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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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试行办法

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试行办法

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试行办法榕房公积综〔2007〕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闽建金管〔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市本级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启封、结算等归集金融业务委托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四条市本级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本条所称“在职职工”指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条件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第五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和介绍信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六条单位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第七条住房公积金实行按月缴存。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好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特制定《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好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检查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视情节作出限期改正、行政处罚、强制办理。

第三条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主体。

管理中心内设住房公积金稽查执法科室,专门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对象是晋城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遵循合法、公正和教育整改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六条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依法为本单位全部或部分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由管理中心直接办理缴存登记或账户设立手续。

第七条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单位不依法办理名称、地址、职工情况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单位不依法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启封、托管等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单位拒绝住房公积金行政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项,取消一年至五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项,且五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2019年福建省直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

2019年福建省直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说明
缴存比例:缴存比例范围5%-12%,具体比例按公司情况而定,确认 缴存比例后,单位及个人均按确定比例进行划缴,月缴存额(按最高比 例缴存):缴存基数*12(个人)+缴存基数*12(公司) 例:张某2016年10月入职,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按住房公 积金缴存基数规定,则张某在2018年的月缴存基数为3000元,个人及单 位月缴存比例各为12%,则张某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3000*12(个人) +3000*12(公司)=720元。这720元进行张某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果及借款合同签订事宜
(六)贷款回收
(五)贷款资金 划拨
(三)签订借款
合同
借款人接到贷款承办银行通知后, 与参与还款人、其他共有权人一 同持身份证、还款存折等办理借 款合同签订手续,并将借款合同 送开发商签字盖章后交承办银行。
(四)办理抵押
登记
借款须办理抵押登记手 续,抵押登记费由承办 银行承担,其他相关费
贷款办理程序
借款人还清借款本息后, 由承办银行出具贷款结清 证明并负责办理抵押登记 注销手续。
借款人自放款次月起按借款合 同的约定逐月归还借款本息。 借款人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
承办银行申请提前还款。
贷款承办银行在确认借款合同 生效、抵押登记完结后,按合 同约定日期将贷款转入借款人 与售房人共同指定的账户,并
2019年福建省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启动,2019年度(2019年7月1日至 2020年6月30日)在省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 20793元,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为4990元。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标准,按福 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即1650元)执行,即最高月缴存基数为1650 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办法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办法(1995年7月1日)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转变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

由在职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各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均归职工个人所有,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存入职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

第三条凡在本市鼓楼、台江、仓山、郊区、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上述单位具有城镇户口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三资企业中方员工,均实行公积金办法。

离退休职工、一年期以内短期临时工、私营企业职工,暂不实行公积金办法。

三资企业中的外方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政策,使用计划由房改办会同财政拟定报市政府审批,财务收支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福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负责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等管理工作。

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由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

受委托的专业银行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积金使用计划,审核、发放和回收贷款;并按照委托协议的规定,向“中心”和财政部门报送报表,同时向“中心”报送交割凭证,接受“中心”和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

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公布日期】2021.06.22•【字号】•【施行日期】2021.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省直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和福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调整2021年度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榕公积金管委〔2021〕2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福州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20年福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的通告》(榕统〔2021〕26号)公布的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年平均工资96478元的数据,结合省直单位工作实际,现将2021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调整事宜通知如下:一、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标准2021年度在省直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确定为24120元〔注:2020年福州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6478元÷12个月(计算结果四舍五入)×3倍〕,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为5788元(其中个人最高月缴存额 2894元,单位最高月缴存额 2894元)。

二、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标准缴存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按照2019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即1720元)执行,缴存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为1720元,最低缴存比例为5%,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额为172元(其中个人最低月缴存额86元,单位最低月缴存额86元)。

福州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

福州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

福州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福州市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

为了更好地保障福州市民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住房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福州市政府制定了《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并将于今年年底正式实施。

以下是该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一、缴存对象和比例。

1. 缴存对象,所有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动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主、私营企业主、灵活就业人员等,均应当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

