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的区别与联系
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的区别及违反后果

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的区别及违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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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保密事项或者竞业限制,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劳动...
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的区别及违反后果
现在,许多企业为了更好的与商业对手搞竟争,纷纷使用起了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这一招法律功夫。
竞业限制但是,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竞业限制用不好的话,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
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标准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许多企业为了更好的与商业对手搞竟争,纷...
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的区别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在一份协议中同时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义务,比如订立《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常常导致人们一种模糊认识,认为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
竞业限制期内应在如何发放竞业限制补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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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的区别及违反后果是什么

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的区别及违反后果是什么一、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的区别1、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不能约定解除;而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企业违反竞业协议承诺未支付补偿,劳动者经催告后仍不付补偿,此时劳动者可以行使对竞业限制协议的合同解除权,免除相应的竞业限制义务。
单位提前1个月通知可以放弃竞业限制。
2、竞业禁止针对的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竞业限制针对的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竞业禁止针对的是在职人员;而竞业限制针对的是离职人员。
4、竞业禁止针对的在职人员只要未离职,就一直适用;而竞业限制针对员工的限制为离职2年以内。
5、单位对竞业禁止人员不需要支付补偿;而单位对竞业限制人员在离职后必须补偿,而不是在职期间支付保密费。
6、竞业禁止的生效是依据法律(只要成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竞业限制以单位支付补偿金为生效条件,补偿金不明的,双方可协商,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补偿金。
二、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的定义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
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再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什么是竞业禁止义务和竞业限制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什么是竞业禁止义务和竞业限制常有客户问起,一起开公司做生意的股东自己私下另起炉灶、与公司暗中同业竞争,能否告他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此处我们讨论下股东与竞业禁止、竞业限制义务的问题。
我们国家目前法律对竞业禁止并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实践和理论中也多将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视为同一概念相提并论,并且无论是竞业禁止或是竞业限制,相关法律规定均较为笼统。
笔者认为,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还是有所区别的。
一、什么是竞业禁止义务竞业禁止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任职期间,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任职单位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单位同类的业务。
简言之,竞业禁止义务是法定义务。
我国目前法律对竞业禁止主要有以下规定:1、《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3、《合伙人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竞业禁止是法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在法律上进一步的细化,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限内与任职单位展开竞争。
二、什么是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义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此限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范围和地域内不得与用人单位展开同业竞争。
劳动中的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条款

劳动中的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条款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条款是指雇主与雇员约定的关于离职后的就业限制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和商业机密,并防止雇员在离职后可能对其前雇主造成不利竞争影响。
本文将就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条款的定义、适用范围、合法性以及相关考虑因素等进行讨论。
一、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条款的定义竞业限制条款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离职后雇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原雇主业务相竞争的工作。
而竞业禁止条款则是指约定雇员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完全禁止从事与原雇主业务相竞争的工作。
这些条款通常规定了时间范围、地域范围以及禁止从事的具体业务范围等内容。
二、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条款的适用范围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条款通常适用于那些拥有商业机密、客户资源等对雇主具有重要商业价值的行业,如高科技、金融、销售等。
在这些行业中,雇主往往需要保护自身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和商业地位,并防止关键信息被雇员泄露或被雇员利用进行不公平竞争。
三、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条款的合法性在确定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条款的合法性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合理性:这些条款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与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相关,并没有对雇员的就业权利造成过度限制。
2. 时限与地域范围:离职后的就业限制时间和地域范围是否适当,不会因为过长的限制周期或过于广泛的地域范围而对雇员造成不利影响。
3. 补偿:在订立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条款时,雇主是否向雇员提供合理的补偿,或者以其他方式使之公平。
4. 公平竞争: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条款是否可能阻碍雇员继续从事合理竞争,并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四、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条款的相关考虑因素在制定和执行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条款时,雇主与雇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雇员的隐私权: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条款是否涉及限制雇员的个人隐私权,是否有合理权益的保护措施。
2. 商业合同的保密性:在劳动合同与商业合同之间的保密性,雇主与雇员之间是否达成明确的保密协议。
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有什么区别

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有什么区别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和虽有着密切联系,但二者在实质上还是有较大区别。
到底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以下就有律伴网小编为你介绍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的区别是什么。
一、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的定义1、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2、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二、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的区别1.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经理,就必须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者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提,如事先无约定,择业就不受限制。
2.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前者是中规定的董事、经理,部门经理而普通员工无需承担义务;后者是公司的员工都可以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其中是包括董事、经理,部门经理的。
3.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前者是董事经理任职期间,后者是与原单位以后的若干时间。
4.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劳动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

