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本专科优秀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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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师范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师范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一、引言为了激励学生继续努力学习,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又为了展示学校人才培养成果,特制定本奖学金评定办法,以表彰校内的优秀学生。

二、奖学金等级及奖金金额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和个人综合素质,按照一、二、三等奖学金等级设置奖金金额,具体如下:奖学金等级奖金金额一等奖学金10000元/年二等奖学金5000元/年三等奖学金3000元/年三、评选对象评选对象为正常注册在本校的本科生。

四、评定标准评定标准分为学业成绩和个人综合素质两个方面。

学业成绩1.学习成绩优秀者,满分为100分。

2.英语等级考试成绩优秀者,获得额外10分加分。

3.科技创新竞赛获奖者,获得额外20分或30分加分。

4.社会公益活动积极者,获得额外10分或20分加分。

个人综合素质1.评定优良及以上等级的体育运动员,获得额外5分加分。

2.评定优良及以上等级的文艺志愿者,获得额外5分加分。

3.评定优良及以上等级的心理辅导志愿者,获得额外5分加分。

4.评定优良及以上等级的人文关怀志愿者,获得额外5分加分。

以上参考加分项仅供参考,实际加分具体以选拔委员会公布的加分细则为准。

五、组织评审1.评审委员会为选拔委员会,由校内领导和相关学科专家组成。

2.选拔委员会成员名单一经公布,不得调整。

3.学生可以自愿申请参与评审工作,经选拔委员会审核后确定评审人员名单。

六、评审流程1.选拔委员会公布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同时公布加分、满分等有关细则。

2.学生申请参与评审工作,选拔委员会审核后确定评审人员名单,并公告评审人员名单。

3.学院组织学生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成绩单及各项证明材料,申请结束后,学院将审核后的成绩名单报送选拔委员会,由选拔委员会统一进行评审。

4.选拔委员会根据申请材料,按照细则对学生成绩进行评审,同时根据各加分项对学生进行加分。

5.评审完成后,提交评审结果,选拔委员会公示评审结果,审核通过后向获奖者发放相关证书和奖金。

七、评奖次数每年评奖一次。

-059-华东师范大学 2018—2019学年度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获奖者名单

-059-华东师范大学 2018—2019学年度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获奖者名单

10164900124 女
金融工程
10165000143 男
会计学
10164601179 女
金融学
10164506117 女
国际经济与贸易
10151170103 女
金融学
10151900209 女
会计学
10164800333 女
国际经济与贸易
10160710331 男
统计学
10162100323 男
07624 07625 07626 07627 07628 07629 07630 07631 07632 07633 07634 07635 07636 07637 07638 07639 07640 07641 07642 07643 07644 07645
第 2 页,共 9 页
43 李美敏 44 刘琳 45 孙琬琰 46 王鑫竹 47 梁杰 48 姚欣宇 49 陈昕然 50 王羽容 51 付天竹 52 李锐 53 周怡 54 陆子怡 55 于佳鑫 56 张梅兰 57 王雨薇 58 叶怡豪 59 徐顺拓 60 宋宜嘉 61 黄嘉祺 62 陆逸阳 63 刘陈皓 64 王志文
教育康复学
10164505117 女
特殊教育
10164503115 女
学前教育
10174508146 女
教育管理
10184500414 女
学前教育
10164501105 女
教育学大类
10184500134 女
统计学类
10174700113 男
工商管理(中法创新实验班) 10164810110 女
人力资源管理
地理科学学院
13 宋金帛
地理科学学院
14 张心怡
地理科学学院

华东师范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华东师范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1 /2 华东师范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年修订)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出资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本专科学生,由学生处负责实施。

一、奖学金等级和评定比例(一)特等奖,所在年级学生总数的 ,标准元;(二)一等奖,所在年级学生总数的 ,标准元;(三)二等奖,所在年级学生总数的 ,标准元;(四)三等奖,所在年级学生总数的 ,标准元;二、申请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律。

凡在校期间因违法违纪受到各种处分尚未解除者和在上学年内受校、院系通报批评者不具有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资格。

(二)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或者学习有创造性,具有较强自学和研究能力,能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观察分析问题,并取得一定成果。

凡在上一学年内必修课、选修课(含公共选修课)的考试考查中有课程不及格者,一般情况下不能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如有成绩不及格课程但同时具有以下情况之一以及综合测评成绩优秀,进入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比例的,可向院系提出申请,在班委进行民主评议并投票表决的基础上,院系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进行审定并公示后报学生处,学生处报请学校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者可以进入全校奖学金公示名单。

