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市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事业单位是我国各类人才的主要集中地,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领域,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阵地。
搞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对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号)的精神,对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当前的紧迫任务1、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在实行多种形式的选人用人制度、深化职称改革、促进人才流动、搞活工资分配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但从总体上看,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各项事业发展还不适应,主要表现在: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还很不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还没有形成。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制改革日益深化,党政机关干部制度改革和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展开。
所有这些,都要求把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作为促进国家整体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2、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适应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体制;建立一套适合科、教、文、卫等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要求的具体管理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
事企改革相关问题的政策依据和参考

事企改革相关问题的政策依据和参考一、国家有关事企改革的政策政策一:2000年7月,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中明确提出:“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不再按行政级别确定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建立解聘辞聘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的用人机制等制度。
政策二:2003年1月,中组部、中宣部、人事部、文化部专门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发[2003]14号)提出:“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逐步建立符合文化事业单位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稳步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等。
政策三:2008年10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又专门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的社会保障、人员分流安置等作了专门规定。
其中明确提出: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等方式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
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分别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对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手续。
转制时,对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
净资产不足的,财政部门也可给予一次性补助。
政策四:2011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文件下发.中央积极推进事业单位进行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大幕全面拉开,事业单位改革开始正式推进。
关于成都市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

关于成都市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一)1事业单位,是否实行聘用制?答:应当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实行人员聘用制。
2答: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到事业单位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后,再实行人员聘用制。
3答: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理顺职责并进行正式分离,分离后人事关系在事业单位的人员实行聘用制。
4实行聘用制?答:劳动合同期满后要实行聘用制;劳动合同期满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实行聘用制。
5谁签订?答:聘用合同原则上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
如果法定代表人委托本单位的其他人员代为签订的,委托人应当依法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
聘用合同签订时应当加盖事业单位的法人印章。
6答:双方应签订聘用合同,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违背。
7答:在病假期间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待病假期满后,再经双方协商签订聘用合同。
8员”外,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有关部门确认为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能否签订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答:可以。
9答:签订至退休聘用合同后,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应当认真、忠实地履行合同。
但若出现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规定的解除条1件或双方在聘用合同中事前约定的解聘情形的,签订至退休年龄的聘用合同也可以解除。
10成?答:受聘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前,单位方应当按照规定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办理上述有关手续的,单位方应当自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之日起30日内补齐各项手续。
11门或其他部门批准?答: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用合同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一是国家、省、市、区(市)县重点工程建设、技改、科技攻关项目的重要负责人及业务骨干;二是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者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三是掌握聘用单位重大科技成果关键技术和资料,或掌握重要经营业务渠道,脱离原岗位未满两年者;四是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6•【字号】川办发[2002]40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经省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人事管理体制,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
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中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关于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关于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1号)和《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改革的通知》(州办发[*]1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主要任务和目的在事业单位全面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把聘用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一项基本的用人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搞活内部分配。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制度;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二、改革的范围和对象1、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外的所有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都要实行人员聘用制改革。
实行人员聘用制对象包括单位在编在册的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和新进人员(含工勤人员)。
2、党政机关和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中未列入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人员。
3、被有关部门列入中介机构和协会清理整顿范围的事业单位,按鄂政发[*]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乡镇事业单位改革按乡镇综合配套改革要求组织实施。
5、对于职能基本消失,长期不能运转或因其它原因不便组织开展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单位,由主管部门写出专题报告,报县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暂缓进行人员聘用制改革。
三、时间安排及实施步骤全县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改革,从今年9月起启动,至12月底结束,基本建立起正常、规范的人员聘用制度。
整个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工作准备阶段(*年9、10月)1、宣传发动。
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doc

1.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2.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3.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1]11号)4.《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5.关于贯彻人职发[1990]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人职司函[1991]15号)6.关于印发贯彻执行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及其它相配套的有关规定意见的通知》(鲁职改字[1991]7号)7.关于转发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鲁职改字[1991]第11号)8.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一些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和意见([1993]鲁人职函649号)9.关于印发《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人职[1994]9号)10.关于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11.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12.关于报送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有关材料的通知(鲁人办发〔2001〕74号)13.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1]97号)14.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号)15.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2]26号)16.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的通知(鲁人发[2005]6号)17.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5]15号)18.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2006]7号)19.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20.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30号)21.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第12号令)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

