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用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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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自治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自治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我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推动建立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营性自建房,即用于生产、经营、出租等活动的城乡居民自行组织建设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条(基本原则)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三管三必须”“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鉴定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拥有(使用)谁鉴定谁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属地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指导街道、乡镇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健全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负责组织实施经营性自建房安全应急处置,并保障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承担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业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0建房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按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安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协同做好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资金补助)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救助机制,安排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救助财政资金,用于补助特殊困难家庭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和处置等费用。

第七条(宣传引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房屋安全意识。

物业经营用房管理规定(四篇)

物业经营用房管理规定(四篇)

物业经营用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经营用房的管理,维护物业经营用房的正常秩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业经营用房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经营性物业单位的用房,包括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住宅用房等。

第三条:物业经营用房的所有权属于经营者,但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且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

第四条:物业经营用房的转让、承租、租出等交易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物业经营用房的装修、维修、改造等工程活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保证不影响周边居民或商户的正常生活和经营。

第六条:物业经营用房的管理单位应对物业的环境卫生进行巡查和清理,保持物业的干净整洁,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

第七条:物业经营用房的管理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经营者和使用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物业经营用房的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检查,确保物业的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并提供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九条:物业经营用房的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业主、租户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物业管理的认识和理解。

第十条:物业经营用房的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规章制度,详细规定各方责任和权益,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物业经营用房的管理单位应定期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物业的经营情况和相关问题,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第十二条:物业经营用房的管理单位应积极引入先进的物业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提高物业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物业经营用房,管理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对于屡次违反本规定的物业经营用房,管理单位有权中止其经营资格,并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对物业经营用房的管理单位进行举报,相关政府部门应积极处理并给予反馈。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物业经营用房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物业管理局所有,如有需要,可进行适当修改。

AA大学产业经营性用房管理规定

AA大学产业经营性用房管理规定

AA大学产业经营性用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公用房屋管理,保证学校资产完整和合法权益,规范产业经营性用房使用行为,提高学校房产资源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AA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发〔2018〕37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业经营性用房,是指学校投资的全资或控股企业所使用的学校房屋(包括场地和设施)。

第三条产业经营性用房实行按规定审批,明晰产权,有偿使用,突出效益,协议约束的管理原则。

未经学校审批,严禁将公用房屋用于校办企业生产经营。

优先支持产学研结合、有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企业,倡导成熟企业校外发展,逐步缩减产业经营性用房使用。

第四条学校产业经营性用房实行有偿使用,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严格实行房屋使用费“收支两条线”,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资产管理与后勤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产业经营性用房统一规划、调配、处置等宏观管理。

其工作职责是:(一)贯彻和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学校产业经营性用房管理的相关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二)负责受理产业经营性用房的校内审批,合同(协议)法律咨询、合同(协议)文本的审核、签署、备案及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三)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产业经营性用房进行评估,确定房产资源使用费的收取标准;(四)负责产业经营性用房房产资源使用费的核定工作;(五)负责产业经营性用房的绩效评价和监管,对违规单位和个人报请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六)负责产业经营性用房信息化建设和统计上报工作。

第六条经营性资产改革和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产业经营性用房具体管理,其工作职责是:(一)负责审查申请使用产业经营性用房企业的合法资质、经营项目、经营方式;(二)负责办理产业经营性用房的校内申报和论证工作,并提交资产管理与后勤处审批;(三)在管理期间,按学校规定负责对产业经营性用房进行合同(协议)管理;(四)负责监督产业经营性用房使用单位履行合同(协议)规定,协调督促使用单位按合同(协议)上缴房产资源使用费及水电暖等相关费用;(五)监督产业经营性用房使用单位做好房屋及配套设施等资产的安全和日常维修、养护等管理工作;(六)组织产业经营性用房使用单位按合同(协议)做好房屋的消防安全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关于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相关规定

关于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相关规定

关于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相关规定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为加强对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股东(出资人)或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三、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登记时,股东(出资人)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企业 (公司)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或签字。

