须经同级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核准。
第八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审核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公开招聘工作临时机构,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没有设立人事机构的事业单位,此项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公开招聘工作。
第三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十一条公开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暂行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提高面试水平,保证面试质量,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面试。
第三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以下简称“面试”)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科学规范。
第四条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是本地区面试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面试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工作的审核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面试工作可由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设有专门人事机构,并且能够规范独立地开展试题命制、面试组织等工作的事业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和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可自行组织面试。
第六条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建立面试质量评估制度,不断提高面试科学化水平和社会公信度。
第二章面试方法、程序和方案第七条面试方法由面试组织单位根据招聘岗位需求确定,可以采用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含无领导小组讨论、答辩、说课、表演)等。
面试阶段可以加入个性测评。
第八条面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面试实施方案;(二)命制面试试题及评分标准和办法;(三)成立面试评委小组;(四)面试前培训;(五)实施面试;(六)公布面试结果。
第九条面试组织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并在面试前5个工作日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组织面试的,其实施方案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组织面试的,其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面试实施方案包括面试的方法、程序、时间、地点和成绩计算方法、面试评委的组成结构以及监督办法等。
制定实施方案时,须保证使用同一套面试题的应聘人员在同一天内进行面试。
第三章面试试题第十一条面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等。
人员公开招聘管理办法

人员公开招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员公开招聘活动,确保招聘程序的公正、公开、透明,提高招聘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人员公开招聘活动。
第三条人员公开招聘应坚持公正、择优的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招聘机构应当依法组织、经费投入到位,加强招聘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第五条正式启动人员公开招聘程序前,招聘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招聘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招聘岗位和条件第六条招聘机构应当明确招聘岗位的名称、人数、条件等,并将其公布。
第七条招聘岗位的条件应当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不得涉及歧视性别、年龄、种族、身体残疾等情况。
第八条招聘机构应当根据岗位的需要,科学制定招聘条件,兼顾专业能力、综合素质和适应能力。
第三章招聘程序第九条招聘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发布招聘信息,确保公告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条招聘机构应当依据招聘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初步筛选,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并公布。
第十一条公布初步筛选人员名单后,应当组织面试或笔试等环节进行择优选拔。
第十二条招聘机构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岗位不得向特定人员或单位倾斜。
第十三条招聘机构应当加强对招聘程序的监督,定期公布招聘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考试内容和评价标准第十四条招聘机构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试内容和评价标准,确保招聘程序的公正性。
第十五条考试内容应当与招聘岗位相匹配,能够评估应聘者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招聘机构应当采取多种评价手段,如面试、笔试、技能测试等,综合评价应聘者。
第五章招聘结果的公布和录用程序第十七条招聘机构应当及时公布招聘结果,确保公告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第十八条招聘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将招聘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招聘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和要求为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责和待遇。
第六章监督和违规处理第二十条招聘机构应当加强对招聘程序和招聘结果的监督,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江苏事业单位2024年聘用员工协议条款明细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江苏事业单位2024年聘用员工协议条款明细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聘用岗位及职责1.1 岗位名称1.2 岗位职责2. 聘用期限2.1 起始日期2.2 结束日期3. 劳动报酬3.1 基本工资3.2 绩效工资3.3 奖金3.4 社会保障和福利4. 工作时间4.1 工作时间表4.2 休息日安排5. 录用条件5.1 应聘者资格5.2 招聘程序6. 培训与发展6.1 岗前培训6.2 在职培训6.3 职业发展7. 保密协议7.1 保密内容7.2 保密期限8.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8.1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8.2 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9. 争议解决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仲裁解决9.4 法律途径10. 违约责任10.1 双方违约的情形10.2 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11. 不可抗力11.1 不可抗力的认定11.2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12. 附则12.1 合同的生效12.2 合同的修改和补充12.3 合同的解除13. 其他约定13.1 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13.2 合同的保管和复制14. 合同的签署14.1 签署日期14.2 签署地点14.3 签署人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聘用岗位及职责1.1 岗位名称:根据江苏事业单位2024年的招聘计划,聘用人员将担任(具体岗位名称)岗位。
1.2 岗位职责:聘用人员需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以及所在单位的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具体岗位职责如下:1.2.1 负责(具体工作内容)1.2.2 参与(具体工作内容)1.2.3 协助(具体工作内容)1.2.4 其他(具体工作内容)2. 聘用期限2.1 起始日期: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2 结束日期:本合同期限为(年),自起始日期起计算。
3. 劳动报酬3.1 基本工资:聘用人员的基本工资为每月(金额)元人民币。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事业单位公开聘请人员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需要,规范事业单位聘请行为,提高人员素养,依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聘请人员暂行规定》(年第6号部令)、《省事业单位公开聘请人员实施方法(试行)》(人发号)和《市事业单位公开聘请人员实施方法(试行)》(府厅发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全区经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方法。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聘请。
第三条公开聘请由用人单位依据岗位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要求,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据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实行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公开聘请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聘请工作的主管机关。
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聘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成立由本部门分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的领导以及职工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聘请工作组织,负责聘请工作的具体实施。
