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局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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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对2006年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8年6月29日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面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面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面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4.07.03•【文号】国知发运字〔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许可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面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4〕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20日起正式施行,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已全面落地实施。

为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高效运行,拓展专利转化运用的模式和渠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放许可制度实施的重要意义专利开放许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新设的一种专利特别许可,是专利转化运用的制度创新,有利于实现简便快捷的“一对多”专利许可,提升对接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打通科技成果向新质生产力转化的“最后一公里”。

专利权人自愿提交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对专利许可使用费“明码标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向全社会“广而告之”,任何单位或个人书面通知专利权人并按照标价付费即可获得实施许可,对所有被许可方“一视同仁”。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组织相关单位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各方正确理解并科学运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尤其是在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中,更好发挥开放许可的作用,支持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以较低成本获取专利技术,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优势转化为专利转化运用的新动能。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相关工作情况将作为评价各地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成效的重要内容。

二、指导专利权人规范提交开放许可声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指导专利权人按照有关规定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写明专利号、专利权人、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许可期限等事项,并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在线提交。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一览表(简版)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一览表(简版)
(一)宽限费
1000
(二)改正译文错误手续费(初审阶段)
300
(三)改正译文错误手续费(实审阶段)
1200
(四)单一性恢复费
900
(五)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费
300
注:进入国内阶段其他收费依照国内申请标准执行。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人民币:元)
(一)布图设计登记费
2000
(二)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
2000
国内部分(人民币:元)
(一)申请费
全额
个人减缓
单位减缓
1.发明专利
900
135
270
印刷费
5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2.实用新型专利
500
75
150
3.外观设计专利
500
75
150
(二)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2500
375
750
(三)复审费
1.发明专利
1000
200
400
2.实用新型专利
300
60
120
3.外观设计专利
PCT申请国际阶段部分(人民币:元)
(一)传送费
500
(二)检索费
2100
附加检索费
2100
(三)优先权文件费
150
(四)初步审查费
1500
初步审查附加费
1500
(五)单一性异议费
200
(六)副本复制费每页
2
(七)后提交费
200
(八)滞纳金
按应交费用的50%计收,若低于传送费按传送费收取;若高于基本费按基本费收取。
15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3.外观设计专利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7.06.18•【文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各专利代办处: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管理规定》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专利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以下简称代办处)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代办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依据《设立专利代办处申报办法》(国知发管字[2001]第176号)在地方知识产权局设立的专利业务派出机构。

代办处主要承担专利局授权或委托的专利业务工作及相关的服务性工作。

代办处的工作职能属于执行专利法的公务行为。

代办处应设置为独立处室。

第三条专利局和所在地方知识产权局分别负责对代办处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管理。

(一)专利局负责代办处工作职能和业务范围的确定;代办处工作规程的制定和监督执行;代办处人员的业务培训;代办处业务工作补贴款的拨付及使用情况的监督。

(二)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代办处机构、编制、办公场所的落实及补贴款的使用管理;代办处工作人员的配备和管理;落实专利局对代办处的各项管理规定,保证代办处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第四条地方知识产权局根据相关要求,至少为代办处配备四名大专以上学历的正式工作人员(其中财会人员应为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初级会计电算化资格证书的会计和出纳各至少一名),并根据业务量的增长依比例增加人员。

代办处工作人员必须经专利局培训合格并在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备案,方可上岗工作。

未经备案的代办处工作人员,不得在代办处发出的各种通知书上署名。

地方知识产权局应保证代办处人员的相对稳定,每年实行轮岗的人数不得超过已备案人员的三分之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采购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采购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采购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12.24•【文号】国知办发规字[2013]70号•【施行日期】2013.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采购办法(国知办发规字[2013]70号2013年12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局机关及所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纳入国务院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指预算内、预算外资金以及政府性基金,包括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的援助、捐赠、贷款资金(提供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我局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代理采购的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我局组织采购本系统集中采购项目的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之外,由各单位采购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

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按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执行。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和公正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标准
750
维持费

300
60
120
复审费

1000
200
400
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变更
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变更

200
50
不予减缓
恢复权利请求费

1000
不予减缓
无效宣告请求费

3000
不予减缓
强制许可请求费
强求
300
不予减缓
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
强裁Leabharlann 300不予减缓延长费:
120
恢复权利请求费

1000
1000
不予减缓
无效宣告请求费

1500
1500
不予减缓
强制许可请求费
强求
200
不予减缓
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
强裁
300
不予减缓
延长费:
第一次延长期请求费每月
再次延长期请求费每月

