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备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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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

第120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

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发布日期:2016-08-02 来源:公安部消防局浏览次数:193 作者:字号:[ 大中小]为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完善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安部决定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将第六项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将第二款修改为:“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将第四项修改为:“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将第二款修改为:“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一)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三)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六)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20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20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120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的通知公消[2009]2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警官培训基地,昆明消防指挥学校: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配套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以下简称《标准》),已由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批准发布,定于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届时,部局2007年下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公消[2007]479号)将不再执行。

为贯彻执行好此《标准》,各地要认真抓好学习培训,使每名消防验收人员真正掌握《标准》的具体要求,切实做到会操作、会记录、会评定;要按照《标准》的规定,细化工作措施,将各项要求落实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各个具体环节,确保按照《标准》实施消防验收;要加强对《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将执行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内容,并适时进行检查督导。

各地在贯彻执行《标准》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部局。

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公安部消防局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承办人:刘激扬校对:刘激扬ICS 13.220.20C 82 G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36—200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Criteria for acceptance inspection and assessment of builiding fire protectioninstallation2009-06-25发布2009-08-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目次前言 (Ⅱ)引言 (Ⅲ)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2)5 消防验收的内容 (2)6 消防验收的评定 (2)6.1 一般规定 (3)6.2 子项的验收检查评定 (3)6.3 单项的验收检查评定 (4)6.4 综合评定 (4)7 局部验收 (4)8 档案 (4)附录A(规范性附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 (5)附录B(规范性附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 (17)参考文献 (18)前言本标准的第4、5、6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消防安全备案及验收服务条款

消防安全备案及验收服务条款

消防安全备案及验收服务条款1. 总则1.1 目的为确保消防安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服务条款规定了消防安全备案及验收服务的相关要求和流程。

1.2 适用范围本服务条款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消防安全备案及验收的单位或个人。

1.3 定义- 消防安全备案:指单位或个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向相关部门申请消防安全合格的程序。

- 消防安全验收:指在消防安全备案通过后,相关部门对单位或个人的消防安全设施和制度进行检查、评估和确认的程序。

2. 消防安全备案2.1 备案材料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消防安全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 消防安全备案申请表;2. 单位或个人有效证件;3.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置证明;4. 消防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5. 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清单及相关合格证明;6. 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

2.2 备案流程1. 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消防部门提交备案材料;2. 消防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3. 消防部门对备案单位或个人进行随机抽查,确保消防安全。

3. 消防安全验收3.1 验收条件消防安全验收的条件如下:1. 已完成消防安全备案;2. 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3.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4. 消防部门随机抽查合格。

3.2 验收材料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消防安全验收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 消防安全验收申请表;2. 消防安全备案证明;3. 消防安全设施设备运行情况说明;4.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报告;5. 消防部门抽查合格证明;6. 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

3.3 验收流程1. 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消防部门提交验收材料;2. 消防部门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验收;3. 消防部门对验收合格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公告。

4. 法律责任4.1 单位或个人未按照本服务条款进行消防安全备案或验收的,由消防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4.2 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实际情况的,由消防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公安部人员密集场所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公安部人员密集场所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公安部人员密集场所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为预防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特就人员密集场所加强当前火灾防范通告如下: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场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管理人员,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备案。

二、全面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立即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在外墙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商场、市场和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严禁违规施工,营业结束时应按规定关闭电源、气源,消除遗留火种。

三、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立即按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完好有效。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保证24小时双人值班。

四、严格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立即组织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

严格落实动火审批制度,严禁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照明,严禁违规进行电焊、气焊操作,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电热设备、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五、严格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严禁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个人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严禁在建筑内燃放烟花爆竹。

六、开展全员消防培训演练。

立即组织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消防演练。

员工应懂得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逃生和自救。

七、确保大型活动消防安全。

《消防备案通知书》

《消防备案通知书》

《消防备案通知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通知书根据《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对照《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请你单位如实填报《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并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报我淮阴区公安消防大队。

附:《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年月日被通知单位人员(签名):一式两份(一份交被通知单位一份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存档)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注。

①此表由符合分类标准且具有独立法人或独立经营资格的单位填报。

②申报单位在主类栏中选择最核实的一项打“√”在分类栏中所有涉及项均打“√”。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表申报单位(盖章)申报日期:年月日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淮阴区大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告知书(存根联)公消告字[]第号单位名称重点单位级别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淮阴区公安消防大队批准人批准时间202x年2月填发人填发日期202x年2月(单位自身留存做档)5篇二:消防备案条件篇三:消防备案流程202x年11月1日新规定第一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1.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或与使用性质相同的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3.设计单位营业执照(需设计单位盖章)、资质证明文件(需设计单位盖章);4.消防设计文件说明(需设计单位签字、盖章);5.消防设计图纸(包括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消防系统图等与消防设计相关的图;需设计单位签字、盖章);6.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7.消防设计备案网上备案号;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1.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合格;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安徽消防产业信息网注册产品);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各单位盖章);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8.消防竣工备案网上备案号;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消防备案须知

消防备案须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须知一、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二、备案范围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详细内容附后)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备案.三、备案方式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四、资料要求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五)消防设计文件.如果涉及是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建设单位除提供上述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网上备案服务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推出的便民服务措施之一,申请人须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请勿虚报、重报,或填报、发布其它无关信息。

对在本站发布不良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法严肃处理。

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书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书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书的通知篇一: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XX]21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配合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法律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公安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式样)》、《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式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从即日起开始使用。

公安部以前制发的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配套的法律文书式样同时作废。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主题词:公安消防法律文书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高法院、高检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

本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存档3份共印1000份)公安部办公厅20XX年5月11日印发承办人:刘激扬、鲁云龙、胡安雄校对:李淑惠、马恩强篇二:关于执行公安部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通知赣公消发[20XX]69号关于执行公安部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大队(科):为了尽快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规范公安消防法律文书制作、使用,提高办案质量,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XX]21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在新的消防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安装之前,采取纸质印制和word文本直接打印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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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消[2001]303号
关于取消消防产品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加强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公安部于1997年在《公安部关于改进和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7]67号)中,明确了“凡符合国内市场流通条件的消防产品,由企业申报,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的规定。

消防产品备案制度的实施,对进一步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近年来在实施中也暴露出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地方在消防产品备案过程中重复检测、重复发证、乱收费,甚至利用这一制度搞地方保护。

对此,社会反映十分强烈。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公安部决定取消消防产品备案制度。

自2001年11月1日起,凡符合准入规则的消防产品,一律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政府网站(网址:)中的《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页公开发布,各地公安消防机构以及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可通过上网查询,准确、快捷地获得消防产品的质量信息。

今后,各地不得再对消防产品进行备案,也不得以登公告、上目录等为由变相收取费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地公安消防机构要认真结合本地实际,向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广泛宣传取消消防产品备案制度的规定和相关措施。

同时,要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依法加强消防产品在使用领域的监督管理,并积极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打击力度,维护消防产品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广大
人民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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