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机构改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机构改革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为建立和完善结构合理、人员精干、灵活高效的党政机关进行了坚持不懈的努力,进行过多次精兵简政。
1949年9月27日,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10月1日正式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下设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和政务院,其中政务院下设35个委、部、署、院,管理国家行政工作。
这套政权建制,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前苏联的模式。
1951年─1953年机构改革:1951年12月,政务院作出《关于调整机构紧缩编制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建国以来第一次精兵简政工作。
其主要内容有:(1)调整紧缩上层,合理充实下层;(2)合并分工不清和性质相近的机构;(3)精简机构,减少层次;(4)明确规定干部与勤杂人员的比例;(5)要求划清楚企业、事业机构和行政机构的编制和开支;(6)严格编制纪律。
这次机构改革以加强中央集权为中心内容。
到1953年底,政务院工作部门增加到42个。
1954年─1956年机构改革:1954年,随着中国政权组织形式的确定和各级政权机关的建立,从当年底开始,用了一年多的时间,对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进行了一次较大规模的精简。
中央一级机关的精简包括:(1)在划清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调整精简了机构,减少了层次;(2)各级机关根据业务需要,紧缩了编制,明确了新的编制方案;(3)妥善安置精简下来的干部。
地方各级机关也进行了精简,专员公署和区公所分别是省、县政府的派出机关,精简比例较大。
以后,随依法成立的国务院开始增设机构,到1956年,机构总数达81个,形成了建国以来政府机构数量的第一次高峰。
1956年─1959年机构改革:1956年下半年,中央提出了《关于改进国家行政体制的决议(草案)》。
这是第二次较大规模的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
这次改革以中央向地方下放权力为主要内容,通过国务院精简所属工作部门,下放权力,以达到扩大地方自主权的目的。
劳社部发2000 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科委、财政厅(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和科技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的规定,科研机构转制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为做好这些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工作,根据《研究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47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转制的科研机构,从1999年7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分别以1999年7月的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999年7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一)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
对有事业费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所在城市1999年7月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或自有资金支付;没有事业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支付养老金。
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
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5年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中国常用主要机构名称英文翻译

中国常用主要机构名称英文翻译中国常用主要机构名称中共中央委员会Central Committee of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党中央the Chinese Central Party, Central Committee (CCPCC) 中央政治局Political Bureau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全国人民代表大会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NPC)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 of NPC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 (CPPCC)国务院State Council 外交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教育部Ministry of Education科学技术部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 echnology公安部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国家安全部Ministry of State Security监察部Ministry of Supervision民政部Ministry of Civil Affairs司法部Ministry of Justice财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人事部Ministry of Personnel劳动和社会保障部Ministry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国土资源部Ministry of Land and Resources建设部Ministry of Construction铁道部Ministry of Railways信息产业部Ministry of Information Industry交通部Ministry of Communications水利部Ministry ofWater Resources农业部Ministry of Agriculture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Ministry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Cooperation (Moftec) 文化部Ministry of Culture卫生部Ministry of Health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State Planning Commission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State Economic and Trade Commission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Commission of Science, Technology and Industry for National Defense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State Ethnic Affairs Commission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State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国务院办公厅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中央军委Central Military Commission of the PRC最高人民法院Supreme People’s Court最高人民检察院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海关总署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中华全国总工会All-China 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All-ChinaWomen’s Federation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Communist Y outh League of China中华全国工商联All-China Fede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中国红十字会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ChinaWelfare Foundation for the Disabled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Chinese Peop le’s Association for Friendship with Foreign Countries中华归国华侨联合会China Federation of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The Association of Chinese Enterpriseswith Foreign Investment中国科学技术协会China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Technology中国翻译工作者协会Translators’Association of China海峡两岸关系协会Association for Relations Across the Taiwan Straits (Arat)海峡交流基金会Straits Exchange Foundation (SEF)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Foreign TradeArbitration Commission (FTAC)中国国际贸易中心China International Trade Center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China International Trust and Investment Corporation (CITIC) 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China National Complete Plant Export Corporation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China National Foreign Trade Transportation Corporation中国工艺品进出口公司China National Arts and Crafts Import and Export Corporation。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13•【字号】皖政办[2002]62号•【施行日期】2002.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62号2002年9月13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六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转发给你们,并对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9号)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小学校分离移交人员的范围,以2000年底在职人员为基础,教师参照省确定的编制标准并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审定合格后接收,非教学人员按当地同类学校编制比例划转。
