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为了统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适用于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明确事实和线索的效力、法定处罚条款、处罚种类、幅度和依据、处罚程序、证据收集和保存等具体问题。
第二章事实和线索的效力第四条对于涉嫌违法的事实和线索,可采用书面、口头、电子等方式进行报告,报告人应当实名提出,并明确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报告人提供的事实和线索进行核实,并取证保存。
经核实的事实和线索,视为辅助证据进行处罚。
第三章法定处罚条款第六条本标准所称法定处罚条款,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的条款。
根据具体情况,应当选择适用的法定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第四章处罚种类第七条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整改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五章处罚幅度和依据第八条行政处罚幅度主要根据被处罚单位的违法行为性质、后果、社会影响以及违法所得情况等综合因素进行确定。
第九条行政处罚依据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应当明确在文书中列示。
第六章处罚程序第十条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调查取证、听证、处罚决定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环节。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准确、及时。
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抽样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对于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果应当作为裁量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明确处罚的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十四条对于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标准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标准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和惩处违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法规,制定本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行政部门可以对以下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1. 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为;2. 瞒报、谎报、篡改、隐瞒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等行为;3. 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检查、监督行为进行妨碍、虚假配合等行为;4. 违反职业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等行为。
第三章罚则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行政部门可以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警告;2.罚款;3. 关停;4.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5.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辞职或撤职;6. 其他适当的行政处罚。
第四章处罚标准1. 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为:警告,并限期整改;罚款金额为违法所得或者处罚决定机关认定的依法应当处以的罚款数额的2倍以下;违法所得或者罚款金额较大的,可以并处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2. 瞒报、谎报、篡改、隐瞒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等行为:罚款金额为事故损失或者事故情况的认定机关认定的依法应当处以的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 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检查、监督行为进行妨碍、虚假配合等行为:罚款金额为不达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标准或者情节严重的企事业单位年检查费用的1倍以上2倍以下。
4. 违反职业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等行为:罚款金额为违法所得或者处罚决定机关认定的依法应当处以的罚款数额的1倍以上2倍以下;违法所得或者罚款金额较大的,可以并处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第五章处罚程序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并且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其他对于屡次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相关行政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限期整顿、停产整顿等强制措施,并将其列入安全生产失信名单,公开曝光。
该行政处罚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法解读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 • • • • 处罚法定原则 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
南阳任超奇案
2008年9月12日,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该市一市民 任超奇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因是执法人员从他的电脑中检查 到淫秽视频,该事实有任超奇本人陈述、检查笔录和淫秽物品鉴定 为证,处罚的依据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六项和第二十条。 《管理办法》中看到,该办法是国务院批准后于1997年12 月30日由公安部发布的,其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 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第二十条规定: 违反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 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006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 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的行为违法,但 并未对公民查阅淫秽信息作出处罚规定。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 上位法的效力优于下位法,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是法律,是新法,而《管理办法》仅仅是部门规章,是旧法,因此, 查阅的行为应该不算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
法律分类 法理分类: ◆申戒罚 • 警告 ◆财产罚 • 罚款 ◆行为能力罚 • 没收 ◆人身自由罚 • 责令停产停业 • 吊销或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功能: • 行政拘留 制裁和惩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种类 预防与教育
性质:惩戒
维护行政管理秩序
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 谁拥有设定 权?
