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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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国税法函[1998]26号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国税法函[1998]26号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国税法函[1998]26号1998年7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做好税收执法检查的总结评比工作,特制定《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一、考核内容与要求(一)检查组织工作。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执法检查工作列入重要日程,检查工作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并由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牵头组织,有关工作机构积极配合。

2.及时向基层传达总局通知精神和要求,把执法检查同组织收入结合起来,通过执法检查促进组织收入,从组织收入中检验执法情况。

3.在总局统一安排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精心布置检查工作,做到有部署、有措施、职责明确。

(二)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

1.检查工作深入、细致,不走过场。

检查情况应有书面记录。

2.各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对其执法情况应进行全面自查。

对直属机构的自查情况,各级税务机关应对其组织进行抽查,抽查的执法行为数不得少于其全部执法行为数的10%。

3.上级税务机关组成检查组对下级税务机关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得少于30%。

根据情况需要,各地可以在其辖区内组织地区间的交互检查,组织单位应当派人参加检查组。

4.检查组开展检查必须实地进行,应在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的基础上,调阅被检查单位发XXX收到的涉税文件,查阅执法文书档案和纳税人纳税资料,必要时可以延伸检查纳税人纳税情况,或者到国库、银行等部门就检查事项调查取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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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为各级税务领军人才、各类人才库成员的标记信息。
4.个人应当回避的信息,主要是指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可能 影响公正执法的利害关系人担任执法检查人员本人执法权限范围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 控制人、重要股东或者直接责任人等信息。
竞标选派是指相关执法检查人员组成相对固定的检查团队或者检查小组,针对特定稽查对 象,按照先申请、后评定的方式,取得承担随机抽查任务的资格。竞标选派的具体方式可由 各地税务局结合实际情况探索施行。
第十二条 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完成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被选派对同一抽查对象再次实施检 查。
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下简称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是指国 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市(地、盟、州及直辖市和计划单 列市的区,下同)、县(县级市、旗,下同)税务局根据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要求,按照不 同层级建设和管理的执法检查人员相关信息库。
第四条 建立、运用和管理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运用、 动态管理、公正公开、持续完善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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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知识: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二)对同一抽查对象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十三条 当前承担在查案件数量3起以上(含)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再列入随机选派人 员范围。
第十四条 市以上税务局稽查局组织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应当从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确有必要时,可以从下级稽查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调成员参 加检查工作。下级稽查局可以提请上级稽查局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指导、协调或者直接 参加下级稽查局组织开展的随机抽查工作。

关于《2023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关于《2023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关于《2023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23〕10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税务机关来电询问有关《通知》第三条考试对象的确认问题。

经讨论,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23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不分执法岗位和非执法岗位。

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在岗人员,均属于考试对象。

二、《通知》所称"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在岗人员',是指税务机关除临时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外的,没有登记为公务员的具有事业编制身份、且在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岗位工作的正式干部。

税务学校、机关服务中心等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事业干部,不作为考试对象。

三、《通知》所称"省局、市(地、州)局直辖分局'是指"省局、市(地、州)局直属税务分局和稽查局'。

上述单位的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工作的副局长为免试人员。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必考对象,是否参与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打算。

对未参与考试
的人员,不予发给执法资格证书。

五、在考试对象确认方面如有其他问题,请各省税务机关依据《通知》规定及本通知精神自行把握。

六、有关考务工作的详细问题,税务总局将另行通知。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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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标 签】执法能级认证
【颁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吉地税发﹝2002﹞92号
【发文日期】2002-05-29
【实施时间】2002-05-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认证工作是适应加入WTO,强化依法治税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依法治税,重在治内,以内促外”工作指导方针的核心内容。

因此,全省各级地税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纳入工作日程,做好执法资格认证的各项工作。

二、税务执法资格认证工作主要采取全国税务系统统一考试的办法进行。

这项工作已纳入全省地税系统目标管理责任制中。

对考试不合格的税务干部,要取消执法资格,调离原执法岗位。

三、国家税务总局定于今年下半年举行税务执法资格认证考试。

按照执法资格考试大纲要求,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出版了《税收执法基础知识》一书,省地税局还配合考试编印了《税务执法必读》。

这两本书将作为执法资格考试的指定参考用书。

各级地税机关要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争取在执法资格考试认证工作中取得好的成绩。

税务人员分级管理制度

税务人员分级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提高税务队伍的整体素质,规范税务人员的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分级标准(一)初级税务人员1.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下;2.通过全国税务系统统一考试,取得初级税务员资格;3.具备一定的税收法律法规知识,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二)中级税务人员1.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30周岁以下;2.通过全国税务系统统一考试,取得中级税务员资格;3.具备扎实的税收法律法规知识,能够独立处理一般税收业务;4.熟悉税收征管流程,具备较强的税收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高级税务人员1.具备硕士及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2.通过全国税务系统统一考试,取得高级税务员资格;3.具备丰富的税收法律法规知识,能够独立处理复杂税收业务;4.具备较强的税收政策研究、分析和决策能力;5.熟悉国际税收规则,具备一定的外语沟通能力。