劳动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劳动竞业限制,也被称为竞业限制,是指雇主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限制员工离职后在特定行业或特定地区从事竞争性职业的行为。
竞业禁止则是指雇主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禁止员工离职后从事特定的竞争性职业活动。
劳动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是雇主为保护自身合法利益而采取的一种合理制度安排。
一、劳动竞业限制的定义和原则劳动竞业限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在特定的地理区域或特定的行业范围内不得从事竞争性岗位或进入竞争性市场。
这种限制可以是时间的、地域的或行业的限制。
劳动竞业限制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1.合理性原则:劳动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合理性原则,即限制的行为必须是以保护雇主合法利益为目的,并且限制的范围、方式、期限等应当合理。
2.明确约定原则:劳动竞业限制必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应当在签署劳动合同之前明确知悉并认同这一约定。
3.合法竞争原则:劳动竞业限制不能限制员工未来从事合法竞争性职业的权利,不能排除员工继续发展和提高自身能力的机会。
4.限制范围合理原则:劳动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合理,雇主不能无限制地限制员工的竞争行为,必须明确约定限制的时间、地域和行业等。
二、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竞业禁止是指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离职后不得从事特定的竞争性职业活动。
竞业禁止是一种具有限制性质的条款,对员工的自由就业权进行了限制。
关于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如下:1.劳动合同法规定: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禁止不得超过两年。
禁止期限届满后,员工有权自行选择从事自己的职业。
2.劳动争议的处理:如果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期间,员工不得与原单位存在竞争性劳动关系。
3.商业秘密的保护:竞业禁止的约定必须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的合法利益。
离职员工必须履行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三、劳动竞业限制的合理性和适用范围劳动竞业限制的合理性是指限制的范围、期限和方式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保护雇主合法利益和公平竞争原则。
合同中的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

合同中的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是在合同中常见的条款,旨在保护企业的商业利益和机密信息。
本文将介绍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的定义、作用、法律规定以及合同中的注意事项。
一、竞业禁止的定义和作用竞业禁止是指员工在离职后不得从事与原职工作相同或相似的职业活动的规定。
此种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企业的商业利益和防止机密信息泄露。
竞业禁止的作用包括:1. 保护企业的商业利益:竞业禁止条款可以防止离职员工通过知识和经验等在同行业内与原公司竞争,减少商业机密的泄露风险。
2. 维护企业的客户资源:禁止离职员工在特定时期内与原公司的客户或业务往来,以避免客户被挖走或关系受损。
二、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竞业禁止受到法律的限制。
不同地区对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原则:1. 竞业禁止的有效性:竞业禁止必须在适当的范围内,并且对于员工来说不会造成过度的限制。
如果竞业禁止条款过于苛刻或对员工不公平,可能会被法院判定为无效。
2. 时限的制定:竞业禁止的时限应根据工作的性质和行业的特点来确定。
通常,时限在1至3年之间。
3. 赔偿的规定:有些司法管辖地区要求雇主支付给离职员工竞业禁止期间的补偿,这是为了平衡员工在离职后无法从事相关行业活动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三、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注意事项在制定竞业禁止条款时,雇主和员工应注意以下事项:1. 定义的明确性:竞业禁止的范围和限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定义,以避免歧义和争议。
2. 合理的范围:禁止员工从事与原职业相同或相似的工作。
应根据员工的职位、公司的行业、地域范围等因素来制定合理的限制。
3. 时限的规定:制定禁止期限时,应考虑行业变化的速度和相关知识的保密期限。
4. 保护机密信息:除了竞业禁止,合同中还应包含保护机密信息的条款,明确离职员工对机密信息的保密义务。
5. 赔偿的约定:根据当地法律的规定,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竞业禁止期间的补偿。
总结: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是合同中常见的条款,旨在保护企业的商业利益和机密信息。
竞业禁止≠竞业限制!

今天小编就来给解读一下,什么是竞业禁止?什么是竞业限制?二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实务中,不少人经常将“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混同使用。
但严格来说,两者有着不同的含义。
概念简析: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约定,员工在任职期间(现有判例认为在职期间也适用竞业限制条款)或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得到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或者自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竞业禁止,从字面意思上就不难看出,其要求相较于竞业限制来得更为严厉。
竞业禁止是法律要求公司中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应承担的忠实义务。
法律依据:“竞业限制”是我国《劳动合同法》23条、24条等法规中明确出现的名词,但“竞业禁止”一词并没有在法律条文中明确出现,一般认为来源于以下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区别和不同:从本质上而言,“竞业限制”的目的是通过限制掌握商业秘密员工的自由择业权,来维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竞业禁止”的出发点则是防止董事高管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商业机会,从而保护企业的经营利关于“竞业限制”的探讨已有珠玉在前,在此不多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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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的区别与联系
一、定义
所谓“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技术保密协议或其他类似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其他具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
所谓“竞业禁止”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求属于任职单位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单位同类的业务。
二、相同之处或联系
两者具有如下相同之处或联系:
1.管理及限制属性
两者均具有管理及限制属性,两者均为公司对特定人群实施的管理措施或限制措施,通过管理及限制措施,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核心利益的目的。
承担相关义务的主体均需遵守法定或约定义务,并通过限制自身的行为或减损自身的利益,实现竞业禁止或竞业限制的目的。
2.调整对象的重合性
竞业限制和竞业禁止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高级管理人员可能负有竞业限制和竞业禁止的双重义务。
三、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竞业限制规定,竞业限制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调整,但并非法定义务,需由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协商是否适用。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竞业禁止义务系受公司法调整,属于法定义务,不论当事人是否有明确约定,均需遵守竞业禁止义务。
2.实现的形式不同
竞业限制义务是约定义务,需由用人单位与具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通过签署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或其他协议的形式实现,系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
竞业禁止义务是法定义务,来源于公司法等法律的直接规定,即便当事人之间未做任何约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遵守竞业禁止义务。
3.限制对象不同
竞业限制的对象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禁止的对象是用人单位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限制期限不同
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开始生效。
竞业限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竞业禁止义务与董事、高管的职务相关联,仅限于在职期间,离职后则无此义务。
5.补偿与赔偿办法不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必须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禁止义务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附随义务,且义务发生在在职期间,无需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应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还应赔偿公司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