从体系上看,能够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有三类: 一、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第十五、十六条) “相对集中处 罚权”,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制度,其好处在于:提高执法效力; 防止多头执法。这个制度是现实生活中城管存在的法律依据。城 管是一个相对集中的综合执法机构,是一个组建机构。集中了好 几个机构的权利,包括工商、城建、环保、规划、市容、卫生。 二、第十七条,是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三、第十八、十九条:行政委托组织:注意这几个问题①受托组 织以谁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②谁承担责任③不得转委托。 该类组织的成立需具备三个条件,在第十九条中规定:1.属于依法成 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政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技术检查的,应 该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
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

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处罚的管理和规范行政处罚活动,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处罚效果和行政执法水平。
第三条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行政处罚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发展。
第四条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动行政执法的科技化和智能化,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工作考核和监管机制,加强对行政处罚活动的监督和评估。
第六条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规则、制度的研究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法律水平。
第二章处罚依据和处罚种类第七条行政处罚机关在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时,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依法配置处罚种类,并明确处罚依据。
第八条行政处罚机关在处罚决定中应当列明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处罚依据的事实依据以及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可以采取行政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等处罚方式。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十条行政处罚机关在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陈述、辩护等权利。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当事人送达。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申诉进行受理,及时予以答复,并确保答复的内容明确、合理。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处罚执行第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决定履行处罚义务。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处罚决定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处罚决定的有效执行。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的罚款应当及时缴纳,没收违法所得应当及时移交。
第十七条对于不服从行政处罚的行为,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处罚的强制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修正)

⼯商⾏政管理机关⾏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修正)颁布单位:国家⼯商⾏政管理总局颁布⽇期:2011-12-12执⾏⽇期:2012-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管辖第三章⾏政处罚的⼀般程序第⼀节⽴案第⼆节调查取证第三节核审第四节决定第四章⾏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第五章期间、送达第六章⾏政处罚的执⾏第七章⽴卷第⼋章监督第九章附则《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已经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2012年1⽉1⽇起施⾏。
为贯彻实施《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的要求,对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制定和发布的《⼴告管理条例施⾏细则》等5部规章中不符合《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规定的有关内容进⾏如下修改,⾃2012年1⽉1⽇起施⾏。
五、⼯商⾏政管理机关⾏政处罚程序规定1. 将第三⼗六条中的“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修改为“查封、扣押财物决定书”,将“依法先⾏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续”修改为“依法先⾏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四⼩时内向⼯商⾏政管理机关负责⼈报告,并补办批准⼿续”。
2.将第四⼗条中的“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修改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3.删去第七⼗⼀条第(⼆)项中的“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
(2007年9⽉4⽇国家⼯商⾏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1年12⽉12⽇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商⾏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的《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改)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商⾏政管理机关依法⾏使职权,正确实施⾏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六章 行政处罚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 与适用
•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 • (一)地域、级别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 以上地方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指定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 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 (三)移送管辖:如果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行政处罚机关应移送 移送司法机关 移送 • 注意,行政处罚与刑罚能否并存?可以并存,但 功能相同的要折抵(拘留可以折抵拘役和有期徒 刑,罚款可以折抵罚金) )
• 答案:C •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 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 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因此,C项说法正确。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 注意,(1)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 处罚;(2)法规、规章可以在上位法已经 设定的处罚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具 体规定。
• 86.运输公司指派本单位司机运送白灰膏。由于泄 漏,造成沿途路面大面积严重污染。司机发现后 即向公司汇报。该公司即组织人员清扫被污染路 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A.路面被污染的沿途三个区的执法机关对本 案均享有管辖权,如发生管辖权争议,由三个区 的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 B.对该运输公司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 处罚 • C.本案的违法行为人是该运输公司 • D.本案的违法行为人是该运输公司和司机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原则
• 五、职能分离原则: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 与实施机关分离;行政处罚的调查人员与 决定人员分离;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与收 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 任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 • 六、一事不再罚原则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四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17•【字号】银市场监管发〔2018〕198号•【施行日期】201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四项制度的通知银市场监管发〔2018〕198号各分局,市局各科(室、中心、支队)、稽查大队: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建设,现将新修订的《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听证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制作使用规定》四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依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
自印发之日起,《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等四项制度的通知》(银市场监管发〔2018〕175号)同时废止。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第五章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第七章期间与送达第八章附则附件1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程序合法,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三)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工作,统一自由裁量标准的适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第二条本自由裁量标准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对各种违法行为按照法定权限自由决策的标准。
第三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界定及处理标准第三条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界定1: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是指个人、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可分为威胁公共安全、危害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利益、侵犯公民权益等不同情形。
第四条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标准1:根据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确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和罚款金额。
2:并考虑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主观故意、是否存在犯罪嫌疑和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等情节,决定是否对违法行为予以刑事追究。
