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案例
反洗钱处罚的案例分析

反洗钱处罚的案例分析 反洗钱对维护⾦融体系的稳健运⾏,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腐败等经济犯罪具有重⼤的意义。
那么反洗钱的处罚是如何的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反洗钱处罚案例的内容,希望⼤家喜欢! 反洗钱处罚案例⼀ 2015年5⽉9⽇,潜逃新加坡四年的“红⾊通缉令”2号疑犯—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被遣返回国。
检⽅证据显⽰,2006年10⽉⾄2010年12⽉,李华波涉嫌利⽤管理该县农业、提供虚假对账单、基建专项资⾦的职务之便,伙同他⼈通过私盖伪造的公章、提供虚假对账单等⼿段,将9400余万元公款转⾄个⼈账户。
李华波个⼈分得约7200万元,其中2900余万元被转移⾄新加坡,其余款项被其⽤于到澳门赌博、个⼈消费等。
2009年12⽉,他利⽤虚假⾝份申请办理移民新加坡的⼿续。
2011年1⽉6⽇,李华波及妻⼦徐爱红、⼥⼉李媛和李津均获得新加坡永久居民资格。
2011年2⽉,他潜逃海外。
2⽉23⽇,最⾼检通过公安部向国际刑警组织请求对李华波、徐爱红发布红⾊通缉令。
2011年以来,我国分别由最⾼检、公安部牵头,8次派出⼯作组赴新加坡开展执法合作。
2012年9⽉,新加坡总检察署以三项“不诚实接受偷窃财产罪”指控李华波。
2012年11⽉8⽇,中国检察机关侦查⼈员⾸次在境外刑事法庭出庭作证,将28组证明李华波在中国犯有贪污罪并将部分赃款转移到新加坡的证据材料⼀⼀呈交给法庭。
2013年8⽉,新加坡法院⼀审判决认定新加坡总检察署对李华波的所有指控罪名成⽴,判处李华波15个⽉监禁,同时判决将指控的18.2万新元赃款归还中国。
2012年3⽉,全国⼈⼤会通过的修改后刑诉法新增特别程序,为李华波案办理带来了重⼤“利好”。
2014年8⽉29⽇,上饶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李华波违法所得没收⼀案。
该案件成为了我国检察机关运⽤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追缴潜逃境外腐败分⼦涉及赃款的第⼀起案例。
2015年3⽉,法院⼀审裁定认为,李华波将其所贪污公款中的2953万元转移⾄新加坡,被新加坡警⽅查封的李华波夫妇名下的财产,以及李华波在新加坡⽤于“全球投资计划”项⽬投资的150万新元,均系违法所得,依法均应予以没收。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案例一:恶意转账洗钱某银行A分行一名客户申请了一笔高额贷款,贷款用途为购买房产。
经过调查,银行发现该客户先后在该银行不同分行开设了多个账户,并频繁进行资金转账。
银行怀疑该客户可能存在洗钱行为,决定深入调查。
银行在调查中发现,该客户将贷款存入一个账户,并通过多次转账将款项分散到其他账户,之后再通过多个账户转账交易,最终将款项转出至境外。
银行立即报警,冻结了相关账户资金,并配合警方进一步调查。
最终,警方确认了该客户的洗钱行为,并成功追回了被洗钱的资金。
案例二:虚假交易洗钱某银行B分行一名客户申请了一笔高额贷款,贷款用途为投资股市。
银行决定对该客户进行反洗钱调查。
银行发现,该客户在申请贷款时提供了虚假的股市投资信息,而账户流水显示该客户从未进行过股票交易。
银行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客户在开设的多个账户之间频繁进行资金转账,并与其他账户进行虚假的交易,通过这些虚假交易掩盖资金的来源。
银行立即暂停了该客户的贷款申请,并向监管部门报告了该客户的可疑交易行为。
案例三:内部洗钱某银行C分行一名员工被怀疑涉嫌洗钱行为。
该员工在该银行担任柜员职位,负责现金存取等操作。
银行发现,该员工在系统中频繁进行了异常的现金存取操作,并将大量现金从柜台内部取出。
银行决定进行内部调查,发现该员工与一名外部客户密切合作,将大量非法所得通过虚假操作存入该客户的账户,并迅速取出转移到其他账户,以掩盖资金来源。
银行立即报警,开始内部清查,并冻结了相关账户资金。
经过调查,警方证实了该员工的洗钱行为,并将其逮捕。
银行随后严查了其内部流程,加强了内部监管措施,提高了员工的反洗钱意识。
以上案例只是反洗钱工作中的一部分,银行在反洗钱过程中需要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发现可疑交易后及时采取措施,并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进一步调查。
同时,银行也要加强内部的监管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共同打击洗钱犯罪行为,保护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
反洗钱风险防控案例

反洗钱风险防控案例案例一利用多个对公账户为网诈洗钱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一份“曾某帮助网络信息犯罪一审判决书”显示,北京一男子曾某因参与组织他人开办个体对公账户为电诈犯罪“洗钱”。
曾某某于2021年6月至8月,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参与组织他人开办个体对公账户并出售,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曾某某参与组织开办、介绍出售的8个对公账户关联全国范围内电信诈骗案件60余起,涉案资金600余万元。
