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典型案例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1、信用卡欺诈案例:银行工作人员伪造客户签名,未经客户同意开卡并消费,最终客户因此陷入巨额债务。
客户通过投诉和起诉,获得了银行的赔偿和惩罚。
2、保险理赔案例:保险公司拒绝向客户支付理赔款,理由是客户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客户通过维权和诉讼,最终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偿和惩罚。
3、银行卡盗刷案例:客户的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未及时通知客户并把责任推卸给客户。
客户通过投诉和起诉,最终获得了银行的赔偿和惩罚。
4、网络支付欺诈案例:客户在网上购物时,遭受网络支付欺诈,资金被盗取。
客户通过维权和诉讼,最终获得了电商平台和支付机构的赔偿和惩罚。
这些典型案例反映了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和风险,也展示了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有效途径和手段。
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识和措施,从而提高金融消费者的信心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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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普惠金融特色典型案例

中国普惠金融特色典型案例一、网商银行让小商家也能轻松贷到款。
1. 案例背景。
在大街小巷,有很多小商铺,像街边的早餐店、小杂货店之类的。
这些小商家往往因为规模小、没有太多抵押物,很难从传统银行贷到款。
但是他们也有资金周转的需求呀,比如进货的时候需要更多资金进更多货,这样就能多赚点钱。
2. 普惠金融举措。
网商银行就发现了这个群体的需求。
他们利用大数据技术,根据这些小商家在电商平台上的交易流水、信用评价等信息来评估他们的信用状况。
比如说,一家小网店,虽然店面不大,但是每个月的销售额稳定,顾客评价也不错,网商银行就可能根据它的销售数据,给它提供一笔贷款。
而且整个贷款申请流程超级方便,很多都是在线上操作,小商家不需要跑银行,在手机上点点就能申请,审核速度也快,有的甚至当天就能拿到钱。
这就像是给这些小商家们注入了一针强心剂,让他们能够扩大生意。
3. 成果与影响。
通过这种方式,无数小商家得到了资金支持。
以前那些因为资金紧张不敢接大订单的小工厂,现在可以大胆接活了;街边的小餐馆也能更新菜单、改善装修了。
而且这种模式还带动了就业,小商家生意好了,就会雇佣更多的员工,对当地的经济发展也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二、农村信用社扎根农村,金融服务到田间地头。
1. 案例背景。
农村地区一直是金融服务的薄弱地带。
农民伯伯们种粮食、搞养殖,都需要钱投入,但是农村的情况比较特殊,很多农民没有复杂的财务报表,对金融知识也了解不多。
而且农村地广人稀,金融机构要在农村开展业务面临不少挑战。
2. 普惠金融举措。
农村信用社可就发挥了大作用。
他们在农村有很多网点,深入到各个乡镇甚至一些比较大的村庄。
信贷员们就像村里的贴心人一样,了解每个农户的情况。
对于农民的贷款需求,他们有一套适合农村的评估方法。
农民老张要扩大他的养鸡场,农村信用社的信贷员就会到他的养鸡场看看,了解老张的养殖经验、鸡的存栏量、市场销路等情况。
然后根据这些实际情况给老张提供合适的贷款金额和还款方式。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第一期目录:典型案例一:投诉从银行柜台取出假币案(人民币管理)典型案例二:基层银行提高票据承兑审核标准案(支付结算管理)典型案例三:老人去世银行存款无法取出引发纠纷(支付结算管理)典型案例四:银行信用卡“止付”后计收年费案(支付结算管理)典型案例五:银行拒办代缴车辆罚款案(代理收付)典型案例一:投诉从银行柜台取出假币案案情简介:2014年12月17日,金融消费者单女士向___投诉Y银行某支行。
___称其父亲在该支行办理取款业务时,从柜台提取了1400元现金,在消费过程中发现有3张假币。
银行查验后,假币均能安全通过点钞机测试。
后经反复验证及揉搓查验,点钞机才报警显示为假钞。
单女士要求查询冠字号码,但银行回复无法查询。
单女士拨打电话投诉到协会,要求Y银行给予合理答复并承担其损失。
处理情况:___接到电话后,及时与___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部门沟通联系,将《淄博市金融消费纠纷投诉处理表》发往该行。
___回复了处理结果,该行查看当日监控录像,柜员付款时与取款人当面对现金正反面验了两次,符合付款标准要求。
该行某支行营业大厅内摆放有一台供客户验视真伪的点钞机,___父亲当时未对银行柜员的操作流程提出异议。
因客户取走现金离开网点监控视线且相隔时间长达36天,银行无法认定其真实性,不能满足单女士的诉求。
___已向客户进行了解释。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协会联系人行___赴___某支行营业室进行现场查证,用点钞机查验了柜员当日的库存现金,未发出报警,调阅了事发日录像,发现经办柜员操作合规。
由于该行未运行冠字号码查询信息系统,无法提供冠字号码查询,因此不能判断单女士父亲的假币由该行流出。
在该案中,银行工作人员因汇票背书人盖章模糊而拒绝兑换汇票,这表明银行在票据承兑审核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根据《票据法》规定,银行在承兑汇票时应当审查汇票上的各项内容,包括盖章是否清晰等。
