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作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解读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解读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义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用于纳税人间的商品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交易行为中,开具的一种纳税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税务机关认可的唯一有效的经济事项凭证,具有法定的纳税功能和证明作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范围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纳税人之间的商品和服务交易。
这包括企事业单位之间的销售、委托加工、租赁、无形资产转让等各类交易行为。
同时,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与个体工商户之间的销售和加工委托行为。
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1. 纳税人资格:只有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才有权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资格是指纳税人年度销售额达到法定门槛,并按照规定缴纳了相应的增值税税款。
2. 发票内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应明确标注纳税人的名称、税号、地址、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时也要详细描述交易的商品或服务内容,包括数量、单价、金额等要素,并由纳税人加盖公章、财务章等合法印章。
3. 发票格式: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统一的格式和样式要求,应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正式版发票。
开票单位应在发票上加盖统一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并在销售后将发票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注意事项1. 准确填写:发票的填写要准确无误,涉及到开票单位和购买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等信息都需一一对应正确。
2. 发票盖章:纳税人在开票时应当在发票的相关栏目进行盖章,加盖公章、财务章等合法印章,确保发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 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不能用于非正常销售、代开发票、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
4. 妥善保存:纳税人应妥善保存开具和接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便于日后的税务查验和核对工作。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效期限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效期为开具之日起30个自然日,超过有效期的发票不能用于纳税申报和抵扣。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用和意义1. 纳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实际销售额和缴税金额的重要凭证。
增值税开票能力证明

增值税开票能力证明摘要:一、引言二、增值税开票能力证明的定义和作用三、增值税开票能力证明的申请条件四、增值税开票能力证明的申请流程五、增值税开票能力证明的注意事项六、总结正文:一、引言在我国,增值税是一种间接税,主要是对企业生产、流通环节的价值增加部分进行征税。
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过程中,需要具备一定的开票能力。
为了证明企业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需要申请增值税开票能力证明。
二、增值税开票能力证明的定义和作用增值税开票能力证明,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发票开具、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能力进行确认,并发放给纳税人的一种证明文件。
它是企业依法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资格凭证,对于企业的正常运营具有重要意义。
三、增值税开票能力证明的申请条件企业申请增值税开票能力证明,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2.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能够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发票管理人员,具备发票管理能力;4.有符合规定的发票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等管理设施和条件。
四、增值税开票能力证明的申请流程企业申请增值税开票能力证明,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向企业所在地的县级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开票能力申请表》;2.按照申请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企业公章;3.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和相关资料,提交至企业所在地的县级税务机关;4.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放增值税开票能力证明。
五、增值税开票能力证明的注意事项1.增值税开票能力证明是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备条件,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损毁;2.增值税开票能力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 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换发;3.企业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税务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当及时将变更情况告知税务机关,并重新申请增值税开票能力证明;4.企业不再具备增值税开票条件时,应当及时将增值税开票能力证明交回原发放税务机关,并办理相关手续。
增值税开票能力证明

增值税开票能力证明摘要:一、增值税开票能力证明的概述1.增值税开票能力证明的定义2.增值税开票能力证明的作用二、增值税开票能力证明的申请条件1.申请对象2.申请条件三、增值税开票能力证明的申请流程1.申请准备2.申请提交3.申请审核4.申请结果四、增值税开票能力证明的注意事项1.证明有效期2.证明使用范围3.证明遗失处理正文:增值税开票能力证明是我国税收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规范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行为,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本文将对增值税开票能力证明的概述、申请条件、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进行详细介绍。
