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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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根据中国国家铁路局发布的《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应该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1. 监督管理原则:依法、科学、预防为主,综合施策,协调发展。

2. 监督管理范围:包括铁路作业场所及相关单位、人员,以及参与铁路作业的保洁、维修、修理等工作人员。

3. 监督管理责任:国家铁路局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地铁路局负责本地区铁路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4. 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包括卫生保护区的设立、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配备、危险因素监测和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估、职业卫生宣教等。

5. 安全防护措施:铁路作业场所应依法制定并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包括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危险源的控制、应急救援等。

6. 健康监测和检查: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病病例,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7. 健康宣教和培训:加强职业健康宣教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意识和防护能力。

8.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职业卫生、安全防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和追责。

以上是根据《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为确保铁路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得以有效实施,从业人员与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健康需得到重视和保障。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范文一、总则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铁路作业场所。

二、职业病防治1. 铁路作业场所应建立职业病防治机构,并配备必要设备和人员。

2. 铁路作业场所应制定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3. 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应全面、准确,采取科学的测试和监测方法。

4. 职业病危害监测结果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三、职业健康档案管理1. 铁路作业场所应建立完善的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保护职工的隐私权。

2. 职业健康档案应包括职工的身体状况、职业病史、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等信息。

3. 职业健康档案应定期更新,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年。

四、职业健康监测1. 铁路作业场所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监测,对职工的身体健康进行评估。

2. 职业健康监测应包括体检、生物学监测、环境监测等方面的内容。

3. 职业健康监测结果应如实记录,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护和控制措施。

五、职业健康培训1. 铁路作业场所应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健康意识和防护能力。

2. 职业健康培训内容应包括职业病防治知识、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等方面的内容。

3. 职业健康培训应定期进行,并与作业场所进行结合。

六、职业健康监督检查1. 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由相关部门负责。

2. 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应定期进行,对铁路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3. 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通报,并督促作业场所进行整改。

七、职业健康风险评估1. 铁路作业场所应进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评估职工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健康风险程度。

2. 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结果应如实记录,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八、职业健康事故调查1. 职业健康事故调查由铁路作业场所和相关部门共同负责。

2. 职业健康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处理措施。

3. 职业健康事故调查结果应如实记录,并进行相关归档。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作业场所职工的健康,保护环境,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铁路作业场所,包括铁路车辆检修厂、铁路施工工地、铁路机务段等。

第三条铁路作业场所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测和防护机构,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全员参与。

第五条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任务是:制定职业健康监督计划,执行职业健康监督措施,进行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评估职业健康状况,提出职业病防治建议,监督实施职业病防治措施,对职业健康事故进行调查,开展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推广职业病防治技术和措施。

第二章职业健康监督机构第六条铁路作业场所应当设立职业健康监督机构,负责实施职业健康监督工作。

第七条职业健康监督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职业健康监督人员,并向其提供相应的培训。

第八条职业健康监督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场地,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职业健康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估,制定职业健康监督计划,提出职业病防治建议,监督实施职业病防治措施。

第三章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第十条职业健康监督机构应当根据职工的职业病危害特点,制定年度职业健康监督计划。

第十一条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的项目应当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场所环境的监测,职工的身体检查,职工对职业健康的评价等。

第十二条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应当秉承一致性原则,即同样的作业场所、同样的工种应当享有同样的健康保障。

第十三条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应当在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十四条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及时报告给作业场所负责人,并提出职业病防治建议。

第四章职业病防治第十五条铁路作业场所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措施,并将其执行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职业病防治措施主要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职业健康监测,职业病危害企业职工职业健康档案管理,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等。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方法一、前言我国铁路建设始于19世纪末,现在已成为全球最巨大、最多而杂的铁路网之一、铁路作业场所是其中紧要的构成部分,它既是物流运输的关键场所,也是劳动力密集型的地方,职业健康问题值得高度关注。

为了保障铁路作业场所职工的身体健康,必需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订立相应方法,切实落实职业健康保护措施。

二、现状分析目前铁路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情形整体较为良好,但实际检查中仍会发觉部分问题。

