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质证方法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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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质证的注意事项提升执法人员应诉能力

举证质证的注意事项提升执法人员应诉能力

举证质证的注意事项提升执法人员应诉能力举证质证是法庭上非常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因此,执法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应诉能力,以确保自己的观点和证据能够得到法庭的认可。

在进行举证质证时,有一些注意事项需要执法人员注意,以提升自己的应诉能力。

1.充分准备:在庭审前,执法人员需要对案情进行全面的了解,清楚掌握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

同时,执法人员还应该事先收集、整理和准备好所需的证据材料,确保能够充分且清晰地向法庭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2.深入研究案件的法律问题:执法人员需要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确保能够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条款。

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庭上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充分的陈述和回答。

3.打造自己的证据链:在举证环节,执法人员需要利用自己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有力的证据链条。

这样有助于更好地展示案件的事实和真相,提升自己的辩护能力。

4.正确理解和运用证据规则:执法人员需要准确理解和运用证据规则,确保自己所引用的证据符合法律的要求。

例如,确定证据的适用范围、采用正确的证明方式等,这些都是执法人员必须要注意的。

5.举证质证的技巧和策略:执法人员需要掌握一些举证质证的技巧和策略,以提高自己的应诉能力。

例如,掌握提问的技巧、灵活运用反问等,在法庭上进行论证和辩解时更具说服力。

6.耐心、自信和恰当的语言表达:在庭审中,执法人员需要保持耐心和自信,避免激动和情绪波动。

同时,还需要恰当地运用语言表达自己的意思,做到清晰、明了。

7.注意法庭规则和礼仪:执法人员需要严格遵守法庭的规则和礼仪,尊重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者。

这不仅是法庭的基本要求,也能够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形象和应诉能力。

8.学习和实践:提升应诉能力需要执法人员不断学习和实践。

可以参加专业培训、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操作技能,同时积极参与实际的庭审工作,通过亲身经历不断提升自己的应诉能力。

综上所述,举证质证是执法人员应诉的重要环节,在庭审中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关于民事诉讼案件举证质证的几个小技巧

关于民事诉讼案件举证质证的几个小技巧

笔者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处理过的大大小小民事案件不下几百件,在举证、质证的问题方面,总是在寻找一些技巧,尤其是案件走向对己方不利的情况下,总要有办法通过争议焦点归纳、举证责任分配、质证等为己方当事人争取利益。

因此,在这几百个案件处理过程中,积累了几个小技巧与大家分享,共勉。

一、争议焦点与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一)争议焦点的确定邱联恭说过:“在确定争点之前,法官不得判断证据。

”我们认为审判应当从整理争议焦点开始,逻辑思路应为先整理争点,再分配举证责任,最后对证据予以认定。

争议焦点的确定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是首要问题,而在庭审时法官归纳完争议焦点,双方一般不会提出什么异议。

笔者认为,如果想要引导案件向有利于己方的方向发展,首先,至少代理案件时能够先一步将争议焦点明确,围绕争议焦点准备证据,其次,在庭审时对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提出一些“有力”的看法。

就如前不久笔者代理的一起商事仲裁案件,仲裁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对我方有利,笔者窃喜,对方代理律师就非常有经验,特意强调了仲裁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超裁的可能,并且一二三四归纳出为何会超裁,有理有据,同时,他也将仲裁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换了一种说法表达,明显比较中立,仲裁庭也采纳了他的观点。

由此可见,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但是第二百二十六条也有后半句:“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也就是说,争议焦点的内容不仅仅是法官说了算,作为代理律师也有很大的发挥空间,因此,在技巧上一定要对争议焦点有充分的准备。

虽然说到法院应当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但是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如果不能说出“有力”的意见,并不会影响到法院对争议焦点的判断,因此,作为代理人要有充分的准备和对案件事实的把握,甚至包括对争议焦点的理解问题,争议焦点是诉辩双方有分歧、有争议的。

如何在民事诉讼中进行有效的证据质证

如何在民事诉讼中进行有效的证据质证

如何在民事诉讼中进行有效的证据质证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质证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有着直接的影响。

当事人通过有效的证据质证,可以更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增加胜诉的可能性。

然而,许多人对如何进行有效的证据质证并不了解,本文将介绍一些在民事诉讼中进行有效证据质证的方法和技巧。

一、明确证据的类型和适用范围在证据质证过程中,首先需要明确被质证证据的类型和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可以分为书证、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多种类型。