曾某某为谋私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8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二协助非法集资人员转移资金2016年,陈某以投资项目为名,与投资人签订协议书,承诺到期按照投资金额7%至14%的年收益率还本付息。
李某作为陈某控制的安徽某教育集团行政主管,按照陈某要求将所吸收的资金转至陈某公司项目账户,再转至陈某私人账户后,再借旅游、留学生学费支出之名陆续汇往境外陈某的指定账户。
2019年,检察机关对非法集资犯罪和洗钱犯罪一体审查,以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李某涉嫌洗钱罪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认定李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案例三大学生“跑分”洗钱金堂县公安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专班负责人胡猛介绍,通过研判分析,在校大学生小宇的账户存在资金异常情况,具体为:新办的数张银行卡在短时间内多次转账10余万元,“作为一个在校大学生,这样的资金流动不太符合常理。
”警方深挖发现,小宇通过网络认识的网店店主实为诈骗团伙,利用小宇的这些银行卡进行“跑分”转账。
4月11日,小宇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挡获,现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这些‘跑分’兼职,实为帮助违法犯罪团伙进行洗钱的活动,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犯罪,参与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反洗钱案例分析(共五篇)

反洗钱案例分析(共五篇)第一篇:反洗钱案例分析反洗钱案例分析——厦门远华走私洗钱案[案情]厦门远华案件是一起震惊中外的特大走私洗钱案件,涉案人员众多,涉及金额巨大,案情极为复杂,造成的影响极为恶劣。
赖昌星等走私分子主要是通过四种手段积累起巨额非法财富的:⑴直接闯关,走私成品油。
从1996年开始,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用直接闯关的方法共走私成品油450多万吨,是整个厦门关区同时期正常报关进口量的一倍多。
这些走私油一到厦门,无须办理任何海关手续,就被卸入当地一个大油库。
然后,走私分子用各种小型的船舶将油运往福建等地区销售。
⑵假转口,真走私。
赖昌星在厦门注册的首个企业是厦门远华电子有限公司,该公司一直没有进出口经营权。
为实现大规模走私,就利用厦门多家有进出口权的国营大企业,打着它们的招牌进行走私,然后再将走私所得分成。
这样,从所有的海关单据中,都看不到远华公司的名字。
1996年后,赖昌星团伙用假转口等方式,走私进口香烟高达300多万箱,而同时期整个厦门关区包括石狮、晋江等5个隶属关区申报进口的香烟只有180万箱。
走私香烟的数量是正常进口香烟的近两倍。
⑶伪报品名,走私汽车。
赖昌星团伙走私汽车,用得最多的手段就是伪报品名。
明明进口的是汽车,却假报为树脂、聚乙烯、木浆等货物。
为什么要伪报这些品名呢?原来,厦门海关是不允许汽车整车进口的,只有以诸如树脂这样的品名才能进关。
就这样,从1997年2月至12月间,通过买通海关人员,赖昌星团伙将走私汽车伪报成低税值的化工原料等品名,先后分29个批次走私各种系列汽车共计3588辆,价值人民币15.7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9亿元。
⑷代理走私,收取水费。
凭借着强大的保护伞,赖昌星逐渐成为厦门关区的走私霸主,在私底下人们把远华称作厦门的“第二海关”,把赖昌星称作“地下关长”。
依此非法地位,赖昌星开辟了一项“新业务”,即包揽走私的通关活动,并收取费用。
这种费用被称作“水费”,“水费”的标准一般是10%。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银行反洗钱工作是指金融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控、风险评估等手段,防范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一系列措施。
下面我们将介绍几个银行反洗钱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学习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实践经验。
案例一,某银行发现的跨境洗钱交易。
某银行在进行交易监控时,发现一个客户在短时间内进行了多笔跨境交易,交易金额较大且频繁,且交易对象集中在一些风险国家或地区。
银行立即对该客户展开了调查,并发现该客户涉嫌通过跨境交易来洗钱。
银行依法上报了相关机构,最终成功阻止了该洗钱行为并协助执法机关将涉案人员绳之以法。
案例二,某银行高风险客户的风险评估。
某银行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评估时,发现一个客户的交易行为异常,且其背景信息显示存在一定的高风险特征。
银行立即对该客户展开了深入的调查和风险评估,并发现该客户涉嫌利用银行渠道进行洗钱活动。
银行及时采取了冻结账户、限制交易等措施,并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最终成功阻止了该洗钱行为。
案例三,某银行内部员工涉嫌洗钱活动。
某银行内部监控系统发现,一名员工在处理客户交易时存在异常行为,涉嫌与客户勾结进行洗钱活动。
银行立即展开内部调查,并加强对该员工的监控和审查。
最终,银行成功发现了该员工的违法行为,并及时采取了停职、报案等措施,有效遏制了内部洗钱风险。
