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7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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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76_条(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评注

《民法典》第176_条(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评注
【3】在原《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以上规定大体被延续下来,但也存在重要的实质性变化。其实,最 初的《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并未沿袭原《民法通则》单独设立民事责任章的立法体例,而是以权 利保护之名将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统合在第八章“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之下。其中,第 135 条关于民 事责任的一般规定分为两款:第 1 款从正面界定民事义务的产生依据,即“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 者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第 2 款则从反面确立违反民事义务的后果,即“民事主体不履行或者不完 全履行民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①转而从民事责任的角度看,该条第 2 款旨在揭示民事责任 与民事义务的关系,即违反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
三、民法中“责任”等术语的用法及其立法纯化
本 条 最 为 核 心 之 问 题 有 二:一 是 民 事 责 任 的 概 念,二 是 民 事 责 任 与 民 事 义 务 的 关 系。但 由 于“ 责 任”“民事责任”等术语具有极其丰富的含义,甚至承载多种完全不同的概念,所以有必要先行探究相关 术语的语言用法,具体包括教义学(学术用语)和实证法(立法用语)两个方面。应予指明的是,语言用法 与概念之间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下文所作只是一种基于合目的性之大致划分,以便初步界定本条所使 用的“民事责任”之最基本意义空间。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一、规范要旨
【1】本条是关于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确切地说,其规范内容并不限于民事责任本身,毋宁还扩及民 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关系。然而,本条并未对二者予以严格的概念界定,而。此处所涉核心问题便在于,何为民事责任?其与民事义务的关 系如何?民事义务与责任的产生依据为何?以及,本条究竟具有何种规范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编 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编 合同

振” > 民法典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时间:2020-08-31 作者:来源:新华网【字体:大中小】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论文善意取得制度及相关问题研究

论文善意取得制度及相关问题研究

论文善意取得制度及相关问题研究善意取得制度及相关问题研究中文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民法上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制度,它的产生、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善意取得制度是各方利益协调的产物,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激烈冲突中,如何合理兼顾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重点。

本文运用列举、对比、归纳等方法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基础、构成要件等基本要素进行研究,对理论上争论较多的不动产善意取得问题进行分析,同时,结合实际工作,对赃物等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的现状、解决方案等予以评述,进一步探讨善意取得制度在商品交易实践中的适用问题。

关键词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动产不动产占有脱离物作者:拾景鹏指导老师:石平Well-made systems and related studiesAbstractSystem is made in good faith in modern times with the civil law countries, China and France set an important system, originated from Germanic law, "hand in hand care" system, its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has gone through a long process.Well-made system is the product of coordina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all parties, in the interests of the individual and social interests of the fierce conflict, how a reasonable balance between owners and the interests of bona fide third, to become the theory and practical discussion. This article cited the use of contrast, the sum of goodwill and other methods to achieve a system of concepts, infrastructure, elements such as the basic elements of a study on the theory of the more controversial issues of real estate acquired in good faith, at the same time, combined with practical work, such as possession of stolen goods Well-made objects from the status quo, be a solution, such as comments, made in good faith to further explore the system in practice, the commodity trading application.Key words:Made in good faith,Elements,Movable ,Real Estate,Hold-outWritten by jing peng shiSupervised by ping shi目录第一章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及历史沿革 (4)页第二章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 (9)页一、取得时效说……………………………………………………...10页二、非时效说................................................................10页第三章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 (12)页第四章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3)页一、受让人基于交易行为从让与人处取得财产.....................13页二、让与人为实质无权处分人.............................18页三、受让人占有受让物...................................21页四、受让人为善意.......................................27页第五章不动产的善意取得问题.................................30页第六章赃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问题 (35)一、国外有关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制度............……….38页二、我国有关善意取得适用例外的规定................…….39页小结…………………………………………………………………..46页参考书目……………………………………………………………..47页第一章善意取得制度及其历史沿革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物权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

《民法典》法律知识答卷

《民法典》法律知识答卷
14、以下关于民事法律期间计算的说法,错误的是()。[单选题]*
A、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B、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C、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D、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法定休假日当日即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正确答案)
13、受到性侵害的未成年人,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计算()[单选题]*
A、受到性侵害之日起
B、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正确答案)
C、家长等其他监护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害行为发生之日起
D、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
答案解析:《民法典》第191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A、知识产权法
B、行政复议法
C、继承法(正确答案)
D、公司法
答案解析:《民法典》第1260条规定,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A、精神病患者
B、年满8周岁的人
C、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正确答案)
D、重度阿尔茨海默症
答案解析:《民法典》第18条第二款,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8、下列解决监护人争议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单选题]*
A、必须先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村居委会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再提起诉讼
C、提交订单成功时。(正确答案)

《民法典》对产权保护的完善与发展

《民法典》对产权保护的完善与发展

第74卷第3期2021年5月Vol.74No.3May2021174~184DOI:10.14086/ki.wujss.2021.03.016《民法典》对产权保护的完善与发展石佳友高郦梅摘要《民法典》的颁行是落实“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的重大举措。

保护产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产权保护的范围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

《民法典》为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作出了贡献:一方面,改进了产权保护制度的规则,对产权确权、产权流转、产权分配、产权利用、产权救济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深化了产权保护制度的原则,同时丰富了这些原则的涵义。

