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跆拳道协会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跆拳道协会章程

跆拳道协会章程

跆拳道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跆拳道运动的发展,加强跆拳道协会的组织建设,规范协会的运作和管理,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跆拳道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依法注册成立,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跆拳道组织。

第三条跆拳道协会的宗旨是:推广跆拳道运动,提高会员的技能水平,增强体质健康,培养跆拳道人材,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跆拳道协会的工作范围包括:组织跆拳道比赛、培训教练员、推广跆拳道文化、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跆拳道协会设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主管等职务,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会长是协会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和领导协会的日常工作,代表协会参预相关活动。

第七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负责协会的各项事务,代理会长职务时履行会长职责。

第八条秘书长负责协会的行政工作,包括文件管理、会议组织、会员管理等。

第九条财务主管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会费收缴、财务报表编制等。

第十条协会设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负责协会的具体工作领域,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一条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味员两类。

第十二条个人会员是指对跆拳道运动有兴趣并自愿加入协会的个人,需按照协会的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团体味员是指跆拳道俱乐部、学校等组织单位,需按照协会的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享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并有权利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五条会员有义务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定,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六条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的会费、赞助、捐赠等。

第十七条协会设立独立的财务账户,专门用于管理协会的资金。

第十八条协会的财务管理应遵循合理、透明、公正的原则,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九条协会的财务报表应及时向会员公示,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五章章程修改第二十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需经过会员大会的决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会员的允许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案应提前通知会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讨论和表决。

跆拳道协会培训制度范本

跆拳道协会培训制度范本

跆拳道协会培训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跆拳道协会培训管理工作,提高培训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跆拳道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培训,是指跆拳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主办的面向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及会员单位开展的各级各类培训,包括思想政治培训、业务技能培训、年度复训培训、等级晋升培训、知识更新培训等。

第三条协会重点负责国家级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晋级考试官等的培训,制定相关培训政策,编制全年培训计划及经费预算。

负责培训证书管理。

第四条各省级协会负责本地区一级以下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

协会培训学院按照授权承担相关培训任务。

第五条教育培训工作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协会对其主办的各类培训项目的收费标准、学员管理、经费使用等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培训计划管理第六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备案制度。

协会结合经费预算和工作安排编报年度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七条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对象、内容、师资、费用等。

培训内容应贴近实际,注重实效,提高针对性。

第三章培训组织实施第八条协会负责组织培训项目的实施,确保培训质量。

培训方式可包括面授、远程教育、实践教学等。

第九条培训师资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丰富实践经验和教学能力。

协会应建立师资库,定期更新师资队伍。

第十条培训教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学员的综合素质。

第四章培训考核与评价第十一条协会应建立培训考核与评价制度,对学员的学习成果进行评估。

考核方式可包括考试、考核、实践操作等。

第十二条协会对通过培训的学员发放相应证书,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

证书发放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五章培训经费管理第十三条协会应合理编制培训经费预算,确保经费使用合规、高效。

第十四条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培训场地、师资、教材、器材、交通、住宿等费用。

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协会应建立健全培训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的监督与审计,防止浪费和滥用。

跆拳道协会章程

跆拳道协会章程

跆拳道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跆拳道协会的组织架构和运作,推动跆拳道运动的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跆拳道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旨在促进跆拳道运动的普及和发展,增强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条跆拳道协会的宗旨是:推广跆拳道运动,培养优秀的跆拳道运动员,提高会员的身体素质和自我防卫能力。

第四条跆拳道协会的工作范围包括:组织跆拳道比赛和培训活动,开展跆拳道技术研究,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跆拳道交流活动等。

第五条跆拳道协会的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理事会成员。

普通会员享有参加协会活动的权利,理事会成员负责协会的管理和决策。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跆拳道协会设立理事会,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

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协会的发展战略和政策。

第七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若干名理事组成,会长和副会长由协会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由协会会员中推荐产生。

第八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理事会会议的决议需经过协会会员大会的批准方可生效。

第九条跆拳道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秘书长领导。

秘书处负责协会的会务、财务、人事等事务。

第十条跆拳道协会可以设立不同的工作组,如竞赛组、培训组、宣传组等,负责协会相关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会员权益与义务第十一条跆拳道协会的会员享有以下权益:1.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包括比赛、培训、交流等;2. 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协会的决策过程;3. 获得协会提供的相关服务和资源;4. 参与协会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跆拳道协会的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定,维护协会的声誉;2. 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提高自身技能水平;3. 守信用,遵守比赛规则和道德规范;4. 维护协会的利益,积极为协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三条跆拳道协会的资金主要来源包括会员的会费、赞助款项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跆拳道协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保障。

跆拳道培训机构一份管理制度

跆拳道培训机构一份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跆拳道培训机构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学员安全和培训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培训机构所有员工、学员及与培训机构相关的各方。

