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反洗钱可疑案例分析(地下钱庄篇)
反洗钱处罚的案例分析

反洗钱处罚的案例分析 反洗钱对维护⾦融体系的稳健运⾏,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腐败等经济犯罪具有重⼤的意义。
那么反洗钱的处罚是如何的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反洗钱处罚案例的内容,希望⼤家喜欢! 反洗钱处罚案例⼀ 2015年5⽉9⽇,潜逃新加坡四年的“红⾊通缉令”2号疑犯—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被遣返回国。
检⽅证据显⽰,2006年10⽉⾄2010年12⽉,李华波涉嫌利⽤管理该县农业、提供虚假对账单、基建专项资⾦的职务之便,伙同他⼈通过私盖伪造的公章、提供虚假对账单等⼿段,将9400余万元公款转⾄个⼈账户。
李华波个⼈分得约7200万元,其中2900余万元被转移⾄新加坡,其余款项被其⽤于到澳门赌博、个⼈消费等。
2009年12⽉,他利⽤虚假⾝份申请办理移民新加坡的⼿续。
2011年1⽉6⽇,李华波及妻⼦徐爱红、⼥⼉李媛和李津均获得新加坡永久居民资格。
2011年2⽉,他潜逃海外。
2⽉23⽇,最⾼检通过公安部向国际刑警组织请求对李华波、徐爱红发布红⾊通缉令。
2011年以来,我国分别由最⾼检、公安部牵头,8次派出⼯作组赴新加坡开展执法合作。
2012年9⽉,新加坡总检察署以三项“不诚实接受偷窃财产罪”指控李华波。
2012年11⽉8⽇,中国检察机关侦查⼈员⾸次在境外刑事法庭出庭作证,将28组证明李华波在中国犯有贪污罪并将部分赃款转移到新加坡的证据材料⼀⼀呈交给法庭。
2013年8⽉,新加坡法院⼀审判决认定新加坡总检察署对李华波的所有指控罪名成⽴,判处李华波15个⽉监禁,同时判决将指控的18.2万新元赃款归还中国。
2012年3⽉,全国⼈⼤会通过的修改后刑诉法新增特别程序,为李华波案办理带来了重⼤“利好”。
2014年8⽉29⽇,上饶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李华波违法所得没收⼀案。
该案件成为了我国检察机关运⽤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追缴潜逃境外腐败分⼦涉及赃款的第⼀起案例。
2015年3⽉,法院⼀审裁定认为,李华波将其所贪污公款中的2953万元转移⾄新加坡,被新加坡警⽅查封的李华波夫妇名下的财产,以及李华波在新加坡⽤于“全球投资计划”项⽬投资的150万新元,均系违法所得,依法均应予以没收。
银行反洗钱案例介绍

一、地下钱庄洗钱
2.资金交易上的识别点 (1)初始交易:公司账户开始无业务,或交易量很小 (2)测试交易:公司账户启用时先进行小额资金交易 (3)超规模交易:公司账户突然大进大出(日交易量在百万、 千万元),每天不留余额或余额很少 (4)网银交易:快进快出,日交易几十笔甚至上百笔 (5)资金循环:如深圳公司—异地公司—异地个人—深圳个 人,最终在深圳取现 (6)公转私:由外地公司账户拆成几笔转到本地公司或个人 账户 (7)对手固定:公司账户除了通过网上银行与固定对手交易 外,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发生任何往来 (8)提现:开户公司不提取现金,不领取银行回单;往往将 资金转到下级大量个人账户,最终通过ATM机提现
二、腐败洗钱
存入腐败分子实际控制账户 腐 败 分 子 洗 钱 分 子
交付贿款
汇入腐败分子委托的境外银 行账户
以腐败分子有关人员的名义 进行投资理财
二、腐败洗钱
(1)特定的职务身份:公务员、公司高管或其亲属和关系密 切人 (2)大额资金:交易、投资、投保、消费与身份收入不符 (3)结构性操作:故意分拆资金,避免受到关注 (4)节日:传统节日前后存款集中,如春节、中秋 (5)亲属:以亲属名义存款、投资、炒股、投保、消费等 (6)定期:分散存定期 (7)外币:往往有外币存款,数额较大 (8)开户:资金起点往往为整数或吉利数(8.8万等) (9)只出不进:开户后,资金只出不进,或消费,或提现 (10)一次性:账户内资金用完后会很快销户或者休眠 (11)信用卡消费异常:显示在香港、澳门等地信用卡消费, 特别是珠宝店、俱乐部、奢侈品(名包、名表)、高尔夫等 (12)当某官员被调查时,其亲属急于转移资金
七、非法传销洗钱
反洗钱案例分析

反洗钱案例分析案例一【案情】这些资金在上述账户集中后,在很短的时间内,又大量地汇往某边境地10余个个人账户,资金汇入后,次日马上全部提现。
【点评】经调查,此案中所涉及的银行结算账户和支付交易具有下列可疑特征:2.不同客户的账户交易支付凭证上的笔迹为同一人,预留银行印鉴卡上的个人姓名也大都一致,即这些账户的真实所有人可能为同一人。
3.账户的资金发生额大,但余额很小,资金大进大出,周转迅速。
4.资金周转环节多、速度快,上、下游企业之间明显不相关。
6.资金大规模流往边境地区。
7.账户的开户时间都很短,且频繁开、销户。
案例二【案情】C银行报告了一个可疑交易信息:这家银行发现一个新客户经常性地收取来自外地的个人汇款,资金交易量非常大。
经核实,这是一家书店,外地的个人汇款主要用来买书的。
