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考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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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重要考点归纳

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重要考点归纳

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重要考
点归纳
教育法律法规是教师资格考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下面将归纳一些《教育法律法规》中的重要考点,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

教育法律法规的概述
- 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 中国教育法律法规的体系和层级结构
- 教育行政法律法规的特点和职能
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
- 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导向
- 掌握教育法律法规中的法制精神和法治思维
义务教育的法律法规
- 义务教育的基本法律地位和特点
- 义务教育的学校管理制度
- 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与评价的相关法规
中小学教育的法律法规
- 中小学教育的基本法律地位和特点
- 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要求
- 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法律法规要求
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
- 高等教育的基本法律地位和特点
- 高等学校的管理制度和职责
- 高等教育人事管理和学位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
- 职业教育的基本法律地位和特点
- 职业教育的学校管理制度和职业教师资格要求
- 职业教育课程设置、实训实和就业指导的法律法规
以上是《教育法律法规》中的重要考点归纳,希望能为大家的
备考提供一些帮助。

在备考过程中,还应注意查阅最新法规和政策,确保对相关内容有准确的理解。

祝大家考试顺利!。

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

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

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关于教育事务的法律规定和法规制度,包括宪法、教育法、教育部颁布的教育管理规定等。

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是考取教师资格证和参加教师招聘考试的必备知识。

下面将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常考知识点进行详细介绍。

一、宪法中的教育相关内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对教育的相关规定包括:1. 第一章“总纲”中明确教育的地位和重要性。

2.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

3. 第五章“国家机构”中规定了国家教育制度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职责。

二、教育法教育法是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了国家教育制度、教育管理、教育经费、教育评价等方面的内容。

教育法主要包括:1.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普及义务教育、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维护师生合法权益等。

2. 教育制度: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等。

3. 教育管理:包括教育行政机关的职责、学校管理、教师管理等。

4. 教育经费:包括教育经费的保障、使用和监督。

5. 教育评价:包括学生评价、教师评价、学校评价等。

三、教育部颁布的教育管理规定教育部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并颁布教育管理规定。

教育管理规定是对教育法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涉及教育行政、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招生录取等方面的内容。

常见的教育管理规定包括:1. 学校管理规定:包括学校的组织结构、教职员工管理、学生管理等。

2. 教学管理规定:包括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教材使用、考试评价等。

3. 学籍管理规定:包括学生注册、档案管理、学籍异动等。

4. 招生录取规定:包括招生计划、录取办法、招生政策等。

附件:1. 宪法全文2. 教育法全文3. 教育部颁布的教育管理规定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

2. 教育法: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国家教育制度、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3. 教育管理规定:教育部颁布的具体规定,对教育行政、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进行细化和具体规范。

小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考点归纳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

小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考点归纳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章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考点归纳1.了解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

2.了解《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相关内容。

重点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根据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高频考点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

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高频考点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

小学《综合素质》高频考点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常考题型:选择题)一、教育法律责任归责要件(了解)所谓归责,是指法律责任的归结。

它要解决的是法律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教育法规既然设定了法律责任,就必须要解决好归责的问题。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前提条件:有损害事实有损害事实即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

(侵权事实存在) (1)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例:体罚学生致学生身体受到伤害;(2)违法行为虽未实际造成损害,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

例:有关部门明知学校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拒不拨款维修。

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表现:(1)物质性的后果具体、有形、能够计量例:挪用学校建设经费,其数额可以计算。

(2)非物质性的后果抽象、无形、难以计量例:教师侮辱学生,造成学生精神上、心理上长期的伤害,则无法计量。

2、前提条件:损害行为必须违法行为违法即行为人实施了违犯法律、法规的行为。

(1)行为的违法性。

只有行为违犯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才是违法行为。

①积极作为:例:考试作弊,殴打、侮辱教师,侵占学校财产;-②消极不作为:例:不及时维修危房、拖欠教师工资等。

违法必须是一种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受思想支配,但是如果思想不表现为行为,则并不构成违法。

内在的思想,只有表现为外在的行为时,才可能构成违法。

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不承认思想违法。

3、行为人有过错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1)故意的心理状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例:招生办公室主任收受贿赂后,有意招收分数低的学生,不招收分数高的学生,致使分数高的学生落榜。

(2)过失的心理状态:行为人在本应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2020中小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法律法规考点

【2020中小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法律法规考点

【2020中小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法律法规考点综合素质法律法规全考点梳理!每年中小幼综合素质都要考查20分左右的法律法规题,很多同学复习起来都很头疼!五法一纲一办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国家中长期发展改革纲要》高频关键词全梳理,只考选择题,所以有时间读两遍,考试能回忆起来关键词选对即可!>教育法的体系<(重点指数:2星,常考题型:选择题)①教育法组成:1⃣️.教育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教育单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

3⃣️.教育行政法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如:《教师资格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

(注意: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

)4⃣️.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如:《上海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

(注意:通常命名为: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

)5⃣️.教育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发布;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市人民政府制定。

②教育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常考题型:选择题)①第四条:对教育事业的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②第六条:对教育内容的规定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③第八条:教育公共性原则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高频考点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

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高频考点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