在质证证据之前,要对证据进行分类,明确它的具体类型,并且根据具体的证据类型,了解它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

二、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证据质证过程中,当事人要确保所质证的证据是真实的,并且符合法律的规定。

为了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证明:1.证人证言:当事人可以通过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式,听取证人的证言。

在质证证人时,应确保证人的身份和出庭前的询问环节。

2.书证: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合法有效的书证,如合同、票据、信函等,证明自己的主张。

为了确保书证的真实性,可以对原件进行公证或者提供复印件,并且在质证时应提供与原件的一致性证明。

3.物证和鉴定意见: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物证,如物品、文件等,证明自己的主张。

对于需要鉴定的物证,应当依法选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及时将鉴定意见提交法庭。

三、运用有效的质证技巧除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外,运用有效的质证技巧也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质证技巧:1.提问技巧:在对证人进行质证时,应注意使用恰当的提问技巧。

例如,先进行开放性问题,让证人逐步交代事实经过,再进行封闭性问题,让证人作出具体的回答。

2.交叉质证:在对对方证人质证时,可以运用交叉质证的方式。

交叉质证是指对对方出庭证人的证言进行质询,从而找出证人证词的不足之处,增加自己的胜诉机会。

3.引用法律法规:在质证过程中,可以通过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来向法庭证明自己的主张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庭审举证质证流程

庭审举证质证流程

庭审举证质证流程一、举证1.检察机关举证:检察机关首先通过起诉书中的陈述事实进行举证。

在庭审中,检察机关可以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支持起诉意见,并提请法庭承认这些证据。

如果需要补充证据,检察机关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

2.辩护人举证:辩护人在庭审中有权提供证据来反驳检察机关的指控。

辩护人可以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以证明被告人的无罪或减轻罪责。

辩护人的举证需要遵守法庭规则,并经过法官审查后才能被接受。

3.法庭举证:法庭在庭审中有权要求各方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证据,以了解案件事实。

法庭可以要求检察机关和辩护人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以确保庭审过程的公正和客观。

二、质证1.质证原则:质证是对举证的证据进行真实性和可信性的审查。

质证应当遵循证据能力、证据规则和程序正当性等原则。

2.质证方法:质证一般采取直接质证和交叉质证两种方式。

-直接质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由其自己或通过代理人将证据交给审判法院的书记员,并向法庭提出对该证据的要求。

直接质证时,质证人可以现场出庭作证,或通过书面证言的方式进行质证。

-交叉质证:当事人可以对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进行质证。

在交叉质证中,一方当事人的辩护人可以向另一方的证人提问,以验证证人的证言真实性及相关事实的准确性。

3.质证过程:质证过程一般包括质证问题的提出、证人出庭作证、质证人盘问证人等环节。

在庭审中,提问方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保证提问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提问顺序:通常,首先由质证人对自己提供的证据提问,然后是对对方证人的质证。

在整个质证过程中,法官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质证问题进行限制或补充。

-证人回答:证人在质证过程中应当如实回答质证人的问题,如果证人不诚实回答、回避问题或有其他问题,质证人和法庭可以提出异议并要求适当措施。

-异议处理:当质证人对其中一证据提出质疑时,质证人可以提出异议,法官将根据法定程序处理并形成裁定。

综上所述,庭审举证质证流程包括举证和质证两个阶段,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则和程序,确保庭审的公正和客观。

举证质证方法与技巧是什么

举证质证方法与技巧是什么

举证质证⽅法与技巧是什么纠纷发⽣之后当事⼈要证明⾃⼰所说的是合理、合法,必须要进⾏举证质证,⽽举证质证的⼯作做的好不好,都会直接影响到⾃⼰的权益或是诉讼的判决,要能够掌握相关的技巧,那么,举证质证⽅法与技巧是什么?店铺⼩编做了有关介绍,你可以看⼀看。

举证质证⽅法与技巧是什么1.及时举证要在法庭调查阶段及时举证,切忌“留⼀⼿”,企图在法庭辩论时⽤此证据作为驳倒对⽅的“秘密武器”。

2.按序及时举证A.原告举证B.被告举证C.科学举证---代理⼈应当寻找与⾃⼰代理案件有关的法律⽂件,看谁应负举证责任,⾃⼰是否有必要举证,是否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如果⾃⼰应该举证,就必须尽⼒寻找有利于⾃⼰的证据(各类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指引,见附件⼀)。