但继续查证后银行发现,这家客户只有一个店员,一个兼职会计,真正的法定代表人始终没有出现过。
而且,这家书店规模很小,平时顾客很少,其资金交易量远远超过其正常经营规模。
【点评】对于银行,应在以下几方面引起注意:1.大量存现是洗钱者洗钱的第一步,因此,银行对存入现金行为进行重点关注和审查,这是反洗钱的第一步。
2.在现金交易被监测的情况下,洗钱者往往把大量的现金由不同的人分次分批存入银行,然后再通过转账的方式集中起来。
3.客户频繁地收取个人汇款,交易量明显超过其经营规模,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4.银行在识别的时候,应切实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做好实地调查。
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掌握客户的经营特点,发现异常的资金流动。
接银行报告后,警察调查发现,这是一个盗版集团开立的书店,其主要用途就是用来洗钱的。
他们雇佣了大量的人员从各地分批将现金存入银行,然后书店以卖书的名义将钱汇集起来,再以营业收入的名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这样,非法的收入就伪装成合法的了。
案例三【案情】【点评】对于银行,应重点关注:1.“长期闲臵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这是一个重要的可疑交易的表现形式。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随着全球经济环境的改变,洗钱的方法和途径也产生变化,洗钱手法日趋复杂化、专业化.目前,我国在打击洗钱犯罪的过程中发现,犯罪分子通常利用金融机构、地下钱庄、虚假投资、赌资、投资房地产、珠宝等方式将诈骗、走私、贪污、受贿、侵占、制贩毒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获取的赃款进行转移。
我们选录了一些国内外洗钱犯罪和洗钱活动的典型案例,并对这些案例进行了简要的评述和分析,旨在分析问题,查找不足,积累经验,以提高我们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重视。
案例一、汪某投资企业洗钱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审理并判决了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
被告汪某于2001年年底认识同类人区某,知道区某长期在加拿大、香港及广东省从事毒品贩卖活动。
2002年上半年,区某对汪某表示为其子女考虑,今后想从事正当职业,想把资金(贩卖毒品所得)带回境内。
汪某当即为其出谋划策,采取购买企业经营方式来处理赌资。
2002年8月,区某将毒资折合港币约600万元从加拿大带到香港,由香港入关,汪某开车到香港接应,带回广州。
汪某通过广州某律师事务所,以区某的520万港币(折合人民币550万元),购得广州某木业公司并担任董事长,每月领取5000元以上的工资,负责处理公司对外联络事宜,还收取区某赠送的一辆奔驰小汽车。
汪某接管公司后开始经营木材生意,利润率为20%。
区某采取虚设盈利亏损账目,用于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来源与性质,意图将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2003年3月区某贩毒案告破,区某、汪某被依法逮捕。
经法院认定,汪某犯洗钱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是以投资方式掩盖贩毒资金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中国银行联行资金被盗转移案1993年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行长许超凡就开始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联行清算系统,直接窃取联行资金。
1999年许升任广东省分行财会处处长后,余振东、许国俊先后接任支行行长,盗窃流水线一直在顺利进行。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随着全球经济环境的改变,洗钱的方法和途径也产生变化,洗钱手法日趋复杂化、专业化.目前,我国在打击洗钱犯罪的过程中发现,犯罪分子通常利用金融机构、地下钱庄、虚假投资、赌资、投资房地产、珠宝等方式将诈骗、走私、贪污、受贿、侵占、制贩毒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获取的赃款进行转移。
我们选录了一些国内外洗钱犯罪和洗钱活动的典型案例,并对这些案例进行了简要的评述和分析,旨在分析问题,查找不足,积累经验,以提高我们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重视。
