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格式文书办理标准规程》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格式文书办理标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08.05•【文号】银办发[2005]19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格式文书办理标准规程》的通知(2005年8月5日银办发[2005]199号) 各司局:《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4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三个金融规章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的通知》(银办发[2004]239号)已明确规定了办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程序和应使用的行政格式文书。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格式文书的办理,办公厅会同条法司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格式文书办理标准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办公厅。
各分支行办理法定行政事宜参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格式文书办理标准规程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4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的通知》(银办发[2004]239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行政格式文书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等所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三条行政格式文书办理包括承办、审核、会签、审批、编号、印制、盖章、送达、归档等一系列相互联系、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行政格式文书的办理应当合法、规范、及时。
档案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人民银行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及国家档案局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各项规定,结合人民银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行、各分支行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银行档案是指各单位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计算机磁盘、实物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它是反映人民银行工作真实面貌的重要史料。
根据形成、管理方式、载体的不同,人民银行档案分为一般文书档案、专门业务档案、技术档案、特种载体档案、实物档案等。
一般文书档案是指在行政管理、业务、党务等各项工作中形成的主要由公务文书构成的档案,如各种公文、签报、简报等文字材料。
专门业务档案是指产生并应用于专门工作领域的档案。
专门业务档案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如人事档案,会计档案,国库会计档案,内审项目档案,纪检、监察案件档案,诉讼案件档案等。
技术档案是指在专业技术领域中形成的档案,如信息化建设档案、计算机技术档案、印制技术档案、基建档案等。
特种载体档案是指除纸质档案之外的,载体形式较特殊的档案,如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
实物档案是指各单位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取得成绩获得的奖状、奖杯、奖牌、锦旗、奖品等具有保存价值的物品。
第四条人民银行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各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应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由本单位档案部门实施集中统一管理或分库保存,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保护档案材料的完整是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义务。
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对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档案资料,应按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归档,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更不得拒绝归档。
各单位对在档案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损毁、丢失、涂改、抄录、擅自公布和销毁档案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伪造或擅自提供、出卖档案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通知(2007修订)【法规类别】档案【发文字号】银办发[2007]142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7.06.05【实施日期】2007.06.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通知(2007年6月5日银办发[2007]142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依据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发布),总行对《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了修订。
本表适用于人民银行总行,各分支机构及直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保存期限表》(见附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保存期限表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1.上级机关召开会议形成的需要本单位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枓1.1重要的30年1.2一般的10年2.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经济、金融工作范畴或涉及经济、金融工作内容的命令、决定、决议、条例、规定、通知等文件以及需要本单位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2.1重要的永久2.2一般的30年3.党和国家领导人、上级机关领导同志等视察、检查本单位工作时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题词等材料3.1重要的永久3.2一般的30年4.本单位受上级机关委托起草并被采用的文件的草稿、印本、起草说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等材料4.1重要的30年4.2一般的10年5.上级机关转发、批转本单位的文件材料5.1重要的永久5.2一般的30年6.本单位党委会议,行务会议、行长办公会议、行长专题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会议文件等材料永久7.本单位工作会议、专业会议的文件材料7.1通知、名单、日程、讲话、报告、总结、汇报、决议、决定、纪要等文件材料永久7.2会议记录、参阅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以及会议讨论等材料30年8.与其他单位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8.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讲话、报告、总结、汇报、决议、决定、纪要等文件材料永久8.2参阅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等材料30年9.