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doc

合集下载

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模版

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模版

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模版一、总则该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旨在规范卫生档案的管理工作,保障卫生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

二、卫生档案的定义卫生档案是指记录个人卫生健康情况、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等相关信息的文件或电子记录,包括病历、检查结果、诊断报告、用药记录等内容。

三、卫生档案的管理要求1. 卫生档案管理应遵循隐私保密原则,并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

2. 医疗机构应建立规范的卫生档案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和管理流程。

3. 卫生档案应按照规定的分类和索引方式进行存储和检索,方便查询和使用。

4.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卫生档案进行质量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5. 卫生档案应采用防伪措施,确保档案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6. 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档案归档和整理,确保档案的长期保存。

四、卫生档案的使用1. 卫生档案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非授权人员查阅、使用档案。

2. 医疗机构应对卫生档案的使用进行记录和审计,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3. 医疗机构应向符合条件的个人提供卫生档案的复印件或电子副本,确保个人权益。

五、卫生档案的传递和共享1. 卫生档案的传递和共享应经个人同意,并遵守隐私保护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

2. 医疗机构在卫生档案传递和共享时应注明目的和范围,避免信息滥用。

3. 医疗机构应加强卫生档案的安全管理,防止信息泄露和篡改。

六、卫生档案的电子化管理1. 医疗机构应推动卫生档案的电子化管理,提高信息化水平和效率。

2. 卫生档案的电子化应符合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的要求,确保数据的完整和安全。

3.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确保电子档案的准确和及时获取。

七、卫生档案的培训和教育1. 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卫生档案管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技能。

2. 卫生档案管理的培训和教育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隐私保护、信息安全等方面的知识。

卫生监督档案管理规范

卫生监督档案管理规范

三、职责
(一)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制定全省卫生监督档案管理要求; 负责建立全省卫生监督工作档案; 负责建立全省卫生监督工作档案 指导地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档案管理 工作。
(二)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建立本地区卫生监督工作档案; 指导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档案管理 工作。
(三)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建立辖区卫生监督工作档案。
(四)卫生监督档案的管理原则
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国家 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四同步” 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四同步”管理, 即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五)卫生监督档案的管理要求: 卫生监督档案的管理要求:
四、档案的整理与归档
综合类档案的整理与归档 综合类档案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齐全, 一个问题一件事情交待清楚,有始有终, 有请示、有批复。跨年度的文件材料待办 理完毕后归档。文书处理程序必须完备, 符合要求,有签署、有用印,按时向单位 综合档案室移交。
2、业务档案的整理与归档
档案案卷可采用一户一档、一事一档、一案一档 的方法整理 案卷内资料可按时间顺序、先综合后分类等方法 排列,并可按页或件编号用档案袋的保管形式 依据案卷内资料的规格和形状选择统一的档案袋 或盒,每个档案盒或档案袋内应填写卷内目录和 备考表,进行登记编号,袋装档案可不装订 各类归档文件材料应做到纸质优良,书写用纸规 范,签署完备,装订整齐美观。整理成卷的档案 应当移交档案室归档,做好交接登记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建立档案室、配备专 职或兼职的、持有上岗证书的档案人员。 档案室负责本单位各类档案的接收、保管 和提供利用,并负责对本单位所属部门的 档案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卫生监督档案实行部门预立卷制度,各级 卫生监督机构的行政和业务部门应负责做 好本部门形成的各种卫生监督文件材料的 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制度范本卫生监督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了规范卫生监督工作,建立起科学、有效的档案管理制度,以保证卫生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延续性发展,有必要制定一套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

以下为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制度是指对卫生监督工作中产生的各种档案进行有效、安全、合规管理的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卫生监督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卫生监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和依法行政。

二、基本原则1. 责任明确制定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制度的责任明确,并各负其责。

相关部门和人员要按照规定履行档案管理职责,真实记录相关信息,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 规范操作所有相关人员在进行档案管理工作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操作,确保每一个环节都严格遵守,防止出现疏漏和错误。

3. 信息安全卫生监督档案包含大量敏感信息和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必须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相关部门和人员要加强信息保护意识,严禁泄露、篡改或滥用档案信息。

4. 法律合规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部门和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操作,并及时更新档案管理制度以适应法规的变化。

三、档案归档管理1. 档案收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收集卫生监督工作中产生的各种档案。

