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文化厅文件
河南省文化厅加强主管民间组织管理暂行规定

河南省文化厅加强主管民间组织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7.06•【字号】豫文社[2001]25号•【施行日期】200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文化厅加强主管民间组织管理暂行规定(豫文社[2001]26号2001年7月6日)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精神,为加强我省文化类民间组织管理,引导和促进其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文化厅主管民间组织系指已在省民政厅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经省文化厅认可同意作其主管单位的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组织。
第三条各民间组织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组织章程,在界定的范围内依法从事社会活动。
第四条省文化厅每年召开一次民间组织例会,时间安排在每年第一季度,传达上级精神、布置下步工作、交流经验、加强民间组织间、民间组织和主管部门间的联系。
各民间组织主要负责人,非特殊原因,不得缺席。
第五条各民间组织在每年民间组织例会时必须向省文化提交一份上年度工作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工作报告主要内容为:本民间组织在上一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等。
第六条各民间组织所举办影响较大、涉及范围较广、延续时间较长的全省性大型活动,均应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一般活动应当在主管部门备案,活动结束后,均要提交活动总结报告。
未经报批,不得举行全省性文艺活动;未经许可,严禁以业务主管部门的名义举办任何活动。
经批准的演出、比赛、展览、培训等活动内容和时间、地点、活动方案等不得擅自变更。
省文化厅将对所主管的民间组织活动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
第七条各民间组织凡和境外机构、个人联办的活动,均须事先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请示,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八条凡需报批的各项活动,各有关民间组织应提前60天向省文化厅提交报告,省文化厅将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3•【字号】豫政办[2009]57号•【施行日期】200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5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河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文化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给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三)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新闻出版局。
(四)将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入省文化厅。
(五)将省新闻出版局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入省文化厅。
(六)增加协调拟订文化市场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发展规划、政策以及指导、监督管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职责。
(七)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八)增加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审批职责。
(九)增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职责。
(十)加强推进全省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党和国家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省文化艺术发展战略及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制定全省文化艺术事业、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文化系统的体制机制改革。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文化厅、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文化厅、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文化厅,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12•【字号】•【施行日期】2013.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民族教育正文转发教育部文化部国家民委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文化局、民委,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各高等职业院校:现将教育部、文化部、国家民委《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意见》(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合力要加强对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促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和职业教育攻坚、文化产业发展、文化遗产保护和推动民族职业教育等工作共同发展;建立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民委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制定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部署促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有关政策,研究印发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年度工作要点;每年开展一次工作督导,确保各地教育、文化、民族事务部门和有关职业院校把推进民族文化工作落到实处。
筹备成立河南省文化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加强对文化艺术、民族技艺等行业的职业教育教学指导,促进文化行业校企合作。
有条件的职业院校要与文化企事业单位共建文化人才培养培训基地,促进专业共建、教材共编、教师和技能型人才共同培养,提升职业教育服务文化产业发展的能力,促进文化产业与职业教育共同发展。
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切实提升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能力支持豫剧、曲剧、越调等表演艺术,汴绣、宋绣等传统手工技艺以及木版年画、玉雕、钧瓷、金镶玉等民间美术工艺等具有河南特色的地方文化产业发展,推动有关市县结合职业院校发掘、整理地方特色文化,促进职业院校加强文化相关专业建设。
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7.11.28•【字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文广新局,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成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组织建设第四章党的建设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30号)、《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和文化部、民政部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文化领域社会组织的管理,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文化艺术类社会组织发展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文化厅业务主管的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包括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河南省内设立的代表机构)。
第三条文化厅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置审核,社会组织的组织建设、资格审查、业务监督,以及社会组织年检、换届、章程修改等初审工作。
第二章成立、变更和终止第四条申请成立文化厅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其业务范围应当符合文化厅职能范围(具体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应当符合文化艺术类社会组织布局结构要求,以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繁荣为宗旨,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文化艺术繁荣等公益目的而设立。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曲艺传承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曲艺传承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20.10.17•【字号】•【施行日期】2020.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曲艺传承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文化和旅游部《曲艺传承发展计划》,进一步推动曲艺传承发展工作,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了《河南省曲艺传承发展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10月17日河南省曲艺传承发展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部《曲艺传承发展计划》,进一步推动曲艺传承发展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曲艺传承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曲艺是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下称“非遗”)的重要组成部分。