一、增值税开票能力证明的概述增值税开票能力证明,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申请,对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能力进行认定的证明。
该证明是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领购资格的重要凭证,也是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管理的基本依据。
二、增值税开票能力证明的申请条件1.申请对象: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
2.申请条件: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所需的财务、税收、信息技术等条件。
三、增值税开票能力证明的申请流程1.申请准备:纳税人需准备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加盖公章的申请书。
2.申请提交: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3.申请审核: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纳税人是否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能力。
4.申请结果:审核通过后,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发放增值税开票能力证明。
四、增值税开票能力证明的注意事项1.证明有效期:增值税开票能力证明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有效期满后,纳税人需重新申请。
2.证明使用范围:增值税开票能力证明仅限纳税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给他人。
3.证明遗失处理:若增值税开票能力证明遗失,纳税人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按规定重新申请。
总之,增值税开票能力证明对于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发票的种类和用途

关于发票的种类和用途发票是一种由经过授权的机构(通常是税务机关)开具的正式财务凭证,用于记录和证明交易的发生。
在商业活动中,发票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不仅可以清晰地记录交易金额和内容,还可以作为法律上的证据。
发票的种类有很多,每种发票都有不同的用途和适用范围。
首先,我们来介绍一些常见的发票种类:1.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符合国家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规定的一种特殊发票。
它主要用于纳税人之间的购销行为,是商业交易中最常用的一种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法律效力,在税务机关备案后才能使用。
2. 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指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标准的一种发票。
它主要用于一般的销售和服务行为。
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比,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条件和使用范围更为宽泛。
3. 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销售发票是指用于购买机动车的发票。
根据国家规定,购买机动车时必须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并按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4.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货物运输业使用的专门发票,用于记录货物运输业务中的金额和税额。
5. 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建筑业使用的专门发票,用于记录建筑业务中的金额和税额。
这些发票种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开具和使用,具体要根据税法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来确定。
发票的用途也非常广泛,下面我们来介绍一些常见的用途:1. 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开具的发票,可以核实企业的营业收入和相关成本,从而确定企业应缴纳的税款。
企业在纳税申报时,需要按照实际开具的发票进行报税。
2. 商品销售和服务行业的记录和结算:商家在进行商品销售和提供服务时,会开具相应的发票。
这些发票不仅可以记录交易的金额和内容,还可以作为商家和客户之间的交易凭据。
3. 采购和报销:企业在进行采购时,会要求供应商开具相应的发票作为采购凭证,以便核对货款和数量是否一致。
同时,员工在报销工作和差旅费用时,也需要提供相应的发票作为报销凭证。
购房合同签订后增值税发票

一、增值税发票的定义增值税发票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由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出租、出售不动产等行为,依法向购买方开具的,记载增值税应纳税额、税率、计税依据、开票日期等信息的凭证。
二、购房合同签订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1. 开具时间:购房合同签订后,开发商在收到购房者的预收款或全款后,应及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发票。
2. 发票种类:根据购房者的身份,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房屋的情况。
一般纳税人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购买房屋的情况。
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3. 发票内容:增值税发票应包含以下内容:(1)发票代码和号码:由税务机关统一编制。
(2)开票日期:开具发票的日期。
(3)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购买方的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
(4)销售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方的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
(5)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规格型号:房屋的名称、面积、单价等信息。
(6)数量、单价、金额:房屋的数量、单价、金额等信息。
(7)税率、税额:增值税税率及税额。
(8)价税合计:含税金额。
(9)备注:发票备注栏应注明合同约定面积、价格、房屋全价等信息。
三、购房合同签订后增值税发票的作用1. 证明交易:增值税发票是购房合同签订后,证明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交易完成的重要凭证。
