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关于虚假诉讼现象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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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虚假诉讼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虚假诉讼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司法活动的日益严格与精细,虚假诉讼的案件不断浮现于公众视野,这一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构成的复杂程度给法律工作者带来了许多难题。

本文将对虚假诉讼罪若干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以推动对此类犯罪行为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

二、虚假诉讼罪的定义及法律基础首先,我们必须明确虚假诉讼罪的定义及相关的法律基础。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提起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

其法律基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三、虚假诉讼罪的疑难问题(一)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一个案件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是一个难题。

这涉及到对案件事实的审查、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被告人的主观意图等多方面的因素。

目前,我国对此类犯罪的认定标准尚未完全明确,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二)虚假诉讼罪的证据收集与审查在证据收集和审查方面,由于虚假诉讼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关系,证据的收集和审查难度较大。

如何准确、全面地收集和审查证据,是解决虚假诉讼罪疑难问题的重要环节。

(三)虚假诉讼罪的处罚力度与司法实践对于虚假诉讼罪的处罚力度,我国刑法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如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处罚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同时,如何避免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处罚过重或过轻的问题也是研究的重点。

四、解决虚假诉讼罪疑难问题的对策与建议(一)完善立法,明确认定标准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虚假诉讼行为,如网络虚假诉讼等,也应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

(二)加强证据收集与审查在证据收集和审查方面,应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证据意识和审查能力。

同时,应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提高证据收集和审查的效率。

虚假诉讼问题探析

虚假诉讼问题探析

组织 、 自然人 为被告的财产纠纷等案件 。
三 、虚假 诉讼现象形成的原 因
( )我 国 目前 的民事诉讼 的性质 、 目的和诉讼模式 尚不 一
健全 。
( )案件 信息沟通渠道 不畅 ,部分法官经验 不足 ,受 四 害方缺 乏防范意识。
法 院系 统之 间的审判 信息是相对独立的 ,没有一个统 一 的审判信息沟通平 台。案 件信 息在各法院各庭室之间沟通不 畅,使法官无法及时 了解本 院以及 其他 法院的案件受理、审
2 1 年 0 1
法商论坛
第一卷
虚假诉讼 问题探析
徐 晶
( 北方工业 大学 北京 1 0 4 1 ) 0 4
摘 要 :虚 假 诉讼是指 当事人 于不合法的动机或 的,利_ 法律所赋予 的民事 诉讼权利,采取虚假 的诉讼主体 、事实或 l } j
者证据的方法提起 民事诉讼,致使法院作 出错误 的判 决或 者裁定的行为 。虚假 诉讼现 象会动摇刊法的权威性 ,影响法院系统的
司法公信力 ,其 严重 扰 正常的审判秩序 ,造成 司法 资源 的不必要浪费 。我们 应当总结虚假诉讼的普遍特 点,抓住 虚假 诉讼形 F
成的根本原 因,找到有效 的解 决方 法,遏制虚假 诉讼 ,维护刊法权威 、审判 秩序和 社会和谐 。
关键词 :虚 假诉 讼, 民事诉讼模式 ,强化法院职权 ,诚信机制建 设
而不 易被 发现 。其 次 ,民事诉讼 并不像刑事诉讼那 样需要严

59.
该 查 实 的 出 人 和 法 律 实 丁 当班 人 舣 的 合 意 就 没 有 进 行 调 查 。另 外 ,法 院 对 丁 虚 假 诉讼 行 为 无 法 向 社 会 公 众 做
后 , 对 “ 危 ”案 件 启 动 . 案 特 别 1 查 序 。埘 : 庭 移送 高 ● I f 案 的 或 理 I 发 现 的 虚 假 诉 讼 嫌 疑 的 案 件 ,业 务庭 麻 启 动 特 别 l l I 程 序 。 另 外 ,需 建 虚 假 诉 讼 嫌 疑 案 件 的 一 止 理 和 及 『 理 I -