河南曲艺历史悠久,曲种繁多,名家辈出,佳作不断,素有“书山曲海”之美誉,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和鲜明的民族风格,在河南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
推动河南曲艺传承发展,对于弘扬中原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中原历史文脉、助推河南文化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提高曲艺的传承发展能力,推动曲艺为建设文化强省做出更大贡献。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融入现代生活、弘扬时代价值为导向,加强曲艺的赓续传承,不断赋予曲艺新的时代内涵,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河南省文化厅关于申报2016年度和2017年度河南省扶持地方戏曲传承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河南省文化厅关于申报2016年度和2017年度河南省扶持地方戏曲传承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6.05.16•【字号】•【施行日期】2016.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南省文化厅关于申报2016年度和2017年度河南省扶持地方戏曲传承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文广新(文化)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5〕52号)精神,支持和促进我省戏曲繁荣发展,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从今年起设立河南省扶持地方戏曲传承发展专项资金,每年1000万元。
为做好2016年度和2017年度河南省扶持地方戏曲传承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原则按照“面向基层、择优扶持、注重绩效、公平公正”原则,对省辖市、县(市、区)所属国有戏曲表演艺术团体传承发展地方戏曲采取资金补助的方式给予扶持。
二、扶持标准全省省辖市地方戏曲艺术团体每年 5 个,每个单位扶持额度为50万元,县级地方戏曲艺术团体每年25 个,每个单位扶持额度为30万元。
四年内不予重复扶持。
三、资金用途扶持地方戏曲传承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辖市、县(市、区)地方戏曲艺术表演团体艺术创作、演出设备购置、优秀剧目移植复排、人员演出补贴和地方戏曲优秀青年人才培养等,以推动我省地方优秀戏曲作品的普及推广。
四、申报主体从事舞台艺术创作生产的省辖市、县(市、区)所属国有艺术表演团体。
五、申报条件1.坚持正确的文艺方向,能够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截止申报时间近三年内省辖市级艺术团体有1台以上新创剧目、2台以上复排或移植经典剧目;县级艺术团体有1台新创剧目或复排移植1台以上经典剧目。
2.以地方戏曲舞台艺术演出为主营业务的国有企事业法人,经营业绩良好,具有鲜明的地方戏曲经营特色和较强的发展潜力。
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公布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示范展示馆和示范传习所名单的通知

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公布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示范展示馆和示范传习所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文化厅
•【公布日期】2018.08.20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公布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示范展示馆和
示范传习所名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文广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示范馆管理办法》(豫文字〔2017〕55号),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习所管理工作,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经省文化厅组织考察、研究,确定“博衍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古琴斫制技艺)”等40个展示馆为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示范展示馆,“河南坠子传习所”等40个传习所为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示范传习所,现予公布。
展示馆、传习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宣传展示的重要阵地,被命名的示范展示馆、传习所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配合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开展非物质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各地文化主管部门要鼓励和支持示范展示馆传习所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努力推动中华传统优秀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附件:
1.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示范展示馆名单(略)
2.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示范传习所名单(略)
2018年8月20日。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市场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市场免予
处罚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公布日期】2021.11.30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行政处罚
正文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市场免予处罚清
单》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激发文化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了《河南省文化市场免予处罚清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对列入清单的处罚事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时,要严格按照适用情形,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等进行综合判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情形。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签署承诺书,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河南省文化市场免予处罚清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2021年11月30日
河南省文化市场免予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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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文化厅文件
豫文社[2010]17号
_______________关于公布我省参加全国第四次
公共图书馆评估上等级图书馆名单的通知
各省辖市文化(文广新)局:
为构建惠及全民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图书馆工作质量和水平,推动图书馆事业快速发展,文化部于2009年在全国开展了第四次县以上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工作。
在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图书馆和广大图书馆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评估工作已圆满完成。
根据《文化部关于公布一、二、三级图书馆名单的通知》(文社文发[2010]5号),我省78个公共图书馆达到三级以上标准。
现将我省上等级公共图书馆名单公布如下:
一级图书馆名单(16个):
河南省图书馆
郑州市图书馆
鹤壁市图书馆
安阳市图书馆
漯河市图书馆
三门峡市图书馆
济源市图书馆
新郑市图书馆
新密市图书馆
新安县图书馆
偃师市图书馆
陕县图书馆
淅川县图书馆
禹州市图书馆
商丘市睢阳区图书馆
二级图书馆名单(15个):
安阳少年儿童图书馆濮阳市图书馆
许昌市图书馆
南阳市图书馆
郑州市惠济区图书馆郑州市金水区图书馆唐河县图书馆
渑池县图书馆
漯河市郾城区图书馆舞阳县图书馆
罗山县图书馆
商丘市梁园区图书馆滑县图书馆
沁阳市图书馆
三级图书馆名单(47个):平顶山市图书馆
确山县图书馆
孟津县图书馆
浚县图书馆
邓州市图书馆
栾川县图书馆
汝阳县图书馆
长葛市图书馆
镇平县图书馆
上蔡县图书馆
内乡县图书馆
平顶山市卫东区图书馆
西平县图书馆
鄢陵县图书馆
驻马店市驿城区图书馆辉县市图书馆
平舆县图书馆
正阳县图书馆
遂平县图书馆
鲁山县图书馆
固始县图书馆
宝丰县图书馆
卢氏县图书馆
荥阳市图书馆
许昌县图书馆
开封县图书馆
社旗县图书馆
宁陵图书馆
中牟县图书馆
方城县图书馆
温县图书馆
兰考县图书馆
尉氏县图书馆
洛阳市吉利区图书馆内黄县图书馆
西峡县图书馆
临颍县图书馆
卫辉市图书馆
孟州市图书馆
修武县图书馆
光山县图书馆
淇县图书馆
睢县图书馆
濮阳县图书馆
上等级图书馆由文化部颁发标牌和证书。
希望荣获一、二、三级称号的图书馆珍惜荣誉,继续努力,争取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
尚未达标的图书馆,要按照评估标准要求,采取措施,尽早达标,充分发挥图书馆在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为实现中原崛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二○一○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