相关部门和人员要将档案整理归类、统一编号并登记入册,确保每一个档案都有相应的出处和流转记录。

2. 档案保存卫生监督档案应定期进行备份和保存。

备份的数据要存放在安全的存储设备中,避免数据的丢失或损坏。

档案保存时间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规定,并及时清理和销毁过期的档案。

3. 档案查询和借阅有权部门和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查询和借阅卫生监督档案。

查询和借阅的人员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查询和借阅的档案要进行记录,确保档案的安全和流转的可追溯性。

四、档案整理和编目1. 档案整理卫生监督档案应按照一定的规则和要求进行整理,保证档案的有序性和易查性。

医院档案管理制度

医院档案管理制度

XXXX医院档案管理制度为全面反映医院历年经营和管理工作内容,妥善完整地保存各类重要文件、资料,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根据《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医院工作实际,特修订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行政综合档案、人事档案、财会档案、医疗档案、科研档案、病历档案、设备档案、基建档案等各类档案的管理。

二、档案类型(一)行政综合档案,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母婴保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放射诊疗许可证等各类证件;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等固定资产档案;各类文书档案;各项重要活动的组织流程、声像图片等相关资料;各部门(含医疗、护理、财务)现行的各项规章制度、规定、流程等;院级会议的会议纪要、决议;医院年度、季、月工作报表、医院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对外签订的各类购买(租赁、服务)性质的合同文件;其它应归档保管的文件、资料。

(二)人事档案,包括:全院员工个人信息资料(花名册);非在编人员劳动合同、工资、等薪酬相关资料;招聘表格、人才库等相关资料;员工个人行评、医德考核等相关资料;其它应归档保管的文件、资料。

(三)财务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各类审计账册及报表;各类会计账册及报表;其它应保存的文档及资料。

(四)医疗档案,包括医疗技术的法令标准及各项规章制度;医疗计划、总结;处方章印模;各类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医疗技术常规、操作规程、质量标准等文件;医疗质量调查和监督检查中形成的文件;突发事件、传染病暴发流行抢救工作记事、照片、录像、总结等文件材料;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调查分析,医疗事故鉴定书和处理意见;新疗法、新技术的鉴定及实施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名、老中医的临床经验总结、医案原稿、中药炮制等;质量检验报告、药检证书等有关材料;开展医疗合作形成的协议书、合同、聘书等。

(五)科研档案,按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主要包括:1.科研准备阶段:科研课题审批文件、任务书、委托书,开题报告,调研报告,方案论证和协议书、合同等文件。

医疗卫生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医疗卫生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医疗卫生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的医疗卫生技术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医院的信息安全和医疗质量,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特订立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的医疗卫生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三、档案管理责任1.医院设立医疗卫生技术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该部门的一切工作,并配备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2.医院领导层负责医疗卫生技术档案的监督和引导工作;3.医院的各级管理人员是医疗卫生技术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定期组织档案整理和检查工作,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档案管理流程1.档案收集:医院全部与医疗卫生技术相关的文书、记录、报告等应及时收集,由特地人员进行整理和标识,并依照规定的分类归档;2.档案保管:医疗卫生技术档案应依照保密等级划分,存放在特地的档案室内,采取密封、防火、防潮等措施保证档案的安全;3.档案利用:合法授权的人员可以申请利用医疗卫生技术档案,但必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信息的安全和隐私的保护;4.档案借阅: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借阅,借阅者需提出正当理由,并依照规定填写借阅单,同时承当档案的安全和保密责任;5.档案销毁:医院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订立档案销毁计划,定期对旧档案进行销毁,并记录销毁过程。

五、档案管理要求1.档案编号:每份医疗卫生技术档案有唯一编号,便于查找和管理;2.档案分类:医疗卫生技术档案依照疾病和科室进行分类管理,确保档案的有序性和可检索性;3.档案归档:医疗卫生技术档案应由特地人员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4.档案备份:医院应定期对医疗卫生技术档案进行备份,以防止档案遗失或损坏;5.档案储存:医疗卫生技术档案应储存在操作系统权限受限、网络安全的服务器中,确保档案的信息安全;6.档案保密:医疗卫生技术档案的保密级别应依据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确定,并严格掌控档案的查阅和借阅权限;7.档案查阅:医疗卫生技术档案的查阅应经过严格审批程序,查阅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8.档案安全销毁:医疗卫生技术档案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销毁,销毁过程应有专人负责,确保档案的安全性。