、上一学年内在省级及以上与本人主修专业相关的竞技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的。

、有突出科研成果,上一学年内完成并在公开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有录用通知)与主修专业相关科研论文或成功申请到专利的。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课外活动,除体育保健班学生外,未达到体锻标准或《大学生体育合格者标准》要求者不能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

(四)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

同等情况下,有社会工作和社会公益志愿活动经历者具有优先入选资格。

(五)在同一学年内不能与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以及宝钢奖学金等奖优性质的社会奖学金同时获得。

华东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认定办法

华东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认定办法

华东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认定办法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建设,是做好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评定助学金、发放困难补助等助困工作的重要依据与基础。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科学合理分配帮困资源,保证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及上海市教委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华东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

1、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

参照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

有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1)当年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2)当年家庭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但其家庭人均月收入确实低于当年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当年家庭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但其家庭人均月收入确实处于当年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5倍之间,并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①家庭类型属于孤儿、单亲或离异;②家庭中有残疾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③家庭属于军烈属家庭和政府优抚对象;④家庭中有2名以上子女(含2名)同时在全日制高中或大学上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⑤家庭有无经济来源长辈(如祖父母)等需要赡养;⑥家庭遭受自然灾害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⑦由于生病举债、生意亏本等原因无力偿债的;⑧其它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情况特别困难的。

师范学院奖学金试行办法

师范学院奖学金试行办法

师范学院奖学金试行办法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奖励先进、鞭策后进的激励机制,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教育改新的形势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对在籍学生实行德、智、体、美、劳、能综合考核(具体办法见《XX师范学院学生综合考核积分规范》)。

二、每学期期末在综合考核积分排队的基础上,按专业分年级或班按照一定的百分比对学生实施奖励。

定比按四舍五入计。

三、新生进校后的第一学期享受发放的人均奖学金。

从第二学期开始,各系依据上一学期的学生综合考核积分,按同专业、同年级或班从高到低划分等级,按等级发放奖学金。

即把发放的人均奖学金(师范类本、专科生每人每月42元,非师范类本、专科生每人每月12元),拉开档次,奖优罚劣。

其他补助仍按规定发给个人。

奖励按每学期五个月计算。

四、获奖基本条件1.拥护领导,热爱祖国,思想品德好,热爱本专业和教育事业;2.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讲文明,懂礼貌,遵纪守法;3.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良好,注重基本技能的提高,具有一定的能力;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五、评选比例及奖金额1.根据基本条件和综合积分情况按以下等级和比例发放奖学金。

(1)专业奖学金(仅适用于师范类本、专科的学生)等级比例金额一等奖学金5%110元/生·月二等奖学金20%70元/生·月三等奖学金75%30元/生·月(2)优秀学生奖学金(仅适用于非师范本、专科的学生)等级比例金额一等奖学金5%110元/生·月二等奖学金15%70元/生·月三等奖学金20%30元/生·月2.对享受一、二等专业奖学金和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同时颁发《奖学金证书》。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师范生不得享受一、二等奖学金,非师范生不得享受一、二、三等奖学金:(1)有考试、考查课目不及格现象;(2)学习成绩积分排在年级前35%以外,或德、智、体、美、劳、能积分低于80者;(3)有违犯《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经校、系(院、部)认为不适宜获一、二、等(或一、二、三等)奖学金的。

奖学金评选细则(共5篇) 山师奖学金评选细则

奖学金评选细则(共5篇) 山师奖学金评选细则

奖学金评选细则(共5篇)山师奖学金评选细则奖学金评选细则(共5篇)(篇一)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优秀学生奖学金包括全优奖学金、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

第二条全优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毕业班不参加评定;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毕业班只评最后一学年第一学期。

第三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标准和比例窗体底端窗体顶端第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依据学生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名次评定,各等级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五条评定条件:1、除公选课和跨专业选修课外,特等奖学金要求智育成绩(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一等奖学金要求智育成绩(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二等奖学金要求智育成绩(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2、三等奖学金评定条件由各学院(中心)制定,但获奖者必须符合奖学金评定资格。

3、全优奖学金要求一学年内每门课程成绩不低于90分。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评定奖学金资格:1、受到学校处分,尚在处分期内;2、评定学期内有课程成绩低于60分,公选课和跨专业选修课除外。

第七条评定程序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各班根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依据本细则评出获奖学生。

全优奖学金、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经各学院(中心)初审、学生工作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由学校发放。

