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保树《商法》复习笔记(票据法-汇票)【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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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保树《商法》复习笔记

第五编票据法

第二章汇票

一、出票

1.出票概述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又称发票或票据发行。

(2)出票行为的性质和意义

①出票行为是基本票据行为或主要票据行为,其他票据行为则是附属票据行为。

②对汇票而言,出票行为的含义主要为:以票据为权利载体,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并承诺由自己担保此项支付,从而创设一项汇票关系的法律行为。

2.出票的应记载事项及其效力

(1)绝对应记载事项

绝对应记载事项主要包括:①票据种类文句;②无条件支付文句;③确定金额;④收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付款人名称;⑦出票人签章。

(2)相对应记载事项

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①付款日期;②付款地;③出票地。

3.出票的其他记载事项及其效力

(1)得记载事项

①禁止转让文句;

②货币种类文句;

③代理付款人。

(2)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

我国《票据法》第24条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我国《票据法》没有规定汇票出票的不得记载事项和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记载事项,基于此,除应记载事项、得记载事项之外,汇票出票在票据上再另外记教的其他记载事项,应一律认定为属于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

4.出票的效力

出票作为基本票据行为,其基本效力为:产生票据、创设票据关系、设立以票据记载事项为依据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1)对出票人的效力

①担保承兑。

②担保付款。

③利益返还义务。

(2)对收款人及持票人的效力

①票据提示权,依法定期限向付款人请求承兑、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请求付款的权利;

②追索权,即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向出票人请求清偿的权利;

③背书转让权,汇票出票人在出票时未记载禁止转让文句时,因票据为流通证券,收款人当然享有背书转让和以票据出质的权利。

(3)对付款人的效力

①付款人可以承兑或可以付款的地位或资格,但付款人不是票据债务人,是否承兑和付

款,由付款人自行选择,资金关系的有无不能强制付款人对票据必须承兑或必须付款;

②基于出票行为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付款人如对票据正确付款,则有消灭票据关系的效力;

③付款人如果与出票人恶意串通,进行票据欺诈的,付款人也应负刑事责任。

二、背书

1.背书概述

(1)背书的概念和意义

①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②背书的意义主要有三方面:

a.对背书人而言,背书是实现票据转让或者其他目的的一种方式;

b.对被背书人而言,转让票据的背书记载既是显示其取得票据权利的证明,同时也是显示追索权对象的依据;

c.对票据流通而言,背书是票据流通过程的一种记录。

(2)票据转让方式

①单纯交付,指持票人仅通过向他人交付票据的行为,而在票据上不作任何记载的方式转让票据。

②背书转让,指票据转让与人在票据上作成背书以显示其转让票据的意思表示,并显明被背书人名称的票据转让方式。

③空白背书转让,指只有背书人签章,不填写被背书人名称的票据转让方式。

(3)票据的可背书性

背书的主要作用在于进行票据转让,我国《票据法》第27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持票人行使此项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4)票据可背书性的限制

票据可背书性的限制,有法定限制和约定限制。我国《票据法》仅明确规定了约定限制。

①约定限制。《票据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②法定限制。a.对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允许背书转让;b.对于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

(5)背书的分类

背书的分类,有基本分类和基本分类基础上的再分类。

①背书的基本分类,以是否以转让票据为目的,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②转让背书的再分类。依票据背书的情形为标准,转让背书可以再分为一般转让背书和特殊转让背书。

③非转让背书的再分类。依背书的目的不同,非转让背书也可以再分为两种:委任背书和质押背书。

背书的分类如下图:

2.一般转让背书

(1)记名背书

转让背书时,将绝对应记载事项记载完全,尤其是明确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称为完全背书或记名背书。

(2)空白背书

背书转让票据时,仅有背书人签章,而没有写明被背书人名称时,该背书称为空白背书。空白背书又可分为两种:

①背书时的空白背书。

②提示时的空白背书,提示(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是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为。

3.特殊转让背书

(1)禁转背书

背书人可以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该项记载称为禁转背书。

(2)一部背书和分割背书

与出票记载事项的规定不一样。《票据法》对背书明确规定了不得记载事项,主要有两种:

①一部背书。仅将票据金额的部分背书转让与被背书人的,称为一部背书或部分背书。

②分割背书。将票据金额分割,并分别转让给二人及其以上人数的背书,称为分割背书或分别背书。

(3)共同背书和选择背书

①共同背书。虽将票据转让给二人以上,但并未分割票据金额的,为共同转让背书。

②选择背书。虽然有二人以上的人数为被背书人,但实际上仍是将票据转让给被背书人之一的背书,为选择转让背书。

(4)附条件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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