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苏建科〔2007〕361号)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专项验收程序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专项验收程序1 太阳能热水系统专项验收产生的背景江苏省2007年、2008年先后两次发文,由推广到强制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苏建科[2007]361号文和苏建科[2008]353号文)。
江苏省在2008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从规划设计到施工验收的一系列应用措施,但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对规定的执行标准不统一,尤其在设计环节,多数开发商为节省成本,注明后期预留太阳能热水系统,导致太阳能热水系统无法与建筑单位工程同步验收。
2009年12月1号《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5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出台,除强调了原规定12层以下居住住宅和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宾馆、酒店式公寓必须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外,限定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不仅对开发商有了约束力,而且强调政府自身的节能意识。
《办法》出台,第一可以有效地控制对已经过图审合格的图纸进行节能变更;第二将原来节能措施不明确的图纸,强制明确节能指标和节能措施(《办法》第14条)。
设计单位今后在图纸上如果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必须纳入建筑能耗计算书和节能指标中,因此在设计文件中必须包含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选型、布置、验收参数等,不能再出现“预留”等字样。
单就太阳能热水系统而言,由于是新能源利用,含有节能的范畴,但是也兼有结构、电气、给水和自动控制等分部分项,因此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验收不能作为节能专项的一部分与节能专项一并验收,应由总监组织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单独的专项验收。
2 太阳能热水系统专项验收的条件太阳能热水系统主要包含:土建工程、太阳能集热器及辅助加热设备、水泵、管道和附属设备、电气及自动控制系统、安全防护几个分项。
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安装完成后应进行至少三天的试运行,当试运行中各项参数与设计吻合,各器件设备运行正常时,方可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专项验收。
施工单位应在专项工程验收前,提供完整的太阳能热水系统竣工图、太阳能热水系统验收报告和太阳能热水系统使用维护说明书,以满足系统运行、维护和物业管理的需要。
关于加强在民用建筑中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通知--无锡市

关于加强在民用建筑中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通知锡建总〔2010〕124号各市(县)、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步伐,促进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带动相关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和《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加快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对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护环境有重要作用。
在民用建筑中应用可再生能源,对促进建筑节能深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人类能源利用开发的必然趋势。
二、全市新建民用建筑应积极推广应用以下可再生能源技术:1、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供应生活热水、采暖空调、光电转换和照明;2、地表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3、利用土壤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4、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5、农村地区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进行供热、炊事等。
三、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应至少选择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技术,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含农民拆迁安置房)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医院、学校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当共同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估。
鼓励新建高层居住建筑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鼓励新建居住建筑积极应用光伏发电照明技术、土壤源、污水源和地表水源等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鼓励结合城市建筑、公共设施建设一体化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设施。
对道路、公园、广场、车站等公共设施,应当推广使用太阳能光电照明系统。
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光热技术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光热技术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开发建设、设计、审图、施工安装、监理、质监等单位:为贯彻落实《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切实推广太阳能光热技术在我市建筑工程中的应用,决定在我市全面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重要战略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太阳能光热技术利用和建筑一体化技术推广工作落到实处。
市建委将对全市从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设计、审图、施工安装、监理、监督等人员开展专项培训,推行培训合格方能上岗制度。
二、12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12层以上的居住建筑的逆6层和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相应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三、各设计单位在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研究时,要结合工程具体特点,把太阳能集热板的规格尺寸、管道竖井、固定预埋件、系统布置、电气管线敷设、节点做法等列入施工图设计内容,确保建筑立面整齐美观、结构合理、维修方便、使用安全。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的项目应进行专项审查,对应该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而未进行设计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
五、施工安装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精心施工安装,确保施工安装质量。
六、监理单位要依照设计文件,认真做好太阳能光热系统施工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功能质量。
七、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包括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安全验收。
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的工程,不予受理竣工验收备案。
八、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太阳能光热技术在建筑工程应用的监督管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各方责任主体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责令改正。
九、太阳能光热技术在建筑工程中应用应执行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及《宁波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安装及验收实施细则》(试行)(2010甬SS-09)。
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

苏建科〔2007〕361号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各省辖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太阳能热水系统是一种重要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对于减少矿物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缓解我省用能紧张形势、促进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省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自然条件和产业优势,且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成熟、经济性好,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统一安装可以满足城市规划要求,不破坏城市景观。
为推动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我省房屋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加强房屋建筑中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省有关房屋建筑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我省城镇区域内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拟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由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计单位共同提出书面原因,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集专家对原因进行分析论证后作出决定。
城镇区域内12层以上新建居住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必须进行统一设计、安装。
鼓励农村集中建设的居住点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各级规划、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要在规划设计要点、建筑设计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许可、房屋销售与物业管理等环节上,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共同促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
三、建筑设计单位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严格按照国家《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18713-2002)、《民用建筑太阳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和我省《住宅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设计、安装与验收规程》(DGJ32/TJ08-2005)、《太阳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标准图集》等标准规程进行系统设计,力求建筑物外观协调、整齐有序,热水系统性能匹配、布局合理,保证建筑质量和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使用安全,方便安装和维修。
江苏省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太阳能》
【年(卷),期】2007(000)012
【摘要】2007年11月13日,江苏省出台了《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
用和管理的通知》,这是我国又一个重要的地方性文件,旨在促进太阳能产业发展,我刊特摘发如下:
【总页数】1页(P4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K515
【相关文献】
1.江苏省教育装备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制约因素分析及对策——以镇江市教育装备管理信息系统应用为例 [J], 钟琳萍;丁建萍;李惠敏
2.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统计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新(净)增就业统计与考核工作的通知 [J], ;
3.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J], ;
4.江苏省地税系统财务管理暨资产条形码管理推广应用工作会议召开 [J],
5.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太
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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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总结

