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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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最新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文处理中的活动。

第三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依法、规范、及时、准确的原则,确保公文传递的安全、高效。

第四条公文处理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传递、归档和销毁等环节。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文处理制度,明确公文处理职责,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公文起草第六条公文起草应当明确目的、内容准确、格式规范、文字简练。

第七条起草公文时,应当对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进行充分调研,确保公文内容合法合规。

第八条公文起草人应当对所起草的公文内容负责,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核。

第三章公文审核第九条公文在签发前应当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公文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审核人员应当对审核意见进行明确记录,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提出修改意见。

第四章公文签发第十一条公文签发人应当对公文内容负责,并确保公文符合签发条件。

第十二条公文签发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和编号,确保公文传递的可追溯性。

第五章公文传递第十三条公文传递应当确保安全、迅速,防止公文遗失、泄密。

第十四条公文传递人员应当对公文内容保密,不得擅自复制、传播。

第六章公文归档第十五条公文办结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归档,确保公文资料的完整性和可查阅性。

第十六条归档公文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和保管。

第七章公文销毁第十七条对于失去保存价值的公文,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和销毁,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十八条公文销毁应当有专人负责,确保销毁过程的安全和彻底。

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所有。

企业通知公文处理办法最新

企业通知公文处理办法最新

企业通知公文处理办法最新随着现代企业的不断发展,有效的内部沟通成为保障企业顺利运营的重要环节。

而通知公文作为企业内部沟通的一种重要方式,其处理办法的规范与完善对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减少沟通误差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企业通知公文处理办法的最新规定和相关实施措施。

首先,企业通知公文的处理办法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明确通知公文的发布渠道和内容要求。

通知公文应通过指定的内部通讯工具或平台发布,内容要简明扼要、准确清晰,不得含有不实信息或误导性内容。

其次,要规定通知公文的接收和回复要求。

接收人应及时阅读并回复确认,以确保信息的及时传达和理解。

再次,要明确通知公文的保密要求。

对于涉及商业机密或敏感信息的通知公文,要严格控制阅读范围和抄送对象,确保信息安全。

其次,企业通知公文的处理办法应注重实施细节和规范。

首先,要规定通知公文的格式和文体要求。

通知公文应具备统一的格式和规范的文体,以便阅读和理解。

其次,要明确通知公文的签发和审核流程。

通知公文的签发应由具备相应权限的人员完成,并经过审核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再次,要注重通知公文的归档和管理。

通知公文应按照一定的分类和归档标准进行管理,方便查阅和追溯。

此外,企业通知公文处理办法还应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指导。

企业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通知公文处理的培训,使其了解最新的规定和操作流程,并提供实际案例和指导材料以供参考。

同时,企业应建立相关的反馈机制,接受员工对通知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综上所述,企业通知公文处理办法的最新规定和实施对于企业内部沟通的有效性和效率具有重要的影响。

企业应注重制定完善的处理办法,明确各个环节的要求和流程,同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指导,以确保通知公文的准确传达和理解,促进企业的顺利运营和发展。

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模板范本: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基本原则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文的准确、及时传达。

基本原则包括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科学高效、资源共享、服务至上。

第二节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的种类和要素第一节公文的种类公文分为文件、公告、通知、指示、批复和报告等几种类型,根据不同的性质和用途来进行区分。

第二节公文的要素公文的要素包括标题、正文、签发单位、签发日期、附件等。

标题要简明扼要,准确表达要传达的信息。

正文要清晰明了,内容要翔实全面。

签发单位要标明具体单位名称和章号。

签发日期要注明年月日。

附件要说明具体名称和数量,必要时要附带相关材料。

第三章公文的起草和处理程序第一节公文的起草公文的起草要符合逻辑、条理清楚、语言简练、表达准确。

起草人要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公文的内容和格式。

第二节公文的审核和批准公文的审核和批准要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确保公文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审核人要对公文的内容、格式、法律规定等进行仔细审查。

批准人要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予以批准。

第三节公文的传达和收文公文的传达要通过书面、口头或电子等方式进行,必要时要提供回执。

收文人要认真记录公文的传达情况,及时进行办理。

第四章公文的归档和保管第一节公文的归档公文的归档要按照规定的分类和编号进行,确保归档的顺序和完整性。

归档人要认真整理和保管归档材料,确保可查阅。

第二节公文的保管公文的保管要根据不同的保密等级进行分类和管理。

保管人要确保公文的安全和保密,同时保证可随时检索和利用。

第五章公文的效力和处罚第一节公文的效力公文的效力是指公文在法律、政策和规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依规执行公文的规定。