中学《综合素质》高频考点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常考题型:选择题)一、中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二、常考法律法规一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每年都考,考过6次)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 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管理制度】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十条【教育机构的义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教育机构的管理机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享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

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

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概述一、教育法律法规概念(一)教育法律从广义的法律概念出发,教育法律概念可泛指一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从狭义概念出发,教育法律就是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本书的教育法律概念就是指狭义上的教育法律,即: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二)教育法规从广义的法规概念出发,教育法规是指关于教育的法律、法令、条例、规章等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并由其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从狭义的法规概念出发,教育法规概念是指国家立法机构之外,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本书所采用的教育法规概念,是根据我国宪法所区分的,由国务院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和地方教育法规,同时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纳入教育法规范围内。

(三)教育政策教育政策是政策的一个分支,是党和国家为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所确定的关于教育工作的策略、方针和行动准则。

在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制定的政策中,教育政策是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后,党制定的重要教育政策有《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党和国家制定的重要政策有《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

二、法制条件下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一)教育关系教育关系,是指在人们为实现一定教育目的、完成一定的教育任务通过交往而形成的关系。

教育是一种社会现象。

教育活动中人们的交往便构成了教育关系。

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教育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

如:教与学的关系,学校教师与家庭、社会的关系等。

教育活动目的的达成、教育任务的完成,关系到人们在教育活动中的利益。

教育活动目的的达成、教育任务的完成要在教育关系中实现,那么在教育活动中人们结成怎样的关系,就对教育活动目的的达成和教育任务的完成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教育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

教育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

教育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
一、教育法律法规的层次结构
教育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等多个层次。

具体而言,宪法是最高法律法规,确立了国家教
育方针政策的基本原则;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
力的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定全国范围内的教育事务的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法规;规章是中
央和地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是中央和地
方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为加强教育管理、促进教育和发展而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

二、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教育主管部门是国家行使教育管理职能和权力的机关,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实施教育发展规划;制定有关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规程和办法;审批
办学许可证和开展学校评估;监督教育行政执法和公办学校管理;促进教
育和发展等。

三、义务教育法律法规
四、高等教育法律法规
五、教师法律法规
六、幼儿教育法律法规
七、校外培训机构法律法规
总之,教育法律法规对于教育领域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教育
从业者和教育管理者应当熟悉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教育管理和教育,促进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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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归纳: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考点归纳
1.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工作规程》等。

2.了解《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相关内容;
3.了解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相关内容。

一、教育政策
1.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

教育政策的类型包括:(1)根据制定政策的主体不同,可分为政党的教育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和社会团体的教育政策;(2)根据政策内容与层次不同,可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3)根据政策效力范围的角度,可分为全局性政策和区域性政策;(4)根据政策所起作用的角度,可分为鼓励性政策和限制性政策。

二、教育法规
1.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2.教育法规的类型包括:
(1)根据教育法规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不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在我国教育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基本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为普通法、单行法。

(3)根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4)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

三、教育法律救济
1.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包括:
(1)诉讼渠道:诉讼救济,也称司法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人民法院依法对纠纷做出公正裁决,为相对人提供救济。

(2)非诉讼渠道:①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是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审制度;②其他救济渠道,主要是指在人民调解制度的基础上,随着教育法制的健全,根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基本精神,正在逐步建立校内调解制度。

第二节幼儿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考点归纳
1.熟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依法从教。

2.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幼儿教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

一、幼儿教师的权利
1.幼儿教师的一般权利
(1)幼儿教师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

(2)幼儿教师的人格权利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与人格尊严有关的权利。

2.幼儿教师的职业权利
根据《教师法》的内容,可以把幼儿教师的权利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进行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成长发展的权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

(5)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的权利。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二、幼儿教师的义务
根据《教师法》的内容,可以把幼儿教师的义务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保教计划,履行聘约,完成工作任务。

(3)按国家规定的保教目标,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一节幼儿的权利保护
考点归纳
1.熟悉幼儿权利保护的相关教育法规,保护幼儿的合法权利。

2.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幼儿教育工作中幼儿权利保护等实际问题。

一、幼儿的权利
幼儿的权利是指幼儿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而拥有的一切正当权利。

幼儿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一个人所拥有的基本的人权;二是因为幼儿这个特殊的身份而拥有的特殊权利。

1.幼儿的基本权利
(1)生存权
幼儿的生存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医疗保健获得权,是保障幼儿生命存活、身体健康以及作为生命外围屏障的人格尊严的权利。

(2)获得保护权
幼儿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他们还比较弱小,不懂得保护自身的权利,因此公民、社会和国家都有责任保护并帮助幼儿实现自己的权利。

(3)发展权
发展权是指幼儿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

其主旨是要保证幼儿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性等诸方面均得到充分的发展。

(4)参与权
参与权指幼儿具有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2.幼儿的特殊权利
(1)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幼儿教师要提高法律意识,不要随意剥夺幼儿的受教育权。

(2)身体健康权
身体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它是幼儿人身权的重要内容。

教师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唆使他人侵害幼儿的身体安全。

(3)人格尊严权
有些教师往往不重视幼儿的人格尊严权,侵犯幼儿人格权的行为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会给幼儿的心灵造成巨大的伤害。

(4)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

教师应当保护幼儿的人身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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