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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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

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

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反洗钱(Anti-Money Laundering, AML)是指防止和打击洗钱活动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和措施。

洗钱是指将非法获得的资金或财产,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非法来源,使其在经济活动中变得合法的行为。

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通过典型案例来加深理解和应用。

本文将针对一些典型的反洗钱案例进行评析,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银行业的反洗钱案例。

某银行在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时,发现一位客户在短时间内频繁进行大额现金存取业务,且其资金来源不明。

经过深入调查后,发现该客户涉嫌通过虚假交易和非法手段获取大量资金,并试图通过银行账户进行洗钱操作。

银行工作人员及时报告相关部门,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最终成功阻止了该洗钱行为,保护了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其次,我们来分析一个房地产领域的反洗钱案例。

某地产开发公司在进行房地产交易时,发现有一笔资金来源不明的大额交易,且交易方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

公司立即启动内部反洗钱程序,对交易方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最终确认该笔交易涉及跨境洗钱嫌疑。

公司及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协助调查机关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和处理,成功阻止了跨境洗钱活动的进行,维护了房地产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跨境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案例。

某跨境金融机构在开展跨境资金清算业务时,发现有一笔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资金流动,但其资金来源和去向不明。

机构立即启动反洗钱程序,对资金流动进行了全面的追踪和监控,最终确认该笔资金涉及跨境洗钱活动。

机构及时向相关国际金融组织和监管机构报告,并积极配合调查,最终成功阻止了跨境洗钱活动的进行,维护了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通过以上典型案例的评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反洗钱工作中,关键在于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和资金流动,加强客户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和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只有通过全面、深入的反洗钱工作,我们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反洗钱处罚的案例分析

反洗钱处罚的案例分析

反洗钱处罚的案例分析 反洗钱对维护⾦融体系的稳健运⾏,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腐败等经济犯罪具有重⼤的意义。

那么反洗钱的处罚是如何的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反洗钱处罚案例的内容,希望⼤家喜欢! 反洗钱处罚案例⼀ 2015年5⽉9⽇,潜逃新加坡四年的“红⾊通缉令”2号疑犯—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被遣返回国。

检⽅证据显⽰,2006年10⽉⾄2010年12⽉,李华波涉嫌利⽤管理该县农业、提供虚假对账单、基建专项资⾦的职务之便,伙同他⼈通过私盖伪造的公章、提供虚假对账单等⼿段,将9400余万元公款转⾄个⼈账户。

李华波个⼈分得约7200万元,其中2900余万元被转移⾄新加坡,其余款项被其⽤于到澳门赌博、个⼈消费等。

2009年12⽉,他利⽤虚假⾝份申请办理移民新加坡的⼿续。

2011年1⽉6⽇,李华波及妻⼦徐爱红、⼥⼉李媛和李津均获得新加坡永久居民资格。

2011年2⽉,他潜逃海外。

2⽉23⽇,最⾼检通过公安部向国际刑警组织请求对李华波、徐爱红发布红⾊通缉令。

2011年以来,我国分别由最⾼检、公安部牵头,8次派出⼯作组赴新加坡开展执法合作。

2012年9⽉,新加坡总检察署以三项“不诚实接受偷窃财产罪”指控李华波。

2012年11⽉8⽇,中国检察机关侦查⼈员⾸次在境外刑事法庭出庭作证,将28组证明李华波在中国犯有贪污罪并将部分赃款转移到新加坡的证据材料⼀⼀呈交给法庭。

2013年8⽉,新加坡法院⼀审判决认定新加坡总检察署对李华波的所有指控罪名成⽴,判处李华波15个⽉监禁,同时判决将指控的18.2万新元赃款归还中国。

2012年3⽉,全国⼈⼤会通过的修改后刑诉法新增特别程序,为李华波案办理带来了重⼤“利好”。

2014年8⽉29⽇,上饶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李华波违法所得没收⼀案。

该案件成为了我国检察机关运⽤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追缴潜逃境外腐败分⼦涉及赃款的第⼀起案例。

