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第三方支付培训资料银行支付结算内控管理及备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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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业务概述
支付结算依托系统 中央银行跨行支付系统 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支付系统 证券结算系统 外汇结算系统 银行卡支付系统 非金融支付机构支付网络
支付组织多元化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 支付机构 证券托管结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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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业务概述 支付体系发展的主要目标
那些存款人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企业法人。 非法人企业。 机关、事业单位。 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值勤的支(分)队。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组织。 异地常社机构。 外国驻华机构。 个体工商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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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哪些证明文件?
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 记证书和财政部门 同意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值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 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物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 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 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此外,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支付结算培训资料18页PPT

16、业余生活要有意义,不要越轨。——华盛顿 17、一个人即使已登上顶峰,也仍要自强不息。——罗素·贝克 18、最大的挑战和突破在于用人,而用人最大的突破在于信任人。——马云 19、自己活着,就是为了使别人过得更美好。——雷锋 20、要掌握书,莫被书掌握;要为生而读,莫为读而生。——布尔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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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而稳定的权力在使用得当时很 少遇到 抵抗。 ——塞 ·约翰 逊 2、权力会使人渐渐失去温厚善良的美 德。— —伯克
3、最大限度地行使权力总是令人反感 ;权力 不易确 定之处 始终存 在着危 险。— —塞·约翰逊 4、权力会奴化一切。——塔西佗
5、虽然权力是一头固执的熊,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是金 子可以 拉着它 的鼻子 走。— —莎士 比
第三方支付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二号令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三方支付机构加强客户备付金内控管理的对策分析

《第三方支付机构加强客户备付金内控管理的对策分析》摘要:针对这些问题,本文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完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健全第三方支付客户备付金的内控体系、建立多元资金保障机制,以期提高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内控水平,技术的应用有利有弊,第三方支付客户备付金的存管、划拨对技术的依赖性很高,解决安全隐患是第三方支付客户备付金内控管理的一大难题,其次,应健全客户备付金异常的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异常应急流程和处置机制,包括异地灾备技术应急系统、业务操作应急流程、客户舆情应急机制,确保客户备付金发生相关异常时,从客户、业务、技術等多个角度及时响应处理,确保资金安全,保障客户权益蒋军摘要:随着互联网科技的进步,第三方支付极大地便捷了人们的生活,也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了新的市场。
由于买卖双方收付款的时间差等原因,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内存在大量客户备付金,目前在第三方支付客户备付金的内控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信息技术衍生的安全隐患、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和对银行的高度依赖性等。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完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健全第三方支付客户备付金的内控体系、建立多元资金保障机制,以期提高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内控水平。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内控管理一、第三方支付客户备付金的内涵客户备付金这一概念首次提出是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定义为: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存在的情况下,收付款之间存在时间差,在这期间货款是沉淀在第三方机构的,所以又被称为“沉淀资金”,作为企业或银行在资金融通过程中的预备资金。
第三方支付客户备付金可以分为两种。
一是在途资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挥着中介功能,例如在网购过程中,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之后,第三方支付机构,例如支付宝会收到买方货款,并将收款信息通知给卖方,卖方发货,买方收到货之后告知第三方支付平台,此时货款才会从第三方支付平台转付给卖方[1]。
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规定