因此,银行工作人员的审核标准应当更加严格,以确保合法合规。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和金融消费的普及,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在这个领域,出现了许多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对金融从业者具有借鉴意义,也对广大消费者具有警示作用。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进行评估和探讨。
一、典型案例一:信用卡欺诈问题信用卡作为金融消费中的重要工具,在方便人们生活的也存在着一些潜在的风险。
近年来,信用卡欺诈问题时有发生,比如信用卡信息泄露、盗刷等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了不小的损失。
在这方面,银行应当加强对客户信息的保护,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从源头上杜绝信用卡欺诈发生。
对于信用卡持卡人的权益保护也是至关重要的,银行应当建立起健全的应急机制,及时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和处理。
二、典型案例二:理财产品风险事件近年来,一些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存在一定的违规操作,导致了一些投资者的资金受到损失。
在这方面,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严格规范产品的销售和宣传行为,加强信息披露制度,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银行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提高产品设计和销售的透明度,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金融业的基本职责,也是建立良好金融秩序的重要保障。
银行应当从根本上重视消费者权益,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金融消费环境。
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也应当增强风险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选择正规、合法的金融产品和渠道,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回顾通过全面评估和探讨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我们对该领域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只有银行和消费者共同努力,才能够建立起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环境。
以上就是本文对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的全面评估和深度探讨,希望对您有所启发和帮助。
让我们共同致力于建设一个更加公正、透明、有序的金融市场,保护好每一个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金融消费者典型案例

金融消费者典型案例1. 借贷消费者:小明是一名年轻的白领,由于生活压力大,他经常通过借贷来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
然而,由于没有正确的借贷观念和理财规划,小明很快陷入了债务困境,还款压力沉重,甚至面临违约和个人信用受损的风险。
2. 投资者:李先生是一位经验丰富的投资者,他在股市中频繁交易股票,以追求高额的利润。
然而,由于缺乏专业的投资知识和风险控制能力,他经常因盲目跟风、情绪化交易而遭受重大损失,最终导致投资收益亏损。
3. 信用卡消费者:小红是一名大学生,她经常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
然而,由于缺乏对信用卡的正确使用和还款规划,小红很快就超出了自己的还款能力,信用卡欠款不断累积,导致个人信用受损,影响未来的借贷和消费能力。
4. 理财消费者:王女士是一位中年妇女,她非常注重理财,通过购买各种理财产品来增加个人财富。
然而,由于缺乏对理财产品的全面了解和风险评估,王女士曾经遭遇过购买了高风险、低收益的理财产品,导致投资收益不如预期。
5. 保险消费者:张先生是一名家庭主妇,他购买了多份保险产品,希望能够为家庭提供全面的保障。
然而,由于没有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和保费支付情况,张先生曾经购买了一些不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导致保费支出过高,且未能得到预期的保障效果。
6. 网络消费者:小李是一位热衷于网购的年轻人,他经常通过各种电商平台购买商品。
然而,由于没有对商品的真实性和信誉度进行充分了解,小李曾经遭遇过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或者遭受网络诈骗的情况,导致经济损失和消费者权益受损。
7. 房贷消费者:张夫妇是一对年轻夫妇,他们购买了一套房子并贷款购房。
然而,由于没有正确的贷款规划和还款能力评估,他们经常遭受房贷压力,甚至面临逾期还款和抵押物被收回的风险。
8. 养老消费者:老王是一位退休老人,他希望通过购买养老保险和养老金产品来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