第五章行政处罚程序第五条行政处罚程序的适用范围1:纳入行政处罚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包括简易程序案件、一般程序案件和复杂程序案件。
2:根据案件的性质、重大程度等情况,确定适用的处罚程序。
第六条行政处罚程序的主要步骤1:立案:行政机关根据掌握的证据和线索,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告知当事人。
2:调查:行政机关对涉案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处罚决定:依法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处罚措施和罚款金额,并告知当事人。
4:申诉: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提起申诉。
5:处罚执行: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七条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行政处罚的工作实施。
第八条本标准解释权归行政机关所有。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机关: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自由裁量:指行政机关在合法法定权限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决策的权力。
3:处罚措施:指依照法律对违法行为所采取的行政手段,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六章 行政处罚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依法给予制裁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是:第一,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二,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是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第三,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第四,行政处罚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一种法律制裁。
二、行政处罚与相关制度的关系(一)、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动。
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第一,二者的适用前提不同。
第二,二者的适用主体不同。
第三,二者的目的不同。
(二)、行政处罚与行政即时强制的区别行政上的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目前的紧迫情况没有余暇发布命令,或者虽然有发布命令的余暇,但若发布命令便难以达到预期行政目的时,为了创造出行政上所必要的状态,行政机关不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以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第一,二者的目的不同。
第二,二者针对的对象不同。
第三,二者的程序要求不同。
第四,二者的措施不同。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指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为准则。
具体包括: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原则。
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权限内依据法定程序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该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是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2、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
3、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4、行政处罚的种类法定。
二、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公开原则包括三层意思:1、处罚依据公开。
2、处罚过程公开。
3、处罚结果公开。
三、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四、权利保障原则五、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多次处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行政机关不再予以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28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范例①:2000年试卷一第22题王某回国携带应申报物品而未向海关申报,海关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走私,对王某作出没收物品,并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处罚。
海关的上述处罚是否正确?( )A、是错误的,只能实施没收物品的处罚;B、是错误的,只能实施罚款1000元的处罚;C、是错误的,只能在没收与罚款中选择一种实施处罚;D、 是正确的,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答案:D范例②:2004年试卷二第98题98.关于行政处罚和刑罚的折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行政拘留可以折抵拘役B.行政拘留可以折抵有期徒刑C.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折抵没收财产D.罚款可以折抵罚金答案:ABD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一、行政处罚在学理上的分类在行政法学理论上,一般把行政处罚分为四类:(一)、申诫罚。
也称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向违法行为人发出警戒,申明其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
(二)、人身罚。
也称自由罚,是指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剥夺违法当事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三)、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使被处罚的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
(四)、行为罚。
行为罚是限制和剥夺相对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有时也被称为能力罚。
二、行政处罚在法律上的分类依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七类: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5、责令停产停业。
6、行政拘留。
三、行政处罚的设定(一)、行政处罚设定的概念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授权,创造和设立行政处罚的权力。
(二)、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设定权的分配1、法律的设定权。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法律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而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1)、行政法规设定权的范围《行政处罚法》第10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有权创设新种类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其中第七项规定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3)、行政法规设定权受法律限制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行政规章的设定权(1)、国务院部委规章的处罚设定权。
《行政处罚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2)、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规章设定权。
在国务院授权的情况下,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规章具有与部委规章相同的设定权;(3)、地方政府规章的设定权。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
5、其它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6、关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问题(三)、我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规定权的划分1、行政法规的规定权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2、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权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3、规章的规定权(1)国务院部委规章的规定权。
国务院、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2)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权。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国务院授权条件下,享有部委规章的地位。
(3)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规定。
范例①:2003年试卷二第70题70.我国《种子法》规定,违法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某省人民政府在其制定的《某省种子法实施办法》中规定,违法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实施办法》超越了《种子法》的规定,无效;B.《实施办法》没有超越《种子法》的规定,有效;C.国务院若认为《实施办法》超越了《种子法》的规定,有权予以撤销;D、受处罚人不服处罚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可以对《实施办法》一并请求审查;答案:AC4、关于“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有权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的问题第五节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一、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指能够享有行政处罚权,进行处罚行为的组织。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必须由法律严格规定,具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1、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了综合执法,将原来由几个行政机关分别行使的管理权力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合并进行管理。
《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该法第19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19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范例:2000年试卷一第58题,多选58、申某家住甲地,在乙地制作盗版光盘经过丙地运输到丁地进行销售。
对申某的违法行为要进行处罚,谁有管辖权?A、甲地依法享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B、乙地依法享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C、丙地依法享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D、丁地依法享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答案:BCD三、行政处罚的适用1、应受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即违法事实已经存在,不能将行为人的主观想象或者计划设想当作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3)、违法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4)、行为人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