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产业领军人才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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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开发区吸引科技领军人才实施办法

广州经济开发区吸引科技领军人才实施办法

广州经济开发区吸引科技领军人才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简称广州开发区)产业人才环境,集聚科技领军人才,推进自主创新和产业升级,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根据广州开发区实际情况及发展需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领军人才,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过认定,在我区创办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一)拥有独立、自主的知识产权,且其技术成果国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并具有较高科技含量、良好市场潜力和广阔产业化前景的人员;(二)具有多年海外科技工作背景,属于国际某一学科、某一科技领域内的带头人,能够引领产业发展走在国际前列的人员;(三)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技术带头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领军人才创办项目,是指在广州开发区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由科技领军人才创办并控股的项目,或科技领军人才拥有不低于30%股份并在该项目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高科技项目。

所创办的项目必须与该科技领军人才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密切相关。

第四条广州开发区管委会设立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确定专家组成员名单,研究决定科技领军人才的资格核准授予,研究决定科技领军人才引进计划及其他有关审定事项。

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办公室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的人员组成,负责科技领军人才管理日常工作,其中,区人事局负责受理科技领军人才的申请,组织协调相关职能单位落实吸引科技领军人才的相关政策和工作;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对科技领军人才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负责科技领军人才有关扶持奖励资金的管理和发放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个人,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区科技领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科技领军人才认定的申请。

广州市产业领军人才奖励制度

广州市产业领军人才奖励制度

广州市产业领军人才奖励制度广州市产业领军人才奖励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吸引产业领军人才在穗创业工作,推动我市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集聚产业领军人才的意见》(穗字〔2016〕1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分设杰出产业人才补贴、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补贴、引才成绩突出企业补贴等3个专项,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产业高端人才和产业急需紧缺人才,给予“广州市产业领军人才”荣誉称号及一定薪酬补贴;对引才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和机构,给予一定费用补贴。

第三条各补贴专项申报主体为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金融机构等法人单位在我市设立的市级以上分公司(分行)、专营机构等地区总部。

主要分为以下4类:(一)重点企业和龙头企业。

指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综合竞争优势、具有较高市场份额、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企业,主要是经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行业领先企业、总部企业、创新型企业等。

(二)高成长型企业。

指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内,发展速度快、能带来高效益、具有高增值能力的企业,主要是经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

(三)初创型企业。

指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拥有核心技术和创新成果、市场潜力良好的中小型企业。

(四)新引进企业。

指新引进或从市外迁入,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实收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且在我市工商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的企业,或实收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且在我市工商注册时间不超过5年的企业。

第四条各补贴专项评选对象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

评选工作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为我市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要依据。

申报个人应遵纪守法,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申报企业应诚信守法经营,没有税收违法行为和欠缴税款行为,没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在工商、税务、劳动、计生、安监等部门无不良记录。

广州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办法

广州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办法

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办法(2015年12月31日颁布实施)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一)评定标准1.创新领军人才。

申报人应在本行业具有较高声誉,参评当年已与企业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工作合同,每年在企业工作一般不少于9个月,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符合天河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在金融服务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商贸业和商务服务业等领域,有突出业务成果和重要贡献,对推动专业领域的发展有重大影响。

(3)具有在世界著名企业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经历,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擅于经营管理,有较丰富实践经验,在业界享有较高声誉。

申报人所在企业为近两年新落户天河的企业,且经区有关职能部门认定为重点企业引进的,可优先评定为创新领军人才。

2.创业领军人才。

申报人所创办的企业应在天河区完成工商注册(注册资本实缴不低于300万元)和税务登记手续,成立时间一般在1年以上6年以下,且申报人拥有该企业不低于20%股份并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在合伙企业中,其出资比例不低于20%),且应具备以下条件:(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且知识产权清晰无争议,其技术成果国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并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良好市场潜力;或者在金融服务、现代商贸、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商务服务和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领域,具有可预见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市场前景广阔。

(2)有相关创业经验,或具备在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担任中高层职务经历。

(3)创业项目符合天河区金融服务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商贸业和商务服务业等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且与该领军人才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密切相关。

(4)科技类创业项目应该可直接进行产业化,或已完成前期开发,进入中试或样机制造阶段,具有稳定的实验数据和中试产品。

(5)创业企业拥有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并拥有一支由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业团队。

