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总工会明确困难职工界定标准

合集下载

河北省全国级困难职工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全国级困难职工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全国级困难职工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稿)为进一步规范全国级困难职工(以下简称“困难职工”)的档案管理,对困难职工进行精准识别,确保困难职工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进一步夯实精准帮扶、解困脱困工作基础,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6〕36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厅字〔2017〕1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各级工会组织对全国级困难职工的审核认定及管理。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含农民工),均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接受帮扶救助。

第三条困难职工建立档案应当以家庭为认定单位。

职工向工会组织申请帮扶救助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二章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第四条困难职工家庭的认定均应考虑收入支出差额与当地低保标准比较,以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依据。

困难职工家庭包括:(一)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三)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没有低收入标准的,应控制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50以内),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四)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或虽超过3倍,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五)户籍在农村、已加入工会组织、办理务工地《居住证》、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期限为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按务工地标准且符合上述(一)(二)(三)(四)条件之一的农民工家庭。

湖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建档立卡的通知

湖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建档立卡的通知

湖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建档立卡的通知湘工办发[2016]29号湖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全面清理和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建档立卡工作的通知各市州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总工发〔2016〕7号)精神,根据《关于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建档立卡工作的通知》(工保字〔2016〕2号)要求,精准识别困难职工,夯实解困脱困工作基础,做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原有档案清理完善和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建档立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1.依据建档对象、建档标准、建档要求和建档程序,各级工会对所有已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档案进行全面清理、重新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档案予以注销,信息不完善的按照新的《困难职工档案表》(附件1)进行完善;为新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及时建档。

2. 通过建档立卡,对困难职工进行精准识别,了解困难状况,分析致困原因,摸清帮扶需求,明确帮扶主体,落实帮扶措施,实施动态管理,进行考核问效。

各地要在2016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档案清理完善和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建档立卡工作,此后进行动态管理。

二、对象标准困难职工建档基本条件:本人户籍须在湖南省内,或者本人户籍虽不在湖南省内,但劳动关系在省内企事业单位且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在职职工(含内退人员,不含已实际退休人员)。

困难职工建档(一)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建档对象主要包括以下4类:1.低保职工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2.低保职工边缘户——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高出幅度为50%以下),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3.意外灾害(事件)致困户——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受突发事件、意外灾害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重大疾病致困户的认定,应以职工或家庭成员当年度住院治疗的结账单为主要依据,结合病种、自付金额、家庭收入等方面情况综合分析,看年度内,职工或家庭成员因病致困的程度是否符合低保职工户或者低保职工边缘户的标准。

总工会困难救助标准

总工会困难救助标准

总工会困难救助标准总工会困难救助标准是工会组织对会员或职工提供经济援助的标准和程序。

下面是范本:标题:总工会困难救助标准一、救助对象1.会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且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无法覆盖其基本生活需求。

2.会员本人或家庭成员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救助政策,但未能获得充分保障。

二、救助标准1.根据困难程度分为以下几类:(1)特别困难:家庭生活处于极度困境,严重影响到基本生活需求,可给予5000-10000元的救助;(2)严重困难:家庭成员出现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压力巨大,可给予3000-5000元的救助;(3)较困难:家庭成员失业、遭受自然灾害等导致家庭经济压力较大,可给予2000-3000元的救助;(4)一般困难:家庭成员遇到其他生活困难,需要一定经济援助,可给予1000-2000元的救助。

2.具体救助标准还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要求。

对于特别困难的家庭,可向上级工会申请提高救助额度。

三、救助程序1.会员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家庭人口情况、收入情况、困难情况等)。

2.基层工会组织对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工会审批。

4.经审批同意后,由基层工会组织将救助款项发放给申请人。

5.对于特别困难的申请人,可由总工会直接进行救助。

四、救助资金来源及管理1.救助资金由总工会和各级工会组织筹措,可来源于工会经费、社会捐助等渠道。

2.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3.每年对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标准

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标准

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标准在职工群体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困难职工,他们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无法顺利工作,生活受到困扰。