第二节公文的违法和处罚对于故意违反公文处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处罚的种类和程度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影响来进行决定。

办公室公文处理办法(决定、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规定、函、会议纪要、条例)

办公室公文处理办法(决定、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规定、函、会议纪要、条例)

办公室公文处理办法为了做到照章办事,规范管理,保证xx党政日常工作正常、灵敏、高效、优质运转,不断提高xx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更好地为学院及后勤党政实施领导和决策服务,根据通知,结合后勤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文处理职能部门xx办公室按照公文处理的原则和规定,负责xx党政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集团内各职能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公文处理内容公文处理包括公文拟制、办理和传递、管理、立卷归档等在内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三、公文种类执行《公文处理条例》规定使用的公文种类,xx常用公文种类有:决议、决定、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规定、函、会议纪要、条例,确需使用非规范文种时用以上公文种类转换后发布。

四、公文格式执行《条例》关于公文标印格式和公文汉字的规定,采用xx规范的公文版头形式及其适用范围。

五、行文规则遵循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少而精、短而实的原则,根据上行文和下行文的行文规则行文。

六、公文起草xx党政综合性公文由办公室起草;关于后勤某一方面工作的公文,由该部门起草;重要公文可由党政领导同志亲自或主持、指导起草。

七、公文审定、校核、签发公文起草完毕后,按党政归口和领导分工,先送分管领导审阅,再送主要领导审定;重要公文需经党政主要领导共同审定。

经审定的公文由办公室完成校核。

八、公文办理和传递(一)收文办理1.签收。

办公室收到学院党委、行政、工会等文件要首先进行分类,然后对文件进行分类签收,分别加盖收文专用章,并注明类别(党委、行政、工会)、序号(按流水号编)、收文时间(年、月、日)。

2.登记。

办公室用分类的文件薄(按党、政、工文件分类),将收到公文的序号、发文字号、文件标题、发文机关、收文时间等逐项填写清楚。

3.拟办。

办公室主任对需要办理的公文提出拟办意见。

4.传阅。

办公室按照一定程序将公文送有关领导阅知或批示(按文件归类后,党委文件先送书记、副书记阅,然后送行政领导阅;行政文件先送总经理、副总经理阅,然后送总支领导阅)。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处理流程,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文的科学、合理、规范处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处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公务中产生的书面文件,包括文件、函件、通知、通告等。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法定程序,服务于人民群众,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第五条公文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公文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公文的形式和组成第一节公文的形式第六条公文的形式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第七条公文的纸质文件应当使用A4纸,字体应当清晰可辨,印章须盖齐。

第八条公文的电子文件应当采用统一的电子文档格式,如PDF、DOC、PPT等。

第二节公文的组成第九条公文由公文主体、公文标题、正文、附件、署名、日期、签发等要素组成。

第十条公文主体是指公文的发文机关名称,应当出现在公文的头部。

第十一条公文标题是指概括表述公文主题的一段话,应当简明扼要,字体要与正文一致。

第十二条公文的正文是公文的核心内容,应当层次分明、内容准确。

第十三条公文的附件是指与公文有关的文件、资料等附属材料。

第十四条公文的署名是指公文的签发机关、发文负责人和发文日期。

第三章公文的处理程序第一节编制公文第十五条公文的编制应当由公文编制人员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确保公文的形式和内容符合规范。

悉公文处理的流程和要求。

第十七条公文的编制人员应当仔细核对公文的内容,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公文的编制应当根据行文需要,确定合适的标题和结构,保证公文的条理清晰。

第二节审核公文第十九条公文的审核应当由公文审核人员进行,确保公文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十条公文的审核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行政和法律知识,熟悉公文处理的流程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公文的审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不得随意修改公文的原文内容。

第二十二条公文的审核人员发现公文存在问题或不合规的地方,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协助撰写修改说明。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最新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最新版概述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是指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出的公文的办理方式和规定。

公文是行政机关用来传达政策、决策和其他工作指示的正式文件,对于保证行政机关的工作顺利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最新版,包括公文的种类、起草和审批流程以及归档和传递等方面的内容。

公文的种类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最新版,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通知:用于传达重要决策、政策或工作安排等信息。

2.批复:用于回复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请示、报告等。

3.函:用于与其他机关、单位、个人之间的交流。

4.公告:用于公开发布一些重要信息或通知。

5.命令:用于发布具有强制性的工作指示。

公文的起草和审批流程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最新版,公文的起草和审批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起草:公文起草人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规定,准确、清晰地表达出公文的内容。