然而,由于没有充分了解养老金产品的收益和风险,老王曾经购买了一些收益率低、风险高的产品,导致养老金收入不如预期。
金融监管总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十起典型案例

金融监管总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十起典型案例(2023年10月)典型案例1:主动监测拦截电信诈骗,帮助消费者避免资金损失某商业银行建立零售业务反欺诈智能风控系统。
系统基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例库,利用机器学习技术7X24小时监测账户异常行为,实现欺诈风险事件精准防控。
2023年4月下旬,该行智能反欺诈系统监测到客户王女士在转账过程中,交易对手、交易金额、交易设备均具有可疑特征,属于疑似被骗高风险行为,系统自动保护机制触发,并发出实时预警。
1分钟内,该行总、分、支行三级联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支行理财经理第一时间联系王女士,告知其可能正在遭遇电信诈骗,耐心细致劝其不要上当,最终成功阻断诈骗行动,帮助王女士避免了10万余元的资金损失。
据统计,2022年以来,该行已累计通过反诈系统主动拦截和劝阻被诈客户近1300户,保护资金近L7亿元。
监管提示:近年来,为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快速上升势头,守护消费者“钱袋子”,各金融机构加强科技支撑、强化预警防范,积极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识别网络钓鱼、电信诈骗、交易欺诈等行为,致力推动构建数字风控体系,实现更加精准化、体系化的反诈防控。
典型案例2:为医疗险消费者提供“出院直付”理赔服务,缓解消费者住院医疗费支出压力某保险公司将医疗数据与保险理赔服务场景融合,通过与医保、医疗机构等单位合作,实现系统对接和数据交换,推出理赔直付新模式。
80岁高龄黄奶奶不慎摔倒,导致腰部受伤,公司服务人员主动探访,告知其当地政府已为该区域的老年人投保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且公司已与医院联通了服务平台。
黄奶奶出院办理住院费用结算时,商业医疗保险与医保一起进行了结算,无需提供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等纸质版申请材料,该公司直接赔付保险金2940元,在出院费用中予以抵扣。
便捷、快速的理赔服务让老人及其家属感到十分满意。
监管提示:近年来,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推动下,各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创新服务方式,主动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便利化金融服务。
金融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金融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一、信用卡乱收费,消费者蒙在鼓里。
小张办了张信用卡,说是有各种优惠。
结果呢,第一个月账单就多出好多不明不白的费用。
仔细一查,原来是啥“增值服务费”,办卡的时候业务员可没提这茬儿。
这就好比你去饭店吃饭,菜单上没写的菜,结账的时候硬要你付钱。
这就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呀,金融机构得把费用透明化,不能这么偷偷摸摸的。
二、贷款搭售保险,不买不行。
小李去银行贷款,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要想贷款就得买一份他们指定的保险。
小李心里一万只草泥马奔腾而过啊,他根本不需要那份保险。
这就像你去买苹果,摊主说你不买个梨就不卖你苹果一样霸道。
这种搭售行为,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不合理的。
三、理财产品“飞单”,血本无归。
王大妈去银行存钱,被银行工作人员忽悠买了一个所谓的高收益理财产品。
结果呢,这根本不是银行正规的产品,是工作人员私自推销的“飞单”。
最后王大妈的钱打了水漂。
这就好比你以为你在正规超市买东西,结果是被工作人员骗着从他自己的小摊位买了假货,银行得加强管理,不能让这种事情坑了消费者。
四、银行账户莫名被冻结。
小赵的工资卡突然被银行冻结了,银行也没提前通知他。
小赵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因为他等着这钱交房租呢。
后来经过一番折腾才知道是银行系统的一个小错误。
银行这么随意冻结账户,可给消费者带来了大麻烦,这就像你住得好好的房子,房东突然不让你进了,还不告诉你为啥,这可不行。
五、保险理赔难,各种理由推脱。
老张买了份车险,出了个小事故,就去找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一会儿说他材料不全,老张补齐了材料,又说事故原因不明确。
反正就是各种找借口不想赔钱。
这就好比你去修东西,明明在保修期内,商家就是找各种理由不给你修,这不是欺负消费者嘛。
六、金融机构泄露客户信息。
小孙经常收到各种莫名其妙的金融推销电话,后来才发现是自己开户的金融机构泄露了他的信息。
这就像你在家里换衣服,结果有人突然拉开窗帘看一样,隐私都没了。
金融机构得好好保护消费者的信息安全。
金融消费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金融消费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甲银行诉陆某、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要旨】在书面材料上签名,一般应视为签字人对该书面材料内容的认可,具有法律效力。
