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活动烟花爆竹燃放许可审批
大型活动烟花爆竹燃放许可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精)

□有(提交具体办法、法律法规依据电子文档);√无
15.法律救济办法
申诉、行政复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或行政诉讼
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
机构及电话
咨询电话:禅城:82728910;南海:86297607;顺德:22632792;
三水:87783706;高明:88822532。机构:佛山市公安局各分局治安大队;投诉电话: 机构:市公安局各分局
17、下放情况
√市向区下放 □区承接市下放 □区向镇下放
18.备注
填报时间:2009年6月1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审批表
申请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经济性质
固定资产
成立日期
申报级别
燃放作业人员情况
姓名
文化程度
专业技术职称
从事燃放作业
次数
政治
面貌
燃放器材
发
射
筒
规格
外径(mm)
内径(mm)
长度
(mm)
数量
购置
日期
点
火
器
材
承接有代表性的燃放工程
工程名称
相应级别
实施时间
实际效果
县级公安机关审查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查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省级公安
机关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备注
地址:大良街凤南路1号;
三水区: 佛山市三水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治安窗口
地址:三水区西南街道同福路10号;
高明区: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治安大队
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文明路283号。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1994年10月2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5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和销毁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市人民政府建立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交通、城管执法、国资监管、环保、气象、教育、绿化市容、住房城乡建设、经济信息化、通信管理、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对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宣传力度。
鼓励移风易俗,倡导使用电子鞭炮、礼花筒等安全、环保的替代性产品。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知识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不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1.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2.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3.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4.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5.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6.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7.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8.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lO.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2.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4.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5.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6·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的条件1.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3.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零售的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20日内审查.受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交回也是3日)内对托运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许可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法律责任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二)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的处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烟花爆竹许可审查制度范本

烟花爆竹许可审查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许可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许可审查。
三、许可部门1. 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主管部门为省应急管理厅。
2. 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实施机关为省应急管理厅、设区的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四、许可条件1. 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相应的许可证。
2.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公安部门申请相应的许可证。
五、许可程序1. 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向许可部门提交申请书、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等。
2. 审查:许可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发放许可证。
3. 现场审查:许可部门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4. 整改: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许可部门应要求其进行整改。
5. 发证:对符合条件并完成整改的单位或个人,许可部门发放许可证。
六、许可内容1. 生产许可: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审查,发放生产许可证。
2. 经营许可: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进行审查,发放经营许可证。
3. 运输许可:对烟花爆竹运输企业进行审查,发放运输许可证。
4. 燃放许可: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审查,发放燃放许可证。
七、监督管理1. 许可部门应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2. 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运输、燃放活动,不得擅自扩大许可范围。
3. 单位或个人应定期向许可部门报告生产、经营、运输、燃放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机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机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0.01.06•【字号】鄂公安规[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机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鄂公安规〔2010〕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江汉油田公安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我省大型群众性活动治安管理,提高公安机关管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能力和水平,省公安厅制定了《湖北省公安机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省厅。
湖北省公安厅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湖北省公安机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确保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顺利进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机关依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实施安全许可,指导、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和场所管理者落实安全管理工作措施,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依法查处活动现场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和处置突发安全事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举办的大型活动,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公安机关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烟花爆竹八项规章制度

烟花爆竹八项规章制度为了规范烟花爆竹使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全,制定以下烟花爆竹八项规章制度:一、禁止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
1.1 所有生产、经营、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证,且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未经许可违法者,将受到法律制裁。
1.2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非法途径生产、贩卖烟花爆竹,一经查实,将严厉处理。
二、烟花爆竹使用必须遵守安全距离规定,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
2.1 烟花爆竹使用场所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安全距离进行设置,确保距离能够保障周围人员的安全。
2.2 禁止在人员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周围、林木丛生地等危险地点使用烟花爆竹,以免引发火灾和人员伤害。
三、烟花爆竹使用必须携带有效证明,遵守当地规定的燃放时间。
3.1 燃放烟花爆竹必须携带有效的烟花爆竹使用证明,确保燃放合法合规。
3.2 禁止在规定的时间以外燃放烟花爆竹,避免扰民和引发火灾事故。
四、未成年人禁止购买、玩耍烟花爆竹,家长监护责任重大。
4.1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严禁购买、玩耍烟花爆竹,以免造成人身伤害和火灾事故。
4.2 家长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和教育,防止他们使用烟花爆竹带来危险。
五、禁止私自改装、拆卸烟花爆竹,增加安全风险。
5.1 烟花爆竹是经过专业设计制造的,任何私自改装、拆卸将增加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将承担法律责任。
5.2 燃放烟花爆竹前应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确保使用正确合法,避免意外发生。
六、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上车、上飞机、上火车以及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6.1 禁止旅客携带烟花爆竹上车、上飞机、上火车,或者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以免造成交通事故和人员伤害。
6.2 如有必要携带烟花爆竹,需按规定存放在防火、防爆容器内,并遵守相关规定。
七、未经批准不得编排大型燃放烟花爆竹表演,确保安全。
7.1 所有大型燃放烟花爆竹表演需提前向有关部门报备申请,并获得批准。
7.2 表演烟花爆竹的单位需确保现场安全,设置保护措施,防范意外发生。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正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细则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单位),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零售单位根据其许可经营时间分为长期性零售单位和季节性零售单位。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在本省境内,批发企业不得经营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烟花爆竹实行定点经营制度。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本着“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批发企业的布点和许可证颁发工作;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县(市、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零售单位布点,并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季节性零售)许可证颁发管理和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
第五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供货实行合同备案、流向登记安全管理制度。
省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向我省批发企业供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资格确认管理制度。
第六条批发企业和设仓储的零售单位应当委托有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开展安全评价。
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依据《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及其它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评价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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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活动烟花爆竹燃放许可审批
一、审批名称:
大型活动烟花爆竹燃放许可审批
二、审批依据: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二)《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GA183-2005)
三、审批条件:
(一)燃放单位必须持有《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
(二)燃放作业、燃放烟花场所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GA183-2005)的规定和要求。
四、审批材料:
(一)《焰火晚会燃放工程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主办单位申请报告及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三)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的说明;
(四)燃放人员花名册以及燃放技术人员证(复印件);
(五)燃放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复印件);
(六)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七)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品种、规格、数量,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八)作业单位技术设计方案与主办单位组织实施设计方案(符合公安部《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
(九)有资质的安全评估公司出具的技术设计方案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四、审批表格:
焰火晚会燃放许可审批表
五、审批程序:
(一)行政服务中心或各分局治安大队递交审批材料;
2、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发给《受理书面凭证》;
3、材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许可事项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书面凭证》
5、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和到现场进行核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对批准的,作出许可审批,并于当日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七、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八、费用标准:免费。
九、办事指南
禅城区:
地址:;电话:。
南海区:
地址:;电话:。
顺德区:
地址:;电话:。
三水区:
地址:;电话:。
高明区:
地址:;电话:。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办理流程图
焰火晚会燃放许可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