虚假诉讼——关于虚假诉讼现象的思考

虚假诉讼——关于虚假诉讼现象的思考

虚假诉讼——关于虚假诉讼现象的思考当民事诉讼越来越成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解决公民间争议的重要手段时,借助诉讼这一合法形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现象也呈现快速增多的趋势。

有数据显示,仅2007年以来,浙江省台州市两级法院就发现查处虚假诉讼案件59件,涉案金额高达3900余万元;截止2008年5月份,浙江省已经法院审理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达107件。

虚假诉讼是一种妨害司法,藐视法律尊严,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

但由于目前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虚假诉讼行为的界定不清,对虚假诉讼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的定性不明,导致众多的虚假诉讼行为游离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外,虚假诉讼也因炮制者频频得手,运作成本低,而成为众多企业或个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良策”。

那何为虚假诉讼,造成虚假诉讼逐年增多的原因何在,检察机关如何充分履行职能,预防、打击虚假诉讼行为,为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司法权威多做贡献,笔者拟就上述问题略陈管见。

一、虚假诉讼的含义及典型特征所谓“虚假诉讼”顾名思义是指假的、不真实的诉讼,是指一方当事人为达到非法目的,串通另一方当事人,虚构诉讼主体,虚构案件事实,虚构关键证据,使法官产生错误的认识,作出错误的裁判,从而使一方通过该错误裁判实现非法目的的诉讼。

研究了系列虚假诉讼的真实案例以后,我们发现虚假诉讼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1、经济发达地区的发生率较高。

资料显示,虚假诉讼的发生率与总体的经济环境有关,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公民间、企业间的经济交往活动越发频繁,彼此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越普遍,虚假诉讼的发生率也越高。

2、通常发生在民事诉讼领域。

因为民法属于私法,当前我国民事诉讼采当事人权利自主、规范化的法官有限职权主义模式,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证据材料,且互认的情况下,法官不会主动调查核实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而在刑法或行政诉讼法的领域,一方诉讼主体是检察机关或国家行政机关,代表的是国家的公权力,类似的情况不会发生。

虚假诉讼办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虚假诉讼办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文章标题:深度探讨虚假诉讼办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在当今社会,虚假诉讼办理问题日益突出,给司法机构造成严重的困扰,也对当事人、社会稳定以及司法公正造成了严重影响。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探讨虚假诉讼办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法。

1. 虚假诉讼的一般情况虚假诉讼是指利用法律程序和司法机构,以虚假、伪造、篡改等手段提起的官司,目的是为了达到非法目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法律责任。

虚假诉讼案件的数量日益增多,给司法机构造成了巨大的负担,也给司法公正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2. 虚假诉讼办理存在的问题虚假诉讼办理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法律制度不完善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对于虚假诉讼的规定模糊不清,导致虚假诉讼者可以利用法律漏洞进行恶意操作,致使他益受损。

2.2 司法机构处置不当一些司法机构对于虚假诉讼的办理方式比较简单粗暴,没有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审判,导致错误的判决,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3 社会监督机制不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导致一些虚假诉讼者逍遥法外,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3. 解决虚假诉讼办理问题的方法针对虚假诉讼办理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3.1 完善法律制度应当加强对于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明确虚假诉讼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措施,从法律上堵住虚假诉讼的漏洞。

3.2 提高司法机构的办案能力司法机构应当加强对于虚假诉讼案件的调查和审判力度,建立完善的办案机制,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过充分的审查和审判。

3.3 加强社会监督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民对于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举报,营造社会舆论压力,使得虚假诉讼者无处遁形。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解决虚假诉讼办理问题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需要法律、司法机构以及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通过全面、深入地改革和完善,才能彻底从根源上解决虚假诉讼问题,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虚假诉讼办理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需要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提高司法机构能力以及加强社会监督等多方面的努力,才能解决这一长期存在的问题。

关于虚假诉讼的一点思考

关于虚假诉讼的一点思考

关于虚假诉讼的一点思考作者:杨津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5期摘要虚假诉讼,指的是诉讼参加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通过诉讼程序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谋取非法利益的违法行为。

