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保护的六大要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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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的原创性及其审查标准

著作权法中的原创性及其审查标准

著作权法中的原创性及其审查标准著作权法是保护作品权益的法律法规,在保护作品的过程中,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作品需要具备原创性。

原创性是指作品具备独创性,不直接抄袭或模仿他人作品。

本文将探讨著作权法中的原创性及其审查标准。

一、原创性的定义及要求著作权法对原创性并未给出具体的定义,但可以通过相关案例和法律解释来理解其含义。

原创性要求作品应该是作者自主创造,并且达到一定的独创性水平。

这意味着作品必须展现出作者自己的思想和表达方式,不能简单地模仿或抄袭他人的作品。

在确定作品是否具备原创性时,有几个方面的因素需要考虑。

首先,作品应该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即与已有的作品有一定的差异。

其次,作品应该有一定的创造性和创新性,与常规的表达方式有所区别。

最后,作品应该是作者以自己的智力劳动创造出来,并且没有直接模仿他人的作品。

二、原创性的审查标准原创性的审查是著作权登记和侵权纠纷中重要的步骤。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登记机关对作品的原创性进行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要求。

1. 独创性审查作品的独创性审查是著作权登记的核心内容。

登记机关会对申请的作品进行比较分析,判断该作品是否与已有的作品存在相似之处。

在进行独创性审查时,登记机关会考虑作品的创造性、创新性、风格以及与已有作品的差异性等方面因素。

2. 学术性审查对于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等作品,著作权登记机关还会进行学术性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登记机关会考虑作品是否具有学术价值、是否对学术领域有所贡献等因素。

3. 描述性审查对于一些描述性作品,如说明书、地图、图表等,著作权登记机关还会进行描述性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登记机关会考虑作品的准确性、全面性以及对特定对象的描述是否具备独创性等要素。

三、证明原创性的方式在著作权登记过程中,作者需要提供一些证据来证明其作品的原创性。

一般来说,以下几种方式可以用于证明作品的原创性。

1. 创作记录作者可以提供一些创作记录,如创作过程的草稿、修改记录等。

著作权四要素标准

著作权四要素标准

著作权四要素标准聊聊著作权那档子事儿,咱们得从四个关键点说起,就像炒菜得备齐葱姜蒜盐一样,少了哪个味儿都不对。

这四个关键点啊,就是原创性、表达形式、作品属性,还有可复制性。

听起来挺高大上,其实啊,都是咱们日常生活中能碰着的事儿,咱们一块儿捋捋。

首先说说原创性,这可是著作权的老大哥,没有它,后面那仨兄弟都得靠边站。

原创性,说白了,就是你得自个儿想出来的,不能是抄人家的。

就像你写了一篇情书,字里行间都是你对心上人的感情,那这就是你的原创。

要是你把网上的一篇情书改头换面,那可就成“山寨”了,拿不上台面。

所以啊,要想在著作权的世界里站稳脚跟,原创性这道门槛,得过!接下来咱们聊聊表达形式。

表达形式啊,就像是给你的原创穿上一件外衣,让人家一眼就能认出来。

你想啊,一首诗、一首歌、一幅画,这些都是表达形式,它们把你的原创思想变成了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

就像你画了一幅画,画的是你和朋友在海边嬉戏的场景,那幅画就是你的原创思想的表达形式。

要是有人把你的画拿去展览,说是他自己画的,那你肯定不干,对吧?因为那幅画有你的印记,有你的风格,别人一看就知道是你的作品。

再来说说作品属性。

作品属性啊,就像是给你的原创和表达形式贴上了一个标签,告诉别人这是什么类型的作品。

比如你的原创是一篇小说,那你的作品属性就是文学类;要是你的原创是一首摇滚乐,那你的作品属性就是音乐类。

作品属性不仅让人一目了然,还能让你的作品找到属于自己的圈子,和志同道合的人产生共鸣。

就像你喜欢写科幻小说,那你就能找到一群同样喜欢科幻的读者,大家一起交流,一起进步。

最后咱们得说说可复制性。

可复制性啊,就像是给你的作品插上了翅膀,让它能飞到更远的地方。

你想啊,要是你的作品只能你自己看,那它就算再好,也传不出去。

但是,如果你的作品能被复制,那它就能被更多的人看到,被更多的人欣赏。

就像你写了一篇好文章,发到了网上,一下子就被成千上万的人阅读、点赞、转发,那你的作品就火了,你的思想就传播出去了。

知识产权--著作权法(2023版)

