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规范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第⼀章总则第⼀条根据建⽴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明确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规程,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充分保护各股东的利益,根据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条股东会的职权范围依《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如果股东会特别决议对股东会职权范围作出变更的,以特别决议为准。
第三条股东会分为年会和临时临时会议。
年会每年⾄少召开⼀次,并应于上⼀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之内举⾏。
年度股东会可以讨论本规则规定的任何事项,临时股东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公司在事实该发⽣之⽇起⼀个⽉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时;(⼆)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出资额合计占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以上的股东书⾯请求时;(三)股东会认为必要时;(四)监事提议召开时;(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年度股东会和应股东或监事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会原则上不得采取通讯表决⽅式;临时股东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式:(⼀)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分⽴、合并、解散和清算;(三)公司章程的修改;(四)利润分配⽅案和弥补亏损⽅案;(五)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章股东会提案第六条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应向执⾏董事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
提议股东或者监事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政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
执⾏董事在收到监事的书⾯提议后应当在⼗五⽇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七条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会的书⾯提案,执⾏董事应当依据法律、⾏政法规和本规则决定是否召开股东会。
其决定应当在收到前述书⾯提议后⼗五⽇内反馈给提议股东。
第⼋条同意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出席股东大会的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它人员。
第三条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第四条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权利: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授权董事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的单个项目投资;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14.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15.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16.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17.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第五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即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有哪些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有哪些不同的公司对其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的制定具有巨大的差异,因此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往往根据公司需求而私人订制。
股东大会由公司的重要领导人物组成,召开会议前需要会议召开前的通知和会议中的主持人,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环节,相应的在如此重要的会议中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会议的规则,那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有哪些呢?为您解答。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股东大会职权第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十四)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通知第三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1)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2)监事会提议召开时;(3)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附《股东会会议通知》《股东会会议记录》模板)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年月日股东大会通过)第1条为规范股东会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制定本规则。
第2条公司全体股东为股东会的成员。
股东为自然人的,自然人应当出席股东大会;不能出席股东大会的,可以委托他人。
股东为法人单位的,由该法人单位的董事长或者负责人出席;董事长或者负责人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他人出席会议。
第3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每年1月中旬,召开公司股东年会,审议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或独立董事少于5人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5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6条董事长或者全体股东推选的股东代表为会议主席,负责本次会议的各项议程。
第7条会议主席职责:(1)负责协调股东关系;(2)把握会议进程;(3)组织起草会议决议草案。
第8条股东会办公室负责股东大会需要讨论和决定的各项材料,并于开会前10日发给股东代表。
同时要督促公司董事会、经理、监事会汇报与各自相关议题的有关情况,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9条会议议程:(1)会议主席介绍召开股东会的原因;(2)由议题负责人介绍需讨论的议题的内容和背景;(3)股东讨论;(4)表决;(5)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字。
股东会议事制度范本

股东会议事制度范本
第一条会议形式
股东会议可通过线上或线下举行。
线上会议可使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形式,线下会议则在指定场所举行。
第二条会议召开时间
股东会议的召开时间由董事会确定并提前通知所有股东。
在通知发出后,股东应尽可能安排时间参加会议。
第三条会议议程
会议议程由董事会制定,并在会议通知中给予所有股东。
议程应包括会议主题、讨论事项和决策事项等。
第四条准会议规定
股东会议的议事规则应遵循以下原则:
1. 股东会议需达到法定或约定的召开人数。
2. 股东会议应有主持人,以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
3. 股东有权提出议案和发表意见,以参与会议的讨论。
4. 议事记录员应记录会议的讨论和决策过程,确保会议结果的准确性。
第五条投票决策
在股东会议上,大部分决策应通过股东的投票来决定。
一股一票原则适用于股东会议的投票程序。
第六条决议通知
对于通过的决议,董事会应及时将决议内容通知所有股东,并在指定的时间内将相关决议结果予以执行。
第七条会议记录
董事会应保留与股东会议有关的所有记录,包括会议通知、议程、出席名单、投票结果等。
第八条修订与解释
对于股东会议事制度的修订与解释,应由董事会作出决定,并向所有股东通知。
以上为股东会议事制度的范本,具体制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
在制定和执行股东会议事制度时,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涉及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本公司的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依据。
第三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自然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四条公司依法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4、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5、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出资;6、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7、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以优先认缴出资;8、公司终止后,依法按出资比例分得公司剩余财产;9、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公司信息,包括:(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本人持股资料、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10、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2、依其所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3、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4、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5、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6、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第九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2、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是指公司股东之间的会议,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之一。
为了确保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制定一套完善的议事规则。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主席的职责1.主席应主持大会的开场白,介绍与会人员、会议背景及议程安排。
2.主席应确保会议安静有序,控制发言时间和发言内容,维持会议的纪律。
第二、议程安排1.在大会开始前,股东将收到大会议程的通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安排。
2.通常的议程包括审议和批准上次大会的会议记录、审议财务报告、选择公司董事和监事、确定薪酬和津贴政策等。
第三、表决方式1.股东大会通常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保证股东们的表决意见得到真实和公正的反映。
2.如果有争议或需要对某些事项进行复杂的抉择时,可采取有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发言和提问1.发言和提问应基于议程内容,并遵循会议纪律,不得偏离主题或个人攻击。
2.发言和提问的时间应在一定范围内,以保证会议进度的流畅进行。
第五、会议记录1.会议记录员应对会议进行记录,包括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和各位股东的发言提问内容。
2.会议记录应保存并归档,以备将来查阅。
第六、决议的通过1.许多决议需获得股东的多数同意,通常是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2.对于某些重大事项,可能需要特定比例的股东同意,例如超过三分之二的股东同意。
通过这些议事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可以保障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确保股东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和更新,以适应不同的股东大会形式和议题需求。
只有在遵循有效的议事规则下,股东大会才能更好地发挥公司治理的作用。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和第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其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以上;(六)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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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经2016年9月23日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管理和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股东、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五条公司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或者董事长个人不得单独召集。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独立董事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监事会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下称“召集股东”)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应予配合。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三章股东大会提案第十六条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第十八条召集人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
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条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人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召集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披露的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可以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可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提出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涉及对外投资、重大资产处置和收购兼并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或解聘,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
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二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还应当加盖法人印章。
第二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主持人的主要职责是:(一)维持大会秩序;(二)掌握会议进程;(三)组织会议对各类决议草案进行讨论并分别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和决议第三十条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或其代理人行使发言权,发言股东或其代理人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有多名股东或代理人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顺序时,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拟发言的股东到大会秘书处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发言。
股东或其代理人应针对议案内容发言。
股东或其代理人违反本条规定的,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其发言。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发言前,应先介绍自己的身份、所代表的股份数额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发言时,应简明扼要地阐述其观点,发言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五分钟。
第三十一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