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文化厅加强主管民间组织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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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文化厅、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文化厅、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文化厅、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文化厅,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12•【字号】•【施行日期】2013.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民族教育正文转发教育部文化部国家民委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文化局、民委,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各高等职业院校:现将教育部、文化部、国家民委《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意见》(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合力要加强对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促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和职业教育攻坚、文化产业发展、文化遗产保护和推动民族职业教育等工作共同发展;建立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民委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制定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部署促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有关政策,研究印发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年度工作要点;每年开展一次工作督导,确保各地教育、文化、民族事务部门和有关职业院校把推进民族文化工作落到实处。

筹备成立河南省文化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加强对文化艺术、民族技艺等行业的职业教育教学指导,促进文化行业校企合作。

有条件的职业院校要与文化企事业单位共建文化人才培养培训基地,促进专业共建、教材共编、教师和技能型人才共同培养,提升职业教育服务文化产业发展的能力,促进文化产业与职业教育共同发展。

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切实提升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能力支持豫剧、曲剧、越调等表演艺术,汴绣、宋绣等传统手工技艺以及木版年画、玉雕、钧瓷、金镶玉等民间美术工艺等具有河南特色的地方文化产业发展,推动有关市县结合职业院校发掘、整理地方特色文化,促进职业院校加强文化相关专业建设。

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7.11.28•【字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文广新局,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成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组织建设第四章党的建设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30号)、《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和文化部、民政部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文化领域社会组织的管理,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文化艺术类社会组织发展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文化厅业务主管的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包括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河南省内设立的代表机构)。

第三条文化厅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置审核,社会组织的组织建设、资格审查、业务监督,以及社会组织年检、换届、章程修改等初审工作。

第二章成立、变更和终止第四条申请成立文化厅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其业务范围应当符合文化厅职能范围(具体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应当符合文化艺术类社会组织布局结构要求,以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繁荣为宗旨,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文化艺术繁荣等公益目的而设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释义立法背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各种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断增多,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以及其他社会事务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这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是改革开放的可喜成果,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越来越广泛。

它是我国公民充分享有社会主义民主与自由的体现,是人民群众积极性和创造力的结晶。

对于这些民间组织的发展,党和国家一直坚持积极扶持、鼓励和保护的态度.但是,由于缺乏法定的管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本身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出现的问题日益突出,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一些单位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审批,政出多门,致使一些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盲目发展。

业务主管单位与民办非企业单位联系松散,许多业务主管单位甚至不履行管理职责,只批不管,放任自流.二是有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开展活动,有些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牟取暴利,有的甚至擅自接受境外敌对势力的捐赠和委托,搞非法活动.这些情况都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和隐患。

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

兴利除弊,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确立统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是迫切需要的。

与此同时,由于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缺乏健全的体制和统一的登记管理机关,致使社会上侵犯民办非企业单位合法权益的现象不断发生,有的单位和个人,也有一些行政机关,随意向民办非企业单位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甚至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还有的单位随意干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内部管理事务。

挫伤了民间组织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积极性。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下,公民的权利保护意识日益增强,他们急切盼望国家制定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法规,依法抵制非法的干涉和侵害,捍卫自己的权利。

民间组织安全管理规定最新

民间组织安全管理规定最新

民间组织安全管理规定最新一、进—步明确全省性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现行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是指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指与其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直接相关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包括党务部门),以及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

在我省,全省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指(一)省政府组成厅局、省政府直属机构、省政府办事机构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应部门和机构。

(二)省委各工作部门、代管单位及县级以上党委的相应部门和单位。

(三)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及县级以上上述相应部门。

(四)经省委、省政府或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授权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

我省曾授权下列组织为省属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XX省社会科学院,XX省科学院、XX省农林科学院、XX省委党校、XX省总工会、共青团XX省委、XX省妇女联合会、XX省作家协会、XX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XX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XX省归国华侨联合会XX省科学技术协会XX省残疾人联合会.XX省工业经济联合会。