本单位承办的国际性会议、大型展览会等文件材料9.1请示、批复、申办和筹办组委会主要活动安排、议程、名单、主报告(原文及译文)、辅助报告(原文及译文),上级领导人贺词、题词、讲话,会徽设计等材料永久9.2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新闻报道等材料30年9.3委员会、分会会议和学术会的讨论记录、会议代表登记表、接待安排等材料10年1。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银办发[2000]329号【失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修订)【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0.11.30【实施日期】2000.11.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11月30日银办发[2000]329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了加强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银行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1988年总行办公厅制发的《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人民银行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人民银行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文书档案是指人民银行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
它是人民银行工作活动的历史记录,反映人民银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也反映人民银行在不同时期的历史面貌,是进行日常工作、经验总结、金融研究的依据和必要条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第三条人民银行总行及各级分支行按照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对本单位的党、政、工、团等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书档案由档案部门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分散保存,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文书档案的管理体制和任务第四条各级行要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
根据人民银行的管理体制和国家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人民银行档案部门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文书档案整理的指导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银办发[2000]329 (2000 年11 月30 日银办发[2000]329 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了加强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银行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1988年总行办公厅制发的《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人民银行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人民银行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文书档案是指人民银行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
它是人民银行工作活动的历史记录,反映人民银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也反映人民银行在不同时期的历史面貌,是进行日常工作、经验总结、金融研究的依据和必要条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第三条人民银行总行及各级分支行按照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对本单位的党、政、工、团等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书档案由档案部门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分散保存,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文书档案的管理体制和任务第四条各级行要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
根据人民银行的管理体制和国家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人民银行档案部门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总行办公厅设立档案处,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应在办公室下设档案科(室),各地市中心支行设档案室,配备具有一定档案业务水平的专职人员,县支行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档案【发文字号】银办发[2009]132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9.07.02【实施日期】2009.07.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年7月2日银办发[2009]132号)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加强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有效地保管和利用政务公开档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银办发[2004]259号文印发),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档案是指各单位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参考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计算机存储设备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是人民银行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各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档案资料移交前的管理工作。
各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保证政务公开档案齐全、归档及时、整齐有序、查阅方便,防止政务公开档案损毁、散失、泄密,并接受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政务公开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
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文书档案,实现文书档案管理规范化,根据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国家档案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和《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文书档案是指人民银行在行政和公务活动中形成的主要由行政公文等公务文书构成的档案,如各种公文、签报、简报等文字材料。
文书档案是人民银行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人民银行总行、各分支行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书档案由档案部门集中管理。
