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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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9年修订)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9年修订)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1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1年4月12日公布根据2019年2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引导期货公司专注主业、合规经营、稳健发展、做优做强,全面提升期货行业服务能力和竞争力,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期货公司分类是指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市场竞争力、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期货公司的类别。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在征求期货行业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期货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四条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原则,由中国证监会组织实施。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各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依据本规定履行工作职责。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设立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等事宜。

评审委员会由中国证监会、各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相关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的产生办法、组织结构、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六条参与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分类结果,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对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分类评价不能替代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八条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资本管理、业务管理、客户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期货公司对各类风险的管理和控制能力。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1号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1号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7年修订)正文:----------------------------------------------------------------------------------------------------------------------------------------------------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09年5月26日公布根据2010年5月14日、2017年7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证券公司常规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证券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分类是指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

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证券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第四条证券公司的分类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

中国证监会在分类复核中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研究处理证券公司分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行业自律组织、证券公司有关人员组成。

证券公司分类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参与证券公司分类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五条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证券公司对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及操作风险等管理能力。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7修正)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7修正)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7修正)【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7【实施日期】2017.12.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推进期货市场建设,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慎经营,防范利益冲突,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四条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资产或者挪用客户资产,不得侵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按照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客户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六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二)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第七条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三)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四)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五)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六)近3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七)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

期货行业的监管与法规解读

期货行业的监管与法规解读

期货行业的监管与法规解读一、引言期货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和风险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了保障市场的稳定运行、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并且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对期货行业进行了广泛的监管和管理。

本文将就期货行业的监管与法规进行深入解读,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期货市场的运作机制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

二、期货行业的监管机构我国期货市场的监管是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统一协调的。

作为金融市场的主管机构,中国证监会制定并监管执行了一系列涉及期货市场的法规和规章,例如《期货交易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

三、期货行业的法规解读1. 期货交易管理办法《期货交易管理办法》是我国期货市场的基本法规,它规定了期货交易的基本制度和运行机制。

根据这个法规,期货市场交易主体必须合法设立,并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信用度。

此外,交易机构还需要依法申请获得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否则不得从事期货交易。

2.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是针对期货公司进行监管的法规。

根据这个法规,期货公司需要具备一定的净资本和备付金水平,并且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期货公司还需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经营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便监管机构及时了解市场风险。

3.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部分特殊群体成为被误导或操纵的对象。

该法规规定,投资者在进行期货交易前,必须经过期货公司实施适当性评估,确保其具备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

四、期货行业的监管措施1. 风险控制措施为了保障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安全,监管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了一系列风险控制措施。

例如,设置了交易限额,限制个人和机构在期货市场的交易规模;采用了风险准备金制度,以保证市场在出现重大风险时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信息披露措施为了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竞争程度,监管机构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市场信息,包括交易者持仓情况、交易规则等。

中国证监会公布2021年期货公司分类结果

中国证监会公布2021年期货公司分类结果

中国证监会公布2021年期货公司分类结果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15•【分类】其他正文中国证监会公布2021年期货公司分类结果近期,根据《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9〕5号),经期货公司自评、派出机构初审,由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等单位代表组成的期货公司分类评审委员会复核并审议确定了2021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

期货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 等5类11个级别,分类级别是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市场竞争力、持续合规状况,对期货公司进行的综合评价。

中国证监会鼓励期货公司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及合规水平的前提下,稳健发展,逐步提升服务能力和竞争力。

