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
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愈来愈严重,各国也意识到了环境问题的重要性,逐渐开始加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设。
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并非环境的牺牲品,保护好环境才能够更加持续的谋求强大的经济实力。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而且持续的过程,其中包括从制定环境法规法律到执行的整个过程。
一、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意义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意味着国家能够对环境问题有一个更加系统和完善的管理机制,能够更好的监管和治理各种形式的环境污染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1.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对环境进行可持续发展是当今全球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
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能够更好的保障生态环境的稳定发展,为人类提供一个更加健康、舒适的生活保障,同时合理的规划和利用资源,也能够更好的支撑经济的持续发展。
2.增强环保意识,形成压力通过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能够在社会上形成环保的意识,从而更好的推动环保行动,同时社会和政府也会更加关注环境问题,如果有人在违反环境保护法规,一旦被揭露和曝光,就会对企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从而形成一定的压力,进一步推动企业和个人更好的环保行动。
3.实现可持续社会发展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能够更好的保障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包括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及人类持续的向好的发展与进步。
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不足目前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还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其中一些问题是:1.法律和制度不够完善有些有效的环境保护法规制定后,却因督察不力、执法不严的问题,出现了环境保护法规被人们“无视”的情况,让环境污染问题得不到有效的治理、关注和教育。
2.执法科技含量不高对于一些环境污染企业,往往需要进行复杂的执法检测和技术监察,但是目前执法部门自身的科技含量却还比较滞后,从而导致执法效率不够高,无法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快速和准确的处理。
3.处罚力度不足在环境保护方面,一些企业会对法律存在漏洞进行不当行为,国家对这些企业以及涉嫌违反环保法规进行的处罚还有待提高,增加罚款、财产和刑事惩罚等措施,将环境保护法规的实施成果追求到位。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完善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完善一、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历史的发展(一)1979年以前的环境法1972年6月5日,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关于环境问题的全球性国际会议——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位于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
在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影响下,197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
这一法规文件是入国后来于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雏形。
文件中规定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工作方针,并就全面规划、工业的合理布局、改善老城市的环境、综合利用、土壤和植物的保护、水系和海域的管理、植树造林、环境监测、环境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环境保护投资和设备等十个方面的问题,作了较全面的规定。
197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
这是我国第一个防治沿海海域污染的法规。
该法对我国沿海水域的污染防治特别是对油船和非油船的压舱水、洗舱水、生活废弃物等废物的排放,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这一时期,我国还颁布了一批新的环境标准,使国家的环境管理有了定量指标。
这些标准主要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等。
197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对环境保护作了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这就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和以后的环境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
[1]总之,在这一阶段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开始起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保护环境与资源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为七十年代末期以后我国环境法的迅速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二)1979年以后的环境法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该法依据1978年宪法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并借鉴了国外环境立法经验,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原则、基本制度和管理措施,还把环境影响评价、污染者的责任、征收排污费、对基本建设工程衽“三同时”等,作为强制性的法律制度确定下来。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完善与改进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完善与改进环境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如今,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人口不断增长,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国家,环境问题更是需要得到足够的关注和重视。
因此,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完善与改进显得尤为重要。
一、完善与改进现状在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中国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
例如,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颁布,明确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方向和要求。
此外,中国还制定了大量的配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如《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可以说是为环境保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然而,也应当承认,当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中,还存在许多不足和短板。
例如,一些企业为了谋求利润,忽略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甚至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不受到严格的处罚和打击。
此外,环境监管部门的执行力度不足,也给一些企业带来了“喘息”的时间。
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
二、完善环境保护体系首先,在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面,需要从不同的环节入手,以建立更加完善的环境保护体系。
例如,应当针对不同的污染源制定不同的标准和法规,以确保环境污染得到全面遏制。
此外,建立同步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和执行机制也是非常重要的。