---开庭前作要好充分准备,将证据分类,列出证据清单。

(将所有准备在法庭出⽰的证据分类、编号、说明每⼀份证据证明什么问题)---当事⼈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时,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事项对证据进⾏分组归类编号,列出证据⽬录,证据清单按照“序号、证据名称、证据内容、证据来源、页码”的格式制作(附件⼆,证据⽬录格式);在证据⽬录中对每⼀份证据材料的证明内容(指向)应当予以详细表述和说明,必要时要对证据材料中与待证事实密切相关的主要内容进⾏摘录,并作说明;在证据⽬录中还应当标明每⼀份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据编号同时标注在证据材料⽂本右上⾓空⽩处,并且必须与证据清单上列出的证据页码保持⼀致;具体来说:---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以及与原件、原物与复印件相符;---在接受质疑中说明证据与本案事实相关;---说明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在接受质疑中说明证据的内容真实;---在接受质疑中陈述证⼈或者提供证据的⼈,与⾃⼰⽆利害关系。

3.举证的误区切忌:将所有收集到的证据不分种类、不分主次全部送交法庭,以致“淹没”最重要的证据,影响证据的效⼒。

把握好举证中⼼。

律师在打官司时不能漫⽆⽬的、漫⽆边际地向法院提供证据,⽽应紧紧围绕⾃⼰的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进⾏举证,这就是举证中⼼。

打官司,怎么质证?你就按本篇说的顺序来操作即可

打官司,怎么质证?你就按本篇说的顺序来操作即可

打官司,怎么质证?你就按本篇说的顺序来操作即可
你举证,对方质证;对方举证,你质证,质证就是质疑对方的证据。

不质证、放弃质证也可以。

法院依法认定对方的效力是什么样的。

质证是增加法官认定对方证据有效的阻碍,影响法官内心确信的一个环节。

质证可以单独,也可以部分,也可以整体。

单独就是对对方证据1、证据2、证据3,部分就是比如对对方证据12一块,整体就是直接对证据123一块说。

当对方证据少的时候,部分或整体都行,多了的话,不建议整体。

质证思路,按顺序:
1、这个东西不是证据(比如没盖章的打印件、一个不知道到底是谁的人写的说明等),直接说不是法定证据,无效,不用说后面的了。

这个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识,实在分不清就忽略1,直接从2开始看。

2、三性:证据本身真实性(真实即这个证据的真实,而不是伪造出的、删减出的)、证据来源合法性(比如如果是去别人家装设备偷拍,就是不合法)、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没关联就是这个证据和案件没关系)。

不满足真实性比如,对真实性不认可。

三性都不满足,就说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不认可。

尽量稍微说下理由。

3、证明目的
即对方举出的这个,虽然是证据、还都满足三性,但是都无法达到对方的证明目的,根本证明不了就是X。

你可以说,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无法证就是x。

按照上面的质证思路顺序,说。

看到对方茫茫多的证据不要怕……你就算实在不会,你还可以说这个证据证明不了对方的证明目的,这句话一点问题没有,因为你就是这么认为的。

(如有问题,可以私信)。

律师如何进行举证、质证、询问和反询问

律师如何进行举证、质证、询问和反询问

律师如何进⾏举证、质证、询问和反询问法庭调查阶段论辩的任务就是通过调查使案件事实得到澄清或使论辩各⽅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歧明朗化,为法庭辩论阶段在事实和证据⽅⾯的论辩指明⼀个⽅向,为法庭采纳正确意见在案件事实⽅⾯打下⼀个基础。

但是,审判⽅式改⾰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的划分已不明显。

关于证据认定的很多⼯作实际上是在法庭调查阶段完成的,所以,律师必须⾼度重视法庭调查阶段,做好举证、质证、询问和反询问的各项⼯作。

接下来,店铺⼩编为⼤家介绍相关知识。

律师如何进⾏举证、质证、询问和反询问1、掌握好发问和回答的步骤与⽅法。

发问包括对各⽅当事⼈的发问、对证⼈的发问、对鉴定⼈的发问等,其⽬的⼀是寻找疑问的答案,⼆是为了暴露⽭盾。

根据不同的需要对不同⼈的发问要采⽤不同的提问策略。

有时可单⼑直⼊,有时可迂回曲折,有时可步步紧逼,有时可声东击西。

⽆论采取何种策略,⽬的都是为获取⾃⼰所需要的证据。

2、律师在法庭之上不能轻易认可对⽅的证据。

律师在法庭之上不能轻易认可对⽅的证据,但是,在否定时不要笼统的说“不真实”,⽽是要将否定的事实概括成简洁的话语,具体的表述出对证据的哪⼀点进⾏否定。

⼀般讲,对证据进⾏否定可以考虑从以下⼏⽅⾯进⾏:⼀是证据所证明的问题是否与本案有关;⼆是证据内容的具体情节是否属实,如时间、地点、⼈物关系、过程等细节;三是证明⼈的⾝份与案件或者与其所证明的问题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四是证据获得的渠道或⼿段是否合法。