中国证监会对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区别对待。

期货公司分类结果主要供期货监管部门使用,期货公司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2021年各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如下:期货公司2021年评级永安期货AA银河期货AA 中信期货AA 国泰君安AA 浙商期货AA 国投安信期货AA 广发期货AA 东证期货AA 光大期货AA 中粮期货AA 中信建投AA 南华期货AA 瑞达期货AA 方正中期期货AA 申银万国AA 五矿期货AA 华泰期货AA 海通期货A 新湖期货A 宏源期货A 鲁证期货A 上海中期A 国信期货A 平安期货A 招商期货A 建信期货A 中金期货A徽商期货A 东海期货A 国贸期货A 长江期货A 华安期货A 弘业期货A 东吴期货A 渤海期货A 中银国际期A货兴业期货A 华融融达期A货东航期货BBB东方财富期BBB 货一德期货BBB 格林大华BBB 华西期货BBB 国联期货BBB 混沌天成BBB 财信期货BBB 摩根大通BBB 信达期货BBB 中电投先融BBB 金瑞期货BBB 宝城期货BBB 国海良时BBB 山西三立BBB 创元期货BBB大有期货BBB 中国国际期BBB 货国元期货BBB 广州期货BBB 海证期货BBB 河北恒银BBB 金鹏期货BBB 美尔雅期货BBB 上海大陆BBB 安粮期货BBB 华创期货BBB 大地期货BBB 华联期货BBB 国金期货BBB 首创期货BBB 英大期货BBB 锦泰期货BBB首创京都期BB 货中融汇信BB 西南期货BB 中投天琪期BB 货上海浙石BB 和融期货BB 福能期货BB 云财富期货BB 盛达期货BB 中大期货BB瑞银期货BB 中原期货BB 华金期货BB 长安期货BB 宁证期货BB 中财期货BB 民生期货BB 金汇期货BB 先锋期货BB 乾坤期货BB 中衍期货BB 汇鑫期货BB 金石期货BB 华龙期货BB 倍特期货BB 铜冠金源BB 东兴期货BB 浙江新世纪BB 期货中航期货BB 冠通期货BB 红塔期货BB 金元期货BB 中天期货BB 海航期货BB 迈科期货BB 恒力期货BB 第一创业BB 中钢期货BB 瑞奇期货B广金期货B 华闻期货B 中州期货B 江苏东华B 鑫鼎盛期货B 恒泰期货B 道通期货B 国富期货B 大越期货B 招金期货B 国盛期货B 天富期货B 神华期货B 新晟期货B 国都期货B 永商期货B 上海东亚B 晟鑫期货B 津投期货B 西部期货B 云晨期货CCC 通惠期货CCC 天鸿期货CCC 华鑫期货CCC 长城期货CCC 华融期货CC 九州期货CC 财达期货CC 金信期货C 前海期货C东方汇金期D 货和合期货D 上海东方D 新纪元期货D。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一、背景随着期货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期货公司也承担着越来越多的风险管理责任。

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的风险监管,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于2024年发布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期货公司的风险监管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

二、内容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风险监管指标的分类:根据期货公司的业务特点和风险特征,将风险指标分为市场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标、流动性风险指标等几个方面。

2.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明确了各类风险指标的具体计算方法和公式。

通过这些指标的计算,可以客观地评估期货公司的风险状况。

3.风险监管指标的要求:对各类风险指标的合规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

例如,对市场风险指标的要求包括持仓市值占净资产比例、持仓集中度、风险暴露比例等。

4.监管措施:对于不符合风险监管指标要求的期货公司,证监会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警示提示、限制交易、追加保证金等。

三、意义管理办法的发布对于加强期货公司风险监管具有重要意义:1.规范市场秩序: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使期货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更加规范,减少潜在的风险。

2.保护投资者利益:管理办法的要求更加注重投资者的权益保护,确保他们的投资安全。

3.预防系统性风险:通过对风险监管指标的要求和监管措施的执行,可以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产生的系统性风险。

4.促进行业发展:管理办法的实施为期货公司提供了明确的发展方向和规范,促进了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四、结论《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通过对期货公司的风险监管,可以确保市场的稳定性和透明度,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和参与度。

同时,也为期货公司提供了明确的发展方向和规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期货公司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对于期货市场的发展和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监管机构一直在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管。

下面是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期货公司的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将其划分为不同的分类。

目前,我国的期货公司分为A、B和C类三个类别。

A类期货公司是指经营稳健、资金实力较强、风险管理能力较高的公司。

这些公司在监管层面上享有较多的自主权和相对宽松的监管要求。

它们可以经营更多的业务品种,并且拥有更高的杠杆比例。

B类期货公司是指资金实力一般、风险管理能力较弱的公司。

相对于A类公司,监管部门对B类公司的监管要求会更严格。

对于这些公司,监管部门会限制其经营业务的范围,降低其杠杆比例,以减少其风险。

C类期货公司则是指资金实力较弱、风险管理能力较差的公司。

这些公司通常只能承担相对较小的交易规模,并且只能经营比较简单的业务品种。

监管部门对C类公司的要求最为严格,必须加强对其的监管,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其次,监管机构会根据期货公司的经营状况对其进行动态监控。