知识产权--著作权法(2023版)

知识产权--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文化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著作权,是指作者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著作权是与作品创作相联系的权利,包括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依法享有报酬的权利。

第三条国家保护著作权,鼓励创作,保障著作权人享有其作品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繁荣和科学进步。

第四条著作权的意思是指著作人对其著作所享有的权益。

著作权包括财产权和非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著作人对其著作所享有的财产上的权益。

非财产权是指著作人对其著作所享有的权利,除财产权以外的权利。

第五条著作权由著作人享有,并可通过合同等方式转让。

第六条著作人是指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由其具有对著作享有著作权的创造事实所带来的权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著作人可以是其员工、职工,但法定或者约定他人著作人的权益不得由此受到影响。

第七条没有作品的著作权。

第八条著作作品是指以文学、艺术和科学组成、用各种载体表现的智力成果。

汇编作品的可版权性要素及其合法性要件-精选资料

汇编作品的可版权性要素及其合法性要件-精选资料

汇编作品的可版权性要素及其合法性要件一、基本含义:汇编作品同原作品或材料之间的关系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可见,相对于“独立作品”,汇编作品对已有作品或材料的依赖性更强,在对其赋予版权保护的同时,要注意基础作品或材料的法律地位。

如电话号码簿、文集、法令汇编、案例汇编和排行榜等都是汇编作品。

这些作品都有原作品或材料的“影子”,融合了原作者和汇编作者的“双重劳动”,其版权法地位必然较为特殊。

期刊也是如此。

原始作品并非期刊社所创作,但其对作者的原始作品进行了选择与编排,这种选择与编排往往表现出个性,这种个性是期刊作为汇编作品获得版权保护的基础。

二、范围界定:汇编作品应受版权保护的要素《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者创作行为的成果。

汇编作品是在原有作品或已存材料的基础之上创作完成的。

尽管基础作品和材料也体现在汇编作品的最终表达形式之上,其并非汇编作者创作行为的结果。

因此,汇编作者著作权所依存的对象不应该是基础作品和材料。

汇编作品的事实不受版权保护。

首先,根据思想表达两分原则,事实属于思想的范畴,不应当受到版权保护。

其次,事实是一种客观存在,并不来源于任何个人,不能满足原创性要求。

一个人发现了公众未知的事实或其他处于公共领域的材料,毫无疑问履行了一项对社会有益的服务,但这个服务本身不能够使发现者成为作者,因为他只是“发现”了该事实的存在,其没有“创造”该事实,在这种“发现”中并没有作者创作行为的存在。

因此,即使汇编作品的版权存在,其中的事实仍然处于公共领域,可被自由复制。

例如,许多期刊汇集了“纯粹事实消息”,但这些消息并不因为被汇集到期刊中而改变其“自由”的版权法地位。

反之,如果对汇编作品中的事实进行保护,将会带来不良的社会后果。

首先,从创作过程来看,如果作者可以阻止后来者使用其作品的观念、思想或事实,创造的过程将会萎缩。

著作权的的保护范围及侵权责任

著作权的的保护范围及侵权责任

著作权的的保护范围及侵权责任著作权法都保护哪些作品呢?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期限是多久呢?著作权法都有哪些责任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著作权法保护下列形式的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保护期限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5.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邻接权1.表演者享有的表明身分、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保护期不受限制;其财产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保护期自首次制作完成后50年。

