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施工类合同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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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包人与承包人其它基本义

25.违约责任 ....

5.工程师的权力

6.批准不免除责任

9.质量标准

10.材料及设备供应

12.验收与移交••…

13.质量保修 ....

14. 开工、工期与节点工

15.不可抗力 ....

16. 合同

18. 工程照管与成品保

19.安全文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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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师的权力通用条款

5.1 工程师既可为发包人委托的独立监理公司人员也可为发包人之员工,具体

人员名单与分工在协议书或由现场管理代表向承包人出具的授权书中明确。现场

管理代表可随时单方对前述授权进行变更或解除,此种变更或解除自通知到达承包人后即时生效。

5.2 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致同意,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师享有下述权力:

(1)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

(2)巡视和监管现场;

(3)纠正承包人的错误施工方法;

(4)判定检验批及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

(5)隐蔽工程的验收;

(6)各区段完工后的施工质量验收;指令承包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对被判定为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任何部分进

(7)行拆除、整改;

(8)指令承包人对现场施工安全隐患、文明施工问题等进行整改;

(9)指令承包人在限定的时间内,提交合同履行相关方案与计划;

(10)

11)

12)

13)

14) 指令承包人制定或执行相关的赶工措施;验收承包人进场材料、设备并批准或拒绝其进场使用;指令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将不合格材料、设备予以更换;组织召开合同履行相关会议并指定承包人参加人员;指令承包人向在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配合条件;指令承包人完成与承包人合同义务相关的各项零星工作。

(15)

5.3 除5.2 款中所明确的权力外,工程师还可行使为保证合同正常履行而必然隐含的权力。但是,工程师就下述事项所做出的决定或签署之意见,如未经发包人现场管理代表的书面认可,对发包人不发生效力:

(1)签发开工令、停工令与复工令;

(2)审核与批准或变更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等;

(3)工程进度与结算付款审核;

(4)指令承包人撤换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施工人员或班组;

(5)竣工验收;

(6)变更图纸;

(7)工程的计量签证。

5.4以下事项如未经发包人认可,对发包人不发生效力:免除、减轻承包人的任何合同义

务;变更承包人承包范围、数量或标准;变更合同价或计价方法;同意承包人的

任何索赔主张;批准分包;工期顺延签证;延长合同工期。

6.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或工程师对承包人所提交图纸、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材料采购与进场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其它文件等的任何批准与认可,不免除承包人依据合同与法律所应向发包人或第三人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6.2除非发包人给予承包人顺延工期签证,否则,发包人或工程师无论以何种形式对承包

(7)

5.5 工程师依据合同行使管理权力或发出各种指令时,承包人必须服从并遵照执

行,否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6.批准不免除责任

人在履行合同上的时间宽限,或对承包人所提出的延期完工、竣工方案的认可等,不影响或限制发包人所享有的依据合同追究承包人延误工期或进度滞后违约责任的权利。

6.4发包人或工程师对工程的批准、认可和验收不免除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施

工安全等的责任承担。因承包人施工质量、施工安全问题等或延期整改导致第三方受到损失,全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9.质量标准

9.2承包人应严格遵照图纸、变更通知(设计变更、监理通知、发包人联系函等)、技术交底及规范完成工程施工,其施工质量应符合规范及协议书中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9.3承包人应保证自行采购供应给发包人的材料、设备是全新及未使用过的,其质量应符合规范及协议书的要求。承包人应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或其它缺陷。

9.4如果存在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冲突的质量缺陷,或存在有可能给发包人、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其它质量问题,即使承包人所交付的材料、设备与所封存的样板相一致, 承包人所交付的材料、设备仍属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要求其修复或更换,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所有责任。

10.材料及设备供应

10.1除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及发包人指定厂家、品牌外,工程施工中所需的其他

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自行选择供应商并负责采购。

10.2不论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供应材料、设备,按照发包人的要求需预先确定样板(实物样板、图片和样本)的,都应提供样板。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的样板,应经双方确认后封存,作为材料、设备供应和竣工验收的标准。

10.3承包人应根据材料、设备需进场的时间,在图纸下发后7 天内或发包人指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材料进场计划报工程师审核,计划须包含品种、品牌、规格、等级、数量及进场时间等内容。如因设计变更需取消原来的材料计划,承包人应在变更下发后3 天内通知发包人。若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已按计划进场,因设计变更所导致的相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如因承包人未及时提交或提交错误的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进场计划,一切不利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进场未满足承包人提交的材料进场计划的要求,属发包人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和因此延误的工期责任经发包人确认后,由发包人承担。

10.4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如合同无约定的,则按相关规范或通常使用量)进行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计划申报,如承包人超量申报的,超出部分的材料费及保管配合费等均由承包人负责,超量较大的,发包人可额外再向承包人收取超量部分采购价50% 的管理费。如承包人将申购的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用于对外销售或用于承包人承接的发包人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所属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均可解除与承包人的一切合作关系,承包人不得存在异议,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领用的材料不得运离工地现场,如需运离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视为承包人对外销售。

10.6已到工地的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经承包人核对并在送货单上签认后,货款由发包人直接在承包人同期的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10.7如承包人接收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设备时发现存在如下问题:(1)

材料、设备的品种、质量等级、规格、型号等与约定验收标准不符;(2 )数量与

约定供货数量不符;(3)应有的附件或配件不齐全;(4)到货时间与约定的时间不符等,均应即时告知发包人。在承包人已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后,因上述问题造成的相关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经发包人确定后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未履行及时告知义务而引致的相关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10.8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由发包人负责运到工地,承包人在送货单上核对并签认,并由承包人负责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卸车、场内运转、清点、验货、接收、保管等一切后续工作,由于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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