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2022-2023年期货从业资格《期货法律法规》预测试题13(答案解析)

2022-2023年期货从业资格《期货法律法规》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由()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A.财政部B.中国证监会C.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D.期货交易所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保障基金由中国证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2.期货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服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与管理,服从协会的自律性管理,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严禁从事()行为。
A.操纵期货交易价格B.欺诈投资者C.内幕交易D.编造并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正确答案:A、B、C、D本题解析:根据《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10条的规定,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自律规则,不得从事或者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编造并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3.期货公司有下列()欺诈客户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A.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的B.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C.不按照规定接受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的D.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的正确答案:A、B、C、D本题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有下列欺诈客户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①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的;②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③不按照规定接受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的;④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的;⑤向客户提供虚假成交回报的;⑥未将客户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所的;⑦挪用客户保证金的;⑧不按照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或者违规划转客户保证金的;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公司法》修订解析网络课程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公司法》修订解析网络课
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4.08.28
•【文号】
•【施行日期】2024.08.2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关于发布《公司法》修订解析网络课程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深入学习贯彻《公司法》,提高期货经营机构合规水平,协会将6月27日举办的《公司法》修订解析直播培训的课程转点播,已于近期在协会网络培训平台以点播课程形式上线发布,具体发布情况如下:
一、课程内容
课程共1门共计2.5学时,课程列表如下:
二、培训对象
该网络课程面向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会员单位的相关人员。
三、观看方式
通过PC端浏览器方式,登录协会网上后续培训平台,搜索相应的课程名称即
可收看学习。
网络培训平台地址:。
四、课程收费标准
课程收费参照2024年1月起调整的《中国期货业协会培训收费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
2024年8月28日。
《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的实施,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实施下列监督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一)责令改正;(二)监管谈话;(三)出具警示函;(四)责令公开说明;(五)责令定期报告;(六)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七)限制作为特定对象认购证券;(八)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十)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十一)公开谴责;(十二)责令处分有关人员;(十三)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限制其权利;(十四)停止核准新业务;(十五)限制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业务活动;(十六)限制股东权利或者责令转让股权;(十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中国证监会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条实施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措施,应当遵循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坚持及时矫正、防范或者控制风险与教育相结合。
实施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措施,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实施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措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实施机构作出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应当有充分的证据、依据。
第五条监督管理措施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不得以监督管理措施替代行政处罚。
第六条实施本办法第二条第六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的,实施机构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拟采取措施的类别和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实施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第七条实施责令改正的,实施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并提交书面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现公布《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3月20日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做好新修订的《证券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了清理,决定对29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收购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将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刊登于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在其他媒体上进行披露的,披露内容应当一致,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前述披露的时间。
”第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构核发的注册号码及代码、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主要经营范围、经营期限、主要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通讯方式”。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导致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以下基本情况:(一)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二)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详细名称、种类、数量、比例,以及该类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协议转让的当事人、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股份性质及性质变动情况、转让价款、股份转让的支付对价(如现金、资产、债权、股权或其他安排)及其来源、付款安排、协议签订时间、生效时间及条件、特别条款等”。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本文对于《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进行阐述,解释了起草背景、目的以及主要内容,还对起草过程和征求意见的主要渠道进行了介绍,旨在明确法律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提出了改善期货市场监管的建议。
一、背景随着中国期货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对期货公司的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国家有关部门决定出台《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二、目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制定旨在规范期货公司的经营行为,强化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具体目的如下:1. 维护市场秩序:规范期货公司的运作,防范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不法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公正。
2. 保护投资者权益: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管,提升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保护投资者免受欺诈和不当操作的侵害。
3. 防范金融风险:加强对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和业务运营的监督,提高金融风险防控水平,确保市场稳定运行。
三、主要内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期货公司的准入条件:明确了期货公司的准入资格、注册登记等条件,提高准入门槛,保证市场健康发展。
2. 期货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业务规则:规定了期货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交易规则等,明确了期货公司的经营权限和责任。
3. 期货公司的资本金要求:规定了期货公司应具备的资本金比例和金额,以确保期货公司拥有足够的资本实力来承担业务风险。
4. 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要求:要求期货公司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风险。
5. 期货公司的信息披露和报告要求:要求期货公司及时、准确地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披露信息,并按规定向监管机构提交各类报告。
四、起草过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过程经过了多个阶段的论证和调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立项论证:国家有关部门成立专门的起草组,研究拟定起草计划并进行立项论证。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加大对中小企业等薄弱领域的金融支持,深化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加强对暂不具备公开发行上市条件的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的服务,为民间资本创造更有利的投资环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起草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
现说明如下: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必要性(一)建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是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股份公司是宏观经济的重要微观主体,其发展需要资本市场的服务与支持。
去年12月召开的金融工作会议要求,“金融行业要大力提升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覆盖面。
重点支持经济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自主创新,特别要加快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足、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
交易所市场由于其限定性,不能覆盖绝大多数中小企业、三农企业、创新创业企业和小微企业。
建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全面而有层次地支持上述企业股本融资、股份转让、公司重组等活动,可以促进企业稳步成长,服务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二)监管非上市公众公司符合国际惯例在境外成熟市场上,不仅要对股份公司的证券发行行为进行监管,还根据股份公司是否涉及公众利益将其划分为公众公司和非公众公司。