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央行出台了第三方支付的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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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支票结算有无金额起点限制 ? 1989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的《银行结算办法》 规定 , 支票金额起点为一百元,该办法己于 1997 年 11 月 30 日废止。 1996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随后颁 发并实施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 算办法》等对支票结算有无金额起点限制均未 作出明确规定 , 因此 , 目前支票结算无金额起 点限制 , 但签发支票必须控制在存款人账户余 额已内。
三、如何在支票、结算凭证上签章
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代理
等行为 , 须由当事人按规定在票据上签章。签 章的方式有签名、盖章、签名加盖章三种。对 法人和单位来说 , 签章有两个部分 : 一是法人 和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公章 , 只需盖一个章 : 一是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章 , 可选 择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三种方式之一。就 公民个人来说 , 签章可选择上述三种方式之 一 , 但签名必须是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上所记 载的姓名。
Hale Waihona Puke 四、单位和个人为什么不能使用原子印章 〈万次章〉作为预留银行的签章
在票据行为中 , 签章属于必须记载事项。为 确保存款人的资金安全 , 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 业务时 , 对在票据、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单位 预留在银行的印鉴进行严格的折角核对。由于
原子印章是利用统一字模成型的 , 容易仿造、 磨损、变形 , 不便于银行鉴别签章真伪 , 给银 行和存款人资金安全带来隐患。因此 , 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 单位和个人不能使用 原子印章作为预留银行的签章。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 规范化简称 , 异地支付结算应写明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市、县名称。
二、如何填写支票的出票日期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付机构客户备付⾦存管办法⽀付机构客户备付⾦存管办法 为规范⽀付机构客户备付⾦管理,保障当事⼈合法权益,促进⽀付⾏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融和社会稳定,中国⼈民银⾏制定了《⽀付机构客户备付⾦存管办法》。
⽀付机构客户备付⾦存管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付机构客户备付⾦管理,保障当事⼈合法权益,促进⽀付⾏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中国⼈民银⾏法》、《⾮⾦融机构⽀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客户备付⾦的存放、归集、使⽤、划转等存管活动。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是指⽀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付业务⽽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
第三条⽀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必须全额缴存⾄⽀付机构在备付⾦银⾏开⽴的备付⾦专⽤存款账户。
本办法所称备付⾦银⾏,是指与⽀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存管服务的境内银⾏业⾦融机构,包括备付⾦存管银⾏和备付⾦合作银⾏。
本办法所称备付⾦专⽤存款账户,是指⽀付机构在备付⾦银⾏开⽴的专户存放客户备付⾦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备付⾦存管账户、备付⾦收付账户和备付⾦汇缴账户。
第四条客户备付⾦只能⽤于办理客户委托的⽀付业务和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擅⾃挪⽤、占⽤、借⽤客户备付⾦,不得擅⾃以客户备付⾦为他⼈提供担保。
第五条⽀付机构和备付⾦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双⽅协议约定,开展客户备付⾦存管业务,保障客户备付⾦安全完整,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备付⾦银⾏依照本办法对客户备付⾦的存放、使⽤、划转实⾏监督,⽀付机构应当配合。
第六条中国⼈民银⾏及其分⽀机构对⽀付机构和备付⾦银⾏的客户备付⾦存管业务活动进⾏监督管理。
第⼆章备付⾦银⾏账户管理 第七条⽀付机构的备付⾦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总资产不得低于2000亿元,有关资本充⾜率、杠杆率、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规定。
⽀付机构在同⼀备付⾦银⾏仅开⽴备付⾦汇缴账户的,该银⾏的总资产不得低于1000亿元。
支付公司备付金管理办法(含格式文书)

支付公司备付金管理办法为规范管理,确保备付金安全,根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一)本办法以确保备付金安全为主,重点管理备付金的帐户,备付金的存入、资金归集、头寸调拔、日常清算,备付金的存管方式。
(二)备付金由XX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或总部)统一管理,具体管理部门为财务管理部。
(三)备付金专用账户由XX统一管理,各分公司在总部授权下专户专用。
(四)备付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消,必须经总部审批。
未经批准各分公司不得私自开立、变更或撤销备付金专用账户。
二、备付金专用帐户开立各分公司在当地开设备付金帐户之户名为“XX支付有限公司”的专用账户,用于一卡通销售时资金的存储。
专用账户开立的同时应办理协定存款及自动资金归集业务,视具体情况开通网上银行业务以及业务范围。
(一)各分公司应提前提交由门店总经理签字的开户申请,经总部财务管理部负责人、XX总会计师签批后,由总部财务管理部配合门店在当地开立XX专用账户。
(二)已开立专用账户的分公司因工作需要新增设或变更专用账户时,应事先报总部审批,经批准后办理。
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开立专用账户。
(三)专用账户开户资料(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印鉴卡、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等)、变更以及撤销资料等,由总部财务管理部统一保管,各分公司要及时将专用账户的相关资料送交总部财务管理部,各分公司应以复印件的形式留存备查。
(四)备付金专用帐户的开立银行,目前以人民银行要求的四大国行,严禁在其他银行开设备付金专用帐户。
开户银行范围发生变化时,由总部财务管理部负责通知各分公司。
三、专用账户印鉴的制作、保管(一) 专用账户印鉴由总部财务部统一刻制,开户申请批准后与门店相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印鉴交接清单与分公司开户相关账户资料由专人妥善保管。
(二) 各分公司财务部按财务制度要求保管、使用专用账户印鉴,专用账户印鉴只能用于销售一卡通收取支票的背书及维护账户的正常业务等的使用,各门店不得私自挪用或借与他人使用等与销售一卡通直接相关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