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工作方案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规定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规定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健康有序推进,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xx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xx〉的通知》(xx 卫办发〔2015〕307号)、《关于鼓励医疗卫生人员创新创业和多机构执业的实施意见》(xx卫发〔2017〕97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xx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医师多点执业申请条件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后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我院为第一执业医疗机构。
(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二)执业医师可以注册多个执业地点;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三)保质保量完成我院(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工作任务;(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申请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并与在我院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五)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六)上一年度及本年度未发生过重大医疗过失、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或同等及以上责任医疗损害事件。
(七)下列情况不属于多点执业:1.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2.经我院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等的;3.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安排的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等指令性任务的;4.由我院派遣在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执业的;签订帮扶、对口支援或托管协议的医疗机构间,受我院派遣实施对口支援、支援基层的。
二、医师多点执业要求(一)多点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出执业范围、执业地点、诊疗科目等开展执业活动,获得开展专项技术资格的多点执业医师,不得在未获得专项技术开展许可的医疗机构中开展相关技术。
《针对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全文

《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全文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推进医师合理流动。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放宽条件、简化程序,优化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环境。
发挥政策导向作用,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
坚持放管结合,制定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政策,明确相关各方权利义务,促进医师多点执业有序规范开展,逐步建立符合国情的医师执业和管理制度,维护正常工作秩序。
(三)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强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严格医师岗位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连续性。
二、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条件和注册管理(一)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条件。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属于本意见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
医师外出会诊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允许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
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医师多点执业工作;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
(二)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管理。
医师多点执业实行注册管理,相应简化注册程序,同时探索实行备案管理的可行性。
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探索实行区域注册,以促进区域医疗卫生人才充分有序流动,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助理医师多点执业 流程

助理医师多点执业流程
一、概念
助理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助理医师在获得执业资格的基础上,可以在多个医疗机构执业,从而满足广大患者的诊疗需求。
多点执业不仅有助于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还能促进医学技术的交流和医疗服务的创新。
二、流程
1.申请条件
申请多点执业的助理医师需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注册满2年;(2)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3)在多点执业期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申请材料
申请多点执业的助理医师需提交以下材料:
(1)《助理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2)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近2年内的体检报告。
3.申请流程
(1)申请人向拟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2)医疗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报送当地卫健委备案;(3)卫健委备案后,向申请人发放《助理医师多点执业证书》。
4.注意事项
(1)多点执业助理医师在多个医疗机构执业时,应遵守各医疗机构的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2)多点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时,应积极配合相关医疗机构妥善处理;(3)多点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过程中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医院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编码NFYZD-YWK-70-2019 版本 3制度名称多点执业管理办法总页码 6适用范围全院修订日期2019-07-30制定部门医务科生效日期2019-08-09 1、目的: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2、参考文件:《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3、内容:3.1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要求3.1.1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本院在职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本院以外的xx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3.1.2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3.1.2.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1.2.2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医院和科室安排的医教研等各项工作任务;3.1.2.3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3.1.2.4宁波市医师定期考核合格;3.1.2.5申请日前一年度无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及有责赔付;3.1.2.6无未结案的有责医疗纠纷。