其次章聘请范围、条件及程序第七条事业单位聘请人员应当面对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应聘人员必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德;(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具有聘请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聘请人员,不得设置卑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条公开聘请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聘请方案;(二)发布聘请信息;(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考试、考核;(五)体检;(六)依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员;(七)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江苏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江苏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员实施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深化事业单位⼈事制度改⾰,建⽴科学、规范、公正的⽤⼈制度,规范事业单位招聘⼯作⼈员⼯作,保证事业单位招聘⼯作⼈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员聘⽤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条经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并进⾏了事业法⼈登记的事业单位(不论是否推⾏了⼈员聘⽤制度),新进⼈员(含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勤岗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招聘。
第三条事业单位招聘⼯作⼈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条件,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考(聘)的⽅式择优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员应当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主权相结合,实⾏统⼀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
第⼆章职责分⼯与程序第五条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事⾏政部门(以下简称组织、⼈事部门)是事业单位招聘⼯作⼈员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员的综合管理、政策指导、备案审核和监督纠错等⼯作。
第六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组织、⼈事部门的要求,规范化管理和组织协调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员⼯作。
第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员⼯作由事业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没有设⽴⼈事机构的事业单位,此项⼯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事业单位组织公开招聘⼯作应当根据民主和多⽅参与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听取和吸收纪检监察部门、⼯会代表、职⼯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条招聘⼯作的基本程序是:(⼀)编制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公告;(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考试;(五)考核;(六)体检;(七)公⽰;(⼋)聘⽤。
第三章招聘计划和公告第九条事业单位招聘⼯作⼈员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根据⼯作需要、空缺岗位的要求和招聘程序进⾏。
第⼗条招聘计划由事业单位负责编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组织、⼈事部门申报。
党委、政府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直接向组织、⼈事部门申报招聘计划。
江苏省事业单位竞争上岗暂行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竞争上岗暂⾏办法江苏省事业单位竞争上岗暂⾏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在事业单位⼈事管理中引⼊竞争激励机制,建⽴⼀⽀⾼素质的⼈才队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才资源开发⼯作的若⼲意见》(苏发[1999]19号)和《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聘⽤制办法()试⾏》(苏⼈发[1998]73号),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竞争上岗,是指本省事业单位中层管理岗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通过在⼀定范围内的公开竞争产⽣⼈选,然后按规定的程序和⼲部管理权限择优聘任的⼀种选拔任⽤办法。
第三条竞争上岗应坚持党管⼲部、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了⼈才原有⾝份和单位所有制的界限,不拘⼀格选拔⼈才。
第四条竞争上岗在事业单位核定的编制以及设置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进⾏。
专业技术岗位由事业单位按专业技术职务结构⽐例的要求,⾃主设置;管理岗位由事业单位根据精简、统⼀、效能的原则设置。
第⼆章范围第五条事业单位遇有下列情况,应根据单位实际,确定竞争上岗的岗位:(⼀)岗位出现空缺或新设岗位;(⼆)机构调整、重组或现有⼈员超过职数限额,需要进⾏⼈员分流的;(三)按规定进⾏岗位轮换,有必要进⾏竞争确定有关⼈选的。
(四)其他需要竞争上岗的。
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也可以实⾏全员竞争上岗。
第六条竞争上岗原则在事业单位内部实施。
对某些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也可以根据需要,经当地组织、⼈事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竞争选拔。
第七条下列职位不列为竞争上岗的范围:(⼀)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岗位;(⼆)因所需任职条件特殊不能竞争的岗位;(三)任免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竞争的特殊岗位。
第三章条件第⼋条竞争上岗⼈员的基本条件是:(⼀)竞争事业单位中层管理岗位者,应当具备《党政领导⼲部选拔任⽤⼯作暂⾏条例》所规定的基本条件:(⼆)竞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者,⼀般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竞争实⾏执业资格的岗位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提高公开招聘人员素质,提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和《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公开招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本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的单位。
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采取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在编制和招聘计划内,并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
第五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切实增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透明度。
第六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核准备案、考试指导和监督检查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须在同级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核准。
第八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审核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事业单位可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临时机构,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没有设立人事机构的事业单位,此项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公开招聘工作。
第三章招聘程序、方案、公告第十一条公开招聘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方案;(二)发布招聘公告;(三)受理应聘人员报名,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四)考试或考核;(五)体检、考察;(六)确定并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报批或备案招聘结果;(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制定的招聘方案,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省或设区的市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负责招聘方案核准备案的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一般应在收到招聘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