2. 纳税凭证:增值税发票是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凭证,有助于纳税人依法纳税。
3. 抵扣凭证: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4. 产权交易凭据:购房合同签订后,增值税发票可作为产权交易的重要依据。
总之,购房合同签订后,增值税发票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交易的重要凭证。
购房者应妥善保管好增值税发票,以便在办理房产证、申请贷款等环节提供依据。
同时,开发商也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具增值税发票,确保交易双方权益。
增值税开票能力证明

增值税开票能力证明增值税开票能力证明是一个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能力。
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和使用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不仅可以降低税收风险,还能提高企业信誉。
本文将详细介绍增值税开票的条件、流程、作用及如何提高开票能力。
一、增值税开票条件及流程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
企业需先向税务部门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过审核后,方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程如下:a.购进货物或接受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b.按照发票上的信息填写开票资料;c.审核发票内容,确保无误;d.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e.妥善保管发票,以备税务部门查验。
二、增值税开票能力证明的作用和意义1.降低税收风险:合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助于企业遵守税收法规,避免罚款、滞纳金等税收风险。
2.提高企业信誉:良好的增值税发票管理,能体现企业经营规范、诚信经营,提升企业在供应商、客户和税务部门眼中的信誉。
3.优化财务管理: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认证、抵扣等环节,有助于企业及时掌握税收情况,优化财务管理。
4.促进合作共赢:合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利于企业与供应商、客户之间实现互利共赢,促进业务发展。
三、如何提高增值税开票能力1.加强税收政策学习: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学习税收政策,了解增值税发票管理的要求和规定。
2.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确保发票开具、审核、保管等环节合规。
3.提高员工素质:加强对员工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培训,提高员工开具、审核、管理发票的能力。
4.引入信息化手段: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实现发票信息的自动化处理,降低人工操作失误。
总之,增值税开票能力证明是企业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企业应重视增值税发票管理,提高开票能力,降低税收风险,提升企业信誉。
增值税开票能力证明

增值税开票能力证明1. 简介增值税开票能力证明是指企业在进行销售和提供服务时,能够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准确计算、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并能够合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
该证明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一项重要资质,也是企业与客户、供应商之间进行交易的基础。
2. 增值税开票能力要求为了获得增值税开票能力证明,企业需要满足以下要求:2.1 纳税人资格企业必须具备纳税人资格,即在税务部门注册并获得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度销售额超过一定标准的企业,需要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税。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度销售额未超过一定标准的企业,可以按照简化纳税人的规定享受一些减免政策。
2.2 税务登记企业需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包括填写相关表格、提交必要的材料,完成登记手续。
税务登记是企业获得纳税人资格的前提,也是开展增值税开票活动的必要条件。
2.3 会计核算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按照国家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准确计算增值税的基础,企业需要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汇总各项经济业务,编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2.4 增值税申报和缴纳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税务部门申报增值税,并按时缴纳税款。
增值税申报和缴纳是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环节,需要企业具备准确计算和申报税款的能力。
2.5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企业需要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合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企业向客户开具的一种特定类型的发票,具有法律效力,可用于客户的增值税抵扣和税务备案。
3. 增值税开票能力证明的申请流程企业想要获得增值税开票能力证明,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申请:3.1 准备材料企业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税务登记证明 - 营业执照副本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税务发票开票资料 - 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3.2 申请提交企业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提交给当地税务部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区别有哪些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区别有哪些不管是个体工商户还是大中型企业,增值税都是其经营过程中面临的主要税种。
企业采购货物的时候,在结算完货款后,会收到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有些企业收到的是专用发票,而有时候却是拿到的普通发票,那么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的区别是什么?下面请看小编的回答。