虚假诉讼浪费司法资源,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司法权威。

关键词虚假诉讼案件非法利益司法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87-022008年以来,我院民行科共办理申诉案件63件,其中认定为虚假诉讼并提抗的1件,涉嫌虚假诉讼且正在办理当中的7件,此类案件占总受案数比重为13%,且全部属2010年上半年案件。

在我院办理的涉及虚假诉讼的8件案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有2件、劳动争议案件有6件。

一、虚假诉讼类案件的特点第一,受案量少、疑案多,办理周期长且抗诉率低。

2008年至今,我院才受理立案8件,占总受案量比重为13%,提抗只有1件,提抗率为13%。

第二,涉虚假诉讼案件于今年上半年集中爆发,且多发生于民事执行领域,嫌疑人往往以该类裁判提执行异议并得到法院裁定支持,申请执行人遂对该类裁判提出申诉。

如我院办理的全部8件申诉案件都发生在执行程序过程中,并由申诉执行人提出申诉。

第三,该类裁判多数适用简易程序,由法官独任审理,即使诉讼标的额达1000万元等级。

如我院办理的广州市XX公司就土地转让合同纠纷申诉一案中,该案所涉国有划拨土地总面积达339平方米,包括地上已建成的办公大楼,参考市值应为1000万级别。

按广东省现有规定,该案是否可由基层法院管辖审理尚存争议,即便放在基层法院审理,因该案审理的涉国有划拨性质土地,土地属性特殊,转让合同效力极可能认定为无效,且土地价值金额巨大。

但该案的审理仅适用简易程序,由法官独任审理,“暗箱操作”的嫌疑很大。

第四,该类裁判往往一审终审,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即使以民事判决书宣判,涉案当事人的诉辩也高度一致,一般无大的争议,也无人提上诉。

法律工作者虚假诉讼案例(3篇)

法律工作者虚假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在我国逐渐增多,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工作者作为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其行为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起法律工作者虚假诉讼案例为切入点,对虚假诉讼问题进行剖析。

二、案例简介某市法律工作者李某,受当事人张某委托,代理其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张某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开发商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张某。

然而,在交付房屋过程中,开发商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交付。

张某遂委托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为了达到胜诉的目的,虚构了以下事实:1.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2.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质量问题;3.开发商在房屋交付过程中故意拖延,导致张某无法入住。

李某将虚构的事实提交给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败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李某提供的证据存在疑点,遂对证据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房屋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并未隐瞒房屋质量问题。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遂对李某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法院查明,李某与张某存在利益关系,张某为了达到迫使开发商交付房屋的目的,向李某支付了高额代理费。

李某为了谋取私利,虚构事实,恶意提起虚假诉讼,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

三、案例分析(一)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本案中,李某作为法律工作者,通过虚构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等手段,恶意提起虚假诉讼,其主要表现形式有:1.虚构事实:李某虚构了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开发商隐瞒房屋质量问题等事实,误导法院。

2.提供虚假证据:李某提交的证据经鉴定,均为虚假证据,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

3.恶意诉讼:李某明知虚构事实,仍故意提起诉讼,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虚假诉讼的危害虚假诉讼对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危害:1.损害司法公正:虚假诉讼使得法院无法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导致司法公正受损。

法律虚拟造假案例心得(3篇)

法律虚拟造假案例心得(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虚拟造假现象逐渐增多,严重扰乱了法治社会的正常运行。

通过对一起法律虚拟造假案例的学习和分析,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心得体会。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虚假诉讼的刑事案件。

被告人张某,原系某房地产公司经理,因涉嫌伪造证据、虚假诉讼,被依法逮捕。

经审理查明,张某在2016年至2018年间,利用职务之便,伪造了多份虚假合同,并通过虚假诉讼手段,骗取了巨额财产。

三、案例分析1. 虚假诉讼的特点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伪造证据、虚构事实,以非法手段提起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通过伪造证据、虚假诉讼,骗取了巨额财产,具有以下特点:(1)主观故意明显。