3.1.3医师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3.1.3.1提前20个工作日向医务科提交《xx妇幼保健院医师多点执业申请备案表》;3.1.3.2按照医院和科室安排完成医教研各项工作,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不应以开展多点执业工作为由,拒绝承担夜班及节假日值班等工作安排,服从我院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医疗救援工作的调遣;3.1.3.3多点执业期间不携带、使用我院的医疗设备、器械、耗材等资产,不携带、使用带有同仁医院标识的相关医疗专用单据;3.1.3.4不应将我院患者转至多点执业医疗机构诊治;3.1.3.5在多点执业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纠纷,由该医疗机构与执业医师按照相关规定解决。
3.1.3.6若有疑难病例需将患者转到我院治疗,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正规途径转诊。
3.1.4医师在工作日多点执业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3.1.4.1担任中层领导及以上职务的医师申请工作日多点执业,经院务会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未担任行政职务的医师申请工作日多点执业,需经科室研究同意,报医务科审批;3.1.4.2多点执业医师需与科室协商,确定同级或上级医师作为多点执业医师不在院期间的工作代理人,承担相应工作职责;3.1.4.3医师工作日多点执业每周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开展多点执业活动应为相对固定日期,具体时间须与科室商定,若超过一个工作日,须经院务会批准;3.1.4.4工作日多点执业每次申请期限不超过一年,到期后需重新办理申请;3.1.4.5工作日多点执业医师须与人事科签订聘用合同补充协议;3.1.4.6工作日多点执业医师接到暂停多点执业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多点执业。
对医师多点执业的两个期待

对医师多点执业的两个期待今年1月,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决定将福建纳入全国医改试点省。
近日,省委、省政府印发《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国家医改综合试点省工作正式启动实施。
推动医生多点执业是医改内容之一,如何才能让这一新政“叫好又叫座”?驻闽全国政协委员建议,要把操作规则细化,解决一线医生的顾虑,才能让政策真正落地。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老百姓的共同期盼,在推进过程中既要稳妥扎实,又必须有紧迫感,这是因为医疗体制经过了多轮改革之后,依然有很多弊病并没有完全消除,尤其是医师多点执业等问题,由于没有一个明确的管理规定与配套的改革措施,致使这项工作陷入两难甚至停顿状态,医院无所适从,医生手足无措,患者则倍感焦虑。
医师多点执业一直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部分。
早在2009年9月,卫生部曾发出《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希望促进医疗资源合理流通,在让更多患者享受到优质医疗资源的同时,也让广大医师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价值,获得更多收益。
而随着全国医改步伐的加快,福建省在被纳入试点省之后,率先出台了这个方案,医师多点执业毫无悬念地成为重点改革的议题之一,如何让这项新政叫好又叫座,驻闽全国政协委员、省立医院主任医师侯建明发表了个人意见,认为部分医师工作劳累,超过了负荷,言下之意就是为他们减负。
对于侯建明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我以为很有参考价值,笔者虽不是这方面的专家,但从大众或者病患角度,就医师多点职业问题也想发表两点个人看法:其一,并非每个医务人员都可以从事多点执业,必须经过严格的选拔,既要有许可证,还必须对个人综合素质进行考量,一个毫无职业道德的人是不能多点执业的,否则就会给患者带来“二次伤害”;其二,一旦医师允许开展多点执业,就要制定科学的考核办法与休息时间,医师如果自己的身体都垮了,怎么能给病人看病?如果他们的收入不能得到保证,就会打患者的主意,要想有一个好的医风医德,几乎是不可能的。
有鉴于此,期望有关部门在试点工作中多倾听医院一线员工的呼声与建议,尽可能为多点执业的医师排忧解难,但愿这两点期盼能化为现实。
医师法新规2023多点执业

医师法新规2023多点执业
2023年起,我国的医师法将实施新规,其中最显著的改变是
允许医师多点执业。
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医生可以在不同的医疗机构从事临床业务,从而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
实施多点执业需要考虑医疗机构的管理和医疗团队合作等问题。
医疗机构需要加强对多点执业医师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同时,医师也需要自觉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做好医疗风险管理及预防工作。
多点执业的实施对医生和患者都有益处。
对医生而言,多点执业可以提高收入,增加职业发展机会和经验积累。
对患者而言,可获得更多医疗服务选择,提高医疗质量和便捷度。
然而,多点执业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风险。
例如,医疗机构对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和监管不力可能会导致医疗事故或纠纷的发生。
同时,医生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可能会影响医疗质量和职业道德。
因此,新规的实施需要加强行业的监管和自律,推动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质量发展。
某某医院多点执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多点执业管理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院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
第三条我院多点执业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多点执业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向我院提交以下材料:1. 多点执业申请表;2. 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3. 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4. 申请多点执业所在医疗机构的同意证明;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医务科负责对医师提交的多点执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 医师是否具备多点执业的资格;2.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所在医疗机构的资质;3. 医师多点执业的合理性。
第六条审核通过后,医务科将医师的多点执业申请报医院院长审批。
第七条医院院长审批同意后,医务科为医师办理多点执业注册手续。
第三章多点执业管理第八条医师多点执业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九条医师多点执业,应向各执业医疗机构如实告知自己的执业情况,并遵守各执业医疗机构的诊疗规范。