一、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有存在什么区别(一)使用范围不同专用发票一般用于一般纳税人之间从事生产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使用;而普通发票则可以用于所有纳税人的所有经营活动,当然也包括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
(二)作用不同普通发票只是一种商事凭证,而专用发票不仅是一种商事凭证,还是一种扣税凭证。
(三)票面反映内容不同专用发票不但要包括普通发票所记载的内容,而且还要记录购销双方的税务登记号、地址、电子话、银行账户和税额等。
(四)联次不同专用发票不仅要有普通发票的联次,而且还要有扣税联。
(五)反映的价格不同普通发票反映的价格是含税价,税款与价格不分离;专用发票反映的是不含税价,税款与价格分开填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开出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计算增值税都是一样的,但开专用发票,购货方符合抵扣条件的(比如购货方是一般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认证抵扣,购买的不是不得抵扣的货物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开普通发票,除农产品发票、运输发票、小规模购买税控机外,购货方都不能抵扣。
二、发票普票与专票的区别一、发票普票与专票的区别专票和普票主要有以下几个区别:1、抵扣时,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
2、开具发票时,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购货方详细的资料信息,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需要。
3、使用时,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无限制时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使用期限是2个月。
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作为既有普通发票又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来说,开具这两种发票所交的税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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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能否成为买卖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买卖关系频繁发生,特别是在各种配送材料送货上门的情况下,卖方一般仅有买方人员签收的送货单,并没有书面合同,买方不认可签收人员的收货行为,双方就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产生分歧,导致基本事实难以认定。
对没有付款凭证,仅有卖方开给买方的增值税发票,依据卖方的申请去税务机关查询对方对该发票的税款抵扣,法院是否可以根据税款抵扣情况认定买方认可与卖方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呢?日前,市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如下:青岛某公司自2008年12月开始至2009年7月30日,供给我市某公司价值868216.77元的电线电缆,双方约定货到90天付款。
但我市某有限公司除在2009年6月向青岛某有限公司支付了货款641567.03元外,尚欠货款226149.74元。
青岛公司无奈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胶州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6149.74元、迟延付款的利息7396.91元(至2009年7月30日)及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由“尹某某”签收的增值税发票签收回执单,在每张回执单上均注明发票号码,并写明90天付款。
被告否认“尹某某”是其公司的工作人员,并否认收到了尹某某的1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被告辩称,即使被告对原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也不能证明双方存在业务关系及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
本案中,因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所以,增值税发票能否成为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据成为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所在。
基于增值税发票需要进行认证才能抵扣的特点,应原告的申请,市人民法院向有关国家税务机关对本案中的11张增值税发票的抵扣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有关国家税务机关告知被告已经对这1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进行了认证和抵扣,认证时间分别是2009年1月20日5份,同年2月27日3份,同年3月28日2份,同年7月24日1份。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的合法、有效凭证。
被告收到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说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电缆、电线的业务关系,被告收到原告价值868216.77元的电缆、电线,却未能提供已经付清货款的有效证据,因此,被告辩称增值税发票“不能证明双方存在业务关系及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依法判决由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及利息。
(张云英)小知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为了推行新的增值税制度而使用的新型发票,与日常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普通发票相比,最重要的区别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一是为了查验发票的真假,二是为了验证发票信息是否正确。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电脑认证软件进行认证,上传到国税局,通过比对,凡是认证相符的,会认证通过;否则,不会通过。
只有通过认证的发票才可以抵扣。
未认证的或认证不相符的发票,不能进行抵扣。
通过认证的发票,税务局会把发票信息发到网上进行核销,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在销货方报了税,在进货方通过了认证,才能进行核销。
增值税发票的证明力困惑法官关键词:增值税发票合同效力证明效力买卖合同济南律师近期,有关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增值税发票的证明力问题一直在困惑着一个地方的法官,使法官们在审理案件中难以下判,且不同法院、不同法官掌握的执法尺度不统一影响着办案的质量和法院的公正执法的形象。
为此,我们就增值税发票的证明力问题进行了专门讨论研究,试图统一认识。
并且希望上级法院能够就此问题予以统一。
在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为了证明被告一方已收取其货物并拖欠其价款,往往会以开具给对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主要证据,尤其是在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时货物交接手续不够完备的情况下。