二、中小学校分离移交后补贴经费的过渡期限一般为三年。
分离任务重、地方财政支出有一定困难的城市,报经省经贸委、省教育厅同意可延长至五年。
三、采用企业与政府共同承担中小学校分离后过渡期间补贴经费的,以企业在分离前3年所负担的办学经费平均数作为基数,由地方政府和企业协商确定经费负担比例,在过渡期内,企业负担的经费比例逐年递减,过渡期后,属财政供给的部分由地方财政全额承担。
四、中央在皖企业应积极主动争取列入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工作试点,企业所在地政府应大力支持企业的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试点方案在按规定程序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批准后实施,所需经费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
五、对少数偏远地区独立工矿区企业暂不能分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通过适当返还教育费附加予以扶持,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适当补助。
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已撤销),人事部(已撤销),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1988.04.05•【文号】•【施行日期】1988.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企业,统计,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2月19日实施日期:2003年2月19日)废止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1988年4月5日)《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个《标准》,是1986年1月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为了对企业加强管理,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控制,由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负责,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国家体改委、中组部、国务院工业普查办公室、全国总工会、商业部、国家标准局组成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研究制订的。
两年多来,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努力,经多方征询意见和反复协商,对统一划分企业规模的原则、依据、企业规模的认定权限、程序等问题取得了一致意见:一、关于确定大中小型企业标准的原则。
主要是:(一)坚持政企分开,企业规模应当同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脱钩。
(二)划分依据主要按企业的生产能力划分,生产品种繁多难以按生产能力划分的少数行业的企业,则可按固定资产(原值)划分。
根据劳动力、劳动手段、劳动对象和产品在企业的集中程度,工业企业划分为特大型、大型(分为大型一档、大型二档)、中型《分为中型一档、中型二档》和小型四类。
一般简化分组可分为大型(包括特大型和大型)、中型、小型三类。
为防止单纯追求扩大建设投资规模,凡规定按生产能力划分的行业,不能因其生产能力低、固定资产原值高,而改按固定资产原值划分。
国务院机构沿革

1949年12月政务院下设35个部门:1、4个大委员会政治法律委员会(管理内务、公安、劳动、司法部和法制、民族、华侨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管理财政、贸易、重工业、燃料工业、纺织工业、食品工业、轻工业、铁道、交通、邮电、农业、林垦、水利部),文化教育委员会(管理文化、教育、卫生部和科学院),人民监察委员会;2、22个职能部、院内务部,外交部(代管情报总署),公安部,财政部(代管人民银行),贸易部(代管海关总署),重工业部,燃料工业部,纺织工业部,食品工业部,轻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交通部,农业部,林垦部,水利部,劳动部,文化部,教育部,科学院,卫生部,司法部;3、3个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华侨事务委员会4、秘书厅5、5个行、署情报总署,人民银行,海关总署,新闻总署,出版总署1952年12月(增加)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下设: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办公厅、中南行政委员会、华北行政委员会、东北行政委员会、西北行政委员会、华东行政委员会、西南行政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政务院下设42部门:1、4个大委员会政治法律委员会(管理内务、公安、司法、劳动、人事部和法制、民族、华侨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管理财政、粮食、商业、对外贸易、重工业、第一机械工业、第二机械工业、燃料工业、地质、建筑工程、纺织工业、轻工业、铁道、交通、邮电、农业、林业、水利部),文化教育委员会(管理文化、高等教育、教育、卫生部、科学院和体育运动、扫盲工作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2、29个职能部、院内务部,外交部,公安部,财政部(代管人民银行),粮食部,商业部,对外贸易部(代管海关总署),重工业部,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机械工业部、燃料工业部,地质部、建筑工程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交通部,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劳动部,文化部,高等教育部,教育部,科学院,卫生部,司法部,人事部;3、5个委员会法制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扫盲工作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华侨事务委员会4、秘书厅5、3个行、署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出版总署变动情况:1950年成立人事部。
国务院机构设置
1988年通过改革,国务院部委由原有的45个减为41个(包括:外交部、国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地质矿产部、建设部、能源部、铁道部、交通部、机械电子工业部、航空航天工业部、冶金工业部、化学工业部、轻工业部、纺织工业部、邮电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部、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物资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卫生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1993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根据这一方案改革后,国务院组成部门设置41个(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外交部、国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地质矿产部、建设部、电力工业部、煤炭工业部、机械工业部、电子工业部、冶金工业部、化学工业部、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部、国内贸易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卫生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加上直属机构、办事机构18个,共59个,比原有的86个减少27个,人员减少20%。
其中撤销能源部、机械电子工业部、航空航天工业部、轻工业部、纺织工业部、商业部、物资部等7个部,新组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工业部、煤炭工业部、机械工业部、电子工业部、国内贸易部,更名1个(对外经济贸易部),保留34个部、委、行、署。
改革后的综合经济部门中保留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
专业经济部门的改革分为三类:改为经济实体的有航空航天工业部,航空航天工业部撤销后,分别组建航空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总公司。
国家机构名称
中国国家机关名称China's State Organs全国人民代表大会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NPC)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央军事委员会Central Military Commission最高人民法院Supreme People's Court最高人民检察院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国务院State Council(1)国务院部委Ministries and Commissions Directly under the State Council外交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国防部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se国家发展计划委员State Development Planning Commission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State Economic and Trade Commission教育部Ministry of Education科学技术部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国家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Commission of Science, Technology and Industry for National Defence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State Ethnic Affairs Commission公安部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国家安全部Ministry of State Security监察部Ministry of Supervision民政部Ministry of Civil