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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范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管理和监督,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事业单位规章制度,足够高效、廉洁、正直,以公正的心态履行职责。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包括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各级分管领导和其他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人员。
第二章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用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应遵循择优选贤、公开公正、竞争上岗的原则,充分调动优秀人才的积极性。
第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任职条件,采取综合评价、考试、考察、面试等方式进行,确保人选的能力和素质符合岗位要求。
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以任何非法手段干预、介入,不得搞权钱交易。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强调实绩,优先考虑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成绩突出的人员。
第三章领导人员的管理第八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为单位的整体利益服务,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以个人私利牺牲公益。
第九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加强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完善管理机制,提升整体管理能力。
第十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职业道德,廉政修养,自觉遵守廉洁从政规定,坚决抵制腐败行为。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组织监督,配合组织进行正常的考核评价,接受对自己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第四章领导人员的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二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接受全员监督,任何人都有权对其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与群众的联系,解决群众关切问题,做到心中有民、为民尽力。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事业单位规章制度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责,包括但不限于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撤职等。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定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突出政治标准,把政治 建设摆在首位,确保对党绝对忠诚。
聚焦服务公益事业发展
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行社会效益和经济 效益相统一,推动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促进领导人员专业化建设
加强专业化培训和实践锻炼,注重培养专业 能力和专业精神。
激发领导人员创新创造活力
监督方式与措施
日常监督
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调查等方式,了解事业单位领导人 员的工作情况。
专项检查
针对特定事项或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如财务审计、项目验收等。
考核评价
通过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进行考核评 价,了解其工作表现和群众满意度。
纪律处分与法律责任
纪律处分
对违反规定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视情节轻 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等处分。
完善激励保障机制,鼓励创新创造,树立正 确用人导向。
02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 职条件和选拔任用
任职条件
学历要求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部分 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管理能力
具备一定的人员管理、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能 够有效地推动单位工作的开展。
ABCD
工作经验
具备与岗位相关的专业工作经验,熟悉业务和管 理流程。
廉
主要考核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和落 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04
考核评价方法与程序
民主测评
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形式,收集群众对领导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目标管理
根据领导人员的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制定考核指标和标准,进行量 化评价。
综合分析
对领导人员的德、能、勤、绩、廉各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全面客 观的评价结果。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是中国政府为促进事业单位领导管理水平的提高而实施的规定。
该规定颁布于2019年1月1日,共有11章84条,针对事业单位领导管理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第一章规定了该规定的适用范围。
所有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都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同时,根据规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指的是所属事业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领导干部、管理骨干等。
第二章规定了相关职责。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要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决策部署,落实事业单位的目标任务,保障单位的正常运转。
同时,规定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以及保护单位利益的职责。
第三章规定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
在规定的任期内,领导人员需要对工作进行认真负责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单位形象,为单位的长远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章规定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
在选择和任用领导人员的过程中,要尊重才能,坚持公正,确保选择出最适合的人选。
第五章规定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岗位晋升。
领导干部任职晋升应当坚持公开竞选、公正任用的原则,依照职务等级、职务序列、年资和考核情况等评定标准,进行晋升。
第六章规定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工作进修。
领导人员需要时刻更新自己的知识,提高技能水平,提高管理能力。
第七章规定了在工作中的待遇和福利安排。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需要有一个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使其有更好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八章规定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
领导人员需要按照评估标准进行常规和年终考核,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绩。
第九章规定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惩戒措施。
规定了领导人员的工作失误危及单位的利益,要进行相应的追责和处罚。
第十章规定了领导人员的离职事宜。
领导人员要按照法定程序,符合工作条例的规定,和对下属做出相关的交接工作,保障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
第十一章规定了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在任职期间领导人员如有违反相关规定,应当接受督查和质询,甚至可能进行责任追究。
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模版

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领导人的管理,推动事业单位改革创新,提高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中的领导人的任职、管理和考核等事项。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应坚持党的领导,遵循依法治理、科学管理、民主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的管理工作应当与事业单位的目标任务相适应,将领导人的工作纳入事业单位的整体规划和管理中。
第五条领导人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忠于事业单位的中心工作,遵守组织纪律和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
第六条领导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和敬业精神。
第二章领导人任职第七条领导人任职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程序进行,确保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八条选拔任用领导人应当根据事业单位的需要和岗位要求,制定相应的条件和标准,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选拔。
第九条选拔任用领导人的工作应当透明,招聘公告要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择优录用,注重选拔具有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的人才。
第十条领导人任职应当经过合格的考试或者评价,确认其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符合岗位要求。
第十一条选拔任用领导人应当广纳人才,注重性别平等、兼容并蓄、注重培养后备力量,建立健全培养选拔机制,提高领导人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
第十二条领导人任职应当签订书面聘任合同,明确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领导人公正、廉洁、勤奋、奉献的履职原则。
第三章领导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领导人拥有合法权力和职权,行使职责时应当依法行使,确保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第十四条领导人应当尊重员工的权利,注重员工的合理需求,并给予适当的关怀和支持。
第十五条领导人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切实负责,亲自带头,做到身体力行,以身作则。
第十六条领导人应当保持廉洁奉公的作风,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
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3篇)

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等部门的相关要求,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如下:第一条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的目的是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领导人的选拔、任用、考核和管理,提高事业单位领导人的素质和能力,确保事业单位领导人的岗位责任落实和工作能力满足事业发展需要。
第二条事业单位领导人的选拔和任用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符合择优选优、公正选人的要求。
选拔和任用工作应当严格履行程序,确保领导人的直接责任和任期满足事业发展需要。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政治坚定、廉洁奉公、保持积极向上的工作状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担负起事业单位的领导责任。
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的考核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考核绩效指标和标准进行,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考核结果作为领导人绩效评价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应当加强自身的学习和提升,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
同时,应当注重团队建设,保持良好的工作风气,形成良好的领导层团队协作机制。
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切实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积极推动事业单位的发展。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保持廉洁奉公的作风,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和形象。
第八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应当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包括纪律处分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2)是指对事业单位中的领导人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
事业单位是指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以此为主要目的的组织形式,如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
该暂行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强化事业单位领导人的管理,提高事业单位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保障其职业素养和工作能力的提升,提高事业单位的组织效力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任职和选拔第二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职原则为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进行非法选拔和任命。