各单位档案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和归口管理的原则和有关文件归档制度,组织收集、整理文书档案,并对业务部门文书档案的日常归档和定期移交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文书档案工作实行纸质文书档案与电子文书档案双轨制管理,并逐步将原保存的纸质档案备份为电子档案。
第五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保证文书档案材料收集齐全,归档及时,整齐有序,利用方便,严防丢失和泄密。
第二章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的归档范围第六条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的归档范围为:(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1.上级机关召开的需要贯彻执行的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
2.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经济、金融工作范畴或涉及经济、金融工作内容的命令、决定、决议、条例、规定、通知等文件,以及需要人民银行贯彻执行的普发性政策法规文件。
3.党和国家领导人、人民代表、上级机关领导等视察、检查人民银行工作时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题词等文字材料。
4.代上级机关草拟并被采用的文件的草稿和印本。
5.上级机关转发、批转、批复本机关的文件。
(二)本机关的文件材料1.各单位党委会议,行务会议、行长办公会议、行长专题协调会议,各种工作会议、专业会议,分支行行长会议的会议记录、讲话、报告、总结、简报、汇报、纪要等文字材料以及会议讨论和参阅的材料。
2.各单位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汇报提纲等文件;下级机关的请示与本机关的批复文件;与不相隶属机关的公务往来文书等。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12.30•【文号】银办发[2005]34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12月30日银办发[2005]34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和《国库会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国库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应建立健全国库会计档案的归档、整理、保管、移交、查阅和销毁制度,妥善保管国库会计档案,防止国库会计档案损毁、散失、泄密。
第四条国库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五条国库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缩微胶片等介质保管。
原始凭证、票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应保存纸质档案。
采用非纸介质存储国库会计档案的,应满足查阅、打印的要求。
第六条国库会计档案应指定专人及时整理立卷,并在“国库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登记,归档保管。
(一)国库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应注明国库会计档案名称、册数、档案编号、保管期限、档案保管员以及存档日期等内容。
(二)档案立卷应整齐美观、方便查阅,采用装盒或装袋的方式保管。
(三)各种非纸介质档案立卷时应标注存储内容、所属时间、顺序号码等事项。
第七条国库会计档案的装订。
(一)会计凭证1.国库会计凭证原则上应按日装订,业务量较小的,可以几日合订一册,但每日应有单独的封面相隔,国库会计凭证不得跨月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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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文书档案整理的指导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银办发[2000]329 (2000 年11 月30 日银办发[2000]329 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了加强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银行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1988年总行办公厅制发的《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人民银行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人民银行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文书档案是指人民银行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
它是人民银行工作活动的历史记录,反映人民银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也反映人民银行在不同时期的历史面貌,是进行日常工作、经验总结、金融研究的依据和必要条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第三条人民银行总行及各级分支行按照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对本单位的党、政、工、团等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书档案由档案部门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分散保存,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文书档案的管理体制和任务第四条各级行要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
根据人民银行的管理体制和国家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人民银行档案部门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总行办公厅设立档案处,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应在办公室下设档案科(室),各地市中心支行设档案室,配备具有一定档案业务水平的专职人员,县支行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
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应设置档案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档案人员。
各单位办公室有一名领导同志分工主管档案工作。
第六条文书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一)对本单位各部门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二)集中统一管理本行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为各项工作和研究服务。
(三)收集、整理、保管和档案有关的资料。
(四)掌握利用档案的情况,总结利用档案的经验,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五)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组织经验交流。
(六)对所保管的全部档案定期进行鉴定、销毁工作,并按规定做好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工作。
(七)严格执行党和国家保密制度,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八)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档案业务的工作。
(九)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做到案卷质量标准化,档案整理系统化,库房管理科学化,查找利用现代化,调查统计制度化、准确化。
第七条对档案干部的要求:(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学习贯彻《档案法》,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度和办法,要具有档案专业业务知识,能够刻苦钻研档案业务,接受档案管理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档案的科学管理水平。