第三条本机构坚持以学员为本,以教学质量为生命线,以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为手段,致力于打造一流跆拳道培训品牌。

第二章教学管理第四条教学内容:严格按照跆拳道协会发布的跆拳道教学大纲执行,确保教学内容科学、系统、规范。

第五条教学计划:根据学员年龄、性别、技术水平等因素,制定个性化教学计划,并定期调整。

第六条教学质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素养,确保教学质量。

第七条教学考核:设立定期考核制度,对学员进行阶段性评估,及时调整教学方案。

第八条安全教育:在教学中,加强对学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学员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九条员工招聘: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招聘。

第十条员工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参加专业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一条员工考核:设立员工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二条员工奖惩: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设立奖惩制度,激发员工积极性。

第四章资产管理第十三条设备管理:确保教学设备完好、安全、有效,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十四条物资管理:严格执行物资采购、验收、领用、报废等制度,确保物资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规范、透明。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机构安全: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机构安全。

第十七条教学安全:加强教学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学员安全:加强对学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学员的安全意识。

第六章机构宣传与推广第十九条宣传推广:通过多种渠道,宣传跆拳道培训机构的特色和优势,提高知名度。

第二十条品牌建设: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打造行业标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培训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培训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

中国跆拳道协会级位管理办法

中国跆拳道协会级位管理办法

中国跆拳道协会级位管理办法中国跆拳道协会级位管理办法各地区跆拳道馆、协会:为了便于开展教练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根据《黑带九段》和《中国跆拳道协会教练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教练员是指持有黑带、绿带和蓝带以及获得过各等级称号者。

二、学习黑带的教练员可以参加中国跆拳道协会的考试晋级,取得一定的级别后就自动成为黑带。

学习绿带、蓝带的教练员可以在当地体委举办的考试中晋级,如果考试成绩合格,也自动成为绿带。

学习黄带的教练员可以直接报名参加中国跆拳道协会的考试晋级,通过者即可取得黄带。

三、对考试合格者颁发黑带证书。

学员获得绿带以上称号后均由中国跆拳道协会统一组织,统一命题进行考试,合格者即可获得相应级别的绿带。

考试内容分为初级考试和高级考试。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内容和级别与该考试所要求的级别和比赛时间一致。

考试科目:理论、技术、实战三部分,理论占40%,技术占30%,实战占30%。

每个级别的晋级考试需两次或以上全部考试合格方能升级,如未通过考试则不予晋级。

四、每个级别的考试时间为5小时,实战时间不少于3分钟。

教练员必须保证每个学生每周一至两次实战训练。

如遇节假日、星期天或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

1、黑带二段为一级,一级教练员为五级教练员;2、黑带三段为二级,二级教练员为四级教练员;3、黑带四段为三级,三级教练员为六级教练员; 4、黑带五段为四级,四级教练员为七级教练员; 5、黑带六段为三级,三级教练员为八级教练员; 6、黑带七段为二级,二级教练员为九级教练员; 7、黑带八段为一级,一级教练员为十级教练员。

二、黄带为五级,五级教练员为八级教练员。

三、绿带为四级,四级教练员为七级教练员。

四、蓝带为三级,三级教练员为八级教练员。

五、白带为二级,二级教练员为九级教练员。

1、黑带二段为一级,一级教练员为五级教练员。

2、黑带三段为二级,二级教练员为四级教练员。

3、黑带四段为三级,三级教练员为六级教练员。

中国跆拳道协会章程

中国跆拳道协会章程

中国跆拳道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名称为“中国跆拳道协会”,简称“中国跆协”。

英文名称:CHINESE TAEKWONDO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TA。

第二条本团体是在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领导下的推动全国跆拳道运动发展并促进跆拳道运动普及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的群众性体育组织。

本团体由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跆拳道协会、解放军所属体育运动组织及其它合法跆拳道社会团体自愿组成,是全国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团结全国跆拳道工作者、运动员和跆拳道爱好者,推广和普及跆拳道运动,增强全民族身体素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提高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攀登世界跆拳道高峰,为国争光;增进同各国家(地区)跆拳道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世界跆拳道联盟(以下简称世跆联)和亚洲跆拳道联盟(以下简称亚跆联)等国际体育组织的联系与合作。

第四条本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委会承认的、代表中国参加相应国际跆拳道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

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业务主管部门(国家体育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总部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宣传和普及跆拳道运动,推动群众性跆拳道运动的开展,通过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参加跆拳道运动,增强人民群众的体质和提高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二)研究、拟定跆拳道运动的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略等,制定跆拳道项目的竞赛制度、竞赛规程、裁判法、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管理制度、段位考试与审批及俱乐部管理办法等法规性文件,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三)按照国家体育行政主管机关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负责举办国际性竞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