签字人如仅以疏忽大意、未看条款等理由对该书面材料内容不予认可或主张合同约定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不能推翻合同效力。
【案情】2014年2月14日,甲银行与陆某签订《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约定甲银行提供个人循环贷款额度117万元。
同日,陆某、高某与甲银行签订《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以自有房屋为借款作担保。
2014年2月20日,陆某向甲银行出具《委托放款授权书》,要求将贷款117万元发放至案外人沈某账户。
2014年2月25日,甲银行与陆某签订《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一份,约定陆某为个人消费向甲银行贷款117万元。
甲银行按约放款。
后借款到期,甲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陆某、高某偿付本金1,053,001.63元及其利息,并就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
陆某以其签字时,《委托放款授权书》等文件是空白等理由提出抗辩。
【审判】法院认为,《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委托放款授权书》、《借款凭证》三份证据均有陆某的亲笔签名,结合贷款办理过程等情况可以确定陆某指定放款至沈某账户。
陆某提出其是在上述文件空白的情况下签名,后甲银行篡改来进行抗辩,未提供足够证据,故法院不予采纳。
《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签名栏有陆某的亲笔签名,但陆某以未看清合同内容,未收到合同文本等否认该合同效力,缺乏依据。
甲银行已按合同约定将117万元发放至指定账户,陆某和高某未依约履行。
法院判决陆某和高某共同支付所欠贷款本息,可就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
【提示】在签订抵押合同等书面文件时,合同当事人应仔细阅看合同条款,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后再进行签章,切忌盲目信赖或是存有怕麻烦的心理而不看合同条款。
虽然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合同条款不完备或在空白文件上签章的事实,但社会上不乏有不法分子以此种方法侵害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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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典型案例周某诉甲银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要旨】银行对其代销的基金产品,已履行风险提示、信息披露等义务的,投资者应自担基金投资风险。
【案情】2015年6月5日,周某在甲银行营业网点签署了《个人基金业务申请书》,认购了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100,000元,该申请书载明“申请人提交本申请书后,相关业务的最终确认方为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本行不承担确保交易申请成功之责任”,并用黑色加粗字体明示“基金有风险,您的投资有可能遭受损失。
请在填表前详阅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填表须知、拟购基金的公告信息,银行仅代理接收投资人申请,对基金的业绩不承担任何担保或责任”。
2015年6月8 日,某基金管理公司向周某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载明周某在甲银行成功认购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100,000 元,确认98,814.23 份。
2015 年8月25日,周某在甲银行自助终端办理了该基金的赎回手续,赎回资金74,723.32元。
因发生投资亏损,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银行承担其损失25,276.68元。
审理中,周某表示其曾经投资过股票,后因操作难度大且风险较高故转而投资银行理财产品。
周某和甲银行均确认在周某购买系争基金产品前曾做过风险评估测试。
【审判】法院认为,周某申购基金时,甲银行已在《个人基金业务申请书》中以特别提示的方式说明了投资基金的风险以及银行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并以黑体加粗的方式进行标注,应认定甲银行已履行了风险提示义务和对格式免责条款的提请注意义务。
根据甲银行提交的录像光盘,甲银行也向周某披露了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对手续费费率、封闭期等重要事项进行了告知。
周某以不知悉免责条款和签署申请书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来否认其签字的有效性缺乏证据支持。
周某提出甲银行的录像光盘经截取不能反映案件事实,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无法采信。
