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行高新技术企业高端领军人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4.16•【文号】环办[2013]39号•【施行日期】2013.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环境保护部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3年4月16日附件环境保护部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和《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以高端人才优先发展引领带动环保人才队伍建设,为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13年起,每三年为一个选拔培养周期,用10年左右时间,从全国环保系统、国家环保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的依托单位、设有环境类学科博士点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相关机构中选拔培养100名左右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和200名左右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青年拔尖人才(以下简称青年拔尖人才),建立一支综合素质高、自主创新能力强、对国家环境管理支持有力的高层次环境保护人才队伍。
第三条基本条件(一)领军人才1.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恪守科学道德,学风严谨,为人正派。
3.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鲁科字〔2020〕53号)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7月1日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力度,《山东省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三年行动计划》提出建立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以下简称培育库)。
为规范培育库相关工作,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培育库建设遵循“政府引导、省市联动、精准服务、公平公正”的原则。
省市县各级科技部门集聚创新资源,精准服务入库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支持其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制定入库标准、工作流程、认定入库企业,制定并落实扶持政策,组织开展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设区市、县(市、区)科技局负责入库企业推荐、动态管理,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培训服务等工作。
鼓励各市结合地方工作实际,建立市级培育库,出台叠加扶持政策。
第五条第三方机构受科技管理部门委托开展入库企业评估、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专业性工作。
第三章入库条件与程序第六条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山东省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企业入库当年应取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登记编号,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Ⅰ类知识产权不少于1件;Ⅱ类知识产权不少于4件。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原则上,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25人且科技人员总数不低于7人。
软件、集成电路等知识密集型企业职工总数要求可适当降低。
我国将试行高技能人才股权激励制度

我国将试行高技能人才股权激励制度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6 日举行《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有关情况发布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汤涛在发布会上表示,要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经济待遇,试行高技能人才的年薪制和股权、期权激励,参照高级管理人员的标准落实或者兑现相关待遇,按实际贡献给予绩效的奖励。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下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据汤涛介绍,《意见》对高技能的领军人才有一个范围上的界定,大体上是5+1。
从国家层面认定包括五方面:一是全国劳动模范;二是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三是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四是全国技术能手;五是享受特殊津贴的人才。
+1 是加上省级政府根据本省的产业情况、经济发展情况所认定的高精尖缺的高技能人才。
不仅提高经济待遇,《意见》还要求提高高技能人才的政治待遇和社会待遇。
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提供人才公寓和发放房租补贴等方式,解决引进高技能领军人才的住房问题。
实施积分落户的城市,还要重点考虑高技能领军人才落户需求并放宽落户条件限制。
汤涛说,国企特别是央企要带头做好这方面工作。
同时,我们也将联合工商联等相关部门一起研究探讨,在非国有企业中如何推进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工作。
数据显示,我国技能人才共有1.65 亿人,占就业人员总量超过21%。
其中,高技能人才是4700 多万人,仅占到就业人员总量的6%。
无论是数量、结。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8.27•【文号】工信厅企业函〔2024〕333号•【施行日期】2024.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4〕3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加大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工作力度,推动中小企业在推进新型工业化、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发展新质生产力中发挥更大作用,现决定开展2024年度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以下简称领军人才培训)。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计划(一)培训安排。
2024年度计划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不少于800名,共安排10期集中培训,每期培训4天(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1)。
培训费用由财政全额补贴,学员免费参训(不含往返交通)。
(二)培训对象。
主要面向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践行企业家精神、履行社会责任,引领企业创新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优秀中小企业家和管理者,包括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独角兽”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等,原则上为企业一把手。
参加培训人员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从业等记录。
(三)培训方式。
采取讲座、现场教学、讨论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脱产培训,围绕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着力提升企业经营管理者在贯彻国家战略、把握发展形势、加强战略管理、完善企业治理、转型升级提质、专精特新发展等方面的专业素质和水平。
(四)培训内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22•【文号】•【施行日期】2018.03.22•【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2018年3月22日)为落实《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创新技能导向的激励机制,进一步鼓励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增强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对劳动者吸引力,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现就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的协同作用,完善技术工人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保障等措施,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增强技术工人获得感、自豪感、荣誉感,激发技术工人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增强企业主体作用、工会监督作用、群团组织动员作用和社会支持作用,完善多方参与的工作体系,形成齐抓共促的工作格局。