以上案例充分展示了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银行在进行反洗钱工作时,需要建立完善的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控、风险评估等制度和流程,加强内部员工的培训和监督,及时发现和阻止各类洗钱行为。
同时,银行还需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合作,及时上报可疑交易和行为,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总之,银行反洗钱工作是一项重要的金融监管工作,对于防范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需要不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能力建设,提高对各类洗钱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安全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随着全球经济环境的改变,洗钱的方法和途径也产生变化,洗钱手法日趋复杂化、专业化.目前,我国在打击洗钱犯罪的过程中发现,犯罪分子通常利用金融机构、地下钱庄、虚假投资、赌资、投资房地产、珠宝等方式将诈骗、走私、贪污、受贿、侵占、制贩毒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获取的赃款进行转移。
我们选录了一些国内外洗钱犯罪和洗钱活动的典型案例,并对这些案例进行了简要的评述和分析,旨在分析问题,查找不足,积累经验,以提高我们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重视。
案例一、汪某投资企业洗钱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审理并判决了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
被告汪某于2001年年底认识同类人区某,知道区某长期在加拿大、香港及广东省从事毒品贩卖活动。
2002年上半年,区某对汪某表示为其子女考虑,今后想从事正当职业,想把资金(贩卖毒品所得)带回境内。
汪某当即为其出谋划策,采取购买企业经营方式来处理赌资。
2002年8月,区某将毒资折合港币约600万元从加拿大带到香港,由香港入关,汪某开车到香港接应,带回广州。
汪某通过广州某律师事务所,以区某的520万港币(折合人民币550万元),购得广州某木业公司并担任董事长,每月领取5000元以上的工资,负责处理公司对外联络事宜,还收取区某赠送的一辆奔驰小汽车。
汪某接管公司后开始经营木材生意,利润率为20%。
区某采取虚设盈利亏损账目,用于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来源与性质,意图将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2003年3月区某贩毒案告破,区某、汪某被依法逮捕。
经法院认定,汪某犯洗钱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是以投资方式掩盖贩毒资金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中国银行联行资金被盗转移案1993年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行长许超凡就开始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联行清算系统,直接窃取联行资金。
1999年许升任广东省分行财会处处长后,余振东、许国俊先后接任支行行长,盗窃流水线一直在顺利进行。
券商反洗钱案例

券商反洗钱案例
券商反洗钱案例:
1. 某券商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罚款95万元。
时任该券商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对前述
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罚万元。
2. 某券商因反洗钱工作存在问题被处罚,罚款金额为105万元。
3. 某券商客户短期内趸交多份巨额保险,保费来源为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
资金交易记录显示,该客户自2015年12月至2017年6月,在5家保险
公司累计投保约亿元,超出正常保障需求,其投保行为的实质是转换违法所得的形式,属于典型的洗钱行为。
此外,还有一些券商因反洗钱工作存在问题被处罚,包括中天证券、海通证券宁波解放北路证券营业部和广发证券福建分公司等。
这些案例表明,券商在反洗钱工作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以防范和打击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反洗钱典型案例

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案例1:汪某毒赃洗钱案案情摘要:区W是旅居加拿大的毒枭,区L是其姐姐,两人企图将从事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
2002年8月,汪某伙同区W、区L,以区氏姐弟拥有的港币500多万元(其中大部分为区W毒品犯罪所得)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购得某市某木业有限公司60%的股权,在此过程中汪某还协助区W运送毒赃支付收购款。