案例一、汪某投资企业洗钱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审理并判决了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
被告汪某于2001年年底认识同类人区某,知道区某长期在加拿大、香港及广东省从事毒品贩卖活动。
2002年上半年,区某对汪某表示为其子女考虑,今后想从事正当职业,想把资金(贩卖毒品所得)带回境内。
汪某当即为其出谋划策,采取购买企业经营方式来处理赌资。
2002年8月,区某将毒资折合港币约600万元从加拿大带到香港,由香港入关,汪某开车到香港接应,带回广州。
汪某通过广州某律师事务所,以区某的520万港币(折合人民币550万元),购得广州某木业公司并担任董事长,每月领取5000元以上的工资,负责处理公司对外联络事宜,还收取区某赠送的一辆奔驰小汽车。
汪某接管公司后开始经营木材生意,利润率为20%。
区某采取虚设盈利亏损账目,用于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来源与性质,意图将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2003年3月区某贩毒案告破,区某、汪某被依法逮捕。
经法院认定,汪某犯洗钱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是以投资方式掩盖贩毒资金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中国银行联行资金被盗转移案1993年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行长许超凡就开始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联行清算系统,直接窃取联行资金。
1999年许升任广东省分行财会处处长后,余振东、许国俊先后接任支行行长,盗窃流水线一直在顺利进行。
反洗钱可疑案例

一、可疑交易标准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案例参考 1、案情提要: Y 市某家商业银行有一个账户4年来长期不动,近期收到了几笔资金,起初,该商业银行并未留意,但自发生资金收付后一段时间内,该账户便活跃起来,几乎每天都有交易发生,资金收付非常频繁,且金额较大。
该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觉得此账户很可疑,于是针对该账户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和监控。
经查,该账户所有人 S 某是一位失业者,数年来靠打零工维持生计,其妻子是一位家庭帮工,收入非常微薄。
家中亦没有其他可供支持收入来源。
S 某 4 年前开立该账户后基本没有资金进出,此银行账户一直处于休眠状态。
银行员工认为这个客户的资金来源和交易比较可疑,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了报告。
公安机关根据该银行提供的线索进行了调查,S 某对账户资金来源含糊其辞,无法说明真实情况,于是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查,经调查发现,该账户资金汇入方来自多个不同账户,甚至有些是现金存入,公安人员顺藤摸瓜,最终发现资金均来自地下钱庄,后来通过对 S 某的多次审查,最终锁定在 S 某的一位亲戚 Q 某身上,通过彻查发现,Q 某是一名毒品交易犯,近年来一直活跃在与该市相邻的邻国进行毒品交易,贩毒所得非法资金通过地下钱庄分批汇入该市,完成跨境转移。
然后由 S 某通过对转、现金存取等方式完成洗钱活动。
这是一起典型的可疑交易案例,“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是一个重要的可疑交易表现形式。
另外一个关键是账户突然启用的原因和账户所有人的真实身份。
此案件中账户突然启动没有合理理由,账户资金规模与账户所有人的身份也明显不符,所以存在洗钱重大嫌疑。
完善反洗钱管理体系,配备充足的、专业的管理人员。
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制度建设,各业务管理部门应切实将反洗钱要求嵌入业务制度和操作流程。
建立反洗钱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反洗钱案例分析

2020/4/5
4
药企开空壳公司洗钱涉案4亿
•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联合督办,破获一起医药行 业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嫌疑人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在 无货交易的情况下,利用上下游超20家企业大量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涉案金额超过4亿元。 • • 案件查处过程中,稽查人员发现,广东某药企在未采购中 药材的情况下,接受全国多地企业虚开中药材增值税专用发 票,偷逃税款并套取非法利润所得。在掌握相关证据后,稽 查人员对该企业及其上下游相关企业开展排查。