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10月11日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健全事业单位内部选人用人机制,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8〕7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事业单位竞聘上岗是指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在事业单位内部通过公开竞争产生岗位人选,并按规定的程序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的一种选拔聘用方式.二、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应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人社部门核准备案的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定的各类别、各等级岗位数内,组织人员竞聘上岗。
三、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且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及所属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产生,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执行。
四、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行竞聘上岗:(一)岗位出现空缺或新设岗位,拟从单位内部产生人选的;(二)岗位聘用期满,需要重新聘用的;(三)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进行人员首次岗位聘用的;(四)因机构编制调整或机构重组,岗位设置方案重新核准后,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重新定岗的;(五)其他需要竞聘上岗的。
五、下列情况不列为竞聘上岗范围:(一)涉密岗位;(二)属于按条件申报的专业技术一级和二级岗位;(三)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首次确定岗位的;(四)工作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需要重新确定岗位的;(五)不宜实行竞聘上岗的其他情形。
成都深化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

成都深化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本文“成都深化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跟着公务员考试网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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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济环:“本次党代会提出‘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强市’的目标,令我们倍受鼓舞,同时也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昨日,成都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济环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接下来将紧紧围绕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坚持深化理念更新、贴近产业发展、发挥市场作用、释放改革红利,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加快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充分迸发,使成都成为海内外人才高度聚焦、聚集的高地和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乐土。
优势全市人才443万人,居中西部城市前列张济环介绍,近些年来,成都人才队伍规模不断扩大、人才的影响力和竞争力也有了显著提升。
截至去年底,全市人才总量达到了443万人,居中西部城市前列。
最近发布的《2017年春季中国雇主需求与白领人才供给报告》中,成都表现也极为抢眼,成都发布职位数量排名第六,简历投递数量位居第四,仅次于北京、上海、深圳,城市竞争指数位列全国第三。
他表示,下一步,将牢固树立“不唯地域、不求所有、不拘一格”的新人才观,强化不唯身份、不唯资历、重业绩、重能力、重贡献的人才引进、选拔、评价、使用的导向和社会风气,逐步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体现人才成长规律和市场规律的人才开发认识体系和制度体系。
成都将突出“高精尖缺”,加大海外人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引进培养。
张济环表示,成都将抓住自贸区建设的重大契机,深化外国人来华工作“两证合一、一窗式办理”改革,畅通海外人才引进渠道,完善海外留学回国人才引进政策,加强中国(成都)海外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建设,创新海外留学回国人才创业项目择优资助机制,助力人才国际化。
创新破除体制机制障碍,试点公务员聘任制“成都将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充分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张济环介绍,下一步,成都将充分利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自贸区三区联动、政策叠加优势,继续深化改革创新,释放“改革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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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市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一)1受委托行使或部分行使行政职能,未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实行聘用制?答:应当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实行人员聘用制。
2未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是否实行聘用制?答: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到事业单位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后,再实行人员聘用制。
3机关与事业单位合一的,是否实行聘用制?答: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理顺职责并进行正式分离,分离后人事关系在事业单位的人员实行聘用制。
4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合同期满或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实行聘用制?答:劳动合同期满后要实行聘用制;劳动合同期满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实行聘用制。
5人员聘用合同由谁签订?答:聘用合同原则上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
如果法定代表人委托本单位的其他人员代为签订的,委托人应当依法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
聘用合同签订时应当加盖事业单位的法人印章。
6女职工在孕、产、哺乳期内,如何签订聘用合同?答:双方应签订聘用合同,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违背。
7请长病假的职工,如何确定聘用关系?答:在病假期间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待病假期满后,再经双方协商签订聘用合同。
8除国家和省上聘用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两类人员”外,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有关部门确认为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能否签订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答:可以。
9签订至退休聘用合同后,双方能否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答:签订至退休聘用合同后,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应当认真、忠实地履行合同。
但若出现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规定的解除条件或双方在聘用合同中事前约定的解聘情形的,签订至退休年龄的聘用合同也可以解除。
10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应在多少时限内完成?答:受聘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前,单位方应当按照规定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办理上述有关手续的,单位方应当自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之日起30日内补齐各项手续。