四、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已向登记机关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实际上并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

二00七年十一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物业经营用房管理规定

物业经营用房管理规定

物业经营用房管理规定一、总则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经营用房管理成为现代城市管理中的重要一环。

为了规范物业经营用房管理行为,保障租户的合法权益,提升城市整体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规定。

二、定义1. 物业经营用房:指对房产进行经营、管理、维护并向租户出租使用的房产,包括住宅、商铺、写字楼、工业厂房等。

2. 物业经营企业:指为物业经营用房提供综合性管理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包括房地产开发商自行管理以及委托管理公司的形式。

三、物业经营用房管理责任1. 物业经营企业应当将租户的利益置于首位,依法保护租户的合法权益,为租户提供安全、便利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2. 物业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安全管理、设备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确保物业的正常运转和租户的满意度。

3. 物业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外部环境的管理,确保用房周边的交通、绿化、卫生等设施的正常运行,提升整个社区或商圈的品质。

四、物业经营用房管理服务1. 物业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会员制度,为租户提供专属的增值服务,如定期的房屋保养、免费维修等。

2. 物业经营企业应当为租户提供24小时紧急抢修服务,确保租户在紧急情况下得到及时支持和帮助。

3. 物业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租户的投诉和意见,解决租户所遇到的问题。

五、物业经营用房管理费用1. 物业经营企业有权向租户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但应当合理透明,并且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

2. 物业经营企业应当将收取的管理费用用于对物业的正常管理和维护,不得超过合理范围,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六、物业经营用房管理监督1.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经营用房管理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保障租户的合法权益。

2. 租户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权益,及时向物业经营企业或相关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七、物业经营用房管理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物业经营用房管理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整改等。

经营性用房管理规定

经营性用房管理规定

经营性用房管理规定长春工业大学经营性用房管理暂行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进一步规范学校经营性用房的管理,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长春工业大学校园服务性经营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经营性用房是指学校授权委托服务性经营资产管理工作小组管理的用于对外出租或从事各类经营性活动的房屋。

第二条服务性经营资产管理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学校服务性经营资产管理办法的制定,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2.负责经营业态、租金标准的审核,经营性用房招租,对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3.监督经营性用房租金、水电费、取暖费等费用的收缴情况;4.监督经营性用房的日常维修维护,确保学校公房的正常安全使用。

第三条经营类资产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经营性用房的日常管理。

主要职责是:1.负责建立并逐步完善经营性用房管理制度;2.负责经营性用房经营业态的制定及招租需求的提出;3.负责租金标准的拟定;4.负责经营性用房租赁合同执行情况的管理;5.负责经营性用房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食品安全和消防安全的监管;第四条经营性用房的经营管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原则上应开展与教职工和学生生活服务相关的经营项目,经营者自行办理各类经营许可证照,依法持证经营,规范服务,自觉接受政府工商、税务、食药监、消防等执法部门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营性用房的租金必须科学合理。

应参照学校周边相同经营业态价格和兄弟院校校内价格拟定招标底价,原则上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价格。

第六条经营类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起草经营性用房租赁合同文本,要做到用语规范、格式统一。

首次合同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面积较大的经营性房屋期限可适当延长。

合同到期后,服务性经营资产管理工作小组要视情况(价格因素、遵章守纪情况、经营业态特殊性等)采取合同续签或重新招租,同等条件下老租户优先。

新上出租项目原则上必须公开招标,严禁私下出租、转租等违规违纪行为。

2023年物业经营用房管理规定

2023年物业经营用房管理规定

2023年物业经营用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经营用房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物业管理公司或自行经营物业的单位,管理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用房。