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转播、录制/复制自首次播出后50年。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著作权内容主要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著作权的取得与期限。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密不可分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作者终身享有著作人身权,没有时间的限制。

作者死后,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可依法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机关予以保护。

一般认为,它不能转让、剥夺或继承。

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一、著作人身权1、发表权:是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是著作权的首要权利。

包括发表作品和不发表作品的权利。

成立特征:著作权人要有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意思表示;要有将作品以某种方式公开,并为不特定的多数人知晓的事实。

推定同意发表:许可他人使用、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他人。

作者生前未发表(未明确表示在其死后不发表)的作品的发表权:可在其死后50年内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无,则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2、署名权:是作者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

包括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和不署名的权利。

作者作品署名发表后,其他任何人以出版、广播、表演、翻译、改编等形式进行传播和使用时,必须注明原作品作者的姓名。

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署名权归作者享有。

署名权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存在放弃问题。

保护期不受限制。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

3、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为作者所享有,只有经作者授权,他人才能修改其作品,未经授权而擅自修改,即构成对作者修改权的侵犯。

例外:(1)报社、杂志社可对投稿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无须征得作者同意。

从实质上讲,修改权仍属于作者,他人只能在法定范围内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而不能改变作品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民法典知识产权的要素

民法典知识产权的要素

民法典知识产权的要素知识产权是指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获得的法律保护的权益。

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多个方面。

民法典作为我国民法的总纲,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民法典角度出发,探讨知识产权的要素。

第一要素:创作性创作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要素之一。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著作权享有人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独占权利。

这就要求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独特性和创新性。

只有通过个人的智力劳动和创造,才能产生具备知识产权的作品。

第二要素:原创性原创性是知识产权的重要要素之一。

在民法典中,专利权的享有者需要证明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属于创造性,并且能够通过实施,产生具备经济价值的实际效果。

这就要求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是新颖的,没有被公众披露或者使用过。

第三要素:独占性独占性是知识产权的核心要素之一。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享有人可以依法对其作品享有独占的使用权、转让权和署名权等。

这就要求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得进行非法使用、复制、传播等行为,从而保护作品的权益。

第四要素:保护期限保护期限是知识产权的重要要素之一。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70年,而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则分为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前者为20年,后者为10年。

这就要求在一定的期限内,知识产权享有人可以拥有对作品的独占权益,以获得经济利益和社会认可。

第五要素:合法性合法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要素之一。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知识产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

这就要求知识产权的获取和使用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的要素是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

创作性和原创性是知识产权产生的基础,独占性和保护期限则是知识产权行使的保障,而合法性是知识产权行使的前提。

只有这些要素相互结合,才能真正确立起有效的知识产权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技术创新的加速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的法律

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的法律

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的法律著作权是指个人在创作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时所享有的权利。

为了保护著作权,各国纷纷制定了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的出现旨在维护创作者的权益,鼓励创作,并确保作品的合法使用。

在中国,著作权法通过保护作者的劳动成果,促进文化和艺术的创造、传播和发展。

一、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1. 独立性原则著作权法基于独立的著作权,即任何创作都应该独立享有著作权。

这意味着即使两个作品在主题或结构上相似,只要它们各自独立地创作,并且具备独创性,就可以享有著作权。

2. 原创性原则著作权法要求作品具备独创性,即作品应该展现出创作者的个性、思想和艺术水平。

原创性是著作权的核心要素之一,只有满足了这一条件,创作者才能享有著作权。

3. 署名原则著作权法规定,创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其作品上加署名,并要求他人在使用作品时标明作者的姓名。

这一原则旨在尊重创作者的权利和名誉,使公众能够准确地知道作品的创作者。

二、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包括文学、艺术、科学和教育领域的各种作品,例如文字、图片、音乐、电影、软件等。

无论是实体作品还是电子作品,只要满足了著作权法的要求,都可以被法律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著作的权利包括:1. 署名权著作权法赋予创作者决定是否在其作品上加署名的权利。