中国跆拳道协会章程

中国跆拳道协会章程

中国跆拳道协会章程2019年4月中国跆拳道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中国跆拳道协会”(简称中国跆协),总部设在北京市。

英文译名纪录 CHINESE TAEKWONDO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T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各省级跆拳道协会、其他行业跆拳道协会、或法律法规认可的跆拳道运动组织、热爱跆拳道运动的单位企业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协会系公益性社会团体,不以为自身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本协会的资产和经济收益只能用于为实现本会宗旨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本协会作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会员,是代表中国加入世界跆拳道联盟(以下简称“世跆联”)和亚洲跆拳道联盟(以下简称“亚跆联”)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五条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国家有关体育政策,遵守世跆联章程、遵守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及中国奥委会政策、策略及战略意图;团结全国跆拳道工作者、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跆拳道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中国跆拳道运动的海内外社会各界人士,推动中国跆拳道运动的普及和提高;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世跆联和亚跆联等国际体育组织的联系与合作;为国争光,为民健康,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国跆拳道事业的发展积累必要的资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倡导公平竞赛,弘扬体育精神,促进中国跆拳道事业健康发展。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本协会会员及所属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及在本协会和本协会会员单位注册的各省市协会、行业协会及俱乐部的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及本会规定、准则和决定。

第七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基于法律授权和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全国跆拳道事务,依法自主开展活动。

中国跆拳道协会级位管理办法

中国跆拳道协会级位管理办法

中国跆拳道协会级位管理办法中国跆拳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本办法,旨在制定级位管理办法,以促进跆拳道运动发展。

一、级位管理1. 为了实施本办法,协会以国际跆拳道联合会(WT)和国家体育总局规定的级位制度为准,分为黑带、黄带、紫带、红带、蓝带、橙带、绿带和白带八个等级。

2.会根据有关规定,组织考试,给予应考者合格或不合格证书,并给予级位证书。

3.格证书有效期为一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算。

4.位证书按照协会规定撤销有效,具体由本会办公室根据学习进度把关。

二、级位考试1.位考试安排:协会每年定期组织级位考试,确保全国申请考试者都有机会参加考试,考试者可详细了解本会网站发布的申请公告,按要求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安排的具体事宜由本会办公室负责安排。

2.试内容:本会考试内容包括跆拳道的基本理论、实战技能和竞技知识分类,考试重点安排在实战技能分类中断。

3.试方式:统一安排并组织考试,采用书面考试和实战测试方式,并在国际跆拳道联合会(WT)以及依据WT要求组织的其他大型比赛中认定和计算考生成绩。

4.试成绩:考试成绩按照协会规定,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试合格者,协会授予合格证书和级位证书。

三、级位证书1.会授予的级位证书分为实战级位和教师级位,其中实战级位包括黑带、黄带、紫带、红带、蓝带、橙带、绿带和白带八个等级,而教师级位则有技术教练级别、执教教练级别、带徒教练级别、执行教练级别、军事教练级别等。

2.会级位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到期前,应按照本办法续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重新考核。

3.会级位证书,在考取和续发时,应当注明考试时间、考核结果、级位等级等,以便协会统计和保管。

四、级位考核办法1.会对持有级位证书的跆拳道者,每三年按照协会规定,视其学习进度要求进行重新考核,考核合格者可续发级位证书,考核不合格者,应当重新考取级位证书。

2.会将每年定期组织考核活动,具体考核时间安排由办公室根据当地情况组织安排。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跆拳道协会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跆拳道协会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经费管理,节约开支,明确纪律要求,依据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和《中国跆拳道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国跆拳道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跆协”)主办的面向裁判员、教练员及会员单位开展的各级各类培训,包括思想政治培训、岗位培训、年度复训培训、等级晋升培训、知识更新培训、晋级考试官培训、晋段考试官培训等。

第三条按照职责分工,中国跆协重点负责国家级裁判员、教练员、晋段、晋级官等的培训,制定相关培训政策,编制全年培训计划及经费预算。

负责培训证书管理。

中国跆协授权各省级协会负责本地区一级以下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

中国跆协培训学院按照授权承担相关培训任务。

第四条教育培训工作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中国跆协对其主办的各类培训项目的收费标准、学员管理、经费使用等承担主体责任。

各类培训按照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要求,实行统一标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培训计划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备案制度。