• 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稽查人员发现,为躲避检查,该药企法人和股东甚至开办空壳公司,制造虚 假交易记录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经调查,在无货交易的情况下,有超过20户上下游企业参与其中, 涉案金额超4亿元。目前该案已移交公安机关,进入司法程序。 •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稽查人员在没收的企业财务记录中,发现了多本与公司销售账目不相符的资金 记录,交易对象主要是下游的医院、药店等,并且大部分通过现金交易,这些反常的记录,引起了稽查 人员的注意。
反洗钱案例分析
2020/4/5
1
扬州非法经营地下钱庄案
2017年5月15日是第八个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当日,扬州警方通报, 经过一年多的侦查,破获公安部督办、交易金额逾700亿元的非法经营地下钱庄案。
据扬州警方披露,2015年6月,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向扬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移送案件 线索和资料,称该行在日常资金分析与监测工作中,发现林某等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资金进 出量巨大。他们经初步调查认为,资金交易真实用途不清,交易规模与实际经营状况不符,不 能排除其洗钱嫌疑。
地下钱庄案例

地下钱庄案例
地下钱庄是指以非法方式进行金融交易和资金流动的组织或个人。
在中国,地
下钱庄案件屡见不鲜,给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地下钱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现象的危害和特点。
案例一,某地下钱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该地下钱庄由一名姓陈的个人创立,通过设立虚假公司和平台,利用互联网和
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
其诱骗手段主要包括高额利息回报、资金安全保障等,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资金。
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陈某突然销声匿迹,导致大量投资者无法取回本金和利息,引发了社会恶劣影响。
这一案例揭示了地下钱庄的一些特点和危害。
首先,地下钱庄往往通过高额利
息回报等手段来诱骗投资者,使得投资者陷入贪念,盲目相信并投入资金。
其次,地下钱庄通常以虚假公司或平台的形式进行运作,隐蔽性强,难以被监管机构发现和打击。
最后,地下钱庄的突然消失给投资者带来了极大的损失,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针对地下钱庄案例,我们需要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提高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加强金融知识普及,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远离非法金融活动。
同时,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虚假公司和平台的排查和打击,加大对地下钱庄的打击力度,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综上所述,地下钱庄案例的存在给社会经济和金融秩序带来了严重危害,需要
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加强监管和打击,以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希望通过对地下钱庄案例的深入了解和分析,能够更好地引起社会各界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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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上海罗某特大地下钱庄案2007年8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罗某地下钱庄案一审宣判,认定罗某等4名被告人通过中国境内数家银行的23个私人储蓄账户,跨国非法买卖外汇,金额高达53亿余元人民币。