监管机构会定期审核期货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操作、风险管理和合规性情况,确保其符合监管要求。

对于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将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最后,监管机构还会对期货公司的监管要求进行不断完善和提升。

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趋势的加剧,期货公司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也在不断增加。

因此,监管机构要与时俱进,加强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能,确保期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总之,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出台,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监管机构将根据期货公司的资金实力、风险承受能力和经营状况对其进行不同程度的监管和分类,以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制度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制度

一、引言期货市场作为我国重要的金融市场之一,其健康稳定发展对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期货公司作为期货市场的中介机构,其合规经营和风险控制是保障期货市场稳定运行的关键。

为此,我国建立了完善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制度,以规范期货公司的经营活动,保障客户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设立与变更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公司设立需满足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2)具有符合期货业务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3)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4)具备符合监管要求的内部控制制度。

期货公司变更需符合以下要求:(1)变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范围等,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2)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需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公司治理期货公司应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职责,确保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 业务规则期货公司应严格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包括:(1)期货经纪业务: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收取手续费;(2)期货咨询业务:为客户提供期货市场相关信息、分析、策略等咨询服务;(3)期货做市业务:在期货市场提供双边报价,稳定市场价格;(4)期货保证金融资业务:为客户提供保证金融资服务;(5)期货自营业务:期货公司以自身名义进行期货交易。

4. 客户资产保护期货公司应设立客户资产保护基金,确保客户资产安全。

同时,期货公司应严格遵守客户资产隔离制度,确保客户资产与公司资产分开管理。

5. 信息技术系统管理期货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技术系统,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同时,期货公司应加强对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关键环节的信息技术管理。

6.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监管规定的期货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三、结语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制度是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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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引导期货公司进一步深化中介职能定位,促进期货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发展和做优做强,全面提升期货行业服务国民经济能力,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期货公司分类是指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期货公司的类别。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在征求期货行业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期货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四条期货公司的分类评价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设立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等事宜。

评审委员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和期货交易所相关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的产生办法、组织结构、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六条参与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分类结果,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对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分类评价不能替代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八条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客户资产保护、资本充足、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安全、信息公示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期货公司对各种风险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能力。

(一)客户资产保护。

主要反映期货公司客户资产安全保障机制、客户资产安全性、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等情况,体现其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二)资本充足。

主要反映期货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及管理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三)公司治理。

主要反映期货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体现其合规风险管理能力。

(四)内部控制。

主要反映期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运行情况,体现其内部控制管理水平。

(五)信息系统安全。

主要反映期货公司信息系统的稳定与安全情况,体现其技术风险管理能力。

(六)信息公示。

主要反映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体现其诚信风险管理能力。

第九条期货公司市场竞争力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的业务规模、成本管理能力、盈利能力等情况进行评价,包括以下内容:(一)日均客户权益总额;(二)期货业务收入;(三)成本管理能力;(四)净利润;(五)净资产收益率。

第十条期货公司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主要根据期货公司为产业客户服务的情况,以及在优化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进行评价,包括以下内容:(一)机构客户日均持仓;(二)机构客户日均权益;(三)机构客户日均权益增长量。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持续合规状况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发生的违规行为,期货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的纪律处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采取的刑事处罚进行评价。

第三章评价方法第十二条设定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基准分为100分。

在基准分的基础上,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持续合规状况等评价指标与标准,进行相应加分或扣分以确定期货公司的评价计分。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保护、资本充足、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安全、信息公示等6类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不符合具体评价标准的,每项扣0.5分。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市场竞争力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一)期货公司评价期内日均客户权益总额位于行业前5名、6至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0.75分、0.5分、0.25分。

期货公司评价期内持仓成交比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50%的,该指标不予加分。

(二)期货公司评价期内期货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60名、61名至排名中位数的,分别加4分、3分、2分、1.5分、1分、0.5分。

期货公司评价期内商品期货手续费率或金融期货手续费率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50%的,该指标不予加分。

(三)期货公司评价期内成本管理能力位于行业前5名、6至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别加1分、0.8分、0.6分、0.4分、0.2分、0.1分。