——重点突破,多措并举。
以为国家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为重点支持对象,着力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拓宽收入渠道,加大培养培训力度,强化评价使用激励,优化社会环境,全面改善技术工人待遇水平。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加强政策引导,着力改变技术工人社会地位偏低现状,促进广大技术工人爱岗敬业;坚持长期稳定支持,不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让全体技术工人焕发劳动热情,释放创造潜能,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
南昌市顶尖领军人才领航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南昌市顶尖领军人才领航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天下英雄城聚天下英才”行动计划的意见》(洪发〔2018〕8号),结合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顶尖领军人才是指2018年4月28日以后来南昌市创新创业,拥有核心技术或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对南昌市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有重大引领推动作用,经评价认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地方级领军人才(c类)。
第三条南昌市顶尖领军人才领航计划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协调,市人社局牵头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协作推进。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顶尖领军人才领航计划的人才及所在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人才应符合《南昌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中a、b、c类人才的相应条件,并具备下列全职引进的条件之一:1.在我市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及成果产业化,其人事、工资、社保关系或个人所得税汇缴在南昌市,且与南昌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人才;2.企业法定代表人;3.企业第一大股东;4.企业持股30%以上的股东。
(二)鼓励南昌市企事业单位通过柔性引进的方式聘请顶尖领军人才担任顾问或特聘专家等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及成果产业化提供服务。
(三)人才申报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一定产业规模,其工商注册、税收汇缴和社会保险缴纳均在南昌市的企业或市属高职以上院校、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等。
第三章申报和评价第五条顶尖领军人才评价认定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实施。
具体时间以每年申报公告为准。
第六条申报评价具体流程如下:(一)申报。
顶尖领军人才领航计划由人才所在单位进行申报,填写申报表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扫描件报南昌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南昌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全年受理申报。
相关附件材料包括:申报表(单位负责人和人才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申报单位及个人社保缴费或纳税证明、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创办企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及股权构成等)、主要成果证明材料(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奖励证书、代表性论著等)。
产业领军人才管理制度

产业领军人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凤凰英才”计划,加强科技人才培养,加快推进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建设,根据《关于加快建设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的意见》等政策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产业领军人才是指具备较强创新能力,引领学科建设和产业科技创新,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承担重点工程、推进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具有较大发展潜力,能够代表全市一流创新水平的优秀本土人才。
从其他地区引进的人才,需全职在本地区工作2年以上。
第三条组织实施“产业领军人才项目”,列入市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的“应用基础研究和人才培养计划”。
人才培养实行动态管理,培养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每年选拔20名左右产业领军人才,其中40周岁(含)以下的青年科技领军人才不低于50%。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产业领军人才培养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人才项目的具体实施,主要包括人才遴选、计划项目管理、经费预算、资助政策落实、监督检查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科技管理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是人才的推荐主体,承担监督管理主体责任,负责人才项目申报信息审核、推荐、过程管理及经费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人才依托单位是培养使用人才的主体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负责搭建工作平台、安排人员岗位、落实配套政策等工作,同时对人才到岗到位、资金规范使用、项目顺利推进负主要责任。
第三章范围条件第八条产业领军人才依托单位应为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经营运行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成长性,能为人才培养完成研发、转化等目标任务提供资金、设备、人力等各类要素保障。
第九条产业领军人才或依托单位所属产业领域需同建设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4+5+4”现代产业体系相关,主要包括“四大支柱产业”:精品钢铁、装备制造、现代化工、新型建材及装配式住宅;“五大新兴产业”:智能轨道交通、机器人、电子及智能仪表、动力电池和节能环保;“四大生产性服务业”:现代物流、现代金融、新兴信息服务业和研发设计。
领军人才创业项目相关政策要求

领军人才创业项目
来绍兴自主创办企业的优秀高层次人才。
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60周岁(1963年1月1日之后出生)
(2)有海外创业经历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管理类、技术类中高级领导职务,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3)依托企业成立3年以内(2020年6月30日之后成立)或尚未注册落户,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200万元,申报人为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自然人股东,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占创业投资的30%以上,且本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金100万元以上,且未在市外注册成立总部或研发性质的其他管理企业,获得三轮以上融资的人才企业,经评估后,可适当放宽人才本人占股比例
(4)已落户的创业人才项目产品应拥有核心技术且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未落户的创业人才项目拥有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技术成果,或者能够填补国内空白,产业化开发潜力大