3、在反询问中注意保护⼰⽅证⼈。

双⽅对于各⾃出庭的证⼈,⼀般按照主询问、反询问、再主询问、再反询问的顺序进⾏调查。

主询问就是提出证⼈的⼀⽅向⾃⼰的证⼈询问。

主询问的⽬的在于使证⼈所了解的⼀切有利于⾃⼰⼀⽅的事实充分地展现在法庭上,主询问中不能提出诱导性的问题;反询问,则是由对⽅向该证⼈进⾏质疑性、反驳性的询问,其⽬的是企图找出证词中的破绽,或者揭露证词中的不真实之处,以贬损或降低其证词的可信性,反询问中可以提出诱导性的问题。

举证质证小结

举证质证小结

举证质证小结
举证质证是法庭审判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其能力直接决定了案件的胜败。

举证是指当事人为了证明其主张而提供证据,而质证则是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疑和反驳。

在举证质证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举证应当针对争议点,提供直接证明或间接证明的证据。

证据应当是合法、合规的,并且应当尽可能完整、真实、可信。

2. 质证应当着重于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等方面。

质证应当通过提问、辩论等方式进行,尽可能地挖掘出证据的真实情况。

3. 在质证时,需要注意对方当事人的权益,不得进行人身攻击、辱骂等不当言行。

同时也需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展现出良好的素质和职业操守。

4. 在法庭辩论时,需要遵守辩论规则和庭审程序。

应当尊重法官、遵守庭审纪律,不得干扰法庭秩序。

总之,举证质证是诉讼活动中重要的环节,需要当事人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准确把握证据的力量,尽可能地争取自己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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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质证方法与技巧综述篇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〇由原告口头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〇由被告口头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〇第三人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

〇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述进行答辩。

〇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〇当事人质证〇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〇证人出庭作证〇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举证篇一、基本知识█证据材料一切经查证属实,由司法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收集到的,在诉讼中被提出用以证明案件真实请况的事实材料,是证据材料。

1.举证方在向法庭提出证据材料时,应向法庭说明该证据材料的来源、种类及欲证明之事实。

2.证据材料为物证的,一般应提供原物。

对于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证,或者易损坏、消失、变质、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该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对该物证的检查笔录等。

3.证据材料为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

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影印件、副本、节录本等。

4.证据材料为检查笔录及鉴定结论的,应当提供原件。

5.证据材料为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交未被剪辑、加工过的原始资料。

6.证据材料为证人证言的,提供该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资格。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证人:因生理或精神原因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但有证据表明间歇性精神病人作证时所被证明的事实发生当时其精神状态正常的除外;本案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本案的代理人,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法律规定其他不得作为证人的人员。

7.证据材料有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由提供该证据材料的一方翻译成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证据材料的翻译,应由专门的翻译机构进行。

8.举证应当及时。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提交证据材料。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举证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9.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1)、(2)、(5)、(6 )项,当事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争议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是经过公证机关按照《公证法》规定的程序公证证明的,当事人可以免除证明该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真实合法的举证责任,除非对方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否则人民法院不得抛开公证证明,另以其他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0.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行政诉讼原告或第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经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并已提供调取证据材料的书面申请和有关线索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查收集。

11.民事及行政诉讼中,在证据材料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证据材料交换12.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被告提出反诉,应提交能证明其诉讼资格、案件事实及其主的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前款规定。

13.被告或反诉被告应诉,应提交能证明其反驳主的相应的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第三人应诉,适用前款规定。

14.民事及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互相将本方准备在庭审中举出的证据材料向对方公开,以固定证据材料,明确案件争点。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举证要求1.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

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应当提交证据事实的顺序进行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并填写“证据目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3.当事人从有关单位、部门摘录证明材料,应说明材料的名称、出处、并有提供证明材料的单位、部门加盖公章。