广州市增城区创新创业领军团队(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广州市增城区创新创业领军团队(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广州市增城区创新创业领军团队(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开发区有关办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增城区创新创业领军团队(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2019年5月7日广州市增城区创新创业领军团队(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助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工作向质量和效益发展大踏步转型,努力打造“人才高地、人才之城”,构建高端新型产业体系,根据《中共广州市增城区委、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集聚产业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增委发〔2016〕9号)精神,现就实施广州市增城区创新创业领军团队(人才)支持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领军团队(人才)支持计划分为创业领军团队、创新领军团队、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3个专项。

自办法实施起每年开展评选,计划5年内共支持约75个产业高端创新创业团队和服务人才,包括约40个创业领军团队、约25个创新领军团队和约10名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

其中,创业领军团队带头人和创新领军团队带头人纳入区高层次人才管理。

第三条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汽车及零部件、高端装备智能制造、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

第二章创业领军团队第四条创业领军团队是指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善于吸附和转化前沿技术成果、善于推动商业模式创新,所创办企业能够经受住市场考验,具有高成长特点,能带动本区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高端创业团队。

第五条创业领军团队以“人才+项目”形式进行申报。

申报主体为已在或拟在本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各类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研发机构。

第六条创业领军团队分新引进组和本土成长组2个类别进行申报。

创业领军团队评选名额全年约8个。

2018年广州番禺区杰出产业人才

2018年广州番禺区杰出产业人才

2018年广州市番禺区杰出产业人才补贴申报指南一、发布依据《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集聚产业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番发〔2016〕11号)《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番禺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支持制度>和<番禺区产业领军人才贡献奖励制度>的通知》(番组〔2016〕99号)二、适用范围(一)2018年,对不超过5个为番禺区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都市型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团队或个人给予杰出产业人才补贴,并按等次分别授予“禺山卓越贡献人才”(一等奖)或“禺山杰出贡献人才”荣誉称号(二、三等奖)。

评选对象不受户籍和身份限制。

(二)已获番禺区杰出产业人才补贴者原则上不得再次申报,取得新的重大成就的除外,如再次评审入选且所获补贴等次高于原补贴等次的,补贴金额为本次应获补贴与上年度所获补贴的差额。

三、申报条件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申报单位全职工作满1年以上(指申报人在2017年5月31日前入职),或柔性引进满2年以上(指申报人在2016年5月31日前入职,且每年在番禺区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即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累计132个工作日以上)。

申报人应在番禺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柔性引进不受此限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科技创新成果工作中,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的核心技术和创新产品,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在番禺区重大工程、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等工作中,解决了关键性重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运用科学管理理念和先进管理知识,创新管理方式,善于开拓市场,注重安全生产,所在企业连续3年管理水平和综合经济效益指标达到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

(四)在岗位职业技能操作中,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在技术革新改造、应用推广和带徒传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在省级以上竞赛中取得优异名次或称号。

广州市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1+10文件政策二

广州市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1+10文件政策二
3.优先推荐申报相关的省及国家科技计划,本市各类科技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由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领衔实施的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广州市关于实施“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百人计划”的公告
创业
领军人才
1.给予100万至5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
2.提供100至5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3年内免收场租;
3.由市属风险投资公司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股权投资;
高校和事业单位12个岗位,企业8个岗位。聘期为五年,采取分段聘任方法,首次聘期为三年,经设岗单位考核合格的,续聘两年。每年12万元特聘岗位津贴和8万元科研补助经费。
详见《广州市羊城学者特聘岗位计划实施办法》
设岗单位负责日常和年度考核
博士后培养工程
工作站、流动站资助50万元;分站和创新基地资助20万元;博士后科研启动经费资助15万元;博士后生活补贴每年8万元;留用博士后安家费20万元。
第二梯队
专项工作经费:最高每年30万元
第三梯队
专项工作经费:最高每年20万元(主管部门和区(县)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应制订相应的培养资助计划,对入选第三梯队的人选予以配套资助。)
羊城学者特聘岗位计划
从2010到2012年,实施第一期工程,在全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设置20个特聘岗位,每个岗位可聘任特聘专家1名。
羊城功勋奖
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1-2人
获奖者奖励500万元,其中40%属获奖个人或团队成员所得,剩余作为其转项工作经费。用人单位提供的安家补贴的同样数额给予资助,其中市财政资助金额最多不超过50万元。
1.5年内每年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补贴;
2.纳入广州市优秀专家管理,同时可享受穗字〔2010〕11号文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的职称评聘、培养资助、资料津贴、住房补贴、人才公寓、子女入学、配偶就业、休假体检、医疗保障等优惠政策;