期货公司评价期内期货业务盈利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的,该指标不予加分。

(四)期货公司评价期内净利润位于行业前5名、6至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0.75分、0.5分、0.25分。

期货公司评价期内营业部部均手续费收入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的,该指标不予加分。

(五)期货公司评价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位于行业前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别加0.5分、0.4分、0.3分、0.2分、0.1分。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与持续合规状况指标得分低于规定分值的,市场竞争力指标不予加分。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一)机构客户日均持仓位于行业前5名、6至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0.75分、0.5分、0.25分;(二)机构客户日均权益位于行业前5名、6至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0.75分、0.5分、0.25分;(三)机构客户日均权益增长量位于行业前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别加0.5分、0.4分、0.3分、0.2分、0.1分。

第十六条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发生以下情形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扣分:(一)风险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标准的,每次扣1分;风险监管指标预警的,每次扣0.5分。

(二)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重大预警,经核实为期货公司原因的,每次扣0.5分;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一般预警,经核实为期货公司原因的,每次扣0.25分,最高扣3分。

(三)违规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对外担保的,每次扣2分。

(四)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开仓交易的,每次扣2分。

(五)错单和穿仓损失金额超过当期提取的风险准备金额10%的,扣2分。

(六)审计报告及审阅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或审阅意见的,每次扣3分。

(七)任用不具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每人次扣0.1分,最高扣2分。

(八)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每人次扣2分。

(九)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存在3个月以上缺位的,每人次扣2分;独立董事存在3个月以上缺位的,每人次扣1分;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含监事会主席)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存在3个月以上缺位的,每人次扣0.25分。

(十)未经许可或报备变更股权的,每次扣10分。

(十一)未经许可设立、变更经营场所的,每次扣10分。

(十二)未按规定使用分类评价结果的,每次扣1分。

(十三)开展期货投资咨询等创新业务不符合有关业务规则的,每次扣0.5分。

第十七条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扣分:(一)被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监管谈话的,每次扣2分。

(二)被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二)至(七)项监管措施的,每次扣3分。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或者罚款的,每次扣3分;被暂停、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每次扣5分;被采取一定期限市场禁入措施的,每次扣8分;被采取永久性市场禁入措施的,每次扣10分。

(四)被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监管措施的,每次扣10分。

(五)被警告的,每次扣12分;被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每次扣15分。

(六)被撤销部分业务许可、关闭分支机构,或者被刑事处罚的,每次扣20分。

第十八条期货公司营业部被采取本规定第十七条所述监管措施的,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及时告知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期货公司营业部按本规定第十七条所述原则进行扣分。

第十九条期货公司被中国期货业协会训诫、公开谴责、暂停会员部分权利的,每次扣0.5分;被暂停会员资格的,每次扣1分;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每次扣2分。

期货公司从业人员被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的,每人次扣0.25分。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因同一违规事项被纪律惩戒的,从高扣分。

期货公司被期货交易所下发监管意见函的,每次扣0.25分;被警告、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强行平仓(期货公司有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强行平仓的除外)、罚款、没收违规所得的,每次扣0.5分;被暂停或限制业务、暂停或调整会员资格的,每次扣1分;被取消会员资格、市场禁入的,每次扣2分。

第二十条期货公司违规行为已被采取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或者同一违规行为被采取多项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按扣分最高的项目进行扣分,不重复扣分;不同违规行为被采取同一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应当分别计算,合计扣分。

期货公司因同一事项在不同评价期被分别采取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按最高分值扣分;同一事项在以前评价期已被扣分但未达到最高分值扣分的,按最高分值与已扣分值的差额扣分。

期货公司违规行为被采取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无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均应按相应的规定予以扣分。

第二十一条期货公司被采取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监管措施时,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且通过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的,对相应的监管措施可以不予扣分,但仍需按照违规行为进行扣分。

期货公司主动上报违规行为的,如果该行为不属于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所列违规情形,经评审委员会认可后可以减半扣分。

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一)在评价期内与其他期货公司进行合并且在评价期内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可加4分。

(二)期货公司剩余净资本达到1亿元整数倍的,每1倍数加0.5分,最高加2分。

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在评价期内出现预警或不达标情形的,不予加分。

第二十三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配合日常监管、落实专项监管工作及整改完成情况,对期货公司进行酌情扣分,最高可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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