这使得作者能够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和利益,确保他人不会将其作品冒名侵权。

2. 修改权著作权法赋予创作者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这使得作者能够对作品进行改进和完善,确保作品的质量和准确性。

3. 发表权著作权法赋予创作者决定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开发表其作品的权利。

这使作者能够控制作品的传播和使用方式,维护作品的独特性。

4. 转让权著作权法允许创作者将其著作权转让给他人。

这使得创作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将著作权交由他人使用或出售。

5. 追究权著作权法赋予创作者追究侵权行为的权利,并允许他们要求侵权者承担法律责任并获得赔偿。

三、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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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著作权保护的六大要素是什么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这些作品要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方式复制。

一般来说,所保护的主要是:文学作品、绘画作品、符号作品、影像作品、工艺美术品等立体作品、表演作品、音像作品等以及激光唱盘、多媒体等新的作品形式。

那么,著作权保护的六大要素是什么呢?今天,赢了网小编为您提供相关介绍,供您参考。

一、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

即一个缔约国把其他缔约国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当作本国国民的作品加以保护。

这是双边和多边协定中几乎普遍采用的原则。

2.一个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的作品以“起源国待遇”,即给予这些作品以相当于作者所属的国家或作品首次出版的国家给予的版权保护。

一些泛美公约曾实行过这一原则。

3.一个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的作品以“第三国待遇”,即甲国给予乙国的作品以丙国作品享有的版权。

根据这一原则,所有缔约国国民的作品都享有同等的版权保护。

二、主体著作权保护分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著作权主体一般为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人。

1,公民。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可依法成为著作权的主体;2,法人。

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进行创作,并由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视为作者;3,非法人单位由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非法人单位意志进行创作并由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4,外国人。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法享有著作权;5,国家。

(1)国家接受已故作家遗赠作品著作权;(2)古籍作品无作者或作者不明确;(3)国家将某些作品收归国有;(4)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或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保护期内,无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

特殊情况下,合作作品、编辑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演绎作品、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则需依法确定著作权人。

三、客体1、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2、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1、音乐作品:音乐作品,这是指能够演唱或演奏以旋律节奏、合声进行组合,以乐谱或歌词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响曲、弦乐曲、爵士乐、吹打乐等。

2、戏剧、曲艺作品:戏剧作品不是指一台演出的完整的戏,而是指演出这台戏的剧本。

伯尔尼公约也将戏剧作品定为剧本。

3、舞蹈作品: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动作设计及程序的编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来记载。

4、杂技艺术作品:依《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具体表现为车技、蹬技、手技、顶技、走索、空中飞人、民间杂耍等表现形式。

4、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5、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利用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上的一种艺术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记录介质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于适当的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7、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8、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

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由计算机执行的一组代码化指令,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为代码化指令的一组符号化指令或符号化语句。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这是一条弹性条款。

随着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将来还可能出现一些新的作品形式。

这一规定可以使法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与灵活性。

10、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围非常广泛,如故事、传说、寓言、编年史、神话、叙事诗、舞蹈、音乐、造型艺术、建筑艺术等都属此类。

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是世代相传,往往没有固定化的有形载体,也往往没有明确的作者,其保护办法根据著作权法的授权,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三、内容著作权保护的内容是指著作权具体包括哪些权利。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

(一)人身权著作权法中的人身权不同于民法概念上的人身权。

这种权利是与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

从人身权的起源看,十八世纪末,在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思想的影响下,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等人提出了作品是人格权、人身权的一种延伸权利的观点,这一观点被大陆法系的国家立法所采用,主张保护作者的人身权。

纵观各国的立法,著作权的人身权大致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收回已发表的作品权等。

对于人身权的保护,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国家立法对其采取完全不同的立场。

大陆法系的国家都主张承认和保护作者的人身权,例如德国版权法一开始便有保护作者人身权的条款,并规定人身权不得转让。

英美法系的国家开始都不承认作者的人身权,后来才将此内容列入版权法。

(1)法人能否享有人身权。

中国的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这自然也就承认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享有人身权。