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指省政府有关部门或经省政府授权的组织。

省政府有关部门是指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属行业及业务范围的管辖。

目前省政府未授权其他组织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全省性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指省政府有关部门或省政府授权的组织。

省政府有关部门是指对基金会所属行业及业务范围的管辖。

目前省政府也未授权其他组织做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全省性基金会只限省本级办理。

二、进—步明确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职麦依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业务主管单位应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年度检查的初审。

(二)负麦社会团体人事安排及按程序审查报批工作。

(三)负责社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的教育管理。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委管社团组织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委管社团组织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委管社团组织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委管社团组织管理的通知委管各社团组织:近年来,我委主管的社团组织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在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自律,服务政府部门、服务企业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也有少数社团组织存在着管理体制不完善、规章制度不健全、业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社团组织管理工作,规范各项行为,促进社团组织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社团组织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团组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005年我委印发的《办法》实施以来,在规范社团组织行为,促进协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委管各社团组织要继续严格按照《办法》要求,依法规范开展业务活动,每年6月底、12底向委法规处报送半年度、全年度工作总结。

凡是没有开展正常业务活动、到期不能及时换届的社团组织,我委将不予年检,并向省民政厅建议注销社团组织资格。

二、切实加强社团组织自身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要建立和完善会长办公会议制度、集体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社团组织重要业务工作、人事任免、内部机构设置、重大财务支出等重大事项必须经集体审议,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凡设立分支机构的社团组织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人员和财务实行统一管理。

三、社团组织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活动,必须报我委同意后方能进行。

社团组织不得以我委名义强制入会、拉赞助或者开展业务。

《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In addition to being grateful, it is not enough. You must put your hands together and lead your employees with adevout heart like Buddha.(页眉可删)《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结社自由,维护文化类全国性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团的管理,促进社团健康发展,发挥其在文化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文化类社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化部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全国性学会、研究会、协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

第三条成立社团应符合国家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布局结构要求,避免在同一专业领域或专业门类中重复设置。

第四条社团名称必须规范,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第五条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文化部鼓励社团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积极开展有利于繁荣文化事业和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活动。

第六条文化部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业务主管范围内并经其资格审查的全国性文化艺术类社团的归口管理。

文化部人事司负责归口管理社团的资格审核,并对社团工作进行协调监督。

文化部有关司局负责相关业务的指导和管理。

文化部直属全民所有制事业法人单位负责社团的挂靠和日常管理。

对具有行业管理性质又不宜挂靠事业单位的少数社团,经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可直接挂靠在文化部,由部委托有关司局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成立、变更和终止第七条申请成立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文化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法人或在文艺界有较高知名度的、具有行为能力的个人自愿发起,有50人(个)以上的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会员应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二)属于文化部主管的业务范围,由文化部直属全民所有制事业法人单位作为挂靠机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8〕2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8〕2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8〕2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文物承载历史、启迪未来。

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关系国家历史传承和民族团结,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关系人民群众精神家园建设,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内容。

我省是中华民族和华夏文明的重要发祥地,是全国重要的文物资源大省,文物安全工作任务艰巨繁重。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紧紧围绕打造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和加快构筑全国重要的文化高地战略决策,不断健全文物安全体制机制,增加文物安全基础投入,推动文物安全状况不断好转。

但也要看到,文物安全仍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当前文物遭受盗窃盗掘案件高发频发,法人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文物流通领域非法交易,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责任追究不到位,监管缺失,机构队伍薄弱等问题仍然突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扎实推进我省文物安全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文物安全责任(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完善文物保护法规体系,为做好文物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

将文物安全工作列入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任审计重要内容。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9•【字号】豫政办[2009]81号•【施行日期】2009.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81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五月十九日河南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文物局,为省文化厅管理的具体负责全省文物和博物馆工作的副厅级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在古建筑物内安装电器设备、设置生活用火行政审批职责。