一方面,环境保护机构应当积极监督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罚;另一方面,也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增加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认知水平。
三、加强环保立法质量在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时,必须坚持立法的质量优先原则。
具体而言,除了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要注重提升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因此,从制定立法初期便应当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特别是涉及到企业利益高度相关的法规,更应当加强沟通,让立法更加公正合理。
此外,加强环保立法质量还包括法律的可执行性。
因此,应该加强对于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制定监管制度,加强对于污染企业的监督和检查,严格执行污染治理、环保执法等相关措施。
论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及其完善我国环境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制定的法律规范体系,旨在遏制污染、保护生态,同时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从环境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主要内容和问题以及完善方向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上世纪70年代初。
1972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组织开展“批判刘少奇右倾机会主义的阶级斗争”以及“破除迷信”两项运动,这两项运动推动了我国环境问题的关注。
随后,中央政治局又对环境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认为环境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国家发展的可持续性,并提出了“为人民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方针。
这些政策的推动以及国际环境会议的影响,促使我国开始探索和建立环境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环境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政规章。
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法规是《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主体责任、污染物排放限值等内容。
此外,还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细化了环境保护的具体内容。
此外,还有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法》、《水土保持法》等。
然而,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在执行方面,一些企业或个人觉得环境保护成本高,也缺乏相关法律的严格约束和监督。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对环境保护意识不够,只注重经济发展,忽视了环境效益。
此外,还存在立法和执法之间的矛盾,一些法规难以具体执行或者执行不力。
为了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应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环境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
其次,加强立法工作,充分考虑不同环境问题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更加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
此外,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环境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同时引导企业和个人养成良好的环境保护习惯。
最后,需要加强合作与协调,加强国际间的环境交流和合作,汇聚全球共识,共同应对全球性的环境挑战。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创新一、前言近年来环保问题越来越引人关注,环境的恶化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问题。
很多国家都开始出台了相应的环保法律制度,以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
本文将探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创新,以期为未来的环保工作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1. 立法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首先体现在立法上。
自1989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来,我国已经出台了众多的环境保护法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这些法律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环境,有利于推进环保工作。
2. 执法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还需要实际的执法行动。
在执法方面,我国不断加强环保督察和执法力度,对环境污染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和制裁,形成了一定的威慑和示范作用。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机制,通过法院对环境犯罪者进行惩罚,保护了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
3. 配套制度建设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还需要不断加强配套制度建设。
在我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环境保护配套制度,如环境标准制定与实施、环境保护产业政策、环境信息公开等。
这些制度可以优化环境政策的执行和效果,为应对环境问题提供必要的支撑和基础保障。
三、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创新1. 罚款制度改革近年来,我国环保罚款制度进行了改革创新。
2015年出台的《环境保护税法》将环境罚款和环境税区分开来,并对环境税进行了量化,从而实现了对污染者更为精准的惩罚。
此外,一些地区还开始尝试和推广联合执法制度,将环境执法各方联起来,共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制裁,提高了环境执法的效率和水平。
2. 公众参与制度创新近年来,我国环保法律制度的另一个创新点是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通过促进公众参与,可以有效加强环保机构与社会的联系,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201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将公众参与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对相关机制、方式,以及对公众意见的处理和反馈机制进行了规定。
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生态破坏等问题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状况。
为了解决这些环境问题,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首先,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从法律层面上加强环境保护的监管和管理。
通过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明确了环境污染的责任主体、法律责任和赔偿机制等,为环境保护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例如,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资源的保护和治理、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控制、环境监督和管理等内容,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次,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是推动环境保护工作不断深入的关键。
我们应该建立严厉的惩罚机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肃追责和惩罚,使之成为一种震慑力,引起人们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