2015年3⽉,法院⼀审裁定认为,李华波将其所贪污公款中的2953万元转移⾄新加坡,被新加坡警⽅查封的李华波夫妇名下的财产,以及李华波在新加坡⽤于“全球投资计划”项⽬投资的150万新元,均系违法所得,依法均应予以没收。

反洗钱案例分析(共五篇)

反洗钱案例分析(共五篇)

反洗钱案例分析(共五篇)第一篇:反洗钱案例分析反洗钱案例分析——厦门远华走私洗钱案[案情]厦门远华案件是一起震惊中外的特大走私洗钱案件,涉案人员众多,涉及金额巨大,案情极为复杂,造成的影响极为恶劣。

赖昌星等走私分子主要是通过四种手段积累起巨额非法财富的:⑴直接闯关,走私成品油。

从1996年开始,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用直接闯关的方法共走私成品油450多万吨,是整个厦门关区同时期正常报关进口量的一倍多。

这些走私油一到厦门,无须办理任何海关手续,就被卸入当地一个大油库。

然后,走私分子用各种小型的船舶将油运往福建等地区销售。

⑵假转口,真走私。

赖昌星在厦门注册的首个企业是厦门远华电子有限公司,该公司一直没有进出口经营权。

为实现大规模走私,就利用厦门多家有进出口权的国营大企业,打着它们的招牌进行走私,然后再将走私所得分成。

这样,从所有的海关单据中,都看不到远华公司的名字。

1996年后,赖昌星团伙用假转口等方式,走私进口香烟高达300多万箱,而同时期整个厦门关区包括石狮、晋江等5个隶属关区申报进口的香烟只有180万箱。

走私香烟的数量是正常进口香烟的近两倍。

⑶伪报品名,走私汽车。

赖昌星团伙走私汽车,用得最多的手段就是伪报品名。

明明进口的是汽车,却假报为树脂、聚乙烯、木浆等货物。

为什么要伪报这些品名呢?原来,厦门海关是不允许汽车整车进口的,只有以诸如树脂这样的品名才能进关。

就这样,从1997年2月至12月间,通过买通海关人员,赖昌星团伙将走私汽车伪报成低税值的化工原料等品名,先后分29个批次走私各种系列汽车共计3588辆,价值人民币15.7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9亿元。

⑷代理走私,收取水费。

凭借着强大的保护伞,赖昌星逐渐成为厦门关区的走私霸主,在私底下人们把远华称作厦门的“第二海关”,把赖昌星称作“地下关长”。

依此非法地位,赖昌星开辟了一项“新业务”,即包揽走私的通关活动,并收取费用。

这种费用被称作“水费”,“水费”的标准一般是10%。

银行反洗钱可疑案例分析(地下钱庄篇)

银行反洗钱可疑案例分析(地下钱庄篇)

【案例1】上海罗某特大地下钱庄案2007年8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罗某地下钱庄案一审宣判,认定罗某等4名被告人通过中国境内数家银行的23个私人储蓄账户,跨国非法买卖外汇,金额高达53亿余元人民币。

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罗某、莫某、李某和陈某4人有期徒刑14年至9年不等,其中新加坡籍被告人罗某、莫某、李某被并处驱逐出境。

自2005年11月起,央行上海总部陆续收到由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称罗某等4人在其分支行将大量款项汇往全国各地,与此同时叉从全国各地汇入大量款项,资金流动呈现出集中分散、分散集中的特点,极为可疑。

罗某于2005年5月31日在该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申请开立个人账户,之后频繁发生异常交易。

其经常以现金本票、电话银行以及交通银行通存通兑等方式将一笔或多笔较大资金转入其账户,当天又通过全国通、电汇等方式将资金分散转往全国各地交通银行开户的多名收款人账户下,每次提取5万到30万元人民币不等的现金。