对不在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因其涉及公众投资者,也建立了相应的监管制度,包括准入管理、持续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等,将其纳入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系,规范其股份转让与融资等活动,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权益,防范风险。
(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法律依据2006年修订的《证券法》扩大了股份公司纳入证券市场统一监管的范围,将公开发行不上市的公司纳入证监会监管,从而划出了一条股份有限公司触及公众利益的红线。
根据这一立法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明确提出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要求证监会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推进期货市场建设,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慎经营,防范利益冲突,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四条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资产或者挪用客户资产,不得侵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按照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客户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六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三)具备任职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第七条期货公司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三)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出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且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入股期货公司;(五)信誉良好、公司治理规范、组织架构清晰、股权结构透明,主营业务性质与期货公司具有相关性;(六)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七)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八)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九)近3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十)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征求《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征求《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1.10.2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征求《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各期货公司及风险管理公司:为了引导风险管理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行业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协会起草了《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各公司征求意见,请将反馈意见表于2021年11月5日前发送至协会邮箱(**********************)。
2021年10月21日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提升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完善内部控制,增强规范经营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期货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并在中国期货业协会完成备案的风险管理子公司。
第三条(定义要素)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是指为了保证其各项业务的规范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和化解内部风险,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服务,而设置的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方法和控制机制的总称。
应当充分考虑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等要素。
第四条(内控目标)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一)保证经营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业自律规则和内部规章制度;(二)防范和化解内部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运行,有效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作用;(三)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效果;(四)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五)保证业务记录、财务数据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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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修订说明
为贯彻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工作要求,主动适应期货市场发展的新形势,加强期货公司监管,规范期货公司经营活动,我会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2007年4月,我会首次发布《公司办法》。
2014年10月,为落实监管转型要求,修订发布了《公司办法》。
《公司办法》实施以来,为期货公司规范发展,提升期货公司服务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及对外开放的逐步扩大,《公司办法》的相关内容已满足不了实践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一是股东门槛低,对股东约束偏弱、偏原则;二是期货公司子公司监管、信息系统管理规定尚难以满足规范发展要求,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规则,强化监管;三是期货公司对客户的管理责任以及期货行业对外开放等规定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同时,《公司办法》作为期货公司监管的基础性规章,对其进行系统修订,有利于解决期货公司监管规章制度的碎片化问题。
二、修订原则
此次《公司办法》的修订遵从以下原则:一是突出问题导向,重点解决上述《公司办法》满足不了市场发展和监管实践需要的问题;二是从法律责任层面,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要求,筑牢风险防范的制度基础,促进期货公司规范发展;三是注重法规体系协调性,与资管新规等保持一致。
三、修订内容
结合期货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实际,我们就期货公司股东行政许可条件、股权管理、期货公司分子公司管理、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期货公司客户管理责任和期货公司信息系统监管等6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提高期货公司股东资格条件,严把准入关
一是完善5%以上主要股东资格条件。
对主要股东为法人的,明确持续经营时间、持续盈利能力要求,增加出资资金、公司治理以及业务相关性等方面的要求;对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增加3年内不存在对所投企业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要求。
二是对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条件提出更高要求。
在财务实力方面,对期货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提出更高的净资本或净资产要求;在经营能力方面,要求其在技术、管理、营销等方面具有较强优势;在风险处置方面,要求其具备持续资本补充和风险处置能力。
三是增加非金融企业投资期货公司的条件规定。
要求非
金融企业投资入股期货公司的,除满足一般股东条件外,应同时满足国家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指导意见;
四是加强穿透监管。
规定间接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应当符合期货公司主要股东的资格条件。
(二)加强期货公司股权管理,强化股东义务
一是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明确期货公司拟入股股东、股权出让方职责。
增加拟入股股东应了解期货公司的义务,股权出让方在股权依法转让前不得让渡股东权利的义务。
同时明确期货公司股东应秉承长期投资理念,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二是增加期货公司控股股东定期评估自身状况并报告的监管要求。
为加强期货公司股东合规管理要求,在现有重大事件报告义务的基础上,明确期货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应当每半年对自身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情况、经营状况、履行承诺事项和章程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将评估报告通过期货公司报送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要求。
三是完善期货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报告事项。
结合期货公司行政许可实际,增加期货公司同比例增减资以及变更股权或注册资本,且不涉及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等情形期货公司的报告义务。
增加规定要求持有期货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业务范围、董事长等主要人员调整、经营管理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应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主动报告义务。
四是增加期货公司关联交易监管要求。
为防范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通过不当关联交易损害期货公司利益,明确期货公司股东不得与期货公司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当利益;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准确识别关联方,严格落实关联交易审批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期货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告关联交易情况。
五是完善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的违规情形以及相关法律责任条款。
增加可对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采取监管措施的违规情形,明确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违规使用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投资入股,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拒绝或阻碍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调查核实等情形,我会及派出机构可责令其限期改正。
增加法律责任规定,明确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以非自有资金入股、违规开展关联交易、股权转让前让渡表决权等情形,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完善期货公司分子公司管理要求,落实相关责任一是明确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持续完善覆盖境内外
机构及业务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防范分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是增加期货公司因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未履行对子公司的管理责任,导致子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的,可对期货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依法处罚的规定。
(四)完善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相关规定,鼓励优质公司“走出去”
一是增加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境外经营机构的备案条件要求。
在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境外经营机构现有备案条件之外,增加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等方面的明确要求,并要求其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监管措施,且当前未被调查、未在整改。
二是明确期货公司终止境外机构的应当备案,但不作备案条件要求。
明确期货公司终止境外机构或变更股权的,应自取得境外监管机构核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提交有关材料。
三是增加期货公司对境外机构情况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报告要求。
明确期货公司境外机构取得业务或会员资格、变更业务范围、公司负责人等重要人员变动、被境外机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