(5)申报人入选后须承诺在支持期内每年在绍工作不少于9个月,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名创业人才;
领军人才创业项目资助标准是C类、B类、A类、A+类分别是200万、300万、500万、1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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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
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加快中关村人才特区建设,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简称中关村高端人才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坚持以能力、业绩和贡献为导向,遵循企业认可、业内认同、独立评价、公平公正、简便快捷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和亦庄园内的企业先行试点,适时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全面推行。
第四条在试点区域内的企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不需参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直接申报我市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曾取得国家级人才表彰奖励;
(二)曾获得国家级科技奖项;
(三)曾担任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
(四)在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
第五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组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专业评价并确定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委员会由7—1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委员由北京地区相关专业领域的工程技术专家担任。
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议组,由3—5名同行专家、学者组成,重点从专业技术和学术角度对推荐人选进行考核评价。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和亦庄园所在区域人力社保部门与园区管委会共同组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推荐委员会(以下简称推荐委员会),负责向评审委员会推荐本区域内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
推荐委员会由7—11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推荐委员会委员一般由组建部门领导、区域内具影响力的相关行业的企业代表和行业内工程技术专家担任。
推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本区域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标准和推荐程序;受理、审核申报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组织开展推荐工作;承担相关咨询服务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条中关村高端人才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个人申请。
符合参评条件人员可自主提出申请参加高
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
(二)企业申报。
申报人员须由其所在企业向所属区域推荐委员会申报参评,并按要求组织申报材料。
(三)区域推荐。
推荐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推荐标准和推荐程序,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申报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进行审核、评议,采取票决制确定推荐人选,向评审委员会提交推荐报告。
推荐结果需由全体推荐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参加投票方为有效,推荐人选需获得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
(四)业绩陈述。
申报人员就专业技术工作,向专业评议组陈述本人的专业业绩,并回答专业评议组专家提出的问题。
(五)专家评价。
专业评议组根据量化标准采取面试的方式对推荐人选进行评价。
重点从专业角度考核申报人的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工作业绩和发展潜力,其评价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评委会表决。
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的学识水平、工作业绩和专业技术能力进行综合评价,采取署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结果需由全体评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方为有效,通过人选需获得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方可取得专业技术资格。
(七)结果验收。
评审委员会的评价工作结束后,由市人力
社保局按全市职称评审的统一要求进行验收。
(八)社会公示。
评价通过人员名单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九)证书发放。
公示期满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通过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人员,颁发《北京市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生效日期自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专业技术资格作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单位可以根据岗位需要,择优聘任。
取得资格人员在科研项目资助、人才培养和选拔中享有同级别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第八条本办法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2: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量化标准
注:凡在日常专业技术工作或申报中存在学术剽窃、弄虚作假等有违学术道德或职业道德行为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附件3: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张欣庆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北京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副组长:宋丰景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石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副书记、副主任
张继红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
叶茂林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委员
成员:王友芝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处处长
王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流动调配处处
长
李维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家与博士后
工作处处长
李志磊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人才资源处处长
杨东起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高新技术产业化处处
长
李大成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常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局长
刘迎建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研究员
吴汉明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北京)有限公司先进
技术研究处处长、研究员
办公室主任:王友芝(兼)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
技术人员管理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