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人才集聚实施细则

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人才集聚实施细则

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人才集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集聚产业领军人才的意见》(穗字〔2016〕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6〕12号),集聚创新创业人才推动海珠区产业结构升级,为海珠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撑,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诚信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区投资促进局等部门评定的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在本区依法登记、合法诚信运作并经评定的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学校及其他单位和在上述单位中工作的人才。

第三条本细则扶持的人才需在本区创新创业。

第二章人才评定第一节人才评定条件第四条本细则评定的人才分为产业领军人才和产业精英。

产业领军人才分为杰出领军人才和名家巨匠。

产业精英分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才、金融高级专业人才和创业人才。

创业人才分为成长型创业人才和初创型创业人才。

第五条本细则评定的人才除应具备相应评定标准规定的条件(见附件,每年发布一次)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专业基础扎实,创新能力强,作风正派、恪守学术规范、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

第六条产业精英每年单个企业申请最多20名。

第二节创新创业条件第七条本细则扶持的人才在本区创新创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创业条件1.年龄不超过65周岁(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受年龄限制),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以收到申请之日为准,下同)。

2.组建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组成的创业团队,本人和至少1名团队核心成员在本区全职工作。

3.本人作为主要创办人创办企业,即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且个人占股比例30%以上(若企业在上一轮融资中估值3亿元以上且不超过5亿元的,本人占股比例应不低于20%;估值超过5亿元的,本人占股比例应不低于15%)。

广州市“ + ”人才政策的主要内容

广州市“ + ”人才政策的主要内容
四、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
基本要求
能够运用现代科技知识与手段、分析研究方法以及经验、信息等要素 ,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在降低创新成本、促进创新活 动、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服务业高端人才。
羊城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支持计划 申报条件
(一)近3年内,在我市累计实现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技术交易额,由国家或 省、市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技术交易市场、科技条件平台、科技金融机构
(2)初创型企业创业团队带头人及相关核心成员,以及新引进企业的高 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研发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可低于20万元。
广州市产业领军人才奖励制度
补贴标准 对获补贴者按其上年度对我市发展的贡献给予一定额度薪酬补贴,个人最 高150万元。产业高端人才补贴名额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000个,产业急需紧缺 人才补贴名额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000个。
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在降 低创新成本、促进创新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 移转化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服务业高端人才
羊城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支持计划
一、创业领军团队
申报条件 (一)1名团队带头人+不少于2名核心成员 (二)高水平技术+相对成熟产品+相对完善商业模式 (三)成立不超过5年(生物医药企业10年),或者入选6个月内注册 (四)企业注册资金与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在我市重大工程、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等工作中,解决了 关键性重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广州市产业领军人才奖励制度 3.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运用科学管理理念和先进管理知识,创新
管理方式,善于开拓市场,注重安全生产,所在企业连续3年管理水平及综 合经济效益指标达到全国同行业领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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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产业领军人才奖励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吸引产业领军人才在穗创业工作,推动我市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集聚产业领军人才的意见》(穗字〔2016〕1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分设杰出产业人才补贴、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补贴、引才成绩突出企业补贴等3个专项,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产业高端人才和产业急需紧缺人才,给予“广州市产业领军人才”荣誉称号及一定薪酬补贴;对引才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和机构,给予一定费用补贴。

第三条各补贴专项申报主体为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金融机构等法人单位在我市设立的市级以上分公司(分行)、专营机构等地区总部。

主要分为以下4类:(一)重点企业和龙头企业。

指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综合竞争优势、具有较高市场份额、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企业,主要是经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行业领先企业、总部企业、创新型企业等。

(二)高成长型企业。

指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内,发展速度快、能带来高效益、具有高增值能力的企业,主要是经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

(三)初创型企业。

指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拥有核心技术和创新成果、市场潜力良好的中小型企业。

(四)新引进企业。

指新引进或从市外迁入,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实收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且在我市工商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的企业,或实收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且在我市工商注册时间不超过5年的企业。

第四条各补贴专项评选对象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

评选工作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为我市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要依据。

申报个人应遵纪守法,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申报企业应诚信守法经营,没有税收违法行为和欠缴税款行为,没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在工商、税务、劳动、计生、安监等部门无不良记录。

第五条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统筹下,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杰出产业人才补贴专项的
评选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补贴专项、引才成绩突出企业补贴专项的评选工作,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评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年度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及划拨工作。

由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聘请市内外行业专家、学者和行业部门领导等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和专家评审组,负责相关补贴专项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杰出产业人才补贴专项
第六条杰出产业人才补贴给予为我市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作出卓越贡献的个人。