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3月9日卫生部令第10号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药卫生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在卫生事业发展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药卫生档案,是指在医药卫生工作中从事医疗、防疫、科研、教学、生物制品、生产、药品管理、卫生行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以及其他不同载体、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医药卫生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入和发展医药卫生事业及其他各项工作的必要条件和依据,是重要的信息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便于开发利用。

第四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必须把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的发展计划,在档案机构、人员配备、经费、库房等方面给予保证。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第五条医药卫生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进行。

卫生部档案处在办公厅领导下,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档案工作,并对部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地方各级医药卫生档案机构负责管理本部门医药卫生的档案和档案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应有1名领导同志分管档案工作,把档案工作列入领导议事日程,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七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要理顺档案管理体制,建立综合档案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和统一管理本部门形成的全部档案(病历档案除外)。

规模较大、内部机构和下属单位较多、负有监督、指导和检查任务的单位,应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设立档案馆或综合档案室;对下没有指导任务、但本部门档案工作任务较重的,应设综合档案室(处或科级):设立档案馆的具体条件可参照1989年国家教委发布的第6号令执行。

档案管理制度 医院

档案管理制度 医院

档案管理制度医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档案管理工作,健全医院档案管理制度,保障医院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便捷和合法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便民利用、安全保密的原则,确保医院档案管理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第三条医院档案管理工作所指的档案,是指医院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业务档案、病历档案以及其他与医院活动相关的所有书面、磁盘或电子载体的文书资料。

第四条医院档案管理工作由医院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具体管理,医院领导层应给予足够的支持和重视,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医院档案管理工作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医院档案的保存、整理、传输和利用的安全有序,并为医院相关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档案服务。

第二章档案的分类和归档第六条医院档案应根据内容和形式划分为临床、行政、科研等多个类别,临床档案应按病种或科室进行分类。

第七条医院档案应按照《医疗文书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分门别类、顺序排列、定期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医院档案应根据档案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定,进行严格的归档和整理,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便捷利用。

第九条医院档案应遵守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根据规定的期限和规范进行归档,归档时应编制档案目录,并做好编号和注释工作。

第十条医院档案应根据保密等级进行分类和处理,重要机密档案应存放在专用保险柜内,确保档案的安全性。

第三章档案的保存和借阅第十一条医院档案应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保存,保留期满后应按照规定进行销毁或移交。

第十二条医院档案的借阅应符合规定,经过档案管理部门的审批和登记,借阅者应如实填写借阅登记表,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医院档案应在保密控制下进行借阅,借阅档案不得擅自复制、篡改或外传,借阅期限应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四条医院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及时、准确的档案服务,协助相关人员进行档案查阅和利用。

第四章档案的整理和更新第十五条医院档案管理部门应制定定期的档案整理计划,对存储的档案进行清理、整理和更新,确保档案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医学档案管理方式方法

医学档案管理方式方法

医学档案管理的方式方法研究【摘要】作为重要信息收集、贮存和开发利用的档案部门,面临着信息网络化、档案信息开发利用多样化和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挑战。

作为医疗卫生事业的管理部门,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医疗、科研、人事管理服务是信息工作的根本任务。

本文针对目前医学档案大量的存而不用的现实,加强档案信息的编研工作,搞好档案信息的开发应用,提高利用率,使信息资源共享,是医学档案保存的重要价值所在。

尤其是在目前情况下,要提倡拓宽服务领域,使医务信息和科技信息活动向经济、社会领域延伸,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更好为领导决策服务、为医学研究服务。

【关键词】医学;档案管理;方式方法档案管理是指把一系列原始的、零散的档案信息条理化、系统化,达到信息资源的共享的目的。

作为重要信息收集、贮存和开发利用的档案部门,面临着信息网络化、档案信息开发利用多样化和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挑战。

作为医疗卫生事业的管理部门,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医疗、科研、人事管理服务是信息工作的根本任务。

为此,作为直接接触档案的一线档案管理人员,一定要加强档案信息的编研工作,搞好档案信息的开发应用,提高利用率,使信息资源共享。

1.医学档案管理的现状及特点医疗卫生单位通过对档案史料的开发利用,才有了今天医学事业的发展。

在正常的医药卫生管理中,不可避免会产生大量信息,从事医学档案管理就不可避免的涉及到信息工作。

但多数档案管理是以基本的原始档案为基础,计算机起到辅助记录作用,无论从档案管理的思想观念上,还是信息工作内容上,均纯的停留在医学业务、管理统计、记录、存储上,难于发挥信息工作的职能作用。

