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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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9.10•【字号】黔人社通〔2021〕123号•【施行日期】2021.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贵州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9月10日贵州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试点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拓展“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广度深度,进一步清事项、减材料、压时限,为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更快更优的经办服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落实“人社服务快办行动”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5号)要求,2021年贵州省作为全国试点省份,探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试点。

现就做好我省“一件事”服务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坚持以集成服务、简约服务、创新服务、规范服务为原则,着力破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业务重复提供材料、多次跑、多头跑、时间长、环节多等问题,进一步规范业务经办流程,提升服务效能。

(二)改革目标。

从优化事项流程、精简办事材料、缩短办理时间等方面入手,围绕“一件事”线上线下一次办,打破部门壁垒,畅通信息渠道,建立系统联动、部门协同机制,再造办事流程,全面提升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实现让“数据多跑路、人员少跑腿”,提高办事效率,提升广大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获得感、满意度。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注册管理。按规定监督实施注册管理制度,严格注册审评审批,完善 审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依职责监督实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依职责监督指导实施经 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 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直属机构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 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贵州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 贵州省药品评价中心(贵州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中心(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信息)中心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传教育中心(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
李琎: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一级调研员。
协助王训伟同志分管政策法规处。分管执法监督处、规划财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处)、 离退休工作处。分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机关服务中心、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投诉举报中心(信息中心)、省食品药 品监管局宣传教育中心(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负责基建项目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 产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党的建设工作。
陆远富: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药品安全总监。
协助王训伟同志分管办公室。分管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处(中药民族药监管处)、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 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人事处(机关党办)。分管省药品监管局稽查局、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省药品评价中心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协助王训伟同志分管省药品监管局检查中心(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负责职责 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党的建设工 作。

黔人社厅通【2012】129号:关于做好2012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2】129号:关于做好2012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2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2】12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和中央在黔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和全国、全省人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加强我省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做好2012年全省职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化职称改革,修订、完善人才评价标准修订、完善人才评价标准,是深化职称改革的重要内容。

我省现行27个职称系列评审条件,在近六年的人才评价、选拔和推荐工作中发挥了应有的积极作用,有效地促进了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科学技术进步、人才结构不断优化和人才队伍的不断壮大,现行评价标准与事业发展已不相适应。

按照职称改革的要求和工作部署,今年将开展对27个职称系列评价标准进行修订、完善和充实工作。

为此,各系列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抽调专家,组织开展修订工作。

在修订中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内容:1、要认真总结现行评价标准执行六年的经验、亮点和不足;2、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人才队伍建设的精神;3、要紧紧围绕“两加一推”主基调、“三化”同步战略和人才强省、科教兴省战略的实施;4、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和评价人才的重要指标;5、要体现行业特点、区域差距,制定分类的评价指标体系,向基层、一线、非公经济和特殊行业倾斜; 6、要围绕重点产业、重点学科的发展,制定高层次、高学历、创新型、复合型的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向引进人才倾斜;7、要加强调查研究,探索人才成长规律,充分听取专业人员的建议;8、要邀请业内知名专家对各项评价指标进行论证。

各系列主管部门要于2012年8月30日前完成评审条件的修订草拟工作。

各地、各部门在今年的职称评审工作中,对尚未完成评审条件修订工作的系列可继续使用现行评审条件开展评审工作,从明年起全省将使用新修订的职称评审条件。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2.26•【字号】黔人社厅通〔2014〕156号•【施行日期】2014.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人社局,省直管县人社局:为更好推动我省技工院校发展,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根据中央、省关于简政放权有关要求以及《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精神,经省厅研究决定,我省普通技工学校(以下简称“技工学校”)设立审批权限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放至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做好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工作,促进我省技工教育事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技工学校设立审批权限下放的意义技工学校设立审批权限下放,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为基层和群众提供高效审批服务的迫切需要,对于推动技工学校改革发展、加快技能人才培养具有积极的作用。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和技能人才工作的大局出发,按照省政府关于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的要求,加强对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审批制度和工作机制,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职责分工到位、人员落实到位、措施保障到位,确保技工学校设立审批权限顺利接续。