罗某还有意将交易分散在交通银行多个网点、多名柜员处进行,以躲避银行的关注。

银行工作人员发现上述交易很可疑,柜面人员就向罗某询问其资金用途,罗某声称是在做外贸生意。

之后罗某生怕事情败露,便于2005年10月20日通过电话将其账户内的余额全部转出至另一客户陈某账户下,到2005年11月16日,罗某的账户余额一直为零。

陈某的账户交易情况与罗某相同,经柜面人员了解,陈某为罗某所雇佣,陈某操作资金时,两人经常同时到场,有时会有另一外籍人Daniel随行。

柜面人员曾经建议陈某办理一张VIP卡,陈某欣然应允,而当时在一旁的罗某立即进行阻止。

据该银行介绍,该银行对交易量大的大客户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于是柜员就想给他们办一张VIP卡,可以比较方便地办业务,但要留下比较详细的个人资料。

一听到要留下详细资料,他们就拒绝办VIP卡,宁愿排队。

罗某曾先后介绍另两名新加坡籍男子Daniel、Lee Kee Yong来该银行上海分行开立借记卡,工作人员在调取这几人的开卡资料时,发现他们所留地址与罗某为同一住处,且这两名新加坡籍男子的交易情况也与罗某基本一致。

反洗钱案例分析

反洗钱案例分析

反洗钱案例分析反洗钱案例分析“洗钱” (Money Laundering) 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的主要途径之一便是证券洗钱。

案例一:上海银行经理周裕明挪亿元炒股案原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川路支行营业部经理周裕明,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1.1亿元用于个人炒股,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被闵行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责令其退赔2000万余元。

2004年4月12日,周裕明利用账户管理、对账的职务便利,伪造特种转账借方传票,虚构本单位资金,私自填制贷记凭证,将300万元划到其个人开设的账户内,用于股票交易,进行营利活动。

2004年6月14日至2006年1月9日,周裕明又先后7次利用其负责复核票据交换场交换提出报告单的职务便利,虚增提出贷方金额,并将虚增的款项私自填制贷记凭证划出,将本单位资金1.07亿元划转至个人开设的账户内,用于股票交易,进行营利活动。

案例二:广西北海住房公积金中心两任主任挪用8500万元资金炒股案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两任负责人杜儒增、劳振强18日被检察机关起诉,他们涉嫌“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先后将8500万元住房公积金转入证券公司购买国债,被转存到私人账户炒股,共造成4358万多元重大损失。

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称,2000年10月,时任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的杜儒增在没有经过住房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将5500万元投入“君安证券”,委托客户部经理罗某代办国债买卖;2002年4月,劳振强接任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同样在没有经批准的情况下,将3000万元转入“君安证券”,继续委托罗某代理。

此外,担任中心主任助理、国债小组组长的陈筱苹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所购国债没有认真监管;主要负责国债交易工作的谭兴文没有具体监控单位资金运作情况,不注意对资金密码和交易密码保密的定期更换,未能及时发现中心在“君安证券”的资金及所购国债出现的异常情况。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在银行业,反洗钱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承担着防范洗钱和打击恐怖融资的重要责任。

因此,银行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反洗钱体系,以确保资金流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反洗钱案例层出不穷。

其中,一些案例因为其独特性和典型性备受关注。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几个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从中学习经验,总结教训。

案例一,某银行因未能充分了解客户背景,未能及时报告可疑交易而被罚款。

某银行在一次反洗钱审计中被发现,其客户在进行大额交易时并未提供充分的资金来源证明,但银行并未及时报告该可疑交易。

经调查发现,该客户涉嫌洗钱活动,而银行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此类可疑交易,导致了洗钱资金的流入。

最终,该银行因监管不力被罚款数百万美元。

案例二,某银行因内部员工涉嫌合谋洗钱而受到严重处罚。

某银行的一名高级员工与客户合谋,利用银行的内部系统进行大额资金转移,并通过多次交易将洗钱资金转移至境外账户。

银行内部监控系统未能及时发现此类异常交易,导致了洗钱资金的成功转移。

最终,该银行因内部监管不力受到了严重的处罚,不仅损失惨重,更严重影响了其声誉和客户信任度。

案例三,某银行因未能对高风险地区客户进行足够的尽职调查而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