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但仍故意为之,其主观恶性较大。

(2)手段隐蔽。

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伪造证据,使虚假诉讼得以在短时间内得以成立。

(3)后果严重。

张某通过虚假诉讼,骗取了巨额财产,给他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 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因涉嫌伪造证据、虚假诉讼,被依法逮捕,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2)民事责任。

张某因虚假诉讼,给他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行政责任。

张某所在公司因虚假诉讼,被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四、心得体会1. 提高法律意识本案中,张某之所以能够成功实施虚假诉讼,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法律意识的淡薄。

因此,我们应当加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严格证据审查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证据,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对于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及时调查核实,防止虚假诉讼的发生。

3. 加强监管力度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行为。

同时,加强对律师、法官等法律职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降低虚假诉讼的发生率。

4. 强化道德教育道德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对“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对“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对“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调查与思考一、本文概述《对“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调查与思考》是一篇旨在深入探讨虚假诉讼现象的文章。

本文首先将对“虚假诉讼”这一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含义和特征。

随后,文章将回顾近年来虚假诉讼在我国的发展情况,揭示其背后的社会、经济、法律等多重因素。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本文将揭示虚假诉讼的严重危害,包括破坏司法公信力、损害当事人权益、浪费司法资源等。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进一步探讨虚假诉讼的成因,如法律制度不完善、司法监督不到位、法律意识淡薄等。

本文将提出一系列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解决虚假诉讼问题提供有益的思路和参考。

通过本文的调查与思考,我们期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虚假诉讼问题的关注和重视,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秩序。

二、虚假诉讼的定义与特点“虚假诉讼”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浮现并引发广泛关注的法律概念。

它通常指的是当事人出于非法目的,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恶意串通等手段,使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或执行,从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司法秩序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主观恶意性: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往往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他们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以欺骗法院和对方当事人,达到非法的目的。

行为隐蔽性:由于虚假诉讼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证据链,当事人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掩盖真相,使得虚假诉讼行为难以被察觉。

结果危害性:虚假诉讼一旦得逞,往往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同时,虚假诉讼也会破坏司法公信力,损害法院形象。

手段多样性:虚假诉讼的手段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伪造证据、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等。

这些手段的运用使得虚假诉讼行为更加难以识别和防范。

涉及领域广泛性:虚假诉讼可能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多个领域,涉及的法律关系也可能非常复杂。

这使得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和预防需要跨部门、跨领域的合作与协调。

虚假诉讼是一种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司法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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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关于虚假诉讼现象的思考当民事诉讼越来越成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解决公民间争议的重要手段时,借助诉讼这一合法形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现象也呈现快速增多的趋势。

有数据显示,仅2007年以来,浙江省台州市两级法院就发现查处虚假诉讼案件59件,涉案金额高达3900余万元;截止2008年5月份,浙江省已经法院审理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达107件。

虚假诉讼是一种妨害司法,藐视法律尊严,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

但由于目前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虚假诉讼行为的界定不清,对虚假诉讼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的定性不明,导致众多的虚假诉讼行为游离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外,虚假诉讼也因炮制者频频得手,运作成本低,而成为众多企业或个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良策”。

那何为虚假诉讼,造成虚假诉讼逐年增多的原因何在,检察机关如何充分履行职能,预防、打击虚假诉讼行为,为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司法权威多做贡献,笔者拟就上述问题略陈管见。

一、虚假诉讼的含义及典型特征所谓“虚假诉讼”顾名思义是指假的、不真实的诉讼,是指一方当事人为达到非法目的,串通另一方当事人,虚构诉讼主体,虚构案件事实,虚构关键证据,使法官产生错误的认识,作出错误的裁判,从而使一方通过该错误裁判实现非法目的的诉讼。

研究了系列虚假诉讼的真实案例以后,我们发现虚假诉讼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1、经济发达地区的发生率较高。

资料显示,虚假诉讼的发生率与总体的经济环境有关,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公民间、企业间的经济交往活动越发频繁,彼此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越普遍,虚假诉讼的发生率也越高。

