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第十三批具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医疗卫生机构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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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全省疫情常态化防控下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质量控制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全省疫情常态化防控下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质量控制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全省疫情常态化防控下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质量控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甘卫医政函﹝2020﹞399号•【施行日期】202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全省疫情常态化防控下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质量控制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委管各医疗卫生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甘肃省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实施方案》(甘疫防办明电发〔2020〕87号)以及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下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质量控制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0〕242号)要求,提升全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保证核酸检测质量,为全省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核酸检测质量控制工作6月2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强调要把增强早期监测预警能力作为健全公共卫生体系当务之急。

要加强实验室检测网络建设,提升传染病检测能力。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是当前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我省疫情防控乃至复工复产复学的核心任务。

在省新冠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强力推动下,各地积极开展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工作,核酸检测量快速增长,检测能力明显提升。

各地要在保障核酸检测量增加的同时,务必高度重视核酸检测质量控制工作,加强核酸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可靠,使核酸检测既保“量”又保“质”,为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二、加强实验室备案和验收管理工作各地新建的核酸检测实验室均要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以及《甘肃省新冠病毒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方案》有关要求。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甘肃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等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甘肃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等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甘肃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等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6.02
•【字号】甘卫医政函〔2020〕343号
•【施行日期】2020.06.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调整甘肃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省级定点医疗机
构等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委管各医疗机构:按照《关于进一步扩大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范围的通知》(甘卫医政函〔2020〕29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省卫生健康委对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省级定点医院及各医院救治病种目录进行了重新评审(见附件1),并重新调整了甘肃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2)、省级专家组名单(见附件3),制定了新增5种大病的相关临床路径(见附件4),现予以公布。

请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定点医院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患者医疗救治工作。

各省级专家组按照分工职责做好全省30种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救治的培训工作。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杨飞
联系电话:************
附件:1.甘肃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及救治病种目录
2.甘肃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领导小组
3.甘肃省30种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省级专家组名单
4.新增5种大病相关临床路径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6月2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全省302家医疗机构2013年上半年综合督查结果的通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全省302家医疗机构2013年上半年综合督查结果的通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全省302家医疗机构2013年上半年综合督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9.16•【字号】甘卫医管函[2013]489号•【施行日期】2013.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全省302家医疗机构2013年上半年综合督查结果的通报(甘卫医管函〔2013〕489号)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甘肃省康复中心医院,兰州石化总医院,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省医疗机构综合督查工作的通知》(甘卫医管函〔2013〕123号)要求,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对辖区内10张以上床位医疗机构开展了上半年医疗机构综合监督检查,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督查工作覆盖面。

目前,全省应进入“医疗机构综合督查信息管理系统”的医疗机构共307家,此次上报数据302家,覆盖率98.37%。

5家未上报数据的医疗机构,其中兰州3家(兰州机车厂职工医院、西固区妇幼保健院、兰州通用机器厂职工医院)因搬迁改造等原因未开展医疗业务;白银2家(靖远县妇幼保健站已上报数据但监督所未审核、靖远县人民医院未上报数据)。

(二)督查工作质量。

从上报时限看,能及时完成报送的市州为天水市、酒泉市、陇南市3 市,报送不及时的市州为白银市、平凉市、定西市、临夏州、甘南州5 个市州。

从数据报送质量看,仍有个别市州仍然存在上报数据逻辑错误和不合理性等情况。

二、督查结果以下数据统计周期为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统计范围包括全省10张以上床位公办医疗机构(含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以及各类专科医院、民族医医院、康复医院、妇保院和企业职工医院)等。

(一)治理过度医疗。

1.医务人员“四个排队”落实情况(见附件1)。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甘肃省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名单的通告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甘肃省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名单的通告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甘肃省省级公立医疗
机构名单的通告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布部门】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4.09.19
【实施日期】2014.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甘肃省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名单的通告
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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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度甘肃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指南》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度甘肃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指南》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度甘肃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10•【字号】甘卫人函〔2020〕580号•【施行日期】202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2020年度甘肃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指南》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中央在甘单位及省属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2020全省职称评审工作部署,我委制定了《2020年度甘肃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指南》,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周宝峰 4818115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9月10日2020年度甘肃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指南依据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要求,结合卫生健康行业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评审类别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包括全省有效和基层有效的(医、护、技、公卫)副高级职称与正高级职称。