同时,还需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检测和监管力度,通过科技手段提高环境监测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此外,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还需要增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
宣传教育是培养公民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感的重要手段。
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加大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通过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和普及环保知识等活动,提高广大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形成人人关注环境保护、人人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此外,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还需要加大对环境保护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
科技创新是推动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发展的重要引擎。
政府应该加强对环境科学领域的研究投入,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大环境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保技术的创新和应用,提高环境治理的效能。
最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环境问题涉及的范围广泛,具有全球性和共性的特点。
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可以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等全球性环境问题,推动全球环境治理体系的建设。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浅谈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1、引言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是关乎国家长治久安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为了适应当前复杂多变的环境形势和需求,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不断完善,以解决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问题,增强环境执法的力度和效果。
2、环境保护立法的背景环境保护立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主要原因有:2.1 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2.2 国际合作与承诺2.3 人民群众对于环境保护的期望3、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基本原则3.1 环境立法与经济发展协调发展3.2 依法治理与科技创新并举3.3 责任明确与多方合作4、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体系建设4.1 环境保护法律的总体建设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4.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4.2 环境保护法律的细化和修订4.2.1 针对特定环境问题的立法4.2.2 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和协调4.3 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与监督4.3.1 执法机构的设立与职责4.3.2 环境执法手段和方法的改进4.3.3 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5、环境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与挑战5.1 立法体系不够完善5.2 环境执法力度不够有力5.3 法律执行和监督机制仍有待加强6、环境保护立法的展望与建议6.1 加强立法体系建设6.2 提高环境执法力度6.3 完善法律执行和监督机制附件:1、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合集2、环境保护立法研究报告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我国环境保护的基础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针对大气污染问题,对大气污染的防治作出了具体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要针对水污染问题,对水环境的保护和治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和全球环境治理的紧迫性,各国纷纷加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建设,以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本文将从完善环境法律法规目标、加强环境执法能力、改进环境治理机制等三个方面,探讨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环境法律法规目标1.建立更加严格的环境标准完善环境法律法规,首先需要建立更加严格的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它直接影响到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
因此,应该对环境标准进行更新和完善,确保其与国际先进水平相一致。
此外,还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特殊性和差异性,制定相应的地方环境标准。
2.加强环境评估制度环境评估是环境保护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它可以对环境影响进行科学评估和预测,为环境决策提供依据。
因此,应该加强环境评估制度的建设,完善评估方法和技术,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此外,还应该加强对环境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加强环境责任制度环境责任是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它要求污染者对环境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为了加强环境责任制度,应该完善环境损害的评估和修复机制,建立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同时,还应该增加违法成本,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
二、加强环境执法能力1.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环境执法能力,首先要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
环境问题涉及广泛的领域和复杂的技术问题,要求环境执法人员拥有良好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
因此,应该加强环境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2.建立健全环境执法机制为了加强环境执法能力,还需要建立健全环境执法机制。
这包括完善环境执法部门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建立执法人员的考核评价制度,提高执法效能和公正性。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环境执法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执法工作的廉洁和严肃性。
三、改进环境治理机制1.加强环境监测和预警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工作,它可以及时了解环境状况和变化趋势,为环境决策提供依据。
我国环境法的立法现状及完善建议
我国环境法的立法现状及完善建议第一篇:我国环境法的立法现状及完善建议我国环境法的立法现状及完善建议字数:3243 来源:空中英语教室·科学教育家 2011年9期字体:大中小打印当页正文【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法制观念的加强和环保意识的提高,我国初步建立了一个以宪法为指导,囊括法律、单行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法为主要内容的的环境法体系,对于当代中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的环境法体系存在着一些不足,如法律效力低,没有上升到国家基本法的地位;行政色彩浓烈,过分强调行政机关对环境保护的监管作用忽略了群众参与。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我国的环境法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