作为产权保护核心原则的公平原则应当包含主体之间、代与代之间、历史维度和空间维度的公平价值。

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需要以《民法典》为中心。

从实践逻辑出发,健全新时代科学的产权保护制度,应当重点关注完善经营性资产产权保护、民生性资产产权保护、资源性资产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数字财产权保护。

关键词《民法典》;经营性资产产权;民生性资产产权;资源性资产产权;知识产权保护;数字财产权;公平原则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320(2021)03-0174-11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0ZDA049)产权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石。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一系列重要文件明确指出,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产权保护的根本之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此要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

就此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作为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重大意义[1](P4-9),是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的重大举措。

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这一政策目标有三个维度的内涵:一是明确产权保护的极端重要性。

用益物权的法律案例(3篇)

用益物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系某市某村村民,拥有一块位于村北的承包地,用于种植蔬菜。

李某是该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在张某承包地附近开发了一块住宅用地。

由于李某公司开发的住宅用地与张某的承包地相邻,李某公司希望在张某承包地上建设一条通往住宅区的道路。

经协商,张某同意将道路建设在其承包地上,但要求李某公司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双方签订了一份《用益物权合同》,约定李某公司有权在张某承包地上建设道路,期限为5年,期间张某不得将土地承包权转让或抵押。

合同还约定,李某公司应按年向张某支付土地使用费,总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某公司开始在张某承包地上建设道路,并在建设过程中支付了第一年的土地使用费。

然而,在道路建设过程中,李某公司因资金周转问题,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二年的土地使用费。

张某遂向李某公司催要,但李某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

张某无奈之下,将李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某公司支付剩余土地使用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争议焦点:1. 李某公司是否应继续履行《用益物权合同》,支付剩余土地使用费?2. 李某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公司签订的《用益物权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合同约定,李某公司有权在张某承包地上建设道路,但应按年支付土地使用费。

李某公司在建设过程中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二年的土地使用费,已构成违约。

关于李某公司是否应继续履行合同,法院认为,虽然李某公司目前存在资金周转问题,但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出现严重违约行为,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未约定在李某公司违约时合同终止的情形。

因此,李某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土地使用费。

关于李某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李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费,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014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民法典第二编——第二分编所有权)

014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民法典第二编——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亮点:276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所谓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也可以指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相结合所形成的“三位一体”的所有权。

271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专有部分,指区分所有建筑物当中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并且适合单独作为所有权的客体的组成部分。

就是各个业主分别所有的房屋单元。

除专有部分以外,所有其他部分都属于所谓的共有部分,它们构成了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对象。

如何决定这些共有部分的使用、维护和处分,就产生费用的分担问题。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1、区分所有权是在对建筑物进行区分的基础上产生的所谓区分,指对建筑物进行纵向和横向的分割,形成在构造上和功能上具有独立性的部分,业主对其专有的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管理权。

区分方式有三种:①纵的分割;②横的分割;③纵横分割。

2、区分所有权的主体为业主,即对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的人。

业主包括三种人:①依照不动产登记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②通过合法建造、继承、受遗赠、法院判决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人;③与建设单位签订买卖、赠与登合同,并基于合同受让房屋的占有,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人。

3、区分所有权是一种复合性的权利,由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管理权组成。

4、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主要是建筑物,但不限于建筑物。

在商品房小区内,业主的区分所有权的客体还包括范围内的绿地、道路等。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一)专有权1、专有权的概念。

《民法典》中涉居住权房屋的执行难题及其破解

《民法典》中涉居住权房屋的执行难题及其破解

《民法典》中涉居住权房屋的执行难题及其破解一、本文概述《民法典》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其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在众多的法律条文中,关于居住权的设定无疑为公民的居住权益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保障。

任何法律的实施总会遇到一些实际执行中的难题,特别是涉及居住权房屋的执行问题更是复杂多变,需要我们在实际操作中不断摸索和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民法典》中涉及居住权房屋的执行难题,并针对这些难题提出相应的破解策略。

我们将从居住权的定义和性质出发,分析居住权房屋在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如权利冲突、执行难等。

同时,我们还将深入探讨造成这些难题的深层次原因,包括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执行机制的不健全等。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提出一些针对性的破解策略。

这些策略旨在通过完善法律制度、优化执行机制、强化司法保障等手段,有效解决居住权房屋执行过程中的难题。

我们希望通过这些努力,能够为保障公民的居住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撑和实践指导。

二、《民法典》中居住权房屋的相关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房屋的规定主要见于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七十一条。

这些条款对居住权的概念、设立方式、登记生效、权利限制、消灭原因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了居住权的定义,即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这一规定明确了居住权的基本属性,即它是一种用益物权,旨在满足居住需求。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了居住权的设立方式,包括合同设立和遗嘱设立两种形式。

这意味着,居住权的设立需要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并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记载。

同时,遗嘱也可以成为居住权设立的依据。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了居住权的登记生效制度。

根据该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这一规定强调了登记在居住权设立过程中的重要性,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百六十九条则对居住权的转让、继承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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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279条
民法典第279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这一条文是关于“住改商”用房条件的规定。

业主负有维护区分所有住宅建筑物现状的义务,其中包括不得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将住宅改变为歌厅、餐厅、浴池等经营性用房,会干扰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引起邻里不和,引发矛盾,造成公共设施使用的紧张状况,产生安全隐患,使城市规划目标难以实现。

如果业主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除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一般而言,相邻业主是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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