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台州市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基坑管理规定范本

深基坑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深基坑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深基坑相关的建设、施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1. 深基坑:指在建筑或土木工程中,为了进行基础施工而挖掘的较深的坑洞。
2. 施工单位:指承担深基坑建设施工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3. 监理单位: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深基坑建设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或个人。
第四条法律法规依据深基坑的建设、施工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施工许可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在深基坑开工前,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施工许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申请施工许可的材料应包括:1. 深基坑设计图纸及计算书;2. 施工方案及安全预案;3. 施工单位相关资质证明;4. 监理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第七条行政部门应在收到施工单位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后,按照施工方案和安全预案进行施工,并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立专门的施工管理团队,负责深基坑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深基坑的施工进展和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作业人员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深基坑的情况,采取有效的防水、支护和排水措施,确保基坑的安全稳定。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保持与监理单位的良好沟通,及时报告深基坑施工的情况,并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安全措施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确保施工人员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监测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危险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市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市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及虽未超过3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特别复杂的基坑。
第三条各县、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深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深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并对各县和开发区深基坑工程管理进行指导。
本市深基坑工程专家库由市城乡建设局评选建立和管理,并定期更新。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共同遵照本办法履行各自职责,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以下简称“相邻设施”)的现状,以及同时在建的相邻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前期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和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调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前期的调查范围从基坑开挖边界向外至少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范围。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周边的建(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
1 / 6第七条深基坑工程的基坑支护方案和土方开挖方案应当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市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9〕537号)进行专家论证。
市城乡建设局成立深基坑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对深基坑工程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进行管理。
领导小组由市城乡建设局分管施工安全的副局长担任,质安处、总工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局总工办。
第八条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组织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审定专家的聘任或解聘,组建××市深基坑工程专家库(下称“专家库”),协调处理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中出现的重大争议。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深基坑施工安全,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深基坑施工单位,对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进行规范。
第三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第七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九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检查基坑施工的安全状况。
第十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及时处理事故和紧急情况。
第三章安全设施和措施第十一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和使用各种安全设施,包括防护栏杆、防护网、警示标识等。
第十二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安全鞋、防护手套等。
第十三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包括限制作业高度、禁止超负荷作业等。
第十四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监测,包括土质监测、水位监测、气体监测等。
第四章事故防控第十五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预测和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上报事故情况,进行事故分析和处理。
第十七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力量进行救援和处理。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的,深基坑施工单位应立即停工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深基坑施工单位应扣除相应的安全管理奖金,并进行警告或者纪律处分。
关于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对《关于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的通知委设计科、安全科,市建管局、质监站、招标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相邻建筑物、公用设施和人员安全,根据省建设厅的工作部署和委领导的指示,我们对深基坑工程进行了深入调研,按照《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借鉴其他地市先进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拟定了《关于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研究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于9月10日前送委工程建设科。
工程建设科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关于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高新区国土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相邻建(构)筑物、公用设施和人员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本文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
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设计和施工、地下水控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二、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及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建设单位在深基坑支护施工前,应组织施工、监理和监测等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周密的调查、测绘或摄像,并作好详细记录,必要时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
四、建设单位应当将深基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监理、监测、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将有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纳入主体工程一并发包。
2024年深基坑管理规定

2024年深基坑管理规定深基坑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环境保护、质量控制等方面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旨在保障深基坑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最大限度地降低施工过程中的风险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以下是对2024年深基坑管理规定的____字简要说明。
一、建筑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深基坑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施工前必须编制深基坑施工方案,并向相关部门备案审批。
二、深基坑施工必须有稳定的地下水位,并按照规定的水控标准进行水位控制。
施工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施工期间地下水的排放和控制。
三、深基坑的周边地质调查和承载力试验必须经过专业机构的认可,并编制相应的报告。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对周边建筑物和地下管线进行详细勘测,确保施工的安全性。
四、深基坑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非常重要,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相关安全规定进行操作,并制定详细的施工安全计划。
在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提供安全救援措施。
五、施工期间要进行深基坑的监测和控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监测设备必须正常运行,并定期检查和校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应注重环境保护,施工单位必须制定防尘、防噪声等相关措施,并设置污水处理设备及垃圾处理区域,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规定进行作业。
七、深基坑施工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要保证施工人员具备相关技术能力,施工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相关标准,施工过程中要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
八、深基坑施工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工作,验收单位要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确保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九、施工单位应及时整理施工资料和经验总结,形成施工档案,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总之,2024年深基坑管理规定对于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环境保护、质量控制等方面作了全面规定,旨在确保深基坑施工的安全高效进行,并最大限度地降低施工过程中的风险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编号:25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审批人:审批日期:xx总公司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司建筑工程深基坑开挖的安全管理,认真贯彻省《建筑基坑支护工程技术规程》(DBJ/T15-20-97)。
在基坑施工中做到经济合理、安全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基坑”一般是指开挖深度在5.00米以上(含5.00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00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大型基坑开挖均称为深基坑或大基坑。
第三条属本司管辖的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均应施行本条例。
第一章深基坑开挖前安全管理的要求第四条深基坑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索要施工基坑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和设计图纸。
并会同建设单位对工程实地摸清开挖土层的地质、水文情况;运输道路、邻近建筑情况;地下埋设物、古墓、旧人防地道情况;电缆线路、上下水管道、煤气管道等各种管线情况;地面障碍物、水、电等情况。
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妥善处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五条基坑开挖、支护前,应根据场地条件、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不同选择不同的施工支护方案,进行多方案比较,以求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缩短工期,以满足基底和支护结构的稳定性,确保临近建筑和市政设施的安全。
第六条:在进行多方案选择和比较时,应特别考虑地面堆载、地表积水、地下水和临近建(构筑物的影响等不利因素,并做好技术交底工作,明确支护结构的变形、内应力及沉降观测允许值。
第七条对开挖深度超过10米(含10米)的地下工程,要尽量采用连续墙施工方案,而不应采用挡土桩的施工方案。
第二章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第八条施工准备1、编制基坑开挖、支护专项施工方案。
开工前,施工单位要参照有关安全规范、标准,根据勘察报告和设计图纸,认真编制基坑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方案中必须有严密的施工程序、组织准备技术内容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报上级审批。
2、认真培训。
施工前,必须对各种机械、车辆的操作人员进行机械技术和安全知识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持证上岗,确保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行为。
台州市印发《关于加强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2011-04-06)