2. 缴存比例,职工个人月缴存比例为8%,单位月缴存比例为12%,个体工商户主、私营企业主、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月缴存比例为8%。

二、缴存基数和上下限。

1. 缴存基数,职工的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不得高于当地最高工资标准的300%。

2. 缴存上下限,职工月缴存额的上限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三、提取条件和用途。

1. 提取条件,职工在购买首套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大病医疗、子女教育等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2. 提取用途,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用途主要包括购买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大病医疗、子女教育等。

四、贷款条件和利率。

1. 贷款条件,职工在购买首套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其账户存款余额的50%。

2. 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市场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商业贷款利率的1.1倍。

五、账户管理和监督。

1. 账户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职工和单位的公积金账户管理,确保缴存和提取的公平、公正。

2.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监督机制,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和检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宣传和服务。

1. 宣传推广,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推广,提高职工和单位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2. 服务保障,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服务体系,提供便捷的缴存、提取、贷款等服务,为职工和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保障。

以上就是福州市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希望广大职工和单位能够认真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资金的安全。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和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情况,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并授权市直(含城厢、北岸管委会、湄洲岛管委会)、仙游、涵江、荔城、秀屿五个管理部分别负责其辖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辖区开展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须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确定。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委托办理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必须接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上年度住房公积金预算执行情况》及编制《当年度住房公积金预算》,并提交管委会审议。

第六条凡本市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

持单位成立批文或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和经办人身份证,到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受委托银行要建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与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2)

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2)

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1. 引言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和规范,便于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效运行和发展。

本文档将介绍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2. 管理机构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管理机构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市辖区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应当制定相应的《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和操作细则。

3. 执法人员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的执法人员负责。

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和专业知识,经过专门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参与执法工作。

同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执法纪律,履行职责,保护住房公积金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4. 执法程序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程序正义原则。

下面是执法程序的主要流程:4.1 案件立案当接到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或收到举报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对案件进行登记、核实,并立案查处。

立案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案件登记、案件核实、案件分类等环节。

4.2 证据调查在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进行证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证据调查应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采取合法的手段和方法获取证据。

4.3 处罚决定根据证据调查的结果,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当明确罚款数额、处罚期限及其它相关要求,并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4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接受处罚决定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应当设立相应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机构,依法受理和处理相关申请和诉讼。

5. 执法监督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对执法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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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XXX
X
闽建【2011】2号
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省直、铁路、能源集团住房公积金治理机构: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2月30日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应坚持合法、合理、公布、公平,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的治理、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以下简称“治理中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

治理中心应当设置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日常工作。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应持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范畴包括违反《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和违反住房公积金其它治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违反《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置手续的;
(二)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八条违反其它住房公积金治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单位截留或挪用住房公积金的;
(二)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虚假证明的;
(三)职工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职工恶意拖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五)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治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单位存在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治理中心应当书面告知,并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不整改的,治理中心应立案查处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可在媒体上将单位或职工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布。

第十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
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置手续,逾期不整改的,由治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第37条规定,按下列处罚裁量基准分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单位职工人数在20人(含20人)以内的,处以1万元罚款。

(二)单位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100人(含100人)以内的,处以3万元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万元罚款:
1、单位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
2、单位逾期不整改,引发群体性事件阻碍社会稳固的;
3、单位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4、单位在治理中心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阻碍公务行为的;
5、单位发生两次以上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治理中心书面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治理中心能够依据《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对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治理中心应事先告知违法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益。

对处以3万元(含3万元)以上罚款的,治理中心还应当告知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单位要求举行听证的,治理中心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治理中心依法对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单位。

第十四条被处以罚款的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

单位不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到指定金融机构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收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原罚款的金额。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决定的,治理中心能够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据《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单位或职工不服治理中心行政处罚决定和其它具体行政行为的,能够向治理中心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治理中心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

治理中心应当在收到整改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形;拒不整改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单位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本规定所称职工是指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缘故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证部门关于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条件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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