综上,甲银行已对基金的相关信息及风险进行披露,且未有证据证明甲银行在销售基金的过程中存在违规不当操作,不应对周某的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遂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提示】当前,将闲置资金投资购买理财产品已成为金融消费者的一种惯常选择,而银行往往被认为是最稳妥的投资场所。
然而所有的投资均存在风险,而且在银行购买的金融产品并不均是银行自营理财产品,还可能是银行代销的金融产品。
本案周某购买的基金即属于银行代销的基金产品。
对于该类基金产品,银行仅是代理销售机构,而不是基金产品的经营主体,产品的设计、投资、管理等均由基金公司承担。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该类产品前应充分了解基金产品及所属公司的相关情况,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应严格按照银行要求进行风险测评,选择与自身风险评估等级相匹配的产品,做一个适格的投资者。
同时,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仔细阅读相关申购文件,详细了解相关产品的信息和投资风险,并对自己的投资行为承担责任。
李某诉甲证券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要旨】证券公司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已充分履行风险揭示等义务的,对投资者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应自担损失风险。
【案情】2007年8月28日,李某与甲证券公司签订《管理合同》,委托甲证券公司购买其发售的“XX理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金额10万元。
《管理合同》载明: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该合同还约定委托人义务包括按该合同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
《管理合同》签章页以及说明书亦对投资风险、不保本保收益等事项进行了明确提示。
后李某投资发生亏损,2010年5月25日,李某同意将“XX理财1号”展期,并于同年9月10日与甲证券公司签订了展期合同。
李某认为甲证券公司在推销产品时进行了夸大宣传,误导其购买了涉案产品,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证券公司承担其本金损失35,000 余元及利息损失。
【审判】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管理合同》及其签章页、说明书均提示管理人、托管人不保证该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故甲证券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对“XX理财1号”的风险进行了揭示。
李某作为购买理财产品的委托方,所从事的是风险投资行为,其应当具备较一般民事主体更高的注意义务,在合同签订前甲证券公司已经明确表示该产品不保证本金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李某对与其预期不符的产品,应当进一步了解该产品的组成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审慎投资。
李某认为根据宣传资料及官网宣传内容,甲证券公司在推销产品时夸大了自身实力、淡化风险,误导李某购买了该产品,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此外,李某在得知“XX理财1号”出现亏损的情况下,也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撤销合同,应视为其对合同内容的认可。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请。
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李某撤回了上诉。
【提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系近年来证券公司针对客户开发的一项理财服务创新产品,它是指集合客户的资产,由专业的投资者(即证券公司)进行管理。
为规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根据该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本案李某与甲证券公司签订的《管理合同》等文件也明确了这一内容。
本案最终虽在二审中以和解方式解决,但也反映出金融消费者在购买类似理财创新产品时应注意的问题:首先应知悉该产品并不能保本保收益的投资风险,不要将其误认为银行存款或者证券公司会刚性兑付;其次要了解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此项业务的资格,产品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了备案等手续;最后还要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投资决策,避免发生纠纷。
韩某诉甲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要旨】约定代客理财、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对合同无效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情】2013年6月18日,韩某在自称甲公司市场部总监的李某带领下至甲公司营业处签署盖有甲公司公章的《资产管理协议》和《投资咨询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为韩某提供专业化理财服务,以谋求稳健的投资收益;韩某出资120,000元委托甲公司进行贵金属投资套利交易,甲公司确保委托人韩某的本金不亏损及年化收益10%等。