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不同的法官在判断增值税发票的证明力时,却会产生截然相反的认识,以致在同一地区的同级法院或两级法院之间出现不同结果的判决,当事人难以信服,法官也无所适从。
现就增值税发票的证明力问题,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探讨。
一、增值税发票能否作为认定合同关系的依据?第一种观点认为,《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据此,增值税发票虽非书面合同,但在审理口头合同纠纷中,可以把增值税发票作为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依据。
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有责任提供证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采用了此说,可参阅该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讨论纪要》(见《中国民商审判》总第7集P.231)。
另一种观点认为,增值税发票本身只是交易双方的结算凭证,只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可能性,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必然性。
必须要有其它证据与结算凭证相互印证,才能够证明主张权利的一方对交易相对人享有债权。
二、增值税发票能否作为认定收货事实的依据?第一种观点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是: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而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规定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据此,鉴于国家税收的严肃性和税务机关的权威性,只要购买方将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申报抵扣或通过认证,就能推定其已经实际收取了发票载明的货物。
这种基于规则和诚信的观点已为社会所普遍接受,也就成为当事人申请法院向税务机关调查取证的原因和各地法院许多法官自由心证的基础。
更何况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关妨碍举证的推定的规定,通过税务机关查证证明,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证明收票一方持有收货证据的证据,如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则可推定开票一方的主张成立。
但也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开具增值税发票只是一种单方行为,仅凭增值税发票不能证明对方收取货物的事实。
三、增值税发票能否作为认定欠款数额的依据?第一种观点认为,增值税发票的票面不仅记载有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还标明了单价和金额,可以作为主张价款的依据。
如果对方当事人当时持有异议,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票。
一旦进行抵扣或通过认证,就应当视为认可。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既然增值税发票都不能作为认定收货的凭证,更何谈以此作为认定价款的依据。
我们在审判实践中感觉到,上述两种对立的观点对法官的思维影响甚大。
如果采用肯定说,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的举证义务就已完成,当被告一方的当事人否认收货及欠款的事实时,举证责任则转由被告承担。
如果采用否定说,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的举证义务尚未完成,当被告一方的当事人否认收货及欠款的事实时,举证责任则仍由原告承担。
为此,出现了第三种观点的折衷说,即要求对增值税发票这一证据进行补强,方法是从税务机关调取更加直接和有力的资料予以佐证,因为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应当比较齐全。
然而这种方法在操作时困难重重,税务机关通常不愿配合。
我们曾为一起案件走访了省、市、县三级国家税务局,请其协助调查某一企业增值税发票抵扣情况。
省局表示可以通过电脑检索资料,但未能即时查询出结果。
市局表示按照税务信息管理的规定,跨越辖区的抵扣认证的电子数据应当逐级上报。
但由于电子数据量大,每隔一段时间就要删除一次,现在只保留3个月,本案因为开票时间较久数据库相关内容已被删除。
当然,按照规定删除的数据应当备份保存,如果找出来恢复到系统中理论上应当可以查出。
但这仍然需要到纳税地的税务机关查询,由其出具相关证明。
况且认证与抵扣、抵扣与收货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绝对的对应关系,税务机关只管理税收这一块,无法证明合同履行的事实。
县局则表示该局只留存纳税人的申报表格,其余资料包括发票的抵扣联均由纳税人自行保管,因此无法出具相关证明,更何况按照上级规定他们还负有为纳税人保密的义务。
鉴于这些难度,更有人提出第四种观点,即既然原告一方当事人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一方当事人抵扣税款均缺乏发生真实交易的证据,故可以双方当事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待取得确凿证据后再由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这种做法或许简单有效,但又会令公安机关处于是否插手经济纠纷的两难境地。
无论如何,建议上级法院尽快对增值税发票的证明力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以改变法官凭感觉、当事人碰运气的博弈现象,公平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合理认定证据的证明效力,审慎对待一审裁判的认证结果。
(作者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正华桂祥)增值税发票作为关键证据使用的证明标准【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民光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民光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双龙针织制衣总厂(下称双龙厂)2006年6月19日,双龙厂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民光公司,金额为275,450.11元,2006年7月14日,民光公司按照双龙厂开具的发票金额向其开具了支票。
2006年8月22日,双龙厂再次开具给民光公司增值税发票三张,总金额为129,925.60元。
2007年4月,民光公司向案外人上海晴蕾服装有限公司(下称晴蕾公司)出具了《通知书》,该通知书上明确:“……现工厂已开票并催讨我们付款金额为:1、宁波茂宁制衣有限公司货款:1,211,730.37元;2、无锡登喜路服饰有限公司货款1,693,616.40元;以上总计金额为961,304.72元……”双龙厂诉称,2006年6月其为民光公司加工棉长衣等一批,根据定单完成了加工业务。
经结算民光公司欠双龙厂加工款人民币153,509.33元,此款在民光公司于2007年4月6日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所提供的证据中得到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