(二)增加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重建行政审批职责。

(三)增加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行政审批职责。

(四)增加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一级文物行政审批职责。

(五)增加馆藏一级文物拍摄行政审批职责。

(六)增加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拍摄行政审批职责。

(七)增加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制作行政审批职责。

(八)加强全省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起草全省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负责督促实施,制定全省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管理和指导全省文物和博物馆工作。

(二)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重大案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全省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组织审核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核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申报,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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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文化厅加强主管民间组织管理暂行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1.07.06
•【字号】豫文社[2001]25号
•【施行日期】2001.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文化厅加强主管民间组织管理暂行规定
(豫文社[2001]26号2001年7月6日)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精神,为加强我省文化类民间组织管理,引导和促进其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文化厅主管民间组织系指已在省民政厅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经省文化厅认可同意作其主管单位的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组织。

第三条各民间组织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组织章程,在界定的范围内依法从事社会活动。

第四条省文化厅每年召开一次民间组织例会,时间安排在每年第一季度,传达上级精神、布置下步工作、交流经验、加强民间组织间、民间组织和主管部门间的联系。

各民间组织主要负责人,非特殊原因,不得缺席。

第五条各民间组织在每年民间组织例会时必须向省文化提交一份上年度工作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工作报告主要内容为:本民间组织在上一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等。

第六条各民间组织所举办影响较大、涉及范围较广、延续时间较长的全省性大型活动,均应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一般活动应当在主管部门备案,活动结束后,均要提交活动总结报告。

未经报批,不得举行全省性文艺活动;未经许可,严禁以业务主管部门的名义举办任何活动。

经批准的演出、比赛、展览、培训等活动内容和时间、地点、活动方案等不得擅自变更。

省文化厅将对所主管的民间组织活动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

第七条各民间组织凡和境外机构、个人联办的活动,均须事先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请示,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八条凡需报批的各项活动,各有关民间组织应提前60天向省文化厅提交报告,省文化厅将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均须经省文化厅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批准方可举办。

营业性的文艺演出(含时装、健美、武术表演和民间艺人的演出活动等)、比赛;美术品收售、展销、拍卖等经营活动,有赞助的美术类比赛;经营性文化艺术培训;音像制品销售;营业性电影放映以及其它文化经营活动。

第十条严格控制各民间组织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发展单位会员必须报告,经批准后备案。

严禁各民间组织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各民间组织内设机构、专门(工作)委员会等,应在民间组织理事会的统一指导下从事各种活动。

严禁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民间组织内设机构、专门(工作)委员会等独立或变相独立于民间组织法人之外,从事吸纳会员及承办各类展、演、赛事等民间组织法人行为。

严禁各民间组织内设机构、专门(工作)委员会等在民间组织基本帐户之外另行开设银行帐户。

第十二条各民间组织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如民间组织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变更(如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等)、民间组织名称变更、办公地址及联系方法变更的,均应事先分别报告登记部门和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各民间组织凡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钱物,均应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各民间组织开展的活动,接受赞助金额在3万元以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民间组织章程合法获取的有偿服务及其它收入协议标的在2万元以上的,均应向主管部门作书面报告,接受赞助的款项事后还必须说明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各民间组织如创办有内部交流报刊、工作及活动简报等,每期均应寄送业务主管部门审阅。

第十六条各民间组织应加强民间组织自身建设,强化民间组织内部管理。

要建立以章程为主的民主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接受捐赠公示制度。

各民间组织常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和长期兼职人员中,凡是有正式中共党员3人以上的,均须按规定建立党的组织。

第十七条严禁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间组织印章。

第十八条严禁各民间组织从事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社会、反科学的活动。

各民间组织应当加强对会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反对封建迷信,反对邪教,自觉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第十九条凡违反以上规定,特别是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河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法规和长期无活动、长期与主管部门无联系、处于失控或半失控状态的民间组织以及无固定办公地点、无活动经费、无专职工作人员的民间组织,省文化厅将会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登记等处分。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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