起草人需要确保公文的逻辑性和规范性。

2.审核:公文审核人对起草的公文进行审查,包括内容是否准确、表达是否清晰、格式是否规范等方面的检查。

3.审批:公文经过审核后,需要提交给相应的主管领导进行审批。

审批人需要对公文的内容进行综合评估,并决定是否批准。

4.签发:审批通过后,责任者将公文进行签发,即在公文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公文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5.传输:签发后的公文将根据需要进行传输,可以通过纸质形式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递给相关部门、单位或人员。

公文的归档和传递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最新版,公文的归档和传递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归档:已签发的公文应按照规定的分类体系进行归档。

归档主要包括将公文进行分类、编号和存储等工作。

2.保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敏感信息的公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密处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3.传递:对于需要传递的公文,可以通过专用的传递渠道进行传递,也可以通过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传递。

公文处理国家标准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公文处理国家标准篇一:最新国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臵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公文处理管理办法

公司公文处理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做好公司公文处理工作,规范流程、提高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种类和适用范围第一条公司公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或资料:上级(外单位)来文、本级发文(公司内部上报、下发的各种文件、资料)等,不含合同类文件。

第二条公文处理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

各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文处理的原则:按照机关行文要求和公文处理规定进行,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四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公文的处理工作,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对公文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来文(收文)处理第五条来文(收文)指收到上级或外单位的各类文件及资料。

办理程序包括签收、登记、呈批、承办、催办、办结等。

(一)签收:签收公文要逐件清点,重点公文要逐页查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紧急公文要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

(二)登记:必须将公文的来文单位、收文时间、编号、公文标题、密级、紧急时限、件数等逐项在收文登记簿中进行登记。

(三)呈批:上级部门、市直其他部门的来文,统一使用“公司收文(来文)处理笺”。

属于加急、密级的文件,由各承办部门直接呈批。

属于普通来文的,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呈批办理。

(四)承办:上级部门、市直其他部门来文呈批流程为:综合办公室受理并提出拟办意见,董事长、总经理签署意见,分送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按领导批示要求办理并存档。

属联合承办的文件,主办部门应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协办部门则要积极配合,不得互相推诿。

(五)催办:对领导批转承办部门办理的来文。

综合办公室要根据领导批示要求限时办理、及时催办,随时了解办理进度。

(六)办结:来文(收文)办理完毕后,要及时注明办结。

公文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要整理齐全,按规定存档。

第三章内部公文处理第六条综合办公室在履行完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后负责对外上报、对内下发的各类公文办理,其他部门(子公司)仅能在公司系统内发文,不得对外。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公文的处理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的定义与分类第一节公文的定义第三条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执行、布置、通报、询问等事务性文件。

第四条公文包括行政决定、行政命令、通知、函件、报告、请示、备忘录等类型。

第二节公文的分类第五条公文按照内容可分为行政决定类、行政命令类、通知类、函件类、报告类、请示类、备忘录类等。

第六条公文按照级别可分为中央级、省级、市级、县级等。

第三章公文的起草第七条公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内容准确、清晰、简明扼要。

第八条公文应包括标题、正文、落款、附件等必要部分。

第二节公文的起草流程第九条公文起草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起草、审核、审批等环节。

第四章公文的签发与印发第一节公文的签发第十条公文的签发应由行政机关的主管领导或授权人员进行,需注明签发人姓名和签发日期。

第二节公文的印发第十一条公文的印发应统一使用行政机关规定的公章,确保印发的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五章公文的分发与传阅第一节公文的分发第十二条公文的分发应按照规定的渠道和程序进行,确保及时准确到达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十三条公文的传阅应根据需要进行,并在传阅单上记录传阅人员。

第六章公文的存档与归档第一节公文的存档第十四条公文的存档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的要求进行,确保公文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二节公文的归档第十五条公文的归档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公文的查阅和调取。

第七章公文的处理时间限制与办理时限第一节公文的处理时间限制第十六条公文的处理时间限制应根据不同类型和紧急程度进行合理安排。

第二节公文的办理时限第十七条公文的办理时限应根据行政机关的繁忙程度和工作量进行合理安排。

第八章附件附件一: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流程图第九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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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文处理办法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了最新公文处理办法。

下文是关于最新的公文处理办法,仅供参考!公文处理办法最新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十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

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

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

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十一条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

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七条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十八条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条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一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二条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五章发文办理第二十四条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五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

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

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六条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七条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八条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九条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六章收文办理第三十条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二条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

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文秘部门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后办理。

第三十五条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六条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七条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公文归档第三十八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九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条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一条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三条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公文管理第四十四条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五条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四十六条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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