二、制定技工教育发展规划技工学校是培养技能人才的重要平台,是落实健全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的重要载体,主要承担中级技术工人培养任务,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就业技能培训、企业职工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等。

各地要按照贵州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规划明确的原则,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布局和促进就业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制定好本地区技工教育发展规划。

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28•【字号】黔教体发[2012]348号•【施行日期】201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黔教体发〔2012〕348号)各市(州)教育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期以来,全省屡次发生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事故。

8月20日,兴义市鲁屯镇伟东私立学校48名师生(4名教师)吃完早餐后出现呕吐,疑似食物中毒;9月11日,贵阳华海中等职业学校2011级护理班,吃完早餐后有20余名学生出现恶心、呕吐、头晕、乏力、心慌等不适;9月22日,遵义市正安县和溪镇童星私立幼儿园42名幼儿发生细菌性疑似食物中毒,9月26日其中一名患儿因抢救无效死亡。

为加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保障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收回自办自管以来,公立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得到极大重视,但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食品安全重视程度不够,监管相对薄弱。

各级教育、卫生、食药监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加强领导,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

要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17号)、《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黔教体发〔2012〕116号)等文件精神,扎实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

二、全面检查,排除食品安全隐患各级教育、卫生、食药监部门要积极行动起来,加大检查力度。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黔人社通〔2022〕100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6月17日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三章备案流程第四章工作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能人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以下统称“评价标准”),从事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机构。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评价机构的设立、管理、退出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评价机构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遴选设立,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对技能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分用人单位(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会评价组织”)两类。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面向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22•【字号】黔府办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府办发〔202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将《工作要点》明确的任务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年度重点工作内容,强化对重点任务的督促督办。

《工作要点》各任务牵头单位要加强工作调度,会同责任单位细化工作任务,按季度调度汇总各项任务进展情况,分别于2021年4月30日、6月25日、9月25日、10月25日、11月25日前报送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年度工作预判和全年工作落实情况,扎实推进重点任务落地落实,让改革工作更好服务项目建设、实体经济和产业发展,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奠定坚实基础。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22日贵州省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2021年,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紧紧围绕“一二三四”工作思路,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进一步“放”出活力和动力、“管”出公平和质量、“服”出便利和实惠,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产业发展,为奋力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作出新贡献。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7.20•【字号】黔人社发〔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各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精神,为更好地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和人员范围从2022年1月1日起,对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一)定额调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45.48元。

(二)挂钩调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双挂钩调整:1.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2021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0.1%增加。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三)单独调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不参加本条第(一)(二)款调整,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进行单独调整:1.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50元;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30元;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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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非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07.12
【实施日期】2016.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非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仁怀市、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各医药企业: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6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6〕237号)、《关于印发<贵州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6〕273号)文件要求,现就2016年全省非医疗机构药学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职称政策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各项职称政策的知晓率
职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

各有关单位要顺应职称评审服务新常态、新需求,切实加大对职称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宣传手段,将各项职称政策宣传到位,让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职称评审政策、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规定,积极帮助专业技术人员做好职称申报各项工作。

二、申报评审中高级药学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一)中、高级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根据黔人社厅通〔2016〕237号、黔人社厅通〔2014〕121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我省非医疗机构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的研究、生产、经营、检验、审评、认证检查、监测与评价、质量管理等相关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报请求,所在单位结合岗位设置和人才队伍建设情况予以审核。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要求
1、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政策执行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

2、根据黔人社厅通〔2013〕334号文件精神,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高级职称的,免试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

(三)继续教育学时的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并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

今年继续对民营经济组织和乡镇(不含城关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在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上给予放宽,即:申报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完成12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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