环境问题事关全局,对我国经济发展、综合国力的提升将起着重要作用。
因而,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环境法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本文将分析我国环境法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不足,并对完善我国环境法法律体系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环境法环境保护法法律体系完善一.我国环境法的立法现状(一)制定和完善环境法的重要性环境既包括以空气、水、土地、植物、动物等为内容的物质因素,也包括以观念、制度、行为准则等为内容的非物质因素。
[]在前工业社会,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盲目追逐经济,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使得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遭受了巨大的破坏。
环境保护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没有得到人类的重视。
二战后,随着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的主题,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国家经济迅速发展,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经济也迅速崛起。
但是,与经济发展相反的是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的持续破坏,如水污染、大气污染、全球性气候变暖、臭氧层变薄,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开始反思经济发展给环境所造成的巨大破坏。
进入20世纪60、70年代后,环境保护逐渐成为各国的共识。
各国也由单纯的制定国内环境法走向了合作,一系列的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公约陆续出现。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1972年6月16日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全体会议于斯德哥尔摩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阐明了与会国和国际组织所取得的七点共同看法和二十六项原则,以鼓舞和指导世界各国人民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
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与完善
l 我 国 环 境 保 护 立 法 的 历 史 的 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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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山东省茌平县环境监测站于岩我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生态安全受到严峻挑战。
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保护、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已严重阻碍了经济发展的步伐。
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我们必须实现传统经济向循环经济的转化,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最佳模式选择。
以循环经济为理念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立法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为此,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立法。
(一)提升《环境保护法》立法地位,20年来,我国先后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20余部环境、资源、生态保护方面的单项立法,唯独缺少一部体现国家环保基本方针政策的环境基本法。
因此,建议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提升为基本法,交由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作为环境基本法,侧重于确立国家环境保护的大政方针,明确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明确各级政府的环保职责,确定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等涉及整个环保领域的共性问题。
目的在于使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更加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形成在宪法规定之下的环境基本法、环境单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统一而科学的环境法律体系。
环境基本法所阐明的环境法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制度、基本规范能为今后的环境法典的制定打下基础。
(二)修改《环境保护法》,使其充分体现循环经济理念。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是基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制定的,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单纯追求经济发展的弊端,不但不符合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不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加强有关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规定,改变单行法不足没有基本法作补充的局面。
还要修改或删除与循环经济理念不符的规定,真正实现其作为基本法的功能。
(三)确定和完善环境管理制度1、限制废物进口制度。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近年来,进口“洋垃圾”导致的污染事件时有发生,倒卖限制进口用作原料的废物及进口废物批文的现象较严重。
部分省市进口废物的实际量大大超过批准量。
我国电子垃圾的数量还将以每年5%至10%的速度迅速增加。
所有这些电子废弃物。
如果回收处理不当,都将是未来环境的主要污染物将对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
因此,笔者建议应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限制废物进口制度。
加强进口废物的环境管理,规范进口废物的审批,并对一些严重污染环境的废物禁止进口,同时应将未经批准进口废物的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2、污染源普查制度。
如前所述,现在许多排放的污染物严重污染了环境,给人类的生存带来了威胁,必须急切制定相应的政策来治理环境问题。
有关专家说:“查找污染源,从源头上保护环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在2006年1月2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政策法制工作会议上表示,我国将于2008年初启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计划用3年左右的时间,准确了解全国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建议在《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中,应规定每5年进行一次污染源普查,了解全国污染物排放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从源头上保护环境,也更有利于国家家制定环境保护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
3、公众参与制度。
当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并没有成熟的公众参与制度,现行立法中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一方面非常零散,另一方面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
此外,有关调查结果表明,目前我国公众的环境意识还比较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的程度和效率也不高,有些地区的公众参与还相当落后。