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招聘单位的名称、经费性质、地址;(二)招聘岗位名称、类别、要求、数量;(三)招聘对象和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报名方法、报名时间、报名地点、所需提交的材料;(五)考试考核方式,考试的时间、内容(或科目),考试成绩计算方法和公布时间及公布方式;(六)体检、考察的要求;(七)招聘结果的公示、公布方式,举报或投诉电话;(八)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招聘方案经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在核准备案部门的门户网站、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免费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也可以同时在人力资源市场网站、人事考试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发布。
公告内容应当与经核准备案的招聘方案内容一致。
公告发布时间距离报名截止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招聘具有外国国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的方案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招聘公告发布后不得擅自更改。
确需更改招聘方案的,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更改内容和理由,报原公告核准备案部门同意后,在原发布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更改公告,同时顺延报名时间。
第四章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六条公开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十七条公开招聘可以采取现场报名、网上报名等方式。
现场报名时间不少于1个工作日,网上报名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接受报名时,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查验核实有关证书、证明等相关材料;在面试前对面试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第十九条应聘人员一般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三)具备良好的品行;(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与岗位无关的条件。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不得应聘。
第二十条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少于该岗位招聘人数3倍的,应报市级以上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相应核减招聘岗位数或取消招聘岗位,在原发布招聘公告的网站上发布岗位变更公告。
接受报名的单位负责告知应聘被取消岗位的人员,并允许其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
对少数特殊行业、特殊专业或层次要求较高,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经市级以上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创新团队,经市级以上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在招聘公告发布、报名结束后,简化程序,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一条应聘人员按报名要求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五章考试、体检及考察第二十二条考试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类进行。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
考试内容的设置,应坚持“以用为本”、“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包括招聘岗位所必备的综合知识、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
第二十三条考试可由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具备条件的省属、市属事业单位,经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自行组织招聘考试。
管理岗位、通用类的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招聘考试,原则上由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组织。
统一组织招聘考试的具体岗位,由各级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另行研究确定。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公开招聘,可委托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等提供命题、考务指导等考试服务。
第二十四条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制定考试工作规程,规范命题、考试、阅卷评分等环节,并按考试工作规程组织考试。
第二十五条组织笔试的考试组织单位一般应在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生的笔试成绩,报名人数较多的笔试成绩应在15个工作日内公布。
招聘考试笔试成绩应在考试组织单位的门户网站上公布。
事业单位自行组织的招聘考试笔试成绩,须同时在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布。
公布笔试成绩,应当由考生凭准考证号或身份证号查询。
第二十六条考试组织单位根据招聘公告中规定的方法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人选出现空缺的,可按确定面试人选的方法递补其他人选。
组织笔试的考试组织单位应在笔试成绩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将参加面试的人员名单、考试成绩及排名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七条面试组织单位应成立面试评委小组,评委人数应为奇数,一般为7人。
管理岗位、通用类的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面试,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评委人数不高于30%。
非通用类的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面试评委,应以同行专家为主。
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面试评委的培训,提高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工作水平,增强考试公正度。
逐步建立面试评委持证上岗制度、异地交流制度。
第二十八条面试主要测试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面试评委须按面试题目命题要求和面试要素当场评分。
面试成绩当场通知面试人员。
第二十九条实际操作技能测试主要测试与岗位相适应的技能和操作水平。
第三十条考核的组织单位应成立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明确考核的内容、方法等。
考核小组应以同行专家为主。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招聘公告规定的成绩计算方法计算考生的总成绩,并根据拟聘人数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组织笔试的,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不低于30%。
面试没有形成竞争的岗位,体检人选的面试成绩应不低于面试总分的60%。
第三十二条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
体检标准参照录用公务员的通用体检标准执行。
招聘岗位对应聘者体质有特殊要求的,须在招聘公告中注明,并在考试或考察之前安排测试、体检。
第三十三条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本人可申请复查一次,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重新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考生的体检结果确定考察人选,并组织考察。
考察应侧重于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
第六章公示与聘用第三十五条根据考试、考核、体检和考察结果,用人单位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拟聘人员名单应在原发布招聘公告的网站或媒体上公示,也可以同时在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岗位名称,拟聘人员姓名、现工作或学习单位,招聘考试的各项成绩、总成绩、排名。
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考试组织单位、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提出,受理单位应及时处理。
自报名截止之日起至公示拟聘人员名单的公开招聘工作,一般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如遇特殊情况,经市级以上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六条经公示确定的拟聘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向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报批或备案,并根据核发的聘用人员通知书,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可按照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并向同级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报批:(一)应聘人员体检或考察不符合要求的;(二)拟聘人选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三)拟聘人选明确放弃聘用的;(四)其他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情形。
聘用审批或备案后不再递补。
第七章纪律与监督第三十八条应聘人员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以及与该单位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从事公开招聘工作的负责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九条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巡视制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有关招聘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公开招聘的相关材料应当作为文书档案长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