二、申报条件(一)全省有效。

申报条件和要求按照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甘人社通〔2019〕307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相关申报要求按省人社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基层有效。

申报条件和要求按照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甘肃省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甘人社通〔2018〕429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相关申报要求按省人社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申报方式及时间(一)申报方式。

2020年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使用“甘肃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申报人可通过省人社厅网站“职称评审”窗口登陆申报(网址/,登陆系统请使用360极速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查、网上评审、发证、查询,并启用电子职称证书。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委属各有关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落实甘肃省“十三五”卫生与人口发展规划和《“健康甘肃2030”规划》,全面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根据《全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方案》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甘肃省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3月25日甘肃省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实施方案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方案》、《甘肃省“十三五”卫生与人口发展规划》和《“健康甘肃2030”规划》要求,全面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现状出生缺陷是指婴儿出生前发生的身体结构、功能或代谢异常,是导致早期流产、死胎、婴幼儿死亡和先天残疾的主要原因。

出生缺陷不仅严重影响儿童的生存和生活质量,给患儿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痛苦和经济负担,也是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原因。

甘肃省是出生缺陷高发省份,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出生缺陷防控工作。

近年来,在中央和省级财政的支持下,我省围绕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等关键环节,制定出台出生缺陷防治相关制度文件,实施了一系列出生缺陷防治项目,着力推进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为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稳定发展和健康甘肃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城市医疗机构对口帮扶贫困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城市医疗机构对口帮扶贫困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城市医疗机构对口帮扶贫困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5•【字号】甘卫医政函〔2020〕448号•【施行日期】202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城市医疗机构对口帮扶贫困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省红十字血液中心,省疾控中心: 为贯彻落实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2020脱贫攻坚工作要点的通知》(甘脱贫领发〔2020〕3号)及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未脱贫地区及重点健康扶贫任务挂牌督战方案的通知》(甘卫审计发〔2020〕26号)、《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医疗机构对口帮扶贫困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甘卫医政发〔2020〕87号)要求,进一步推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全面提升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现就做好2020年城市医疗机构对口帮扶贫困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深入推进城市医疗机构对口帮扶贫困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即二级医疗机构对口帮扶一级医疗机构,简称“二对一帮扶”)工作,建立长效机制,以临床专业技术人才、基层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助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尤其是乡镇卫生院开展新技术、创建新科室,落实50+N个分级诊疗病种,有效提升乡镇卫生院常见病、多发病诊疗能力,培养一批基层卫生人才队伍,逐步提升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乡镇医疗中心作用,实现“常见病不出乡”的目标。

全力提升基层疾病预防控制和血液安全管理水平。

二、帮扶范围全省所有二级及部分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含中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厂矿企业医院、血站等,以下同)对口帮扶58个国家贫困县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基层医疗机构(部分市州血站、县区疾控中心等部门)。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第十批具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医疗卫生机构名单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第十批具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医疗卫生机构名单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第十批具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医疗卫生机构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8.28
•【字号】甘卫医政函﹝2020﹞559号
•【施行日期】2020.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公布第十批具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医疗卫生机构名
单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委管各医疗机构: 按照《甘肃省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印发<甘肃省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实施方案>的通知》(甘疫防办明电发﹝2020﹞87号)要求,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工作,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医院、合水县人民医院、七里河区疾控中心、环县疾控中心等40家医疗卫生机构申报,省临检中心和省疾控中心组织专家现场验收,以上40家医疗卫生机构PCR 实验室具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附件:甘肃省第十批具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医疗卫生机构名单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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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第十三批具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医疗卫生机构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09
•【字号】甘卫医政函﹝2020﹞718号
•【施行日期】2020.1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公布第十三批具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医疗卫生机构
名单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委管各医疗卫生机构: 按照《甘肃省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印发<甘肃省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实施方案>的通知》(甘疫防办明电发﹝2020﹞87号)要求,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工作,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医院、红古区疾控中心等20家医疗卫生机构申报,省临检中心和省疾控中心组织专家现场验收,兰州市城关区人民医院等20家医疗卫生机构基因扩增(PCR)实验室已经具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截至目前,全省共有257家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通过现场验收且具备核酸检测能力,其中医疗机构151家,疾控机构102家,第三方检测机构4家。

附件:甘肃省第十三批具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医疗卫生机构名单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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