Affairs司法部Ministry of Justice财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人事部Ministry of Personnel劳动和社会保障部Ministr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国土资源部Ministry of Land and Resources建设部Ministry of Construction铁路部Ministry of Railways交通部Ministry of Communications信息产业部Ministry of Information Industry水利部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农业部Ministry of Agriculture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Ministry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文化部Ministry of Culture卫生部Ministry of Public Health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State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中国人民银行People's Bank of China国家审计署State Auditing Administration(2)国务院办事机构Offices under that State Council国务院办公厅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侨务办公厅Office of Overseas Chinese Affairs港澳办公厅Hong Kong and Macao Affairs Office台湾办公厅Taiwan Affairs Office法制办公厅Office of Legislative Affairs经济体制办公厅Office for Economic Restructuring国务院研究室Research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新闻办公室Information Office(3)国务院直属机构Departments Directly under the State Council海关总署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国家税务总局State Taxation Administration国家环境保护总局Stat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中国民用航空总局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AAC)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State Administration of Radio, Film and Television国家体育总局State Physical Cultural Administration国家统计局State Statistics Bureau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State Administ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新闻出版署Press and Publication Administration国家版权局State Copyright Bureau国家林业局State Forestry Bureau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State Bureau of Quali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tate Drug Administration (SDA)国家知识产权局S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SIPO)国家旅游局National Tourism Administration国家宗教事务局State Bureau of Religious Affairs国务院参事室Counsellors'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Government Offices Administration of the State Council(4)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Institutions Directly under the State Co uncil新华通讯社Xinhua News Agency中国科学院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中国社会科学院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中国工程院Chinese Academy of Engineering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re of the State Council国家行政学院National School of Administration中国地震局China Seismological Bureau中国气象局China Meteorological Bureau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CSRS)(5)部委管理的国家局State Bureaux Administration byMinistration or Commission)(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State Bureau of Grain Reserve (Under the State Development Planning Commission)国家国内贸易局State Bureau of Internal Trade国家煤炭工业局State Bureau of Coal Industry国家机械工业局State Bureau of Machine Building Industry国家冶金工业局State Bureau of Metallurgical Industry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State Bureau of Petroleum and Chemical Industry国家轻工业局State Bureau of Light Industry国家纺织工业局State Bureau of Textile Industry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State Bureau of Building Materials Industry国家烟草专卖局State Tobacco Monopoly Bureau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State Bureau of Nonferrous Metal Industry(以上由国家经贸委管理above are all under the State Economic and Trade Commission)国家外国专家局(人事部) State Bureau of Foreign Experts Affairs (under the Ministry of Personnel)国家海洋局(国土资源部) State Bureau of Oceanic Administration (under the Ministry of Land and Resources)国家测绘局(国土资源部) State Bureau of Surveying and Mapping (ditto)国家邮政局(信息产业部) State Post Bureau (under the Ministry of Information Industry)国家文物局(文化部) State Cultural Relics Bureau (under the Ministry of Culture)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under the Ministry of Public Health)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under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under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中国团体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 All-China Fede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All-China Federation of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 All-China Youth Federation中华全国世界语联合会All-China Esperanto League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 All-China Federation of Taiwan Compatriots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All-China Sports Federation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 All-China Journalists’ Association中华全国总工会 All-China 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中华医学会Chinese Medical Associaition联合国相关机构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人权委员会Commission on Narcotic Drugs 麻醉药委员会Council Committee on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民间机构委员会Committee for Development Planning 开发计划委员会Special Committee on Peace-Keeping Operations 维护和平活动特别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联合国贸易开发会议Trade and Development Board,TDB 联合国开发委员会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UNDP 联合国开发计划处United Nation Children's Fund,UNICEF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ted Nation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UNIDO 联合国工业开发组织United Nations Capital Development Fund,UNCDF 联合国资本开发基金会United Nations Institute for Training and Research,UNITR 联合国调查训练研究所United Nations FAO Intergovernmental Committee of the World Food Program 联合国FAO世界粮食计划国际委员会International Narcotics Control Board,INCB 国际麻醉药管制委员会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ILO 国际劳工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FAO 