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罗某、莫某、李某和陈某4人有期徒刑14年至9年不等,其中新加坡籍被告人罗某、莫某、李某被并处驱逐出境。
自2005年11月起,央行上海总部陆续收到由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称罗某等4人在其分支行将大量款项汇往全国各地,与此同时叉从全国各地汇入大量款项,资金流动呈现出集中分散、分散集中的特点,极为可疑。
罗某于2005年5月31日在该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申请开立个人账户,之后频繁发生异常交易。
其经常以现金本票、电话银行以及交通银行通存通兑等方式将一笔或多笔较大资金转入其账户,当天又通过全国通、电汇等方式将资金分散转往全国各地交通银行开户的多名收款人账户下,每次提取5万到30万元人民币不等的现金。
罗某还有意将交易分散在交通银行多个网点、多名柜员处进行,以躲避银行的关注。
银行工作人员发现上述交易很可疑,柜面人员就向罗某询问其资金用途,罗某声称是在做外贸生意。
之后罗某生怕事情败露,便于2005年10月20日通过电话将其账户内的余额全部转出至另一客户陈某账户下,到2005年11月16日,罗某的账户余额一直为零。
陈某的账户交易情况与罗某相同,经柜面人员了解,陈某为罗某所雇佣,陈某操作资金时,两人经常同时到场,有时会有另一外籍人Daniel随行。
柜面人员曾经建议陈某办理一张VIP卡,陈某欣然应允,而当时在一旁的罗某立即进行阻止。
据该银行介绍,该银行对交易量大的大客户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于是柜员就想给他们办一张VIP卡,可以比较方便地办业务,但要留下比较详细的个人资料。
一听到要留下详细资料,他们就拒绝办VIP卡,宁愿排队。
罗某曾先后介绍另两名新加坡籍男子Daniel、Lee Kee Yong来该银行上海分行开立借记卡,工作人员在调取这几人的开卡资料时,发现他们所留地址与罗某为同一住处,且这两名新加坡籍男子的交易情况也与罗某基本一致。
依据这些可疑特征,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对罗某、陈某等人的账户可疑交易情况进行了分析研判,并向央行上海总部上报了可疑交易报告。
在收到交通银行可疑交易报告之后,央行上海总部立即进行分析,发现上述交易情况确实有很多可疑之处,就从其他银行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中进行了筛选,发现其他银行也报送了相似情况,这样更引起了上海总部反洗钱部门的关注,于是就在全上海范围内进行了连续数月的调查。
调查发现,主要的犯罪嫌疑人是罗某,新加坡籍,涉嫌开设地下钱庄,总的涉嫌洗钱金额高达50亿元人民币1 2006年3月16日,央行上海总部将该案件正式移送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
公安部门接到央行上海总部的报告后,立即布置警力着手进行缜密的侦查。
警方在侦查中发现,罗某等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浦东新区租赁的住宅内从事新加坡与中国两地间的汇款及货币兑换业务。
经与央行上海总部的密切配合,在深入侦查掌握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分别于2006年4月28日、2006年5月9日以涉嫌非法经营对罗某、李某、冯某和莫某4人实施抓捕并予以刑事拘留,冻结56个人民币账户,冻结资金690佘万元人民币。
现场还查获大量银行存折(卡)、交易凭证、账册及印章等书证、物证。
据审讯,罗某等人自2004年起受新加坡欢裕汇款钱币兑换企业(Blooming Enterprises,以下简称欢裕公司)老板巫某的委派,来沪开展人民币业务。
先后以其本人和李某、陈某、冯某、莫某等人名义分别在10多家商业银行开设银行账户。
他们根据新加坡的业务指令或安排,利用各商业银行的网络银行、电话银行、通存通兑或邮政汇款等方式,收取国内需要向新加坡汇款客户的人民币,同时负责向新加坡汇款客户指定的账户支付人民币。
自2005年起,欢裕公司又在苏州、东莞两地先后设立同类机构,客户涉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集中于上海、广东、福建等地。
2004年至2006年4月案发,该地下钱庄在上海地区交易金额共计50. 41亿元人民币,在苏州的交易金额共计40. 98亿元人民币,仅两地交易金额总计已达91. 39亿元人民币。
【识别关键点】中国的洗钱犯罪具有很强的本土特征,其中以地下钱庄的洗钱活动最为典型。
地下钱庄是一种特殊的非法金融组织,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利用或部分利用金融机构的资金结算网络,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跨国(境)资金转移、资金存储及借贷等非法金融业务。