要改善这种状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在立法中明确公民环境权,环境权是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和人权基石,是公民在环境保护领域的醋酸权利,是环境诉讼的基础。
虽然我国《环境保护法》可以推定出享有环境权,但没有明确的环境权的规定,笔者建议在《环境保护法》修改时,应明确确立公民享有环境权,使我国公民的环境权真正落到实处。
其次,完善公众参与的程序。
前已论述,我国《环境保护法》只笼统地规定公众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对不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而缺乏具体的程序和方式。
在一定意义上讲,实体性的权利只有得到程序性权利的强有力支撑才可能实现,程序被虚置和忽略,实体权利就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所以我国的环境保护急需完善公众参与程序的规定。
再次,政府在环境管理工作中应召开多种形式的环境论证会、听证会、保证公众对有关环境保护活动的参与权。
例如,对生态和居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环境计划、标准颁布以前,都应召开公众意见听证会,广泛接受公众的质询,以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这是公众参与的最直接方式。
4、限期治理制度。
现行的政府独揽限期治理决定权的做法,主要弊端有二:一是政府工作日理万机、十分繁杂,使得环境保护决策流于形式或迟迟不决,而环保部门无权决策,难以及时治理环境污染现象;二是地方政府往往片面追求本区域的经济效益,而对治理污染的问题一拖再拖。
况且怎样才算完成了治理任务,目前并没有严格的规范化标准。
这样,也会滋长地方保护主义或造成感情用事的弊端。
因此,必须改革现行的限期治理权限。
在实践中,笔者认为可按如下两种方案,把政府部分权力下放给环境保护部门。
一是按企业生产规模大小分权管理,大中型企业治理决定权归政府,小型企业归环保部门;二是按排污种类或污染程度分权。
将高污染物或污染程度高、危害大的企业限期治理决定权归政府,其余归各级环保部门。
这样既能减轻政府的负荷,使之集中精力管住管好大的方面和主要问题,又能调动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的积极性。
这种分权负责抽对克服决策形式化或迟而不决等弊端以及提高环境保护质量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5、排污收费制度。
《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排污收费制度在执行以来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对促进企业治理污染排放起到了促进作用,但它也存在着许多的不足。
主要表现在:一是排污收费的标准过低,激励作用有限;二是排污收费的资金使用改革引发了环保管理资金不足的问题;三是排污收费制度不完善,难以适应新需求。
建议修改为:一是将超标排污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二是按照略高于治理费用的原则提高排污收费标准,逐步实现由超标收费向排污收费与超标罚款转变;三是将排污收费范围从企事业单位拓展到一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及居民家庭,以体现“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及公平原则。
(四)完善环保法律责任、依法保护环境资源由于环保法规处罚力度太轻,罚款数额明显低于排污污染损失数额,致使违法者为所欲为,无法达到促进其污染防治的作用。
2006年11月2日,重庆市政府提请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重庆市环保条例(草案)》中规定:“造成重大,特定污染事故的将被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此条例的处罚额高,营利成本要低于犯罪成本,使得各企业不敢轻易违法,有效地预防了环境污染。
建议,在宪法中加大环境污染者的处罚力度完善环保民事责任,更好地调查处理污染纠纷。
完善环保刑事责任,增设破坏生态罪、非法污染罪等新罪名。
加重刑事制裁,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以震慑环境犯罪者。
第二,转换环境理念,确立环境优先原则,确立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树立一种经济、社会、自然和谐发展观。
没有环境优先就等于没有环保法——这是《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的根本教训。
因此,必须确立环境优先原则。
改变过去那种工业化的发展观,用一种全面的、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来指导我国环境法德发展。
因此有必要认真总结发达国家实现工业化的经验教训,充分考虑到我国人均资源短缺的现状,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应强调在工业化进程中,注重资源节约、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努力降低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做到经济建设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实现新型工业化与可持续发展的良性互动。
另外,《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
但法律未对政府责任的具体内容加以表述,造成政府责任概念不清,内容不明,同时缺少相应的法律后果。
建议应增加各级政府在环保工作上“作为”和“不作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建立综合性的完善的环境法律保护体系。
从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理念下环境保护立法的经验看,无论德国还是日本都建立了一个完善的、综合的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
在基本法统率下,各项法律之间彼此衔接、互为补充,真正实现了循环型社会要求的环境、资源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而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不足之一,就是法律规范过于原则、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缺乏可操作性,这也是造成实际执法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
循环经济本质上是生态经济,它应该是在整个生态系统内建立,保护环境也不能只局限在个别领域,环境问题是复杂的,所以解决环境问题也需要多方位、多层次,采取综合对策来调整。
在我们之前已经有了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这些国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有了相当的规模和不同层次的实践,并构建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
我国可以根据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环境基本法的基础上,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作为综合法,同时加强具体行业的专项立法,注意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形成一个基本法统率下的综合性的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目的是要形成一个能够促进环境与发展协调的综合决策机制,避免或减少经济发展对环境造成的破坏。
我国2002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防止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但该法仍存在一些不足,未能真正体现循环经济理念,环境影响评价对象范围偏窄。
因此,在《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中应增加实施规划是否符合减少资源消耗、对环境友好以及是否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相关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是个综合体系,应包括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各个环节,所以要扩大环境影响评价对象的范围,将政府决策等战略性行为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使政府在决策时能够重视资源和环境因素,符合循环经济理念的要求。
参考文献:1. 浅议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张桂萍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5月第23卷第3期2.我国环境保护法存在的问题和立法建议靳韬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年9月 3.论可持续发展战略下我国环境保护立法贾国华天津商学院学报,2003年3月第23卷第2期4.循环经济理念下我国环境保护立法问题探析钟佳萍徐瑾贵州社会科学,2008年5月总221期第5期5.魏玉金. 论我国环境法的体系及立法建议[J].中国环境管理,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