因此,工会作为维护职工权益的组织,应当建立一套帮扶标准,为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使他们能够尽快走出困境,重新融入工作和生活。

以下是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帮扶对象的确定。

工会应当建立健全的困难职工帮扶对象确定机制,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困难职工进行认定,并及时公布名单。

帮扶对象主要包括因病致贫、因灾致困、因残致困、因学致困、因失业致困等情况的职工。

二、帮扶标准的制定。

针对不同类型的困难职工,工会应当制定相应的帮扶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补助、子女教育资助等内容。

帮扶标准应当具体明确,符合实际情况,能够满足困难职工的基本需求。

三、帮扶措施的落实。

工会应当建立健全的帮扶措施落实机制,确保帮扶资金、物品等资源得到及时、有效的使用。

同时,工会还应当加强对帮扶对象的跟踪和监督,确保帮扶措施能够真正惠及困难职工。

四、帮扶效果的评估。

工会应当建立困难职工帮扶效果评估机制,对帮扶对象的生活、工作等情况进行定期跟踪调查,并对帮扶措施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帮扶标准和措施,以确保帮扶工作的实效性和可持续性。

五、帮扶工作的宣传和倡导。

工会应当加强对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宣传和倡导,提高职工对帮扶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

同时,工会还应当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到困难职工帮扶工作中,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帮助困难职工的良好氛围。

六、帮扶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工会应当建立健全的帮扶工作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对帮扶资金、物品等资源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帮扶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

同时,还应当定期对帮扶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帮扶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综上所述,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标准是工会帮扶工作的重要基础,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帮扶标准,才能更好地保障困难职工的权益,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特困职工的界定

特困职工的界定

特困职工的界定
河北省总工会08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意见》中,对特困职工的认定标准做了明确界定。

特困职工是指工会会员因下列情形之一,不经救助生活难以为继的职工(包括家庭在城镇定居两年以上、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工):
1、本人及家庭成员患有大病、重病、慢性病,年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的;
2、家庭子女人数符合《计划生育法》,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支付学费特别困难不经救助面临辍学的;
3、家庭成员无就业能力,或有就业能力和意愿但经本人努力未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
4、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职工;
5、由于天灾人祸等原因,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基本生活的;
6、家庭人均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贴数额达到当地平均补差标准1.5倍以上,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理解为:三口之家,月总收入在800元左右、四口之家在1000元左右)。

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补助标准

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补助标准

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补助标准摘要:一、前言二、困难职工补助标准的制定背景和意义三、补助标准的具体内容四、申请补助的流程和材料五、补助的发放和管理六、总结正文:【前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会作为职工的“娘家人”,始终关注着广大职工的生活和工作。

为了解决困难职工的生活问题,总工会制定了困难职工补助标准,旨在帮助困难职工度过难关,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

【困难职工补助标准的制定背景和意义】近年来,我国面临着经济结构调整、企业改革等诸多挑战,部分职工因此陷入生活困境。

总工会作为职工的合法权益代表者和维护者,有责任关注这部分困难职工的生活。

制定困难职工补助标准,既是总工会履行职责的体现,也是落实国家社会保障政策的具体举措。

【补助标准的具体内容】困难职工补助标准根据职工的家庭经济状况、地区差异等因素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基本生活补助: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职工,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2.子女教育补助:对困难职工的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大学专科及以下学历教育时,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

3.医疗救助补助:对因病致贫的困难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

4.住房救助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给予一定数额的住房补贴。

【申请补助的流程和材料】1.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进行初审后,上报上级工会。

2.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子女教育证明、医疗证明等相关材料。

3.上级工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职工给予补助。

【补助的发放和管理】1.补助的发放:补助款项将直接发放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2.补助的管理:各级工会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补助款项用于困难职工,严禁挪用、冒领等情况发生。

【总结】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补助标准的制定,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关心民生、关注职工福祉的政策导向。

工会困难职工补助标准

工会困难职工补助标准

工会困难职工补助标准工会作为维护职工权益的组织,一直以来都在为职工提供各种帮助和支持。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工会还会向困难职工提供一定的补助,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而针对困难职工补助标准的设定,也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首先,对于困难职工的定义是非常重要的。