某银行在开展国际业务时,未能对来自高风险地区的客户进行足够的尽职调查。

这些客户的资金流动性异常,但银行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

最终,监管机构责令该银行对其反洗钱体系进行全面整改,严格规范其国际业务的合规性。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反洗钱的经验教训:首先,银行在开展业务时,要充分了解客户的背景和资金来源,对于可疑交易要及时报告,确保资金流动的合法性。

其次,银行要加强内部监控和员工教育,建立起完善的反洗钱体系,确保内部人员不参与洗钱活动。

最后,银行在开展国际业务时,要对来自高风险地区的客户进行更加严格的尽职调查,确保资金流动的透明性和合法性。

总之,银行反洗钱工作是一项重要而且复杂的工作,需要银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和高度重视。

反洗钱案例

反洗钱案例

反洗钱案例:一、案例案例一:上海罗某地下钱庄案2006年4月,上海通过反洗钱机制发现线索并破获了新加坡人罗某从事地下钱庄洗钱活动的重大案件,该案是历年来上海地区破获的最大规模地下钱庄洗钱案件,是洗钱法施行后首例洗钱案。

1、基本案情经查,罗某(新加坡籍)等人自2004年起受新加坡某汇款、钱币兑换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某汇兑公司)老板巫某的委派,前往上海开展跨境汇兑业务。

罗某先后以本人以及李某、陈某、冯某、莫某等人名义分别在10多家商业银行开设银行账户。

罗某等人作为派出人员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从事两地汇兑业务,根据新加坡某汇兑公司的业务指令,利用各商业银行的网络银行、电话银行、通存通兑等方式,向新加坡汇款客户指定的账户支付人民币,或者收取国内需要向新加坡汇款客户的人民币,然后由新加坡某汇兑公司在境外收付相应外币.2005年起,新加坡某汇兑公司又在苏州、东莞两地先后设立类似机构,客户涉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集中于上海、广东、福建等地。

2004年至2006年4月案发,该地下钱庄在上海、苏州两地交易金额达到53.54亿元。

2006年4、5月,上海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罗某、李某、冯某以及莫某等四人实施抓捕并刑事拘留,冻结人民币账户56个,冻结资金690余万元.2006年11月1日,该案侦查终结.2007年5月18日,上海市检察院一分院以非法经营罪对罗某等人提起公诉。

6月1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公开审理,8月6日,一审判决主犯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驱逐出境。

莫某、李某和陈某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三年和九年,并处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四名罪犯均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10月1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2、反洗钱调查过程(一)、可疑交易的收集与归纳2005年11月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反洗钱部门连续收到某银行上海分行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称罗某等4人在其分支行进行可疑交易活动。

近年反洗钱法律案例(3篇)

近年反洗钱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公安机关在侦查一起特大网络赌博案件中,发现涉案资金流水巨大,涉及多家银行账户。

经调查,涉案资金均被用于洗钱。

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发现一家名为“XX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公司涉嫌参与洗钱活动。

该公司通过虚构交易、虚构贷款等方式,将涉案资金转移至境外账户,涉嫌洗钱犯罪。

二、案例分析1. 反洗钱法律法规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反洗钱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测、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的管理。

(2)反洗钱调查与侦查: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反洗钱工作中,有权依法进行调查、侦查。

(3)反洗钱国际合作: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在反洗钱领域开展合作,共同打击洗钱犯罪。