常见职业病重要有:震颤性疾病、噪声聋、尘肺病和化学中毒等。

除此之外,长时间持续的手臂频繁作业简单引起肩腕综合征,作业环境的高强度、紧张、多而杂还会导致心理问题。

此外,部分单位拒绝或不搭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加上职业病法规制度落实不到位,导致职业健康监督管理难度加大。

三、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方法1.订立职业健康保护措施。

铁路作业场所订立专门的职业病防控措施,适时更新并适时落实。

针对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开展防护措施,如:加强噪声防护,加添员工耳塞的供应量或测试和校准噪声计,建立合理的作息制度和合理的工作负荷,防止超时劳动等。

2.实行岗位职业健康防护。

依据工作特点设立相应的岗位职业健康防护措施,严格遵从相关法规要求,配备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并进行必要的开放式课程策略与风险掌控策略等培训,防备职业病、危害等问题。

3.开展职业健康检测。

定期进行全员职业健康检测,全面把握职工的身体情形,对检查出的职业病和其他健康问题,适时订立相应的防控措施。

4.落实应急措施。

事故和紧急情况时,应订立好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措施,依据职业危害评估结果确定应急物资的储备计划,并坚持开展应急救助的专业化培训,把握并严格执行应急处理机制和各类情况下的应对方法。

5.加强职业健康宣扬教育。

定期组织宣扬活动,向职工宣扬职业病的防治学问,讲解相关政策法规的意义和要求,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同时提高职工对工作不安全的识别本领,并积极参加职业健康防护和掌控工作。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前言铁路作业场所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的车站、车辆段、机务段、工务段、信号通信段、调度段、物资供应场所、物流中心等场所。

在这些场所,铁路工作者需要面对各种工作环境和有害工质,如噪声、振动、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

长期暴露于这些有害工质中会对工人的健康带来不良影响。

因此,制定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是保障铁路工作者职业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措施。

一、职业健康监督机构铁路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监督机构,由铁路运输企业聘请,或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聘请。

其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职业健康监督规定和操作规程;2.指导和监督铁路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治疗工作;3.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统计、分析和报告;4.制定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和方案;5.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教育和职业病防治宣传。

二、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检查为保障铁路工作人员职业健康,铁路作业场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铁路作业场所应委托职业健康监督机构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1.通常项目:询问病史、体格检查、生命体征等;2.职业卫生毒物与有害因素检查:检查工作环境中存在的毒物和有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暴露途径及防护措施等情况;3.职业健康监护:对可能接触职业卫生毒物、有害因素、高温、高湿、高噪声、高振动等的职业人群,应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三、职业病预防及诊断铁路作业场所应制定职业病预防措施和职业病诊断治疗计划。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职业病诊断机构按照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规范进行。

有害因素可能造成职业病的从业人员,应实施职业健康防护措施,并定期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及体检。

四、职业健康管理责任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职业健康防护和职业病防治知识教育。

同时,加强职业健康监督,规范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保障铁路工作者的职业健康和人身安全。

结语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是保障铁路工作者职业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重要措施。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督制度。

第二章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第五条作业场所应当具备完善的安全设施,设有专职安全员。

第六条作业场所的安全员应当具备相关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负责制定、实施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

第七条作业场所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章作业场所的卫生管理第八条作业场所应当保持清洁整洁,保障员工的卫生环境。

第九条作业场所应当配备卫生设施,如饮用水设备、洗手间等,并定期进行卫生设施的维护和清洁。

第十条作业场所应当加强卫生知识的宣传,提高员工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工作环境卫生素养。

第四章职业病防护管理第十一条作业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设备,并定期对员工进行防护知识培训和设备使用指导。

第十二条作业场所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如空气污染物、噪声等,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作业场所应当落实岗位危害因素评估,对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进行预防和控制。

第五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第十四条作业场所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员工身体健康。

第十五条作业场所应当配备专业的职业健康检测设备,并委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六条作业场所应当对职业病患者实施隔离、治疗,并确保其得到适当的休息和康复。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危害员工身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归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部门所有。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维护铁路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保障铁路作业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作业单位内从事生产作业、劳动防护等工作的全体人员,以及其他需要进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健康管理责任的落实;(二)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三)职业健康监测与评估;(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