2、通常发生在民事诉讼领域。

因为民法属于私法,当前我国民事诉讼采当事人权利自主、规范化的法官有限职权主义模式,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证据材料,且互认的情况下,法官不会主动调查核实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而在刑法或行政诉讼法的领域,一方诉讼主体是检察机关或国家行政机关,代表的是国家的公权力,类似的情况不会发生。

3、案件的类型多为财产纠纷,如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民间借贷纠纷、分家析产案件等等,当事人主要是希望通过诉讼达到确认权属,转移财产的目的。

4、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多为亲属、同学、同事或朋友关系,因为是双方串通进行的虚假诉讼行为,要承担一定的风险,陌生人不愿参与,而且与陌生人进行相关的信息沟通工作也存在诸多的不便。

5、案件的办理时间一般较短,通常以调解方式结案,且执行工作也较顺利。

由于双方当事人事先已沟通好,庭审中争议的焦点不多,或虽为迷惑法官制造了部分争议焦点,也能很快解决,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多以调解方式结案,且败诉方也会配合法院执行到位。

如笔者接触到的一件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从立案到执行结束仅用了三天时间。

二、虚假诉讼逐年增多的原因分析虚假诉讼现象在我国有快速上升的趋势,严重地挑战了司法权威和司法的公信力,那究其原因为何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价值观念的偏颇,导致民众对虚假诉讼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

近年来,中国过度关注经济建设的发展,而忽视了对公民素质的培养和提高,金钱至上成为部分公民的主导价值观,社会对公民的诚信度提高也缺乏良好的激励机制,诚信度高低与公民的受尊重程度、参与经济活动的便利度并非成正比,有时甚至成反比。

部分公民为了追逐财产利益最大化,丧失了实事求是、诚实信用等良好品德,不惜制造虚假诉讼来达到其转移财产、躲避债务等非法目的。

部分法律工作者素质不高,惟利是图也对虚假诉讼的发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大部分虚假诉讼案件的幕后操手均为律师,他们熟悉法律,自认可以通过钻法律的漏洞来帮助虚假诉讼者获取“利益”,赚取高额的代理费,甚至有部分法官也收受贿赂,参与炮制虚假诉讼的罪恶勾当。

2、民事诉讼模式的缺陷,导致虚假诉讼的成本偏低,成功率较高。

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采当事人权利自主、规范化的法官有限职权主义模式,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拥有更多的自主性,法院在诉讼中的地位更加消极和中立,对当事人的自认行为,自主处分行为,达成的和解、调解协议只要不违法,法院均不予否定。

此种诉讼模式为虚假诉讼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只要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互相串通,虚构事实与证据,从表面上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诉辩双方对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法官一般不会主动去审查双方证据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而因虚假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事先串通,且关系密切,也不会出现上诉或申诉的情况,虚假诉讼者通常能够轻易成功。

3、法官管理模式的弊端,导致虚假诉讼的识破和查处几率降低。

依据法官法第八条的规定,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现阶段我国法院的管理模式仍采用传统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对法官的考核也多采用业绩考核的形式,法官的办案数量成为评价法官业绩的重要指标,成为法官升迁任免的重要依据。

现代社会,经济快速增长,民事纠纷诉讼量大幅激增,而民事法官的数量却增长缓慢,人均办案量基数较大,以笔者所在地区为例,2009年民事法官的人均办案量近300件,在此种情况下,法官以尽快审结案件为追求的目标,既使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存在异常情况,有虚假诉讼的嫌疑,可能也不会花费过多的精力去进行调查核实,只要双方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就会尽快结案。

4、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

从现有法律条文来看,对民事领域的虚假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刑法仅对刑事诉讼领域的伪证行为进行了定罪量刑,对民事诉讼领域的妨害司法行为未作明文规定。

而刑法的“罪刑法定”、“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基本原则,实际上排除了刑法对虚假诉讼的适用,虽然实践中有地方法院以伪证罪、妨害作证罪或参照诉讼欺诈的有关司法解释对此类行为予以处罚,但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仍存在较大的分歧意见,部分地方法院对此种行为多以罚款或行政拘留了事,甚或不作处理。