当事人以某一文件、材料的部分容作为证据时,应提交该文件、材料的全部,以便全面审查。

4.当事人提交在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该国领事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国相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

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提交该中文译本的公证文书。

5.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提交证人的身份情况并应协助法院通知证人参加庭审。

三、申请调查取证、鉴定、审计的条件与程序1.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但因当提交书面诉申请。

申请书应载明被调查人的或单位名称、依据等基本情况,申请的理由、取证的目的、证据线索、证据容和证明对象。

2.当事人申请鉴定、审计的、可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鉴定、审计机构及鉴定、审计人员、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予以指定。

当事人申请勘验、评估的、由法院依职权指定有关的机关进行。

3.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审计、评估、勘验的,一般不予准许,除非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1)鉴定人、审计人、评估人、勘验人、不具有相关执业资格(2)鉴定、审计、评估、勘验程序严重或有失公正(3)鉴定、审计、评估、勘验结论明显有误或者明显依据不足。

四、举证期限1.当事人提交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完成。

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在举证期限提交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当事人收到对方证据后提出反驳并要求提供新的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重新计算。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未能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逾期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关于“新证据”的规定,人民法院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4.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间届满前1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证人的明材料申请鉴定、审计、评估、勘验,应当在举证期限提出。

五、举证技巧1.及时举证要在法庭调查阶段及时举证,切忌“留一手”,企图在法庭辩论时用此证据作为驳倒对方的“秘密武器”。

2.按序及时举证A.原告举证B.被告举证C.科学举证---代理人应当寻找与自己代理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件,看谁应负举证责任,自己是否有必要举证,是否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如果自己应该举证,就必须尽力寻找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各类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指引,见附件一)。

---开庭前作要好充分准备,将证据分类,列出证据清单。

(将所有准备在法庭出示的证据分类、编号、说明每一份证据证明什么问题)---当事人在法定举证期限提交证据时,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事项对证据进行分组归类编号,列出证据目录,证据清单按照“序号、证据名称、证据容、证据来源、页码”的格式制作(附件二,证据目录格式);在证据目录中对每一份证据材料的证明容(指向)应当予以详细表述和说明,必要时要对证据材料中与待证事实密切相关的主要容进行摘录,并作说明;在证据目录中还应当标明每一份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据编号同时标注在证据材料文本右上角空白处,并且必须与证据清单上列出的证据页码保持一致;具体来说:---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以及与原件、原物与复印件相符;---在接受质疑中说明证据与本案事实相关;---说明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在接受质疑中说明证据的容真实;---在接受质疑中述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自己无利害关系。

3.举证的误区切忌:将所有收集到的证据不分种类、不分主次全部送交法庭,以致“淹没”最重要的证据,影响证据的效力。

把握好举证中心。

律师在打官司时不能漫无目的、漫无边际地向法院提供证据,而应紧紧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及述的事实进行举证,这就是举证中心。

偏离此中心,就会适得其反。

4.疑证不举举证的目的,是为了使己方证据得到法官的肯定与认可,以及得到有利的判决结果。

诉讼实践中,收集的“似是而非”的证据,这些证据有利于己方的证明价值,又有利于对方的证明价值,甚至对方的证明价值高于己方。

对于这类证据在诉讼中应尽量少举或不举。

切忌举出对己方不利的证据。

5.彼证我用由于各种原因己方当事人将重要证据灭失,或原始证据在对方保存。

由于举证不能,会在诉讼中处于非常被动地位。

如何处理?A.通过对方的起诉或答辩时的疏忽和遗漏,及时申请法庭要求对方举出相应的证据,为我所用。

B.通过对对方当事人证据的质证,去伪存真,彼证我用。

C.提供证据证明证据在对方,举证责任倒置。

申请法庭调查取证,对方若不出示,法庭将推定对方妨碍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该证据的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成立)。

6.以攻为守如果处在举证不能或无证可举的情况下,怎么办?最好的防守是主动进攻:A.从对方述的事实中寻找“蛛丝马迹”;B.从对方提交的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入手,寻找“蛛丝马迹”;C.通过发问,否定对方及其证人不利的述或证据,将对己方有利的回答或证据为我所用。

如: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时间、地点、物证的大小、价格等方面发问。

7.根据案情拟定举证提纲A.根据案情和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策划举证和应对举证;B.书写举证、应对提纲。

六、没有证据或者不能按期举证的后果1.当事人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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