第四条铁路作业场所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机构,明确职业健康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职业健康管理第五条铁路作业场所应当落实职业健康管理的责任。

(一)制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明确职业健康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和工作程序;(二)制定职业健康管理计划,确定职业健康监督的内容、频次和方式;(三)加强对职业健康监督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督工作的专业水平;(四)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记录职业健康监督的结果和处理情况。

第六条铁路作业场所应当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

(一)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估体系,对铁路作业场所内的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估;(二)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措施,采取技术、物理和管理等措施,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暴露水平;(三)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设施和设备,确保工人的劳动安全。

第七条铁路作业场所应当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

(一)制定职业病防护规程,明确工人在作业过程中应采取的防护措施;(二)开展职业病防护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职业健康知识;(三)配备相关的防护设备和器具,保障工人的个人防护;(四)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考核制度,对工人的防护措施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职业健康监测与评估第八条铁路作业场所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测和评估制度。

(一)开展职业健康监测工作,对铁路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职业健康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三)根据职业健康监测结果,制定职业健康干预措施,提高工人的职业健康水平。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职业健康法》的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内容:
1. 职业健康监管机构:《暂行规定》规定建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机构,并明确了其职责和权限。

2.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风险评价:作业场所的雇主应委托符合条件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风险评价,并定期更新评价结果。

3.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雇主应制定和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4.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测:作业场所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环境的合理控制。

5. 职业健康监测和评估:作业场所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监测和评估,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等。

6. 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作业场所的雇主应组织相关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管理意识和能力。

7. 职业健康档案管理:作业场所应建立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档案,记录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状况和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

8. 监督检查和处罚:职业健康监管机构有权对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暂行规定》的实施有助于提高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水平,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减少职业病发生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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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
理办法(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通
用版)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加强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强化铁路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职业危害治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铁路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所属单位。

铁路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卫生监督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统一管理、逐级负责、依法治理的原则,各单位必须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实现清洁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
全健康。

第四条铁道部安全监察部门依法对铁路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政策和法规,组织制定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

2.检查指导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工作,通报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

3.督促检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的公布情况,推广先进治理措施和经验。

4.参与贯彻实施铁路职业危害作业场所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参与铁路重大职业危害治理项目和防护设施的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验收工作。

5.组织铁路劳动保护专业培训,提高专业监察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开展职业危害治理经验交流活动,推动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有效开展。

6.依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对发生的职业危害事故组织事故
调查处理。

7.负责统计分析铁路职业危害治理工作等情况。

第五条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的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法规、标准和办法。

组织制定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办法。

2.掌握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分类、数量、分布情况,做好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控制措施的制定及落实工作。

3.监督检查所属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治理规划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贯彻执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三同时”工作。

5.制定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的管理办法和发放标准,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参与组织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体检和疗养工作。

6.根据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组织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调查
处理。

7.执行铁道部职业危害治理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第六条各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全面负责。

第七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有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4.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8.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9.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1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检查考评制度;
11.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制度;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八条各单位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2.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3.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4.职业危害强度(浓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掌握管内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数量、危害因素和危害状况,制定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年度治理规划,明确治理目标,落实治理资金。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和建立职业危害监测档案等职业健康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各单位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必
须依法进行治理。

对治理难度较大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第十二条各单位必须为从事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落实个人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各单位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并报送铁路安全监察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积极开发应用有利于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安全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严格控制并逐步淘汰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十五条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实施“三同时”。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取得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
使用。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有毒有害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场所采取防护措施,并制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七条职业危害治理设备和防护设施应纳入本单位设备管理,制定管理、使用、维修办法,保证设备设施性能良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组织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培训,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从业人员从事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加强《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开展职业危害预防知识教育和职业中毒应急救治措施培训。

督促从业人员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单位,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并根据国家和铁道部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组织和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安全监察部门依法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阻挠。

第二十三条各级铁路安全监察在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对发现的问题根据危害程度给予警告批评、下发监察通知书或监察指令书并督促整改,危害严重的可责令停产整改。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安全监察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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