11哪些人员在解除聘用合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报经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批准?答: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用合同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一是国家、省、市、区(市)县重点工程建设、技改、科技攻关项目的重要负责人及业务骨干;二是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者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三是掌握聘用单位重大科技成果关键技术和资料,或掌握重要经营业务渠道,脱离原岗位未满两年者;四是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12根据规定,聘用单位解聘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受聘人员而没有提前30日通知或者提前通知时间不足30日的,单位是否应支付对方赔偿金?答:应当按照相差的天数,以解除聘用合同前1个月受聘人员的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赔偿金。
13聘用合同生效后,在有效期内,双方能否变更合同?答:可以。
要求变更的一方,需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除了不可抗力因素或法定理由外,逾期不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
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原签订程序变更聘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
14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是否签订聘用合同?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须由市委、市政府,区(市)县委、政府任免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暂不签订聘用合同以外,其他领导人员均应签订聘用合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聘用合同由谁签订?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由上级部门任免的党、政一把手和法定代表人须由上级任免部门与之签订聘用合同;其他领导人员(包括工会主席),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之签订聘用合同。
有关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解除,均应按《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16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如何确认?答:我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工作从2003年7月1日起全面推开,凡2003年7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签订聘用合同。
其中所有事业单位新进2003届应届毕业生无论何时进入事业单位,一律视为2003年7月1日后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制。
17《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关于聘用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的规定与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的规定是否矛盾?答:不矛盾。
在执行中,应先签订不超过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聘用合同。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延长退休年龄时,按有关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再重新签订新的合同。
18事业单位能否同时与两名及两名以上的受聘人员共同订立一份聘用合同?答:不能。
19经原单位同意脱产带薪上学和长期培训进修人员,是否签订聘用合同?如果要签订,应怎样签订?答:经单位同意脱产带薪上学和长期培训进修人员,应当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其工作内容一栏可以由双方约定或以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合同期限可以至双方约定的服务期满止,即学习时间加上双方约定的服务时间作为合同期限。
20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离岗自主创新创业人员在保留原单位职工身份期间是否与原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答:此类人员缓签聘用合同。
21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岗位合同可否代替聘用关系合同?答:不能。
22专业技术职称聘期与专业技术岗位聘期如何衔接?答:以岗位聘期为基础,保持二者的一致性。
23经济补偿金中上年月平均工资如何计算?答:上年月平均工资是指本单位上年全年以货币形式发放给本人的实际工资性收入总额除以实际发放月数。
若按上述原则计算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人上年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额(固定工资和按规定比例计发的活工资)的,则上年月平均工资以本人上年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额为准;如果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24职工领取经济补偿金时,如何向国家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此种情况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办理。
25自行择业期从何时算起?答:自行择业期自单位批准之日起算。
26离岗待退人员的职称占不占本单位结构比例?答:不占。
27办理离岗待退的截止时间如何掌握?答:2005年12月31日以前,凡符合离岗待退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实行离岗待退,但不得提前办理。
28实行离岗待退的条件如何掌握?答:凡是从2003年7月1日起实行离岗待退必须严格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执行。
29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人员在离岗待退条件上能否提前5年?答:不能。
30离岗待退时间从何时算起?答:自单位批准之日起算,其工资待遇自次月起执行。
31离岗待退能不能作为单独的一项政策来执行?答:不能。
离岗待退的规定,只能在本单位开展竞争上岗或双向选择并实行了聘用制的基础上执行。
32符合离岗待退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可否不参加竞争上岗,直接申请离岗待退?答:事业单位在推行人员聘用制时,符合离岗待退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不愿参加竞争上岗的,经单位批准后可直接办理离岗待退的手续。
33离岗待退期间能不能办理“提前退休”?答:不能。
34原由各部门、各单位自主决定办理的停薪留职人员符合离岗待退条件的可不可以申请办理离岗待退?答:停薪留职协议尚未到期的继续执行该协议;停薪留职协议到期的,又符合省上规定的离岗待退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离岗待退。
35停薪留职期是否纳入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答:纳入。
36在推行聘用制改革中,对不符合离岗待退条件的停薪留职人员该如何办理?答:事业单位在实行聘用制过程中,对原停薪留职人员应鼓励他们自主创新创业。
本人要求回本单位参加竞争上岗或双向选择的,应当允许。
37待聘人员、自主创新创业人员是否参加原单位的考核?答:应参加。
考核内容由原单位确定。
38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人员被事业单位聘用后,工龄如何计算?答: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人员被事业单位聘用后,其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中工作的时间,以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年限为准计算工龄。
39工人辞去公职,可否参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去公职的规定办理?答:可以。
40推行人员聘用制后,从企业和其它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如何申报进人计划、办理调动手续?答:事业单位职位结构还未明晰、考试考核聘用新进人员办法出台、实施前,仍按国家人事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人事计划工作的通知》(人发〔2003〕46号)和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改进和加强人事计划工作的意见》(川人办发〔2002〕255号)文件规定申请计划;对已明确职位结构,聘用新进人员实行职位结构控制或实行考试考核办法的,将人员计划指标管理调整为政策管理;办理工资基金时,按政策审核新进人员手续。
全市推行聘用制期间,事业单位调入人员暂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待国家和省市新的政策出台后,再按新的政策办理。
41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关系发生的争议,哪些属于人事仲裁的范围?答: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按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2对仲裁机构的人事争议裁决不服的,人事争议当事人能否提起法律诉讼?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文件精神,人事争议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