第三条任职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略)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严格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确保对事业单位组织的正常运作和管理。
第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道德操守,忠诚于组织。
第四章责任和权力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对自己的工作负责,承担管理岗位的责任。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根据职责和权限,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力。
第八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积极推动单位工作的开展,不得滥用职权和职务,不得以权谋私。
第九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对下属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负有监督和考核的责任。
第五章培训和提升第十条事业单位应为领导人员提供合适的培训机会,提高其领导和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积极参与各类培训和学习,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定期参与业务研讨会和培训活动,与同行交流经验和分享最新管理理念。
第六章评价和考核第十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按照单位的考核制度,接受考核和评价。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全面、真实地向单位领导层和同事展示自己的工作成果和个人能力。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晋升和职务任命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纪律和惩戒第十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若违反纪律,将依照单位纪律处分条例进行相应的惩戒。
第八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特殊情况对本规定进行适度调整。
第二十条管理暂行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单位制度执行。
本《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共计字1600字,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职和选拔、工作职责、责任和权力、培训和提升、评价和考核、纪律和惩戒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要求,以实现事业单位的良好运作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2023年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管理和监督工作,提高领导人员的素质和能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和集中统一领导,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廉洁奉公。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注重学习和提高,做到懂行业、懂业务、懂管理。
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和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选拔人才、实现人岗匹配和激励潜能。
第二章选拔和任用第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始终把忠诚、担当、负责作为选拔和任用的首要条件;(二)遵循职位标准,根据岗位要求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价;(三)注重个人素质,选拔和任用具备应聘岗位所需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的人员;(四)鼓励世代交替,注重年轻干部的选拔和培养,保持党组织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的稳定和活力;(五)强化选拔和任用的程序,透明公开、公平公正;(六)防止包庇纵容,杜绝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用程序如下:(一)岗位空缺公告:依据岗位要求,由事业单位对岗位空缺进行公告,并发布拟招聘岗位的条件、职责和待遇等相关信息;(二)报名申请:具备应聘条件的候选人,按照岗位要求报名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三)初审资格:由事业单位组织对报名材料进行初审,确定符合条件的候选人进入下一轮选拔;(四)综合评价:采用多种方式综合评价候选人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包括综合考察、面试、考试等;(五)选拔决定:根据综合评价结果,事业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议,确定最终入选的候选人,并作出选拔决定。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应当按照干部任免有关规定进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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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福建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福建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更新:2018-10-16 13:47:23为深化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人事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
(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
(三)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以及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使用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编制总额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我省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四)事业单位除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应控制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比例标准范围内。
(五)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
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设置(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1.我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根据现行的单位规格,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3.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总量,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省、设区的市及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及中层领导岗位数量(包括正、副职)按照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执行,中层以下(不含中层)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省、设区的市及县(市、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岗位数量(包括正、副职)按照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执行,中层及其以下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研究确定,事业单位按规定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中层领导岗位数的,按照核定数执行。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待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出台后,按新办法实施。
3.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设置要求、任职条件、程序规定、总量控制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我省省级、设区的市级、县(市、区)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目标,详见附件一。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中,正、副高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参照《福建省市(地)、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暂行规定》(闽人发〔2000〕80号)执行,对于高层次人才比较密集的单位,正、副高比例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突破3.5:6.5。
5.各设区的市、县(市、区)要根据国家行业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制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事业单位岗位及岗位等级的具体结构比例。
省直各部门(单位)根据国家行业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制定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以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专业技术水平和人员结构现状,按照各类事业单位高、中级岗位比例不超出《福建省省直分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附件二)的原则,确定本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
各级人事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1.事业单位设置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2.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3.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各设区的市、省直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实施意见,提出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不同等级之间结构比例控制的具体标准和方法,报省人事厅核准。
(四)特设岗位设置1.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特设岗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岗位基本条件(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
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4)取得博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具备七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取得硕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具备八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具备九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大学专科应届毕业生和中专应届毕业生,具备十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从十级职员岗位竞聘到九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除了符合各类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2)省内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或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学术技术领军人物;(3)其他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省内同行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4.各设区的市、各主管部门以及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5.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的《试行办法》、《实施意见》、行业指导意见、本实施意见及本单位的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综合因素,拟定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报主管部门审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设置权限(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权限1.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2.设区的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所在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县(市、区)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所在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属机构,负责制定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省人事厅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5.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由设区的市及以上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或省人事厅核准。
其中,市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的总量,由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汇总报省人事厅核准;县(市、区)及以下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确因工作需要设置的,由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经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