(三)熟悉金融业务,要具有一定的计算机专业知识,能够适应办公自动化和档案科学管理的需要,要了解本单位的历史情况和现状,做好服务工作。
(四)热爱档案工作,忠于职守,遵守职业道德,以高度的责任感,不断改进服务态度,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第八条第九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制度。
文件材料归档与不归档的范围一、归档的文件(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关于银行工作的指示、决定、命令、规定、办法、通知等。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政部门颁发的非本行主管业务范围,但要执行的指示、规定、命令、决定、通知等。
(三)人民银行颁发的命令、制度、办法、指示、通知等文件。
(四)各单位以党委或以行政名义向上级党政领导机关的请示、报告及其批复、指示。
(五)各单位党委(党组)会议、行务会议、行长办公会议记录、纪要。
(六)各单位大事记、值班日记、电话记录、周报。
(七)各种会议的通知、报告、总结、典型材料、会议简报、汇报和领导同志的指示,以及会议讨论和参阅的文件。
(八)各单位参加有关会议的文件材料。
(九)各单位下发的各类文件的定稿和主要领导修改的修改稿。
各类综合性报告、专题报告、调研报告、工作总结和转发的重要经验材料等。
(十)各类统计报表、财产移交清册、征用土地及基本建设项目的文件材料等。
(十一)有特殊保存价值的重要题词和资料。
(十二)各单位主办的刊物、简报和各种汇编材料。
(十三)出国考察、培训等活动形成的考察报告和其他重要材料。
(十四)各单位内设部门向党委、行长的请示报告及签报。
(十五)各单位与有关单位联合下发的规定、办法、通知以及联合向上级的报告、请示及上级机关的批复、指示。
(十六)中央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发的规定、办法与本行业务有关、需要配合执行的。
(十七)重要的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
(十八)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二、不归档的文件(一)重份文件。
(二)各单位之间互相抄送的文件。
(三)下级单位报送的一般性工作总结和备案文件。
(四)上级及同级机关送来的参考性文件。
(五)一般性文件历次修改稿。
(六)提出一般性建议的人民来信。
(七)下级单位越级上报的文件(指定报送的材料除外)。
第十条文书档案归档要按照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它们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不同价值,分类归档,使案卷正确地反映本行的各项活动,并便于保管和查找利用。
第十一条各类文书档案应由档案部门集中归档,各单位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在办理完毕后,应及时整理、完整地交给本单位档案部门立卷、保管。
第十二条各单位档案人员,应在每年年度开始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参照上年度的案卷类目,拟定本年度案卷类目,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及时收集、归档。
第十三条归档文件整理规则(一)分类分类采用年度一机构(或问题、发文文号)—保管期限进行归档。
1.分年度将文件按其形成的年度分开。
2.分机构(或问题、发文文号)将文件按其形成部门或承办部门(或按其内容反映的问题、发文文号等)分开。
3.分保管期限将文件按划定的不同保管期限分开。
(二)装订归档文件应按件装订。
1.原则上每份文件单独计算为一件。
文件正本与定稿为一件;正件与附件为一件;报表、名册、图册等,一册(本)为一件;请示、报告与批复、批示,来文与复文一般分别计算件数。
2.同一文件的不同稿本,正本在前,定稿在后;不同文字的文本,中文本在前,外语本在后;汉文本在前,少数民族文本在后。
(三)排列归档文件应在分类的基础上进行排列。
1.不同年度的文件,按年代先后顺序排列。
2.不同机构(或问题)的文件,按内设机构序列(或分类时问题间的顺序)排列。
3.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按永久、长期、短期的顺序排列。
4.分类后最低一级类目中的文件,按事由或时间、重要程度等因素排列。
会议文件、非诉讼案件材料、统计报表、简报、刊物等一般应分别排列在一起。
(四)加盖归档章归档文件应逐件在首页上端的空白位置加盖归档章。
归档章应包括以下基本项目:全宗号、年度、期限、盒号、件号、页数、机构。
填写归档章项目时字迹材料应符合存档要求。
1.全宗号: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2.年度:填写文件归入的年度,以四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公元纪年。
3.期限:即保管期限,标注归档文件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短期”。
4.盒号:即档案卷号,以保管期限“永久”、“长期”、“短期”分别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顺序号。
5.件号:每一盒档案内文件的排列顺序号。
6.机构:填写相应机构名称。
(五)装盒归档文件应按件号顺序装入档案盒。
不同年度的文件不应装入同一盒内。
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不应装入同一盒内。
按问题分类时,不同问题形成的文件不应装入同一盒内。
(六)编目编目包括填写档案盒盒脊、编制档案目录和备考表。
1.填写档案盒盒脊档案盒盒脊项目应包括机构、年代,期限、盒号。
机构应填写归档单位全称。
年代应填写归入档案的年度,以大写汉字标注。
期限应分别填写“永久”、“长期”、“短期”。
盒号应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填写档案盒盒脊项目时,字迹应工整,符合存档要求。
2.编制档案目录归档文件应逐件编入档案目录。
档案目录包括以下基本项目:机构、件号、责任者、文号、题名、日期、页数、备注。
目录用纸幅面尺寸采用国际标准A4型。
3.编制档案目录封面档案目录应分年度,按不同保管期限装订成册,并编制档案目录封面。
4.编制备考表填写备考表项目时字迹材料应符合要求。
备考表项目包括本盒文件情况说明、责任人和日期,用于填写本盒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需说明的情况。
档案的整理、第四章档案的整理、保管和利用第十四条档案的整理(一)一个单位在其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为一个全宗。
(二)新成立的单位,一个单位分为两个以上的单位,几个单位合并为一个单位,都应分别建立新的全宗。
(三)单位改变领导关系、名称,但其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未发生变化,仍接续原来的全宗。
(四)单位的内部机构一般不建立单独全宗。
(五)临时机构一般不建立单独全宗,其档案应纳入其主管机关档案全宗统一管理。
(六)案卷的排列,应以全宗为单位,按不同门类、载体和不同保管期限分别排列。
案卷排列方法应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不可任意改动。
(七)按照案卷的排列顺序编写卷号,以固定案卷位置。
在同一案卷目录内不得出现重复的案卷号。
第十五条档案的保管(一)各单位档案部门接收档案时,应进行审查,根据案卷目录查点清楚,及时记录入库。
(二)各单位档案全宗应按年代—组织机构排列保管。
(三)各单位应根据保存档案资料的数量,设置必需的档案专用库房和柜架;新建单位或新建办公用房,应把档案部门用房列入基建计划。
库房要坚固,并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
(四)各单位档案处、科(室)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温湿度计、复印机、收录机、照像机、去湿机、空调设备和电子计算机等。
(五)档案库房,应绘制档案存放的示意图,以利查找方便。
(六)各单位档案部门都应建立全宗卷,以积累存储本单位案卷的立卷说明、分类方案、鉴定报告、交接凭证、销毁清册、检查记录、全宗介绍等材料。
(七)档案部门应定期组织人员对档案保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作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档案的安全。
(八)各单位档案管理现代化应纳入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同步发展,以提高档案科学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