获得控股权后,区氏姐弟将该木业公司更名,由区L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管理公司财务。
区W安排汪某挂名出任该公司董事长,除每月领取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工资外,还送给汪某一辆奔驰越野汽车。
此后,区氏姐弟以经营木业为名,采用制造亏损账目、在多家银行开立私人账户转移资金等手段,企图将区W 的毒品犯罪所得转变为表面合法的收益。
经法院审判认定,汪某受同案人指使,为获得不法利益,明知资金是同案人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仍伙同他人采取以毒赃收购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方式,掩饰、隐瞒该违法所得的非法性质及来源,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法院依法宣判汪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没收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奔驰越野汽车一辆。
案例评析一、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企业投资和贸易清洗毒赃的洗钱案件区氏姐弟在汪某协助下,用毒赃收购企业,通过实业投资方式使毒赃有了“投资款”的合法形式,为下一步清洗创造了条件。
在木材企业“日常贸易”的掩护下,进行大量提现和转账交易,完成资金转移。
通过虚报公司亏损,一方面降低洗钱成本,另一方面以追加投资弥补亏损的名义继续向公司注入毒赃。
具体手法如下:(一)利用现金走私和地下钱庄完成资金跨境转移区W将贩毒所得以现金走私的形式从加拿大带入香港,并将部分毒赃兑换为港币,然后通过地下钱庄等渠道将巨额现金从香港转移到该市,款项包括500万元港币、30万加拿大元和10万美元。
另外,通过地下钱庄将其在国内获取的人民币非法收入转移到加拿大,同时进行港币与人民币的兑换以维持日常费用开支和再投资。
(二)设立公司、虚构贸易转换资金形式区氏姐弟利用毒资在国内投资于兼营制造和贸易的公司,以公司实体为依托,虚构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贸易行为,与虚假买家进行木材生意,完成了大量的提现和转账交易,直到资金流与正常的木材经营不能明显地发生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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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案例:一、案例案例一:上海罗某地下钱庄案2006 年 4 月,上海通过反洗钱机制发现线索并破获了新加坡人罗某从事地下钱庄洗钱活动的重大案件,该案是历年来上海地区破获的最大规模地下钱庄洗钱案件,是洗钱法施行后首例洗钱案。
1 、基本案情经查,罗某(新加坡籍)等人自2004 年起受新加坡某汇款、钱币兑换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某汇兑公司)老板巫某的委派,前往上海开展跨境汇兑业务。
罗某先后以本人以及李某、陈某、冯某、莫某等人名义分别在 10 多家商业银行开设银行账户。
罗某等人作为派出人员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从事两地汇兑业务,根据新加坡某汇兑公司的业务指令,利用各商业银行的网络银行、电话银行、通存通兑等方式,向新加坡汇款客户指定的账户支付人民币,或者收取国内需要向新加坡汇款客户的人民币,然后由新加坡某汇兑公司在境外收付相应外币。
2005 年起,新加坡某汇兑公司又在苏州、东莞两地先后设立类似机构,客户涉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集中于上海、广东、福建等地。
2004年至 2006 年 4 月案发,该地下钱庄在上海、苏州两地交易金额达到53.54 亿元。
2006 年 4 、5 月,上海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罗某、李某、冯某以及莫某等四人实施抓捕并刑事拘留,冻结人民币账户 56 个,冻结资金 690 余万元。
2006年11 月 1 日,该案侦查终结。
2007 年 5 月 18 日,上海市检察院一分院以非法经营罪对罗某等人提起公诉。
6 月 15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公开审理,8 月 6 日,一审判决主犯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驱逐出境。
莫某、李某和陈某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三年和九年,并处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四名罪犯均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 年 10 月 15 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2、反洗钱调查过程(一)、可疑交易的收集与归纳2005 年 11 月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反洗钱部门连续收到某银行上海分行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称罗某等4人在其分支行进行可疑交易活动。