合同签订后,李某以及甲公司员工龚某为韩某办理了贵金属交易开户、入账等手续,韩某并将账户交由李某独立交易操作。
2013年7月1日,韩某再次与甲公司签订《资产管理协议》和《投资咨询合同》,约定韩某委托交易资金280,000元,并对合同期限等重新进行了约定。
当日下午,韩某向账户转入资金160,000元,该账户仍由李某负责操作。
2013年8月9日,韩某向李某要回账户密码,并对账户密码进行修改。
后韩某自行平仓,扣除相关费用后,账户内共转出资金173,967元。
2014年4月24日,公安机关对李某进行调查,李某陈述称,其与甲公司负责人相识,曾带韩某到甲公司签订了《资产管理协议》和《投资咨询合同》,其名片是为了做业务方便,经甲公司同意后印刷制作的。
韩某认为,根据双方约定甲公司应承担账户资产内超出本金以外的全部亏损,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偿还款项106,000元。
【审判】法院认为,关于签约主体,涉案合同在甲公司营业场所签订,合同上盖有甲公司印章,且李某系在甲公司营业场所内招揽生意并向客户出示与公司员工印刷版本相同的名片,其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故可以认定甲公司是涉案合同的签约主体。
关于账户内损失的承担,首先,甲公司并无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质,且其违反了不得代客理财、对客户进行类似收益保证的规定。
涉案合同中均定有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或部分不受损失的保底条款,该保底条款违背市场经济基本规律,有违公平原则,应属无效。
由于保底条款对整个委托理财协议的合同目的及存续必要性有决定性的影响,故保底条款的无效导致委托理财协议整体无效。
其次,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应当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对合同无效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公司属于专业从事贵金属投资的机构,明知代客理财行为违法而为之,允许他人冒用公司员工名义主动向客户推销,并许诺保本和高回报,存在主要的、重大的过错。
韩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高收益的诱惑下签订载有违法保底条款的协议,且对李某的操作行为疏于监督,存在次要的过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情认定甲公司对本金损失承担70%的责任,韩某对本金损失承担30%的责任。
法院遂判决甲公司赔偿韩某损失7万余元。
【提示】近年来,贵金属交易市场中代客理财、承诺保底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不鲜见。
金融消费者因对贵金属交易不熟悉,又受到保本高收益的诱惑,往往选择将账户交由贵金属经营公司代为操作。
而贵金属经营公司不仅违规代客理财,还为谋求额外收益,放松监管和自律,并以许诺保本和高回报的方法达到招揽客户的目的。
一旦产生亏损,金融消费者即以合同中关于保证本金不受损失这一保底条款主张贵金属经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判决认定,代客理财、载有保底条款的合同无效,韩某因自身过错亦应承担30%的本金损失责任。
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过程中,应强化风险防范意识,依法理性审慎投资,充分了解委托公司资质,详细阅读签约材料,不盲目轻信他人。
同时,金融消费者应加强投资金融、法律等方面知识的学习,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面对高收益诱惑保持清醒头脑,增强自身投资理财能力。
李某诉甲保险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要旨】投资人轻信保险代理人购买其虚构的内部员工理财产品,与其个人签订合同并将钱款汇至其个人账户导致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祝某系甲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
自2008年起,李某通过祝某经办投保了数份甲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
2011年11至2012年1月,祝某利用李某对其的信任,虚构甲保险公司和乙银行推出内部员工短期高息理财产品,李某将50万元交予祝某用于购买该虚构的理财产品。
2012 年,李某与祝某签订协议,约定李某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祝某,同意并授权祝某利用其在乙银行的信息及管理优势,利用理财产品等有效运作,帮助李某获取利益。
后祝某经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犯诈骗罪,但李某未获得退赃。
扣除祝某已给付的投资收益,李某还损失48万余元。
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
【审判】法院认为,李某曾多次购买保险产品、签订保险合同,对购买保险有一定的经验。
而本案所涉款项,是李某与祝某签订不同于以往的协议,款项汇入祝某的个人账号,由祝某个人出具收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