300
2000
300
2000
不予减缓
中止程序请求费

600
600
不予减缓
登记印刷费

200
第一次延长期请求费每月
再次延长期请求费每月

300
2000
不予减缓
中止程序请求费

600
不予减缓
登记印刷费

250
不予减缓
印花费

5
不予减缓
年费

年费标准见年费计算参考表
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费用标准
(人民币:元)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官费是多少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官费是多少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官费是多少
在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于外观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下简
称“外观设计”)的新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需
要交纳官费,并且官费在2024年1月1日起有了新的收费标准。

根据国知局制定的《专利费用管理办法》(国知发〔2024〕112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官费的收费标准主要包括申请费、专利代理机构提供代
理服务的费用等。

具体来说,国知局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官费的收费标准如下:
1.申请费:
根据申请人的类型,申请费有不同的收费标准。

一般而言,申请人可
分为个人申请和非个人申请(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a.对于个人申请者,申请费为500元人民币;
b.对于非个人申请者,申请费为1000元人民币。

2.代理费:
代理费的具体收费标准通常会因申请的复杂性、代理机构的知名度和
声誉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费用标准仅适用于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


于进一步的国际专利申请(包括PCT国际申请),还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

此外,在申请过程中,如存在异议、复审等申请程序,还会有额外的官费
产生。

总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官费的费用标准因根据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而不同。

在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官费包括申请费和代理费。

申请人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申请并遵循国知局的相关规定,以确保申请的顺利进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4.08.06•【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五九四号•【施行日期】2024.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五九四号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优化专利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15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自上述通知发布之日起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收费标准为每件200元。

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经审查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应缴纳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收费标准为每件每年8000元,不足一年部分不收取。

二、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专利年费减免15%。

同时适用其他专利收费减免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三、通过《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进入我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缴纳的第一期和第二期单独指定费,可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有关规定进行减缴。

四、通过批量著录项目变更请求进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变更,且不涉及权利转移的,按一件变更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

五、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附件2的注释部分修订为“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并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专利申请(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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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标准一览表
国 内 部 分(人民币:元)
(一)申请费
全额
单一申请人减缓
多个申请人减缓
1.发明专利
900
135
270
印刷费
5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2.实用新型专利
500
75
150
3.外观设计专利
500
75
150
(二)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2500
375
750
(三)复审费
1.发明专利
1000
255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2.实用新型专利
205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3.外观设计专利
205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十二)附加费
1.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3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20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2.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
15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3.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
150
300
2.实用新型专利
300
45
90
3.外观设计专利
300
45
90
(五)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1.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
2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2.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
5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六)优先权要求费每项
8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七)恢复权利请求费
10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八)无效宣告请求费
300
600
注:授权后六年的年费可以享受减缓。
PCT申请国际阶段部分(人民币:元)
(一)传送费
500
(二)检索费
2100
附加检索费
2100
(三)优先权文件费
150
(四)初步审查费
1500
初步审查附加费
1500
(五)单一性异议费
200
(六)副本复制费每页
2
(七)后提交费
200
(八)滞纳金
按应交费用的50%计收,若低于传送费按传送费收取;若高于基本费按基本费收取。
(三)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100
(四)延长期限请求费
300
(五)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
1000
(六)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
300
(七)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费
300
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时,还应缴纳印花税5元,因此合计为2005元。
(一)宽限费
1000
(二)改正译文错误手续费(初审阶段)
300
(三)改正译文错误手续费(实审阶段)
1200
(四)单一性恢复费
900
(五)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费
300
注:进入国内阶段其他收费依照国内申请标准执行。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人民币:元)
(一)布图设计登记费
2000
(二)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
2000
5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
1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十三)中止费
6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十四)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
24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十五)年费
全额
1.发明专利
1-3 年
900
135
270
4-6 年
1200
180
360
7-9 年
2000
300
600
10-12年
4000
600
1200
(九)国际申请费
1.国际申请用纸不超过30页的
8858(1330瑞朗)
2.超出30页的部分每页加收
100(15瑞朗)
(十)手续费
1332(200瑞朗)
注:①9-10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2008年6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部分(人民币:元)
1.发明专利权
30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2.实用新型专利权
15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3.外观设计专利权
15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九)强制许可请求费
1.发明专利
3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2.实用新型专利
2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十)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
3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十一)专利登记、印刷费、印花税
1.发明专利
13-15年
6000
900
1800
16-20年
8000
1200
2400
2.实用新型
1-3年
600
90
180
4-5年
900
13180
360
9-10 年
2000
300
600
3.外观设计
1-3年
600
90
180
4-5年
900
135
270
6-8年
1200
180
360
9-10年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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