经研究,可归纳出以下疑点:(1)交易主体均为外国人,但其账户交易的币种均为人民币;(2) 交易频繁,金额巨大,符合“集中进、分散出”可疑特征;(3) 交易主体刻意逃避关注,将交易分散在各网点多个柜台办理;(4) 当银行柜面人员询问其资金用途后,交易人立即关闭账户;(5) 交易通常双人办理,其中一人疑为幕后控制人; (6) 不顾交易成本,宁愿长久排队等候,拒绝办理VIP 卡(马仔同意,但幕后控制人坚决反对);(7)多人开户资料所留地址相同,均为陆家嘴附近一居民住宅;(8) 每次办理业务均提5— 30 万元不等现金。
(二)可疑交易报告的梳理分析(1)关联可疑交易报告。
经搜索上海市全部可疑交易报告,发现有6 家商业银行陆续上报过129 份涉及该交易主体的可疑交易报告,这些上报银行的共性是汇路畅通、网点众多、支付结算手段丰富多样。
(2)关联大额现金数据库。
经查询罗某等人大额现金交易记录,发现其大额现金交易量惊人, 2005 年累计发生 185 笔 1.87 亿元,交易主要集中在陆家嘴附近的 5 家银行的多个账户。
(3)关联以往调查记录。
经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交流信息,了解到罗某、莫某等 2 人曾于 2005 年 8 月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立案调查,但因资金提现中断了转移轨迹,该案暂时未有突破。
通过上述关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认定罗某等人的交易行为存在重大犯罪嫌疑,遂决定启动反洗钱调查。
(三)反洗钱调查首先,利用人民银行内部各种金融数据系统,开展重点线索调查。
以各银行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为出发点,在人民银行内部大额现金报备系统等业务系统进行搜索比对,确定重点涉嫌人员和重点交易分布。
其次,向金融机构下发调查函,开展全市范围的行政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重点可疑主体的开户资料、交易流水、监控录像等资料,并选定交易量大、可疑特征突出的账户,确定一定的金额标准,要求商业银行补充交易对手信息,从其交易对手来判断罗某等人的交易背景和可能涉嫌的犯罪类型。
再次,充分利用反洗钱联席会议机制,与公安部门以及有关行政机关开展协作。
例如,在调查交易主体罗某等人时,查询公安部门的出入境记录,帮助判断罗某等人的行动规律;在调查交易对手中的机构类客户时,查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商企业登记系统,了解有关背景信息。
经反洗钱调查,初步判断罗某等人涉嫌在上海等地从事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活动。
(四)移送警方并协助调查取证2006 年 3 月 16 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反洗钱部门与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就罗某可疑交易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将该线索正式移送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立案侦查。
在公安机关实施抓捕后,上海总部反洗钱部门迅速布置上海 11 家商业银行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提供 2004 年 1 月至 2006 年 4 月期间罗某等人控制的 42 个银行账户的交易资料,确保调查取证工作得以按时完成。
上海总部反洗钱部门及时向总行反洗钱局报告了破案情况,同时提出跨辖区调查申请。
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大力支持下,成功调取了罗某地下钱庄在苏州等地的交易信息。
(五)深挖上游犯罪线索根据以往打击地下钱庄经验,境内通过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资金往往与腐败、偷税、诈骗等犯罪活动有关,因此后续工作重点应放在排查地下钱庄资金来源、深挖上游犯罪线索上。
上海总部反洗钱部门与上海警方合作对罗某地下钱庄非法资金进行深入排查,破获了一批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其中包括天津某外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某咨询公司” )跨境网络炒汇案和某国际设计学院偷逃税案,为国家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
3、案件启示该案成功经验可以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一)与公安机关建立良好的“双赢”合作关系为建立与公安机关良好的“双赢”合作关系,需在可疑交易线索的分析、研判和移送工作中紧抓警方需求,提供高质量的可疑交易线索,同时配合警方做好可疑交易线索侦查的后续协助工作。
2005 年,上海总部反洗钱部门和上海市公安局签订了《关于可疑交易线索核查工作的实施细则》,约定每季度举行情报会商。
通过情报会商,将反洗钱监测分析和反洗钱调查中发现的重点可疑交易线索移送警方,同时警方也可就重大涉嫌洗钱案件申请协查。
为使情报会商真正发挥实效,形成与警方“双赢”的合作关系,在具体操作中应注重以下几点:其一,有意识地选择容易受到警方关注的重点可疑交易线索进行移送,便于警方立案侦查。
其二,提高向警方移送可疑交易线索的质量。
客观上,警方的工作任务繁重而警力有限。