在本案中,涉案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未履行反洗钱义务,涉嫌参与洗钱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金融机构未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 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1)公司责任:涉案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未履行反洗钱义务,涉嫌洗钱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犯洗钱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涉案公司负责人、财务人员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参与洗钱犯罪,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三、案件处理结果经审理,法院认定涉案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洗钱罪,依法判处涉案公司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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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我国的两起贪官洗钱案
【案情】
丛福奎洗钱案:丛福奎,原河北省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1968年参加工作,自1983年9月至1995年5月,历任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副省长。1997年,丛福奎由于没有实现当省长的梦想,变得意志消沉,开始疯狂敛财。他勾结女“气功大师”殷凤珍,利用职权强拉“捐款”,以捐助宗教为名索要巨额贿赂款。中纪委的通报说,丛福奎通过帮助他人审批项目、承揽工程、解决贷款、拆借资金等,大肆索要、收受钱物,数额巨大。由于索贿金额巨大,丛福奎想到了借公司洗钱。1998年,在丛福奎的一手操办下,殷凤军、殷凤珍兄妹俩在北京成立了龙吟公司。从表面上看,龙吟公司的董事长是殷凤珍,但真正的幕后老板却是丛福奎,这个公司实际上就是丛福奎自己的公司。丛福奎向许多老板要钱,然后就打入龙吟公司的账上。证据显示,这些款项中只有一小部分经殷凤珍之手用于“捐赠”,大部分则存入了龙吟公司或殷凤珍等人的个人账户。
案例二
【案情】
C银行报告了一个可疑交易信息:这家银行发现一个新客户经常性地收取来自外地的个人汇款,资金交易量非常大。经核实,这是一家书店,外地的个人汇款主要用来买书的。但继续查证后银行发现,这家客户只有一个店员,一个兼职会计,真正的法定代表人始终没有出现过。而且,这家书店规模很小,平时顾客很少,其资金交易量远远超过其正常经营规模。
案例三
【案情】
D银行发现,有一个账户四年来长期不动,近期突然活跃起来,资金收付非常频繁。银行人员觉得此账户很可疑,进行了相应的核查。经查,该账户所有人是一位失业者,其妻子是一位家庭帮工。银行员工认为这个客户的资金来源和交易比较可疑,立即向反洗钱当局进行了报告。经过调查,该客户的亲戚是一名毒品交易犯,利用他的账户进行洗钱活动。
案例四
【案情】
E银行发现,在本行开户的一家经贸公司每天都收取大量的支票,这些支票大多数经过背书转让,在票据收妥后,即以略低于支票金额的数量支取现金。他们调阅了这家客户的有关开户资料,发现其营业执照上的营业范围为农副产品采购。经过实地调查,发现这个公司只有3个人和一间很小的办公用房,主要从事转账支票兑付现金、代办汇兑、代办银行汇票等非法金融业务。这家公司的很多客户都是洗钱者,他们通过这家公司将不法资金变成现金,以此切断追踪调查的线索。
4.银行在识别的时候,应切实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做好实地调查。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掌握客户的经营特点,发现异常的资金流动。
接银行报告后,警察调查发现,这是一个盗版集团开立的书店,其主要用途就是用来洗钱的。他们雇佣了大量的人员从各地分批将现金存入银行,然后书店以卖书的名义将钱汇集起来,再以营业收入的名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这样,非法的收入就伪装成合法的了。
其次,成克杰以李平的名义在香港注册一家皮包企业。这家公司纯属掩人耳目,但即使什么业务都不做,为了假戏真唱,不露马脚,还是需要伪造经营活动,请会计师做虚假账目,缴纳25%左右的企业所得税,40%的个人所得税。这样一来,近2,000万元资产又得缩水不少。