目前,医学管理单位对开展的本单位科研项日和新业务、新技术不甚了解,工作处于被动服务状态,信息意识淡薄,信息渠道仅局限于本单位,忽略管理单位,导致信息沟通不顺畅,档案利用率低、利用价值不大。

尽管档案利用已在医疗管理事业中起了重要作用,但是,还有相当部分的档案信息没能得到开发利用。

2.医学档案管理的方式方法2.1立足档案服务,提升档案利用开发技术创新手段信息时代,医学档案管理部门和档案工作者,应努力开拓创新,以科学的管理方法将过去封闭式管理模式向开放式管理模式发展,应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满足资源共享的需要,提高档案信息的利用效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1-3-9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药卫生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在卫生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药卫生档案,是指在医药卫生工作中从事医疗、防疫、科研、教学、生物制品、生产、药品管理、卫生行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以及其他不同载体、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医药卫生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入和发展医药卫生事业及其他各项工作的必要条件和依据,是重要的信息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便于开发利用。

第四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必须把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的发展计划,在档案机构、人员配备、经费、库房等方面给予保证。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第五条医药卫生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进行。

卫生部档案处在办公厅领导下,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档案工作,并对部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地方各级医药卫生档案机构负责管理本部门医药卫生的档案和档案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应有1名领导同志分管档案工作,把档案工作列入领导议事日程,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七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要理顺档案管理体制,建立综合档案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和统一管理本部门形成的全部档案(病历档案除外)。

规模较大、内部机构和下属单位较多、负有监督、指导和检查任务的单位,应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设立档案馆或综合档案室;对下没有指导任务、但本部门档案工作任务较重的,应设综合档案室(处或科级);设立档案馆的具体条件可参照1989年国家教委发布的第6号令执行。

规模较小的单位可视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

设档案馆的应配备工作人员8-12人;设档案科、室的,应配备工作人员3-6人。

综合档案机构的设置,按有关规定报上一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时报所在地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医药、卫生部门单位档案馆具有双重职能,既是收集、保管档案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又是本单位档案工作职能管理部门。

第九条综合档案管理机构的基本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卫生部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制定本单位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分类、鉴定、统计、保管本单位形成的全部档案及有关资料;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有关档案;(四)负责编辑档案参考资料,编制各种检索工具,积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全心全意地做好业务工作;(五)加强档案工作的横向联系,开展多种形式的协作,积极开展档案信息交流及学术研究活动;(六)负责对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七)负责收集档案利用效果的反馈信息,宣传利用档案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扩大档案工作影响,增强领导干部和科研人员积累档案、利用档案的意识。

第三章档案工作人员第十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策,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并具备一定的档案专业技术水平和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

第十一条档案工作人员(包括以做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人员),均属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其业务能力的考核、技术职务的评定和晋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实行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医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档案工作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章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第十二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要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制度,并纳入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确保每项重要的医疗、防疫、科研、教学、药品管理、行政管理等工作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

第十三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的档案工作要与本部门的各项工作紧密结合,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时应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对科研成果、产品规划与试制、基建工程等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必须有档案部门参加。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档案部门,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

未经档案部门检查或经检查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的项目,不能通过鉴定、验收,科研成果不予上报。

第十五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应实行文件材料形成单位及科研课题组立卷归档制度。

由立卷人按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和保管期限表系统整理组卷,编排张号,填写卷内目录和案卷标题,经立卷单位负责人检查,装订后向本部门档案室移交。

卷内目录和案卷标题一律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第十六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一)党>管理方面凡是本部门党、二、工、团,包括纪检、人事、保卫、财会、基建、生产、科研、外事等单位和临时机构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收、发文(电)和内部形成的会议文件、会议记录、纪要、重要电话记录、各类统计报表、出版物原稿和样本、剪报(不另行文的)等文件材料,以及反映本部门工作活动的影片、照片、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材料,均应收集齐全,立卷归档。

(二)医疗技术方面凡是医疗单位形成的以下材料应收集归档。

1.医疗技术的法令标准及各项规章制度。

2.医疗计划、总结。

3.处方章印模。

4.各类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包括计算机盘片等)。

5.医疗技术常规、操作规程、质量标准等文件。

6.医疗质量调查和监督检查中形成的文件。

7.突发事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抢救工作记事、照片、录象、总结等文件材料。

8.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来信来访调查分析,医疗事故鉴定书和处理意见。

9.新疗法、新技术的鉴定及实施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0.名、老中医的临床经验总结、医案原稿、中药炮制等。