地下钱庄通过从事洗钱、非法买卖外汇等各种非法活动,协助不法分子将资金转移出境,日益成为腐败、贩毒、走私、偷渡等各种犯罪活动的伴生物。
本案就是通过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发现线索、央行和公安机关联合调查破获的特大地下钱庄案。
在本案中,交通银行的工作人员是如何发现罗某等人的可疑交易行为的呢?从中我们又能总结出哪些识别地下钱庄资金交易的关键点呢?第一个关键点:资金分散转入后又分散转出,快进快出,不留或少留余额。
交通银行的工作人员发现,罗某于2005年5月31日在该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申请开立个人账户,之后频繁发生异常交易。
其经常以现金本票、电话银行以及交通银行通存通兑等方式将一笔或多笔较大资金转入其账户,当天又通过全国通、电汇等方式将资金分散转往全国各地交通银行开户的多名收款人账户下,每次提取5万到30万元人民币不等的现金。
这是地下钱庄控制账户的一个重要交易特征,就是资金分散转入后又分散转出,快进快出,不留或少留余额。
地下钱庄账户为什么具有这样的特征呢?这是由地下钱庄的非法业务特点决定的。
以本案为例,结合天津财智公司跨境网络炒汇案和东华大学拉萨尔国际设计学院偷逃税案,总结罗某地下钱庄洗钱的主要过程如下:(1)境内不法分子(如天津财智公司和东华大学拉萨尔国际设计学院等)事先与罗某联系,约定汇率并指定新加坡收款账户或收款人;(2)境内不法分子根据罗某的要求,通过各商业银行的网络银行、电话银行、通存通兑或邮政汇款等方式,将不法资金(人民币)转入罗某控制的银行账户;(3)罗某通知新加坡欢裕公司,向指定收款账户或收款人付款;(4)新加坡欢裕公司付款完成后,通知罗某付款完成;(5)罗某立刻通知境内汇款人查收。
另外,当境外客户需要向境内汇款时,首先与新加坡欢裕公司联系,由新加坡欢裕公司向罗某地下钱庄发出指令;罗某地下钱庄接到指令后,负责向境外客户指定的账户支付人民币。
罗某地下钱庄作为新加坡欢裕公司在上海的分支机构从事两地平衡的汇兑业务,其过程与上述洗钱过程方向相反。
罗某地下钱庄洗钱的主要过程如下图所示。
简单地说,地下钱庄的主要业务是帮助客户进行跨境汇款,如果境内客户要向境外汇款,就需要将资金转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由于每天这样的客户很多,因而地下钱庄控制账户就表现为有很多分散转入资金;如果境外客户要想境内汇款,地下钱庄会将境内控制账户内的资金(按汇率)转入客户指定的境内账户,因而地下钱庄控制账户又表现罗某地下钱庄洗钱主要过程示意图现为有很多分散转出资金。
当地下钱庄非法业务量非常大时,其控制账户往往就表现出资金分散转入后又分散转出,快进快出,不留或少留余额的异常交易特点,而这个交易特点是一般的个人账户资金交易难以具备的。
第二个关键点:频繁混合使用多种金融业务,往往出现现金交易。
交通银行工作人员发现,罗某经常以现金本票、电话银行以及交通银行通存通兑等方式将一笔或多笔较大资金转入其账户,当天又通过全国通、电汇等方式将资金分散转往全国各地交通银行开户的多名收款人账户下,每次提取5万到30万元人民币不等的现金。
这是地下钱庄控制账户的又一重要特征,就是频繁混合使用多种金融业务,往往出现现金交易。
这是地下钱庄躲避监测的一个伎俩,经过这种伪装操作后,单独观察其中任何一种业务,都不会显得过于频繁或异常。
此外,他们往往再结合现金交易,将资金链人为地割裂,使银行难以调查资金的来源和去向。
这个交易特点也是一般的个人账户资金交易难以具备的。
第二个关键点:频繁混合使用多种金融业务,往往出现现金交易。
交通银行工作人员发现,罗某经常以现金本票、电话银行以及通存通兑等方式将一笔或多笔较大资金转入其账户,当天又通过全国通、电汇等方式将资金分析转往全国各地交通银行开户的多名收款人账户下,每次提取5万到30万元人民币不等的现金。
这是地下钱庄控制账户的又一重要特征,就是频繁混合使用多种金融而因为,往往出现现金交易。
这是地下钱庄躲避监测的一个伎俩,经过这种伪装操作后,单独观察其中任何一种业务,都不会显得过于频繁或异常。
此外,他们往往再结合现金交易,将资金链人为地割裂,使银行难以调查第三个关键点:分散在不同网点和柜台交易。
交通银行的工作人员发现,罗某还有意将交易分散在交通银行多个网点、多名柜员处进行。
这反映了地下钱庄控制账户的又一交易特征,就是交易网点和柜台分散。
这样做的原因同样也是躲避银行的关注,而一般的人很少在一个网点多次排队、分别在不同柜员处办理业务。
第四个关键点:交易人极为敏感、反应过激。
当交通银行的柜面人员询问其资金用途时,罗某声称是在做外贸生意,之后通过电话将其账户内的余额全部转出至另一客户陈某账户。
这其实反映了地下钱庄不法分子的心理特点,就是极为敏感、反应过激。
正常的客户不会因为银行柜员的一句询问就将全部资金转移,而且还是通过电话银行这种不与银行工作人员见面的隐蔽方式。
第五个关键点:更换账户后,资金交易模式基本不变。
交通银行的工作人员发现,陈某账户的交易情况与罗某的相同,陈某操作资金时,两人经常同时到场。
这反映出什么呢?结合前面罗某将全部资金转至陈某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