在移送可疑交易线索之前,应深入调查,做到重点涉嫌人员清楚、资金交易流向明确,以便警方入手。
其三,通过案件协查工作推动警方对可疑交易线索的立案侦查工作。
合作机制是双向的,只有互动双赢,才能健康发展。
一方面,人民银行向警方移送可疑交易线索,需要警方打击洗钱犯罪;另一方面,警方需要人民银行对涉嫌洗钱案件进行协查。
在双赢合作关系的基础上,上海总部反洗钱部门建立了可疑交易线索侦查情况考核评价制度和案情反馈制度,利用情报会商的机会,定期听取警方对已移送的可疑交易线索的处理情况,推动警方及时开展工作。
(二)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开展调查人民银行在反洗钱方面有着较大的资源优势,主要表现在拥有各种金融数据系统、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以及跨辖区调查协调等方面。
在协助破获“罗某地下钱庄洗钱案”的过程中,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充分发挥上述资源优势,迅速及时地配合警方工作。
其一,灵活使用人民银行各种金融数据系统,调查重点线索。
本案中,上海总部反洗钱部门根据辖内银行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及时与大额现金报备系统进行比对,从而确定了重点涉嫌人员和重点交易分布,为深入调查奠定了基础。
此外,人民银行内部的其他业务系统对调查工作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其二,充分发挥反洗钱监管部门的权威性,督促商业银行配合调查。
本案中,在警方实施抓捕后,上海总部反洗钱部门迅速布置上海各有关商业银行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提供罗某等人所控制银行账户的大量交易资料,保证了调查取证工作能够按时完成。
此外,对在本案中有突出贡献的商业银行,在破案后及时予以通报表扬,鼓励其反洗钱工作积极性。
其三,及时通过总行协调各级各地人民银行,促成跨辖区合作调查。
本案中,上海总部反洗钱部门及时向总行反洗钱局报告了破案情况,并提出跨辖区调查申请。
在总行反洗钱局的指导和部署下,各有关商业银行总行积极配合了本案的跨辖区调查工作。
(三)、夯实反洗钱监管工作基础,提升可疑交易报告价值高度重视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加强对商业银行上报可疑交易线索的分析研判工作,做到可疑交易报告数量与质量并重。
其一,加强现场检查工作,提高商业银行上报高质量可疑交易线索的主动性。
现场检查不但可以发现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客观上也对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人员进行了一次反洗钱现场培训;将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可疑交易线索和问题汇编成典型案例,提供给被检查银行参考,帮助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提高洗钱风险认识水平和防范意识。
其二,高度重视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加强分析研判工作。
关于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明确要求商业银行提交详细的交易情况说明和资金流向图,以保证重点可疑交易分析研判和核查工作的效率。
建立对商业银行报告质量的考核评价制度,有效促进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质量不断提高。
其三,完善非现场监管手段,主动发现可疑交易。
提取商业银行业务数据进行分析整理,锁定高风险目标区域(包括业务领域和银行内部高风险网点),继而有的放矢地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提高主动发现可疑交易的能力以及可疑交易的情报价值。
2、熟悉与了解地域经济差异情况等经济发达与欠发达地区有个性差异,各行在会计结算、现金管理、反洗钱等内控制度上,是否也存在着制度盲区和制度执行等薄弱环节。
福建的蔡建立一案,就利用了泉州等地大额现金交易频繁的特点,掩饰了洗钱活动。
案例二、福建泉州蔡建立、蔡怀泽洗钱案2005 年 5 月 9 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马(马来西亚)联合破获的“ 5 ·12 ”特大跨国制贩毒案,对王清煌等15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以制造毒品罪和贩卖、运输毒品罪以及洗钱罪分别追究上述 15 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其中,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蔡建立有期徒刑 3 年,并处罚金 33 万元;判处被告人蔡怀泽有期徒刑 2 年 6 个月,并处罚金 17.5 万元。
这是洗钱法施行以前,我国宣判的第二例以洗钱罪定罪的案件。
1、基本案情经调查, 2002 年 8 月至 2004 年 4 月间,蔡清海将贩卖毒品所得的赃款陆续通过菲律宾地下钱庄汇入我国境内地下钱庄。
在蔡清海的指使下,其叔蔡怀泽、其堂弟蔡建立分别以各自名义在农业银行石狮市支行、建设银行石狮市支行开设个人账户,并将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的赃款存入上述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