11.传统的药物标本、成分、配方、工艺等材料。

12.制剂处方单、质量检验报告、药检证书及制剂配剂的有关材料。

13.住院及门诊病历和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登记本以及病理切片、照片、图纸、X光片等(单独存放保管)。

14.医疗单位开展医疗合作形成的协议书、合同、聘书等。

15.地方病、职业病及肿瘤、心血管病等疾病防治的专题材料。

(三)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方面凡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部门所形成的以下材料应收集归档。

1.有关卫生防疫和监督法律、法规、标准及各项规章制度。

2.各种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流行报告、防治方案、规划、总结、监测点、防治点记录数据等有关材料。

3.传染病暴发流行防治工作记事、照片、录像、总结等文件材料。

4.疫情报表和统计材料。

5.青、少年健康检查、生长发育和调查分析总结。

6.青、少年学习、生活保健用品监测及学校卫生标准技术材料。

7.计划免疫效果观察以及异常反应、事故调查处理等有关材料。

8.消毒杀虫剂专题计划、实验数据、图表、实物标本及总结材料。

9.卫生监督规划、审查意见书、技术性总结及环境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环境卫生监测等材料。

10.食品卫生标准、规划、技术报告、审核意见书、批准证书及城乡居民营养调查、食物结构、食物成分表。

11.食品卫生监测、重大食品污染、食品中毒典型案例等有关材料。

12.射线防护、计划设计方案、实验数据图表、专题调查总结报告、仪器制作等有关材料。

13.放射事故(包括核武器、核电站)损伤救治方案、救护措施及远后期观察材料。

14.职业病危害现场调查、测定及劳动条件评价、职业病防治、急、慢性职业中毒报告、报表和统计数据。

1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

16.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卫生处理技术材料。

17.国境卫生检疫管理材料。

(四)妇幼卫生方面凡妇幼卫生部门所形成的以下材料应收集归档。

1.有关妇幼卫生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2.妇幼卫生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及工作总结。

3.妇幼卫生工作年报表。

4.妇幼卫生工作中考核评比标准及综合性评价材料。

5.妇女多发病防治材料。

6.青春期及绝经期调研材料。

7.孕产妇死因研究材料。

8.围产保健信息网监测及围产儿死亡率及死因研究材料。

9.女工保健卫生学调研材料。

10.计划生育手术规范化管理材料。

11.婚前保健、优生、遗传调研材料。

12.0-7岁儿童生长发育监测材料。

13.0-3岁营养性疾病患病率及分析材料。

14.四个月以内婴儿3种不同喂养率的调研材料。

15.有关儿童保健课题及调研材料。

16.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及死亡原因。

(五)科研方面按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教学方面按国家教委、国家档案局关于《高等学校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执行。

(七)药品、生物制品监督、检定和生产技术方面凡药品、生物制品监督、检定、生产部门形成的以下文件材料应收集归档。

1.有关药品监督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各项规章制度。

2.药品标准(国家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审评材料、批>或批复。

3.新药及新生物制品审批、审评记录、批>。

4.药品抽验报验结果、汇总和公报材料。

5.重大假药、劣药案件原始调查材料、处理结论和有关批复及来往文件。

6.执行药品监督任务的原始记录、报告和批复。

7.国外厂商申请进口药品注册的申报材料和批复。

8.生物制品产品计划、规划设计任务书、产品试制说明书、实验设计、实验数据、现场考核及临床试验观察记录、协作合同及完成情况报告等。

9.生产及技术检定记录。

10.产品质量及经济技术指标完成统计及说明。

11.生产检定规程、细则、生产工艺、产品目录、说明、规格及使用方法的有关材料。

12.生产及检定工作经验交流会等有关材料。

13.生产及检定工作管理办法、定额指标及责任制等有关材料。

14.药品质量考察检定中的实验数据记录及临床观察中所形成的有关技术材料。

15.安全生产制度、规定、规范、统计报表、工作安排、总结及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等有关材料。

16.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方面材料。

(八)基本建设方面按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九)仪器设备方面各种国产和国外引进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及在接收、使用、维修和改进工作中产生的文件材料。

(十)出版物方面包括出版社、健康报社、医学会、医学院校、医学科学部门出版的书籍、报纸、杂志、其他学术刊物以及自行编辑出版的学报审稿单、原稿、样书及出版发行记录等。

(十一)财会方面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十二)其他医药卫生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不同载体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十七条归档时间:各医药卫生部门的文书档案,应在次年6月底以前移交档案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