第十条医师多点执业期间,应定期参加我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医师多点执业期间,如发生医疗纠纷,应积极配合医院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期间,如因个人原因需要暂停或终止多点执业,应提前向医院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第十三条医师多点执业期间,如有以下行为,医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执业医师证书等处罚: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2. 医疗事故;3. 超范围执业;4. 其他损害患者利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医师多点执业期间,如发生医疗纠纷,医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2021医师多点执业政策 [2021年中西医执业政策]
2021医师多点执业政策 [2021年中西医执业政策]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颁布日期:1999年7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注册条件第四条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五)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六)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注册程序第六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第七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三)《医师资格证书》;(四)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五)申请人身份证明;(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生多点执业工作的报告
关于医师多点执业工作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医师多点执业政策,是国家推动新医改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是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保障。
但是推进多年来,医师多点执业工作进展不容乐观。
一、医师多点执业进展情况目前,我院有5名高级职称医师办理多机构备案,他们主要是在我院医联体或专科联盟内的医疗机构进行多机构备案,并定期到这些基层医疗机构内开展诊疗、教学和指导工作。
如我院已进行多机构备案的全科医学科XX主任每周二定期到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门诊坐诊、教学查房等工作。
这一工作促进了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优化了人力资源配置,让基层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发展红利和就医实惠。
二、医师多点执业存在的问题(一)医师多点执业的国家立法滞后。
我国在医师多点执业方面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主要通过各地的临时性政策进行保障,以致多点执业的医师与主执业机构、第二执业医疗机构之间的权利、责任划分不够清晰。
虽然医师与执业机构特别是第二执业机构签订了工作协议和权责划分协议,但当出现严重纠纷时这些协议不足以对相关权责进行处置,当诉诸于法律时由于缺乏相关的立法,使得纠纷的审判无法可依,不能保障医师多点执业的有序推进和开展。
另外,由于缺乏医师多点执业的专门立法,医师、主执业机构由于考虑规避不必要的潜在风险,也会倾向于消极应对医师多点执业政策。
(二)医疗责任风险分担制度不健全。
2014年国家卫计委下发了《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在公立医院逐步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同时鼓励私立医院购买医疗责任保险。
但总体而言,目前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尚处于发展初期,保险机构设计医疗责任保险的热情不高,险种还不健全,医疗机构和医师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识还不强。
随着医疗纠纷的增多和医患矛盾的恶化,医疗责任风险成为医师多点执业时主要担忧的问题。
当出现较大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时,医师将面临较大的赔偿责任和一些不确定风险。
如果这一问题不得到妥善解决,就无法保证医师放心地开展多点执业和多点施诊工作。
医师外出执业管理办法
医师外出执业管理办法1.为规范我院医师外出多点执业行为,明确外出期间的医疗风险和民事纠纷,维护医师和医院双方权益,根据《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医院讨论后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2.范围:全院医务人员。
3.权责:(1)各科室负责人负责规范本科室医师外出多点执业行为。
(2)医务科负责对全院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进行规范管理。
4.细则:(1)根据《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的规定,允许我院的医生在不影响我院正常诊疗工作的前提下依法办理开展多点执业。
医师外出执业,必须按《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医疗过程中出现医疗纠纷(事故),由开展医疗行为的个人和医疗机构承担相关责任。
(2)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3)开展多点执业或自由执业的医师,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诊疗规范,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权益。
(4)开展多点执业或自由执业的医师,需与执业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各项责任和人事保障待遇等,并携带与对方医院所签订的协议到我院医务科备案,与医院签订“医师外出执业待遇协议”。
(5)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作以下处理:不享受医师年度绩效奖励,不享受科主任相应待遇,不享受部分执业医师奖励基金待遇。
职称晋升延评、延聘 1-3 年。
所在科室及个人不参与医院当年年度优秀团队和优秀个人评选。
①未依法办理多点执业、自由执业手续的;②未与对方医院签订协议并到我院医务科备案的;③备案后未与我院签订相关协议的;④或备案并签署协议后发现有不合理转介患者情况的;⑤多点执业及自由执业工作时间与协议内容不符的。
(6)多点执业及自由执业的医师,按我院《医院部分执业医师试行奖励基金管理办法》奖励基金减半发放。
(7)《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中明确说明的不属于医师多点执业的行为以及我院指派或同意的医疗行为,不纳入此办法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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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工作方案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2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
动的行为。
第三条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执业医师己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
医师执业地点总数不得超过3个。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的不需增加执业地点: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
(二)经医疗保健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三)受医疗保健机构派遣,实施卫生支农、对口帮扶,支援基层医疗机构的;
(四)多个医院或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通过签订协议