按照公开申办比选的原则,中国跆协结合经费预算和工作安排编报年度培训计划。

(一)培训计划在每年底在中国跆协网站上,面向各省(区、市)体育部门(协会)或高校、社会培训机构申办。

(二)申请承办培训需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条件。

(三)协会根据申报情况,统筹考虑,报协会主席办公会同意后印发全年培训计划。

全年培训计划一般应包括培训名称、对象、时间、地点、参训人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六条全年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规则变化等特殊原因需另行调整和增加的,按程序报协会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七条各省级协会按分级管理原则举办的年度培训计划需在每年年初报中国跆协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培训名称、对象、时间、地点、参训规模、承办单位、经费来源等内容。

相关培训师资由中国跆协统一选派。

第三章培训内容、考核和组织管理
第八条培训工作应当根据中国跆协裁判员、教练员、会员、级段位管理等规定,落实中国跆协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会员能力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培训人员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训练竞赛、文化素养和反兴奋剂等为基本内容。

注重对各级各类培训对象的思想引导。

裁判员、教练员培训班应以政治理论、业务知识、新规则的掌握和理解、裁判规则运用、技能实践考查、运动训练学、运动心理学、运动生理学、运动康复学和反兴奋剂等为主要内容,侧重业务能力培训。

晋级考试官和晋段考试官培训应以职业道德、跆拳道运动理论常识、晋级晋段考试组织实操、黑带要求掌握的技术等科目为主要内容。

培训要立足中国跆拳道运动的普及与推广,体现中国跆拳道大众发展趋势,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第九条培训主要通过协会调训、复训与线上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培训学员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条为提升业务水平,知识更新。

中国跆协国家级裁判员、参加全国比赛执教的教练员原则上每年应参加1次中国跆协主办的全国跆拳道裁判员、教练员培训班。

培训班参加次数将作为考核、比赛裁判选调、授课、执教资格、考级考段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中国跆协将建立和完善所有裁判员、教练员、晋级晋段官等会员的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各类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

第十二条加强中国跆协授权培训机构和培训工作队伍建设,发挥中国跆拳道培训学院以及协会认定的其他培训机构在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加强培训课程体系和师资库建设,建立优秀教练员、裁判员等上讲台机制。

第十三条协会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授权的培训学院、高校以及其他中国跆协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培训地点考虑交通方便,优先选择高校、训练机构、运动员公寓等,不准在国家明文禁止的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

第十四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3%以内,最多不超过5人。

第十五条加强培训工作纪律要求,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协会选派的师资在培训期间要严格要求自己,维护项目形象。

第四章培训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中国跆协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参训学员须缴纳
培训费。

培训费标准根据不同培训班次,培训师资、内容、地点、时间等因素收取。

A类培训:为竞技培训,主要是面对裁判员、教练员岗位培训、年度复训、晋升培训等,原则上为300元/人/天。

B类培训:为大众培训,主要是面对道馆、俱乐部、跆拳道爱好者,晋级考试官培训、晋段考试官培训等,原则上为500元/人/天。

C类培训:为商业培训,面向社会需求举办,以市场为主体的培训等,原则上不超过2500元/人/天。

根据工作需要,协会可对重点班次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

第十七条培训费原则上由协会统一收取,按购买服务协议向承办方支付培训服务费,如有结余,纳入协会账户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场地能源费、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学员缴纳的培训费不含学员的食宿费。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讲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场地能源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训练场租金。

(三)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四)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五)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医药费、保险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往返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由学员回单位报销或自己承担。

第十九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非中国跆协会员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3000元,行业知名专家授课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4000元。

外教等师资按国际培训惯例支付。

(二)中国跆协会员讲课费每半天最高不超过300元。

协会工作人员作为师资的,不得领取讲课费。

(三)专题讲座、科研课题评审、活动评委、研讨等其他活动中聘请专家学者参照以上标准。

(四)授课老师、协会领导、工作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作为培训服务内容。

(五)领取讲课费需履行相关程序,领取人签字,登记身份证号码,以非现金的方式支付。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第二十条协会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报销培训相关费用时,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培训服务协议等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第五章学风建设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中国跆协授权的培训机构要坚持从严管理,完善规章制度,严格培训纪律,加强自身队伍,认真开展授课质量评估,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二条参加学习培训的各类学员必须端正学习态度,树立学员意识,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把精力主要放在学习上,认真完成培训任务。

在培训学习期间,学员之间、教员和学员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教员和学员不得外出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公正考核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员参加培训学习期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其中,3天的培训请假不得超过半天;5天左右的培训请假不得超过1天。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省级协会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全年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数量及人数、对象、经费和培训成效等)报送中国跆协。

第二十五条中国跆协和授权培训机构对重点培训班次,应指定专人跟班,强化对学员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中国跆协对培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
容包括:
(一)各类人员参加培训是否达到规定的学时要求;
(二)举办的培训项目是否列入全年培训计划;
(三)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对于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国跆协责令改正,追回资金,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公布,各省级跆拳道协会可根据本办法参考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于2020年1月1日施行,由中国跆协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