联合国粮食农业组织United Nation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e Organization,UNESCO 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ICAO 国际民间航空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 世界卫生组织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Union,ITU 国际电信同盟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WMO 世界气象组织Universal Postal Union,UPU 万国邮政联盟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nsultative Organzation,IMCO 国际海事协议组织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IFC 国际金融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 国际货币基金会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IBRD 世界银行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IDA 国际开发协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 有关关税贸易一般规定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IAEA 国际原子能组织World 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WFTU 世界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Confederation of Free Trade Unions,ICFTU 国际自由劳工联盟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 国际工农商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Agricultural Producers,IFAC 国际农业生产联盟Inter-Parliamentary Union,IPU 诸国会议同盟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Employers,IOE 国际雇佣者组织World Veterans Federation,WVF 世界退伍军人联盟International Union of Local Authorities,IULA 世界地方自治联盟United Towns Organization,UTO 姊妹市团体联盟。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完善“三项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完善“三项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7.17•【文号】•【施行日期】2002.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中医药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完善“三项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西宁市、青岛市、柳州市人民政府、青海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国阅[2002]34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三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领会《指导意见》精神,并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七月十七日关于完善“三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以下简称“三项改革”)取得了明显进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初步建立,覆盖面逐步扩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区域卫生规划、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以及病人选医院和医生等方面的改革取得进展;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
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实行药品分类管理、打击假冒伪劣药品等方面也收到成效。
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
为妥善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深化改革,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部分城市进行完善“三项改革”的试点,并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试点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现让广大群众以较低廉的费用享受较优质的医疗服务为目标,既着眼当前,解决“三项改革”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又注重长远,探索建立医药分营的医药卫生新体制;既大胆探索,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又慎重稳妥,妥善处理和化解改革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改革力度要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确保社会稳定;既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试点工作总的目标要求和原则指导意见,又鼓励试点城市结合本地实际开拓创新,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对试点的具体模式不搞“一刀切”。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03.02.19•【文号】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施行日期】2003.0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18日)废止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财政厅(局)、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按照法律规定,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研究制订了《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的中小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订大中小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并提供相应的统计数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再制订与《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分标准;对尚未确定企业划型标准的服务行业,有关部门将根据2003年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结果,共同提出企业划型标准。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
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本标准以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另行制定。
四、中小企业标准为: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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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工商银行关于长春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
方案的批复
【标 签】增强企业实力,优化资本结构
【颁布单位】
【文 号】国经贸企﹝1994﹞440号
【发文日期】1994-08-24
【实施时间】1994-08-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上报〈长春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城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函》(吉政文[1994]3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长春市制定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方案》符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指导思想明确,总体目标可行;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措施具体;领导重视,组织落实,申报手续完备。
《方案》提出抓好以“六个一批”为重点的企业改革,优化资本结构与调整企业组织结构相结合,建立完善的多层次劳动力市场网络等内容有新意、有力度。
三、请按照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若干城市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方案》,在整体推进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前提下,围绕补充资本金、减轻债务负担、加快技术改造、分流富余人员、分离社会职能、实施破产等方面工作,结合城市特点和实际情况,修改完善有关内容,选好工作重点和“突破口”,尽快布置和启动,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
四、以城市为依托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是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一项开创性工作。
鉴于试点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必须通过试点,发现问题,暴露矛盾,研究政策,逐步加以解决,这是试点工作的基本方法。
为此,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将进
一步通力合作,分专题深入调查研究,引导和推动试点工作。
请你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给予大力支持。
希望长春市立足现实,用好用足现有政策,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力争创出更多的经验,使试点取得实效。
有关试点的进展情况和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