三等奖学金经所在学院(中心)批准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由各学院(中心)发放。

第八条报批前必须在本学院(中心)和班级公示。

班级公示材料必须有班主任和班级评比小组成员签名并由学院(中心)存档备查。

第九条本细则自**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篇二)根据《**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研﹝**﹞11号)的文件精神,现开展**级直博、**级、**级非直博优秀博士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现将我院评定细则公布如下:一、评定机构学院特成立优秀博士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主任委员:史铁林副主任委员:许剑锋何杰组员:陈明祥、易朋兴、唐小琦、王启付、毛宽民、高亮、邱浩波、何岭松、刘心雄、张琴、黄金国、刘银水、崔炳凤、程宜、邹香云、曾峥二、奖学金金额及指标说明 1.优秀博士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0000元/年/生;2.学院分配优秀博士学业奖学金总额给各系中心,由各系中心自行分配;3.获得优秀博士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其学业助学金从导师科研经费中的劳务费中列支。

学院本专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学院本专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强化激励机制,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努力实践、勇于创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

第二章奖学金的类别及设置第三条奖学金的类别(一)政府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各级财政出资设立。

(二)学校奖学金:包括孙长林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由学生资助经费支出,总额根据学校年度财政预算划定。

(三)社会奖学金: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在学校设立的各种奖学金。

第四条奖学金的等级、金额、比例(一)政府奖学金按照各项政府奖学金规定的等级、金额和每年的分配名额评定。

(二)学校奖学金1.孙长林奖学金孙长林奖学金是校内最高级别的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中每学年评选不超过10人,奖励金额:5000元/人。

2.综合奖学金综合奖学金用以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激励广大学子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每学年评选一次,具体分为:(1)一等奖学金:奖励金额3000元/人,比例控制在全班参评学生人数的4%以内。

(2)二等奖学金:奖励金额2000元/人,比例控制在全班参评学生人数的5%以内。

(3)三等奖学金:奖励金额1000元/人,比例控制在全班参评学生人数的8%以内。

3.单项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是为奖励在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或贡献的学生和团队而设立的,与综合奖学金一起评定。

设道德风尚奖、创新创业奖、社会工作奖、学习进步奖、先进集体奖。

(1)道德风尚奖:奖励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维护社会公德等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学校或县(区)级以上党委、政府表扬者,奖励500yc©(2)创新创业奖:奖励积极参与创业实践,自主创业并获得营业执照,且能够吸纳一定数量的本校学生就业(不少于5人),社会效益良好者,奖励500元。

大学本、专科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办法

大学本、专科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办法为了充分调动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学风校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

第二条等级、额度及比例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奖励额度及评定比例如下:一等:600元/生.学期,按班级人数的3%评定;二等:400元/生.学期,按班级人数的7%评定;三等:260元/生.学期,按班级人数的15%评定。

第三条评定原则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以参评学期综合测评成绩排序为评定基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调动广大学生的积极性。

第四条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二)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三)参评学期学生所在宿舍至少达到“达标宿舍”标准。

(四)同一学年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西部开发助学金等高一级别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兼得学校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可申请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缺额不得顺次递补:1、思想品德考核成绩不合格者;2、参评学期有违纪受处分记录者;3、《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未达到合格水平者;4、参评学期考试成绩有不及格者。

第五条评审发放(一)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以班级为单位按学期进行。

每学期第四周前,各学院组织各班级进行上一学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二)各学院将评审结果报校学生工作处,经学生工作处审核通过后统一发放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六条国际商学院、工程技术专修学院等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2021/2022学年第二学期开始执行,原办法同时作废。

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系2019-2020学年本科生系内奖学金.doc

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系2019-2020学年本科生系内奖学金评审细则(2020年9月修订)为鼓励本科生提高学习水平,根据本科生培养方案要求及本科生学习特点,现制订新的《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系本科生系内奖学金评审办法》。

该奖学金适用于历史学系所有本科生(含师范、非师范),具体细则如下:一、基本原则1、奖励优秀2、奖励专长3、资助海外研修二、基本条件申请历史学系本科生系内奖学金,必须以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为前提:1、学籍在本系并按学校规定注册、缴费。

一年级新生和延期毕业者不予参评。

2、课程学习无旷课情况,请假不超过3次。

导师活动请假不超过2次。

“请假”指事假、病假。

3、在导师活动中的表现经导师评价为“良好”或以上。

4、学年课程成绩无不及格,且学年总评成绩在年级排名前80%。

三、申请条件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且同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可申请历史学系本科生系内奖学金。

1、科研按时完成科研项目,且结题评价等级为“良好”或以上。

对科研项目的评定不以项目的级别为依据,仅以科研结题评价结果为依据。

2、学术文章(1)学术文章指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的论文、综述、读书笔记、考察报告、调查研究报告,及其他经评委会认定的学术文章。