(1)工程项目部不认真组织整改或整改不彻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考核得分仍 在低于 80 分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记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一次;
台州市印发《关于加强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 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台建规〔2011〕136 号
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直属有关 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考核得分仍然不合格,得分低于 70 分的,工程项目负 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记台州市工程建设黑名单记录一次。
4.市内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有关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工程安全隐患整改通 知等履行相关职责,不认真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情节严重的,限制在台州承接业务资格 1—6 个月;外地进台建筑施工企业清退出台州建筑市场,5 年内不得重新办理进台手续。
(2)工程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建筑面积不足 1 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 1 人;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但不足 5 万平方 米的工程不少于 2 人;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但不足 10 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 3 人,并 应设置安全主管;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4 人,每增加 10 万平方米再增配 1 人。工程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足数量达不到本条规定的,不予办理建筑工程质 量监督登记和施工许可手续。 3.各建筑施工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 况的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到施工现场。 (1)工程项目部要严格实施每周安全检查制度,建立安全检查记录档案备查; (2)建筑施工企业每月必须组织不少于 1 次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将检查记录和整改资料 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企业检查记录和整改资料按季汇总后在每季度末 前报送企业注册地(外地进台企业驻台办事处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建立隐患 排查治理联动工作机制。 4.各建筑施工企业要进一步加强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的编制工作,结合《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组织专家论证;方案论证通过后,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 全监督机构备案。 5.各建筑施工企业要继续组织和开展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要办好民工学校,采取讲 课、播放安全教育片等形式,对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技术技能等知 识培训。民工学校每月至少开展 1 次培训教育,并建立培训教育名册台帐(含时间、期次、 人员签名和培训内容)。建筑施工企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到本企业各个在建工地 授课分别不少于 1 次。建筑施工企业的相关从业人员必须参加我局年度安全教育考核,并取 得建筑业安全教育合格证书。 6.各建筑施工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定和完善符合本企
深基坑施工管理规章制度

深基坑施工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基坑施工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前期准备、施工过程管控、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监督等方面。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开展深基坑施工活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资格证书,并遵守职业操守,履行管理职责,确保施工管理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管理处罚,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施工前期准备第六条施工单位在进行深基坑施工前,应当对工程现场进行综合勘察,并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确保施工过程合理、安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施工前期的安全评估,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保障措施,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开展施工人员的技能培训,确保各个施工工种的操作人员具有相关的技术和安全知识,做好员工安全教育。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与相关部门、单位建立合作机制,保持通畅的沟通,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规范管理,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无隐患。
第三章施工过程管控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工艺流程,确保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施工管理机制,对施工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制定明确的责任分工,确保各项施工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评估,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健全施工管理档案,对施工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确保施工过程的规范和透明。
第四章施工现场安全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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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台建规[2006]419号
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
现将《台州市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台州市深基坑工程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道路等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坑中坑除外),以及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或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特别重要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降排水、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工程勘察、设计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设计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及时将调查资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
第五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勘察。
勘察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了解工程建设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深度要求的地质勘察文件。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跟踪服务工作。
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七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与其承担工程相适应的设计资质,设计时应当根据地质报告、基坑周围环境、主体设计文件要求等制定设计方案。
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设计依据、工程地质条件、支护结构、施工要求、计算书、地下工程施工图、电梯井等坑中坑、塔吊等大型机械设备基础、环境保护、监测、应急措施等内容,并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组(台州市深基坑专家库成员,不少于5人,并推选1人担任组长),对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将设计方案和论证纪要报工程所地地建设(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出具施工图。
深基坑工程施工图应当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九条深基坑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和规定进行,提出避免对周围环境保护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设计降排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内外降排水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有相应的措施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
第十条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应当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并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
第十一条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当按基坑安全等级明确结构变形、水平位移和沉降观测的允许值,以及临界状态报警值,并对施工组织、开挖程序、监测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
第三章工程施工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深基坑工程的施工纳入施工总承包,不得肢解发包深基坑工程。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邀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以及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并作好记录。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相邻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的影响和损害。
后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由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及专家共同参加的会议进行论证评审。
第十六条深基坑工程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设计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除应当具备常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抢救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当按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和台建规〔2004〕325号文件规定由施工企业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
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确需修改时,应当重新组织论证审查。
第十八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改进落后及不易掌控施工质量的施工工艺,特别是对土钉制作、入土、清孔、灌浆等各工序衔接应当科学合理,缩短各工序间隙,减少淤泥沉积等。
第十九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履行技术管理程序,按照审定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对施工现场的周围环境进行监控。
第二十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施工现场必须按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要求配备应急抢修器材、物资及人员。
第二十一条基坑开挖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第四章工程监测、监理
第二十二条深基坑工程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安全等级、基坑周边环境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并严格按认可的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监测单位与施工单位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理,并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评审意见、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有关资料文件,提出监理意见,编写深基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在监理深基坑工程中,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一)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
(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合格证体系和各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和督促各项观察监测记录。
第二十六条台风、暴雨季节或出现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沉降、变形、地下水位变化等
观察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暂行规定,造成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建设各方主体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台州市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