但这个问题在世界各国的版权法中存有很大的不同。

大多数保护作者人身权的国家,在版权法中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也就是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人身权。

因为人身权是作者人格的一种反映,而承认法人有意志则是近些年的事情。

(2)人身权能否转让和继承。

一般来讲,人身权是人格权。

由这里可以否定人身权的转让和继承。

大多数国家版权法都规定人身权不可剥夺,不可强制许可,不可转让等。

但在理论和实践中,一部分人身权的转让和继承似乎又有其不可否认的理由和事实。

人身权和作者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但人身权中的某些权利与财产权也是密不可分的。

(3)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与民法中人身权的区别。

民法中的人身权主要是指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人格权、肖像权等。

由此可见,民法中的人身权是人的本身所固有的权利,它与著作权中人身权的区别在于:第一,从权利产生的基础来看,民法的人身权的产生是基于人的出生,人一旦出生便具有了生命,也就具有了人身权。

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是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亦即以作品的诞生为条件。

第二,民法上的人身权是人生而有之,人人具有,著作权所称的人身权只限于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才有资格享有。

第三,民法上的人身权只限于自然人,而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人身权利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第四,民法上的人身权就大部分权利而言是伴随着人的生命的死亡而消亡(有的人身权其权利人死后也不可侵犯,如肖像权)。

著作权法上的人身权即使主体死亡,也可单独存在,如署名权。

第五,民法上的人身权不能继承和转让,著作权法上的人身权中的部分权利可以转让和继承。

第六,民法上侵犯人身权大多是直接侵犯主体本身,而侵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表现为对作品的非法使用上。

1、发表权。

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决定发表,二是决定不发表。

发表权具体有下列内容:何时发表;以什么形式发表,如以书籍形式、连载形式、广播形式等;何地发表。

发表的作品应当是尚未公开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如果说作品已经出版或展览过,便不再有发表的问题。

公之于众主要是指在公众场合,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宣讲或展览,被多数人所知。

如果说作品只是在作者的朋友之间传阅,则不算是发表。

2、署名权。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通过署名可以对作者的身份予以确认。

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为作者。

署名权是著作权的核心,有了署名权,著作权的权利主体才能确认。

3、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实质上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

一方面,作者有权修改作品,另一方面,有权禁止他人篡改、歪曲作品。

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二)财产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指能够给著作权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

这种经济利益的实现,要依靠著作权人对作品使用才能获得。

由此可以看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与民法中的财产权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1)权利的表现形式不同。

(2)民法中的财产权法律予以永久保护,即便所有人死后仍受法律保护,可以世世代代传递下去。

(3)法律对物权的行使没有作过多的限制,而对于著作权的财产权的行使则作了较多的限制,如合理使用不支付报酬等。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或者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1、复制权:是版权所有人决定实施或不实施上述复制行为或者禁止他人复制其受保护作品的权利,是著作权财产权中最重要、最基本和最普遍的权利。

复制是指以印刷、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

2、发行权: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发行是传播作品和实现著作权人经济权利的重要渠道。

只有通过发行,才能使公众接受。

3、出租权: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出租权是著作权法修改后单列出来的一项权利,原来《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其规定为发行的方式之一。

4、展览权: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能够展览的作品一般限于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因为这两类作品都是一种视觉作品,除此以外的传播方式其作品内容不易被人们所了解,展览则是一条最佳的渠道。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表演可以分为活表演和机械表演。

前者指通过人体的形体、动作直接演示作品;后者指借助机械设备来重复再现对某些作品的表演行为,例如通过录音、录像等设备播放视听作品。

6、放映权: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这是著作权法修改后新增的一种权利。

7、广播权: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广播权的行使在技术上得通过电台、电视台进行,而且,广播行为受到国家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范,因此,常常存在授权广播的事实。

8、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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