《江苏省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做法技术要求(暂行)》
(苏建科〔2006〕287号)
取消了原文件中“当采用超过本要求(不应超过40米)的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时,应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的要求,报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个人建议:高度小于40米的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的设计、施工一定要慎重,要有足够的安全储备。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对管理部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明确了法律责任。
《江苏省应用外墙外保温
粘贴饰面砖做法技术规定》
苏建科〔2008〕295号 本技术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江苏省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做法技术要求(暂行)》(苏建科〔2006〕287号)同时废止。 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最大应用高度不得大于40m。
保温系统供应商应配套供应各组成材料,确保其稳定性和相容性,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说明和应用指导文件。保温系统施工时,除正常掺水拌合外,现场不得掺加水泥、砂等其它材料。 聚苯颗粒复合保温砂浆只适用于建筑外墙外保温,外墙外保温砂浆粉刷厚度不宜超过30mm。为增加外墙内保温系统的呼吸性,外墙内保温宜选用石膏基类保温砂浆。
全国太阳能规范大全

浙江省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自2007年 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节 能设计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程,应 当尽可能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 能源。其中,新建12层以下的建筑,应 当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
湖北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昨日联合 发出通知,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全省城市城区范 围内所有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 (含商住楼)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通知说,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医院病房 大楼、老年人建筑、学校宿舍、托幼建筑及政府机关 和财政投资的建筑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也应统 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 要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和维护管理。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造价应列入建筑工程 总预算。 同时,鼓励13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其它公共建筑、农 村集中建设的居住点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 系统。鼓励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太阳能政策法规介绍
工程项目管理部 2011年5月8日
云南省
从2008年5月1日起,云南省新建建筑项目中11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24米以下设置热水系统的 公共建筑,必须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 与建设一体化设计施工技术规程》中规定,太 阳能热水系统产品将作为"建筑构件"安装,云 南省新建建筑项目中11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24 米以下设置热水系统的公共建筑,必须配置太 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必须纳 入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 可准予施工。
合肥市
自2007年8月起强制执行住宅小区太阳能 利用规定,新建小区太阳能利用率至少 达到30%。
关于高层建筑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实施意见

关于高层建筑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实施意见根据**市政府会议精神,决定自2014年起,市域内100米以下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一律设计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为贯彻落实好市政府会议精神,现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原则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作为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与规划、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专业同步策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闭环管理,做到安全、美观、实用,与建筑完美融合。
要综合考虑建筑物的布局、形状、朝向、用水、光照以及经济、运行管理等因素,合理选择、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和产品。
低层和北向不适宜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楼层和房间,可用同类节能产品替代。
施工图应当包括热水系统的产品类型、型号、性能参数、规格尺寸、安装位置、系统布置、固定预埋件、设备及管道保温、管道竖井、管线敷设、避雷装置、节点做法等内容,确保结构安全、布局合理、性能匹配、施工和使用维修方便。
集热器根据需要可设置安装平台和安全防护网,做到防漏、防渗和安装支架与太阳能产品同寿命,确保抗震、抗风荷载和安全性。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实行专项审查,纳入建筑节能审查专篇。
严格执行国标、省标和相应地方标准。
鼓励1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严格施工管理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重要变更须经原设计单位和图审机构认可。
施工队伍须具有相应资质。
施工前,要结合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和太阳能产品的类型特点,编制太阳能热水系统专项施工和监理方案。
施工和监理方案应包括主体结构、设备安装、工序衔接等内容,突出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和热水系统各道工序间的衔接配合。
工程监理要严格把关,认真履行职责,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太阳能热水系统实行专项验收,纳入建筑工程节能验收的范畴。
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太阳能产品企业等参加。
验收资料和报告归入建筑工程节能验收专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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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
的通知
苏建科〔2007〕361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
太阳能热水系统是一种重要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对于减少矿物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缓解我省用能紧张形势、促进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省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自然条件和产业优势,且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成熟、经济性好,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统一安装可以满足城市规划要求,不破坏城市景观。
为推动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我省房屋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加强房屋建筑中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省有关房屋建筑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我省城镇区域内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
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拟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由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计单位共同提出书面原因,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集专家对原因进行分析论证后作出决定。
城镇区域内12层以上新建居住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必须进行统一设计、安装。
鼓励农村集中建设的居住点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各级规划、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要在规划设计要点、建筑设计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许可、房屋销售与物业管理等环节上,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共同促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
三、建筑设计单位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严格按照国家《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18713-2002)、《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和我省《住宅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设计、安装与验收规程》
(DGJ32/TJ08-2005)、《太阳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标准图集》等标准规程进行系统设计,力求建筑物外观协调、整齐有序,热水系统性能匹配、布局合理,保证建筑质量和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使用安全,方便安装和维修。
农村住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也应进行系统设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审查,发现未按本通知要求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又未经过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
证的,应暂停审查并及时报主管部门。
四、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由专业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保证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建筑物的工程质量。
监理单位应把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施工纳入监理范围。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相关验收规范、规程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进行验收。
五、建设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涉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移交和承接验收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日常管理与维护,及时制止擅自改装、移动、损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行为,保证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六、规范对已建成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管理,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得影响建筑质量和景观,物业服务公司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在政府组织的小区出新改造、坏境整治等工作中,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必须进行统一设计、安装。
七、在建筑能耗评价时,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能量计入建筑节能总量。
省建设厅对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情况作为节能建筑、绿色建筑、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等评选的重要指标之一,优先给予评奖。
各地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加强宣传,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深入、全面地了解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重要意义,认真分析、妥善解决推广应用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保证这项工作平稳、健康地开展。
执行过程中遇见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建设厅联系。
江苏省建设厅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抄报:建设部,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