困难职工通常指的是因病、因灾、因意外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

他们可能需要支付高昂的医疗费用,或者需要补助来维持基本的生活。

因此,工会需要对困难职工的情况进行认真的审核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符合补助标准。

其次,困难职工补助标准的设定应该是合理的。

这需要考虑到当地的经济水平、物价水平以及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等因素。

补助标准过低可能无法满足困难职工的实际需求,而补助标准过高则可能会导致资源的浪费。

因此,工会需要进行综合考量,制定出既能满足困难职工需求,又不会造成财政负担的补助标准。

另外,补助标准的执行也是至关重要的。

工会需要建立健全的审核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补助资金的使用能够真正惠及到困难职工。

同时,工会还需要加强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和指导,帮助他们尽快走出困境,重新融入工作和生活。

最后,工会还应该不断完善困难职工补助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职工群体的变化,补助标准可能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改进。

工会需要密切关注困难职工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补助标准,以确保其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总之,工会困难职工补助标准的设定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关系到困难职工的切身利益,也关乎工会组织的形象和声誉。

希望工会能够在制定补助标准时,充分考虑困难职工的实际需求,确保补助制度能够真正发挥作用,为困难职工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和建档规范

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和建档规范

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和建档规范一、困难职工家庭困难类别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困难职工家庭根据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困难程度,按照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等困难类别,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二、困难职工认定标准(一)深度困难职工。

是指其申请前12个月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其他应当计入家庭的收入-因病刚性支出-因残刚性支出-因学刚性支出-住房刚性支出-其他刚性支出)/家庭总人口/12个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包括:1.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但还存在患病、子女上学(不包含义务教育,下同)、伤残等其他刚性支出的困难职工家庭;2.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因下岗失业、停发、减发工资造成家庭可支配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实际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家庭;3.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伤残导致家庭收入扣减重特大疾病支出和长期照料费用,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家庭。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不能认定为深度困难职工:1.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留学的;2.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3.具有2套(含)以上住房且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4.拥有、经常使用机动车辆(残疾、患病职工功能性补偿代步除外)的;5.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1)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2)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3)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二)相对困难职工。

是指其申请前12个月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即:(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其他应当计入家庭的收入-因病刚性支出-因残刚性支出-因学刚性支出-住房刚性支出-其他刚性支出)/家庭总人口/12个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职工家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省总工会明确困难职工界定标准
人均收入低于保障线、多种原因致贫、灾害事故造成生活困难、权益受损可获得援助。

省总工会再次明确了困难职工(含农民工)的审批界定标准。

据介绍,困难职工(包括农民工)主要包括四类人:一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二是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未超过30%),但因下岗失业、重大疾病、子女教育、意外困难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三是因遭受各类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四是因劳动经济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援助的困难职工。

其中,困难农民工是指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有固定工作单位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困难职工条件的农民工。

省总工会要求,困难职工档案的建立由所在基层工会或帮扶中心负责,并按工会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备案;基层工会每年都要通过开展“大排查、大调查、大检查”活动摸清困难职工情况,帮助有困难的职工提出救助申请,凡认为符合工会帮扶救助条件的职工均可以向基层工会、社区工会或地方工会帮扶中心提出帮扶救助申请;由基层工会和社区工会提出的困难职工名单要在本单位(社区)公示一周,报上级工会组织或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备案;各级工会尤其是市、县两级工会保障部门或帮扶中心要认真核实相关资料,审核把关;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帮扶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各级工会组织或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应先行救助,10个工作日内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与此同时,原困难职工档案中已退休、调离、脱贫、死亡或无法联系的困难职工不再进入困难职工档案;困难职工档案按照户籍制管理,做到一户一档,原则上以困难职工为主建立档案,夫妻双方都是困难职工且不在同一单位的,以户主为主建立档案,不能一户多档、一人多档;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困难职工,原则上进行一次性救助,建立临时困难职工档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