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补贴名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个。

第七条评选条件。

评选对象应在申报企业全职工作满1年以上,或柔性引进满2年以上(每年在穗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科技创新成果工作中,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国际或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的核心技术和创新产品,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在我市重大工程、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等工作中,解决了关键性重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运用科学管理理念和先进管理知识,创新管理方式,善于开拓市场,注重安全生产,所在企业连续3年管理水平及综合经济效益指标达到全国同行业领先水平。

(四)在岗位职业技能操作中,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在技术革新改造、应用推广和带徒传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在国际性和国家级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名次或称号。

(五)在产业领域其他方面取得卓越成就,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第八条补贴标准。

根据评选对象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程度,分三个等次,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薪酬补贴。

无符合相关条件者可空缺。

已获补贴者原则上不能再次参加评选,取得新的重大成就的除外。

第三章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补贴专项
第九条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补贴给予为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补贴名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个。

市政府每年在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补贴专项资金1.5亿元。

第十条评选条件。

评选对象应在申报企业全职工作并依法纳税满1年以上,按照企业对其业绩和贡献的评价标准,划分为“产业高端人才”和“产业急需紧缺人才”两个层次。

(一)在企业管理、研发、生产、财务、销售岗位担任高级职位,对企业的创新发展、效益提升能够发挥重大作用,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企业人才,可以申报产业高端人才。

主要包括:
1.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以及其他副职以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2.企业总工程师、首席技术官、首席科学家,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发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承担重大技术攻关或产品开发项目的高级技术研发人才;
3.企业核心业务部门负责人,企业高级技师、技能大师,以及其他在生产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促进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显著提高的高技能人才。

(二)具有较高能力和技术水平、从事企业核心业务,能够为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且属广州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企业人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产业急需紧缺人才。

1.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企业战略规划类、资本运作类、财务金融类、人力资源管理类、市场营销类、产品运营类、产品技术研发类、生产管理类、复合技能类人才;
2.初创型企业创业团队带头人及相关核心成员,以及新引进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研发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可低
于20万元。

第十一条补贴标准。

对获补贴者按其上年度对我市发展的贡献给予一定额度薪酬补贴,个人最高150万元。

产业高端人才补贴名额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000个,产业急需紧缺人才补贴名额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000个。

第四章引才成绩突出企业补贴专项
第十二条引才成绩突出企业补贴给予在我市产业领军人才引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用人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每年评选一次。

第十三条本补贴专项评选对象为符合第三条范围的用人企业,以及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评选条件及补贴标准。

成功引进市外产业领军人才来穗工作的,对用人企业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以下补贴:
(一)对通过猎头公司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市外产业领军人才的用人企业,按其引才费用的50%给予费用补贴,最高每人5万元。

(二)对每年引进市外产业领军人才5人以上(含5人)10人以下的用人企业,给予20万元费用补贴;10人以上(含10人)的,给予30万元费用补贴。

(三)对每年引进市外产业领军人才数量排在全市前5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引进人数按每人1万元给予费用补贴。

第十五条本专项鼓励引进的产业领军人才以在我市获得杰出产业人才补贴、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补贴的年度,或入选羊城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支持计划的年度,作为人才引进年度。

第五章评选程序
第十六条在各补贴专项评选工作启动前,由各评选实施部门编制申报公告,并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其中,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补贴专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
我市产业发展需要和人才发展战略规划,研究明确当年度评选人数总额、各行业领域名额分配意见、申报企业名录及名额分配意见,并在申报公告中明确。

(一)宣传发动。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申报公告,各评选实施部门采取组织发动和社会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对各企业和人才进行宣传发动。

(二)企业申报。

企业组织填写相关补贴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评选实施部门。

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产业园区和各区可向评选实施部门推荐优秀人选和企业。

(三)审核与评审。

评选实施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及专家评审组按照程序进行评审。

评选实施部门根据评审结果,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补贴方案,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审批与公示。

获补贴名单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在有关网站以及社会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补贴发放。

公示完毕后,颁发荣誉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发放补贴。

第十七条各补贴专项具体评选工作细则,由各评选实施部门研究制定,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八条各补贴专项补贴资金列入各评选实施部门年度部门预
算或专项资金管理,由各评选实施部门专项申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各补贴专项申报人和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经查实后,取消申报资格;已经获得补贴的,对补贴资金予以追缴,撤销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并计入不良诚信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各奖项相关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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