等形式,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相关医院经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备案,医师可以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其他医院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五)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指令性任务的。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师多点执业的指导
和监督管理。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
(-)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并取得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同意;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
在第一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五)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
诊疗科目范围内;
(六)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七条拟申请多点执业的人员,应当向第一执业地点注
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近二年第一执业地点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五)申请人与拟聘用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签订的聘用协议;
(六)拟聘用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提交的申请人与拟聘用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签订的聘用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多点执业的医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二)多点执业的医师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聘用期限;
(三)多点执业的医师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或民事纠纷时医师和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同意增加执业地点的予以注册,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
“变更注册记录”栏目注明增加的执业地点并盖章,同时做好执业注册网络数据更新。
第十条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全部注册申请材料之
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原有的多点执业注册予以取消。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注明取消的执业地点并盖章,同时做好执业注册网络数据更新工作。
确需保留原多点执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执业地点,应先取消该执业地点,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第十三条医师多点执业聘用期到期需要续聘的,多点执业医师应于聘用期到期前1个月,向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供与拟聘用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签订的续聘协议、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同意续聘的证明及近二年定期考核合格证明等材料后,方可继续在续聘的医疗机构执业。
不再续聘的,多点执业医师应于聘用期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消该执业地点。
第十四条多点执业医师取消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福建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的予以取消,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注明取消的执业地点并盖章,同时做好执业注册网络数据更新。
第十六条不同意取消的,应当自收到取消申请之日起个工
20 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
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聘用多点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应在聘用(续聘或终止聘用)多点执业医师后的5个工作日内,填报《福建
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备案表》,将聘用(续聘或终止聘用)的多点执业医师情况,报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以便查询和监督。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医师多点执业,应当接受多个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加强对本机构多点执业医师管理,规范多点执业医师执业行为,做好多点执业医师考核工作,在开展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的同时,满足本机构医疗服务需要,确保本机构医疗安全和医
疗质量。
—第二十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严
格遵守执业规则和所执业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执业地点、范围和类别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一条多点执业医师在聘用的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或医疗事故的,由聘用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处理。
第二十二条多个医院或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相关医院应将医师姓名、执业类别、职称、工作时间和执业地点等情况,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多点执业医师进行处罚时,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并在结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第一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
多点执业医师被依法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同时停止其他地点的执业活动;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注销其执业注册网络数据。
第一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与第二、三执业地点卫生行政
部门相互通报多点执业医师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
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多点执业医师定期考核由第一执业地点考核机构负责。
多点执业医师定期考核时,多点执业医师应向考核机构提供第二、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考核意见,并归入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第二十五条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多点执业活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
理。
第二十六条医师多点执业聘用期到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继续在原聘用医疗机构执业的,按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多点执业活动论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