三、检察机关在查处虚假诉讼中应有所作为虚假诉讼虽然发生在法院审判环节,看似和检察机关的关联性不大,但实际上充分地履行检察职能,对有效遏制虚假诉讼的高发态势,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加大对虚假诉讼的理论研究,促进立法完善,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刑事打击力度。

尽管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虚假诉讼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仍存在较大的争议,但是笔者认为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诉讼领域的伪证罪、诉讼欺诈等行为相当,其妨害了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削弱了司法公信力,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使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变成某些人用以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破坏了依法治国的进程,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因此虚假诉讼行为应纳入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现行刑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此种行为构成犯罪,与法律的滞后性有关,虚假诉讼是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而衍生的一种新的社会现象,而现行刑法颁布于1997年,颁布之时虚假诉讼的现象可能并不存在,或者虽然存在确非普遍,因此没有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

但是法律工作者对法律条文的适用不应陷入教条,而应理解立法者的本意,正如陈兴良教授认为法律明文规定不仅指法律的字面规定,并且指法律的逻辑包括。

罪刑法定原则在适用时应由法官根据法的精神来阐述和把握。

因此,检察机关作为打击刑事犯罪的重要环节,应该对虚假诉讼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问题作深入的探讨研究,并结合实际案例作详尽分析,与本地区的公安机关、法院对虚假诉讼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寻找立案及裁判的依据,确定构罪的相关罪名,必要时可以借鉴已办理刑事案件地区的经验,做大胆尝试,为立法的完善提供司法实践依据。

2、深挖虚假诉讼背后的违规和职务犯罪行为,铲除虚假诉讼滋生的环境和土壤。

虚假诉讼属于一种高智商的犯罪,是熟悉法律知识的人,通过法律手段规避不利法律后果的一种行为,通常不精通法律的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会想到运用此种手段来实现其非法目的,因此虚假诉讼的幕后黑手往往是职业道德沦丧,而又熟悉法律的法律工作者,其中多为律师。

在诉讼的过程中,由于当事人心虚,害怕参与诉讼时出现破绽,因此双方当事人往往均不会到庭参加诉讼,而由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办理相关事宜。

在此种情况下,委托代理人实际上就是虚假诉讼的一手制造者。

因此,对于此类虚假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在受理相关的申诉后,除了要审查案件本身是否虚假,还要查明案件背后的操纵者,并作相应的处理,轻者向其主管机关发检察建议,建议对其作纪律处分或吊销其执业资格,严重者可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一些案件证据明显虚假,或案件办理异常迅速的虚假诉讼案件,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受理申诉后,应该将相关线索材料移送自侦部门作进一步的调查,查明虚假诉讼的背后是否有法官收受贿赂,枉法裁判的事实存在,一旦查明要对违法的法官立案审查,将其清除出法官队伍,为民事诉讼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3、履行民行检察职能,对确属虚假诉讼案件,启动抗诉程序,纠正错误判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层检察院应加大民行检察相关职能的宣传,让群众知晓对虚假诉讼案件可到检察机关申诉,畅通申诉渠道。

对第三人申诉的虚假诉讼案件及时受理并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作相应的调查,调查证据和民事关系在本质上是否真实,有账册的调取企业的财务账册进行查证,调查双方当事人的家属及相关知情人,核实有关的情况,对确属虚假诉讼的案件,积极履行民行检察职能,通过提请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形式,促使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对错误的判决予以纠正,还原案件的真实面目,对已执行完毕的虚假诉讼案件,还要监督法院对错误执行的财产进行执行回转,让虚假诉讼者通过诉讼方式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落空,有效地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增强民事诉讼的公信力,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参考文献:[1]李经刚《不能让虚假诉讼戏弄法律》,载于《人民法院报》,2007年3月第3版[2]陈慧《当前民事诉讼中的恶意调解现象及防范研究》,载于《法律适用》,2007年第5期[3]潘志耘、华永《从虚假诉讼的现状谈预防、惩治制度的完善》,载于《法学教育》,2009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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