最后,成克杰还得想办法把“洗白”的钱转到自己指定的账户上,整个洗钱过程才算大功告成。实际上,成克杰并没有享用到煞费苦心“洗白”的钱,就已经被送上了断头台。
【点评】
遇到这类情况,银行应考虑以下几点:
1.在我国,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10天,支票一般很少背书转让。大量经过背书转让的,是一个重要的可疑特征。
2.缴存支票后在短期内支取差不多相等金额的现金。又是一个明显的疑点,是典型的套现行为。
3.银行若发现上述异常情况,应重点对客户的经营范围和是否相符。
3.账户的资金发生额大,但余额很小,资金大进大出,周转迅速。
4.资金周转环节多、速度快,上、下游企业之间明显不相关。
5.资金大多来源于国库、境外及进出口贸易企业,上账不停留。
6.资金大规模流往边境地区。
7.账户的开户时间都很短,且频繁开、销户。
这是一起以骗税为上游犯罪的洗钱案件。犯罪分子在骗税成功后,采用了一系列复杂的转账交易模糊资金来源,最后通过支取现金,切断追查线索,化为个人所有。
【点评】
对于银行,应在以下几方面引起注意:
1.大量存现是洗钱者洗钱的第一步,因此,银行对存入现金行为进行重点关注和审查,这是反洗钱的第一步。
2.在现金交易被监测的情况下,洗钱者往往把大量的现金由不同的人分次分批存入银行,然后再通过转账的方式集中起来。
3.客户频繁地收取个人汇款,交易量明显超过其经营规模,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这些资金在上述账户集中后,在很短的时间内,又大量地汇往某边境地10余个个人账户,资金汇入后,次日马上全部提现。
【点评】
经调查,此案中所涉及的银行结算账户和支付交易具有下列可疑特征:
1.经与工商行政机关及公安机关核实,客户的身份资料均为虚假。
2.不同客户的账户交易支付凭证上的笔迹为同一人,预留银行印鉴卡上的个人姓名也大都一致,即这些账户的真实所有人可能为同一人。
【点评】
对于银行,应重点关注:
1.“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这是一个重要的可疑交易的表现形式。
2.核查这类案件的关键是要弄清账户突然启用的原因和账户所有人的真实身份。此案中账户资金规模与账户所有人的身份就明显不符。
3.银行应建立对长期不动户的监督管理体制,即使仅从防止操作风险,保证客户资金安全的角度看也是必要的。
反洗钱案例分析
案例一
【案情】
1999-2000年,陈某等3人分别在沿海A市几家商业银行开立了10余个结算账户,这些账户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先后有大笔资金出入。这些资金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1)退税资金。资金从国库转入某单位账户,然后经过多次转账汇入上述账户。(2)由进出口企业转入的资金。这些进出口企业的资金经过多次转账汇入上述账户。(3)由香港转入的资金。资金从香港B银行转入境内,结汇后,经多次转账汇入上述账户。
【点评】
1.丛福奎和成克杰采用的洗钱方式,是洗钱分子经常用且非常典型的方式。先注册一个公司,然后虚拟交易,再以公司经营所得的名义将犯罪收入向税务当局申报纳税,赃款纳税后就变成了完全可以公开的正当收入。丛福奎和成克杰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在国内洗钱,后者是跨境洗钱。据检察机关报告,现在很多贪污腐败分子采用这种方式洗钱,他们在官场捞钱,其亲属在外面开公司洗钱。有些专家把这种方式称为“边捞边洗”型。
2.这些客户一般来说规模都比较小,现金存入的数量和频率相对稳定,票面比较齐整,银行在遇到此种交易时,应结合客户档案和实地核查资料进行判断。
成克杰洗钱案:2000年9月1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因受贿罪被执行死刑。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高级干部中数额最大的受贿案件,也是新中国历史上因经济犯罪被处以极刑的职位最高的领导干部。
成克杰与情妇李平梦想利用手中的权柄,聚敛钱财。他在洗钱时相信专业分工的优势,做的是一套国际通用的“标准动作”。
专家这样分析成克杰的洗钱套路:他与情妇李平将受贿所得4,109万元交给了香港商人Z,Z再帮助其转款,为此成克杰付给Z 1,150万元。按照惯例,洗钱的设计者和执行人通常要收10%~15%的手续费,对于成克杰这样的公职人员洗钱,由于承担更大风险,要另外加收25%左右的手续费。如此一来,成克杰的4,000多万元洗了半程,就变成了不到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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