三、晋升与考核(一)晋升条件1.初级税务人员晋升中级税务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1)在初级税务岗位工作满2年;(2)考核合格,成绩排名前30%;(3)参加中级税务员考试,取得中级税务员资格。

2.中级税务人员晋升高级税务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1)在中级税务岗位工作满3年;(2)考核合格,成绩排名前20%;(3)参加高级税务员考试,取得高级税务员资格。

(二)考核内容1.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税收法律法规知识;3.税收征管业务能力;4.税收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5.团队协作和沟通能力。

四、培训与培养(一)初级税务人员培训1.入职培训:对新入职的初级税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熟悉税收法律法规、征管流程、办公软件等基本知识;2.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初级税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税收业务能力。

(二)中级税务人员培训1.业务培训:定期组织中级税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税收业务能力;2.管理培训:组织中级税务人员进行管理知识培训,提高其管理能力。

201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模拟考试国税试卷(解析)

201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模拟考试国税试卷(解析)

201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模拟考试 国税试卷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型25题,每题1分,共25分。

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把正确答案填在答题纸相应括号内) 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列入宪法第五条,是 ( C )《宪法修正案》。

A.1982年 B.1984年 C.1999年 D.2004年 解析:1999年3月15日-16日举行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治国方略,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2016年2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39号令)属于( B )。

A.法律 B.部门规章 C.地方性法规 D.税收规范性文件 解析: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

部门规章指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所属的各部门、委员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调整部门管理事项,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

主要形式是命令、指示、规定等。

宪法第90条第二款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地方性法规是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为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结合本行政区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O ………O…………O ………O…………O…………O………O…………O…………O…………O …………O……………O…………O……………O ………单位姓名座位号O …………O …………O ……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规范的总称。

3.下列国家机关中,有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是( D )。

税务干部执法能级管理这份刚出锅的大餐该咋吃——对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能级管理试点工作的思考

税务干部执法能级管理这份刚出锅的大餐该咋吃——对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能级管理试点工作的思考

税 务人 员执 法 资 格 与能 级 认 证 暂 行 办 权 限 内对 个 体 户 、 营 业 户 实施 税 务 管 制 , 综 合 工作 业 绩 采取 “ 人 自报 、 私 对 个 领 法 ( 行 ) 试 ,这标 志着 我 们 对 基 层税 务 理 和 稽查 ,对 企业 实施 税 务管 理 和 一 般 导 评 价 、 众 评议 ” 结 合 的 方式 评 定 。 群 相
来 ,我们 根 据 总 局 的文 件 精 神 ,以 陕 县 和 检查 。该 暂 行 办 法 第 3 规 定 不 加 大 了考核 认 证 工 作 的透 明度 。该 暂 2条 地 税 局 为试 验 平 台 , 入 开 展 了基 层税 同能 级 的税 务 人 员享 有 不 同的 奖金 福利 行 办 法 第 l 条 规定 :凡 取 得执 法 资 格 深 l 务人 员执 法 资 格 与能 级 认 证 试 点 工作 。 待遇 ,即执 法 能级 一 级 、二 级 、三级 的 的 税 务 人 员 ,不论 当前 是 否 在税 收 执 法 奖 金和 福 利 分 别按 全 局 奖 金 、津 贴平 均 岗位 , 有 报 名参 加 能 级 认证 考试 的 资 均 值 2 0元 的 l O 0 O %、8 %、6 %发 放 ,使 格 和权 利 。第 l 条还 规 定 , 通 过 认证 O O 8 对
所 具 有 的 不 可替 代性 , 执 法资 格 和 能 束 缚 , 极 引进 竞 争 机 制 , 能 定 级 、 对 积 以 以
在 指导 思 想 上 ,坚持 把 执 法 能级 与 级 认 证 工 作 实施 “ 态 ”管 理 。该 《 动 暂 级 定 责 、以级 定 酬 ,初 步搭 建 起税 务 人
执 法 资格 与 能级 认 证试 点 工 作 的
基 本 特 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8.0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加强税务检查证管理,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8月7日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检查证管理,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检查证是具有法定执法权限的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进行检查时,证明其执法身份、职责权限和执法范围的专用证件。

税务检查证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发布税务检查证式样和技术标准。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适用全国范围税务检查证的审批、制作、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负责适用本辖区税务检查证的审批、制作、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应当严格控制税务检查证的发放。

第五条税务检查证分为稽查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和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

稽查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适用于稽查人员开展稽查工作,由稽查部门归口管理。

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适用于征收、管理人员开展日常检查工作,由征收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六条税务检查证实行信息化管理。

省税务局应当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模块内及时完善、更新持证人员相关信息,提供税务检查证互联网验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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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
办法》(试行)的通知
【标 签】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认证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1﹞130号
【发文日期】2001-11-21
【实施时间】2001-11-21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保证税收执法队伍的基本素质,调动税收入员的工作积极性,促经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全面推行依法治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已经实行执法资格认证的地区,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注意总结经验,继续做好执法资格认证工作。

尚未实行执法资格认证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本《办法》规定,从2002年起试行;执法能级认证的具体实施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

附件: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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