第三条物业经营用房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业主与租户之间的合作与共赢。

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资质,并根据本规定的要求,提供专业化的管理服务。

第二章业主权益保护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保障业主的权益,不得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收取费用。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向业主提供公开透明的收费标准和费用明细,并定期公示。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业主投诉处理机制,接受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与意见建议。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认真履行维修义务,及时处理楼宇设施设备的故障和维修问题。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组织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议,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章租户权益保护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对租户提供公开透明的管理服务,不得歧视租户,不得收取不合理的费用或违规收费。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处理租户的报修请求,保障租户的正常生活与工作需要。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租户的人身财产安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及时报警、组织疏散等。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不得侵犯租户的隐私权,不得擅自进入租户的住所或办公场所。

第十四条租户有权按时支付租金,并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权益。

第四章物业管理公司义务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保洁管理、绿化管理等。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及时处理小区日常管理事务。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维修管理制度,及时维修和更换住宅楼宇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九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经营用房管理行为的监督,不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物业经营用房管理规定

物业经营用房管理规定

物业经营用房管理规定
是指对物业进行经营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用房管理权:规定物业经营者对其经营的用房具有管理、使用权。

2. 用房租赁和销售:规定物业经营者对用房的租赁和销售行为进行管理,如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租金等。

3. 用房维修和保养:规定物业经营者对用房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进行管理,保证用房的正常使用。

4. 用房安全管理:规定物业经营者对用房的安全管理,包括防火、防盗等措施的落实。

5. 用房收费管理:规定物业经营者对用房的相关费用进行管理,如物业管理费、公共设施费等的收取和使用。

6. 用房改建和装修管理:规定物业经营者对用房的改建和装修行为进行管理,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

7. 用房纠纷解决:规定物业经营者对用房相关纠纷进行处理和解决的程序和方式。

8.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规定物业经营者在经营用房时应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

以上是一般性的物业经营用房管理规定,具体内容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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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经营性用房管理暂行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进一步规范学校经营性用房的管理,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长春工业大学校园服务性经营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经营性用房是指学校授权委托服务性经营资产管理工
作小组管理的用于对外出租或从事各类经营性活动的房屋。

第二条服务性经营资产管理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校服务性经营资产管理办法的制定,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负责经营业态、租金标准的审核,经营性用房招租,对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监督经营性用房租金、水电费、取暖费等费用的收缴情况;
4.监督经营性用房的日常维修维护,确保学校公房的正常安全使用。

第三条经营类资产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经营性用房的日常管理。

主要职责是:
1.负责建立并逐步完善经营性用房管理制度;
2.负责经营性用房经营业态的制定及招租需求的提出;
3.负责租金标准的拟定;
4.负责经营性用房租赁合同执行情况的管理;
5.负责经营性用房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食品安全和消防安全的监管;
第四条经营性用房的经营管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原则上应开展与教职工和学生生活服务相关的经营项目,经营者自行办理各类经营许可证照,依法持证经营,规范服务,自觉接受政府工商、税务、食药监、消防等执法部门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营性用房的租金必须科学合理。

应参照学校周边相同经营业态价格和兄弟院校校内价格拟定招标底价,原则上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价格。

第六条经营类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起草经营性用房租赁合同
文本,要做到用语规范、格式统一。

首次合同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面积较大的经营性房屋期限可适当延长。

合同到期后,服务性经营资产管理工作小组要视情况(价格因素、遵章守纪情况、经营业态特殊性等)采取合同续签或重新招租,同等条件下老租户优先。

新上出租项目原则上必须公开招标,严禁私下出租、转租等违规违纪行为。

合同执行期内若出现有关异动情况,经营类资产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向管理小组通报。

第七条经营类资产管理办公室应协同学校相关部门加强经营
性用房区域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商家安全用水用电行为(依据学校的水电管理办法执行),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标准,防止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区域内的防火防盗管理,维护区域内及周边的良好秩序和清洁卫生,定期或不定期对经营性用房经营活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情况,应及时通报,限期整改。

第八条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经营性用房的招租工作。

第九条经营性用房的租金全部上缴学校,按合同价格由财务处直接收取。

第十条后勤处负责经营性用房水电费的收取,日常维修维护,保证房屋的正常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服务性经营资产管理工作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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