(2)纳入本办法申请条件的学术文章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入选《历史学系本科生优秀论文选》、《青年史学》或其他双一流、985、211高校高水平历史学本科生刊物,且评委会认定为达到公开发表水平的学术论文。

3、海外研修按时按要求完成海外研修计划,且提交研修报告、相关学术论文(可以是未公开发表的)及参与活动的相关资料,经评委会评审,评价等级为“良好”或以上。

4、外语(1)英语:A. 托福90分或以上。

B. 雅思7.5或以上C. GRE 280分或以上(2)日语:一级。

(3)德语:通过国家四级或以上。

(4)法语:通过国家四级或以上(5)其他:参照以上语种的分数或等级。

5、获奖在省部级或以上级别的学术竞赛中获奖。

华东师范奖学金评定标准

华东师范奖学金评定标准
华东师范大学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如下:
1.评选对象:2022年9月-2023年7月规定学制内的在校在籍的心理与认知科学学院全日制本科生。

品学兼优且已通过我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2023年插班进入我院的学生不参加申请。

2.奖学金项目介绍: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磐石奖学金等。

3.申请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不能有不及格课程,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必须经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认定有困难等。

4.评选流程:学生网上申请(9月25日截止)→各单位制定评选细则→各单位评审及网上审批、提交纸质材料(10月13日截止)→学校复审及公示→校内公示无异议后,报相关设奖单位终审。

5.名额分配: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全院名额统筹分配。

6.其他说明: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分管本科生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本科生教务员、本科生辅导员组成。

若出现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由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决定。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本细则公示时间为2023年9月25日-9月27日(三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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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2011年修订)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出资设立优秀学生
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本专科学生,由学生处负责实施。

一、奖学金等级和评定比例
(一)特等奖,所在年级学生总数的2% ,标准5000元;
(二)一等奖,所在年级学生总数的5% ,标准3500元;
(三)二等奖,所在年级学生总数的10% ,标准2000元;
(四)三等奖,所在年级学生总数的20% ,标准1000元;
二、申请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律。

凡在校期间因违法违纪受到各种处分尚未解除者和在上学年内受校、院系通报批评者不具有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资格。

(二)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或者学习有创造性,具有较强自学和研究能力,能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观察分析问题,并取得一定成果。

凡在上一学年内必修课、选修课(含公共选修课)的考试考查中有课程不及格者,一般情况下不能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如有成绩不及格课程但同时具有以下情况之一以及综合测评成绩优秀,进入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比例的,可向院系提出申请,在班委进行民主评议并投票表决的基础上,院系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进行审定并公示后报学生处,学生处报请学校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者可以进入全校奖学金公示名单。

1、上一学年内在省级及以上与本人主修专业相关的竞技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的。

2、有突出科研成果,上一学年内完成并在公开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有录用通知)与主修专业相关科研论文或成功申请到专利的。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课外活动,除体育保健班学生外,未达到体锻标准或《大学生体育合格者标准》要求者不能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

(四)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

同等情况下,有社会工作和社会公益志愿活动经历者具有优先入选资格。

(五)在同一学年内不能与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以及宝钢奖学金等奖优性质的社会奖学金同时获得。

三、评选
(一)每学年初,学生处根据各院系实际在校学生数确定各单位各等级奖学金评选名额,并发布评选通知。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籍(即完成注册)学生(不包括一年级新生)都可以提出申请,具体申请办法由学生处根据当年具体情况在评选通知中另行公布。

(三)各实体院系对照上述申请条件,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标准,对申请者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课外活动、学生工作、学术竞赛获奖等方面进行综合测评,按照学生处下达的本单位各个等级优秀学生奖学金名额评选获奖候选人,向本单位学生公示听取学生民主评议,然后报校学生处。

(四)校学生处对各院系上报的候选人进行审核后,将审核通过的候选人进行为期一周的网上公示。

(五)通过公示的候选人报校领导审批。

经校领导审批通过的名单为获奖名单,学校将颁发奖学金证书和奖学金。

四、学校公派参加国际和校际交流学生奖学金申请和评审办法
对由学校公派到校外交流学习仅一个学期的学生,按照正常评选程序申请和评选,参与每年9月的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

对由学校公派到校外交流学习两个学期以上的学生,参加次年2月份交流学生的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

交流学生的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由学生处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

评选时将参考交流前一个学年在校成绩和表现以及在交流期间的成绩和表现。

评选等级和评选人数参照上述“奖学金等级和评定比例”和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数确定并预先公布。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他以前制定的与优秀学生奖学金有关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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